电子银行法律风险的几个问题探讨

2021-12-04 09:40严小莉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0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严小莉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电子银行业务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其中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也更为突出,例如来自于对既有法律法规的违反风险、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缺失带来的风险等。电子银行法律风险可能带给当事方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可能导致银行声誉下降、业务机会受限、潜力下降等。相比于传统银行的法律风险,电子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多。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很多非金融机构也开始从事了部分银行业务。由此也它体现出了我国电子银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电子银行法律风险大大增加。

关键词:电子银行;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前言:

电子银行是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下衍生出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利用开放型公共网络或通讯通道,借助客户建立专用网络或特定自制服务设备,向客户提供离柜金融服务。如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都属于电子银行的范畴。而由于电子银行是一种新生事物,与传统银行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可能无法全面覆盖,导致电子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比较高。因此,需要对电子银行法律风险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电子银行法律风险的界定

在金融市场及金融活动实践当中,风险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剥离的内在属性。金融风险的主体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部分,在狭义上,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在金融风险的涉及范围之内;在广义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各种经济主体,都在金融风险的涉及范围之内。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连续数年都持续表现快速增长。但是,电子银行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从本质上来说,尽管电子银行风险也属于金融风险,但是却不同于传统银行风险,更多的是来自于电子通信技术应用方面。法律风险指的是对法律的不遵从或违反而可能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是法律不完善、不明确所造成各当事方面临损失的可能性。电子银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分别是对既有法律法规的违反,以及法律规定模糊缺失。这些风向将会导致电子银行相关当事方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也会造成银行声誉下降、拓展潜力降低、业务机会受限等不良后果。

二、认证机构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关系

电子签名依赖方指的是对电子签名证书持信任态度,并且以证书确定的电子签名人为交易相对方而进行交易的人。电子签名依赖方可能是认证机构用户,但也可能不是,如果不是认证机构用户,则其余认证机构没有服务合同。而当其通过证书与证书用户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在证书服务关系中形成了介入,在特定情况下,认证机构也要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有认证机构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研究显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当根据非纯粹认证关系、交叉认证关系、单方证书用户型、社区认证服务型来进行区分。还有研究认为,双方在事实接触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合同。电子签名人证书信息查询就是合同缔结的过程,证书信息就形成了合同内容。还有研究认为,签名人之所以要获得电子签名证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将自己的身份证明给电子签名依赖方,而该合同的受益人之一也是电子签名依赖方。还有研究认为,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签名依赖方的利益,持有法定保证及赔偿义务。

三、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施行之前,并没有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统一法律,对于不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是不同当事人私人之间的合同调整,且受到不同法院解释的限制。因此,对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历史上几个典型的案件中,尽管案情相似,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而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制定之后,对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各当事方,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贷记划拨关系或资金划拨关系。因此,可以说该部法律的编订,对于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其中设立的安全程序、支付命令等改变和规则,并没有运用传统的功能等同方法解释和修补以往法律,而是运用了全新的规则及改变。其对于我国电子银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有助于对电子银行各当事方权利义务不确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

四、电子银行当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消费者是电子银行相关业务中的重要主体,而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电子银行所面临的一个主要的法律风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子银行当中对消费者的范围界定有所限制,某些业务属于个人投资而不属于个人生活消费,所以对其权益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我国对于电子银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然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依据,尽管在2013年新增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只局限于最基本的信息,而对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缺乏考虑,没有实现持续性的信息披露。所以,仅利用这些信息,无法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提供足够的保护。在电子银行业务中,当前法律对于消費者的保护不足,需要在未来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在订立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必须用易懂、清晰、明确的语言,向消费者披露金融机构的联系方式和名称,并说明电子银行业务的费用、风险、特点。一旦出现错误支付、未经授权支付等情况,需要在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分配责任。

结论:电子银行是当今社会中一种新型的金融方式,相比于传统银行模式具有更大的便利性。但是,电子银行在很多方面又不同于传统银行,因此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比较突出。在未来电子银行的相关立法当中,应当考虑到电子银行的特殊性,从多个方面入手,对相关的额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减少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不充足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杨长海,刘时芬.商业银行线上融资业务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金融,2019(11):511-512.

[2]付叶根.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与审计策略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8,498(23):15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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