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强调宪法推进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同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全社会都在推进对于宪法的重视和认识。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有难以取代的角色和作用。
首先,我国宪法的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在共同历史时期出现的。1949年建国初期,由于召开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的客观条件还不成熟,这个过渡期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以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上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范围内举行了普选,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启了以宪法为根本法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时期。
其次,宪法的贯彻实施,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根本法的依据和保障。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基础上,选举法、代表法等专门法律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成为人大制度运转的逻辑起点。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在此基础上,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专门法律予以具体细化的规范规定。历史证明,在宪法受到尊重和维护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才有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正常运行;在宪法和法治被忽视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难以正常实现。宪法的贯彻落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完善是贯彻实施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和题中之义。简言之,宪法的根本要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和法规中落实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的行使,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使后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这些宪法基本原则都体现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在2021年10月至14日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宪法和我国人大制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对职权行使的探索创新,使其作为“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四个机关”的功能涵义更加丰富。在地方人大履职的过程中,一些行使职权的方式未必是宪法和法律所能预见和明文列举的。例如在探索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庭审监督系统”,组织人大代表观看法院庭审、抽查案件、提出整改意见,有的地方人大将决定权和监督权等多种职权行使方式相结合,实行“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在探索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方式时,一些地方人大采取区域协同立法这种新型立法模式,等等。在贯彻实施宪法的前提下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笔者认为,需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这种工作创新机制是:(一)符合宪法精神原则和目的;(二)有相关可援引的宪法条文依据;(三)无禁止性限制性的宪法条文规定。贯彻实施宪法和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