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科学技术发展的难点与突破思路

2021-12-06 06:51孙胜林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讯问科学技术

孙胜林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等方式对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并加以固定。在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获取供述,会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法被国家法治建设所摒弃,生理强制方法向心理学方法转型,以心理学原理为基础的讯问方法得到普遍应用。侦查讯问方法一直是审讯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研究的价值在于提高讯问的效率和质量。审讯技术是以行为科学为理论基础,基于生理与行为数据,结合心理科学、神经科学及计算机控制技术所形成的一整套讯问规则、规范和工具体系[1],如大数据、行为科学技术方法、人工智能这些技术手段应用到审讯工作中的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嫌疑人分析等环节,进行讯问对象信息和讯问策略的推送,提升了侦查讯问领域的科学性。目前,审讯科学技术仍处于研究和实验阶段,分析审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遇到的瓶颈,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发展思路,将传统的人力经验式的审讯模式,转变为可量化的、智能化的审讯工作模式,是审讯科学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审讯科学技术实用价值的重要手段。

一、审讯科学技术现状

提到审讯,我们想到更多的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进行的语言文字交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社会生活各方面带来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各种办案辅助系统、数据平台、智能侦查手段的开发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了“政法智能化”的建设。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审讯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利用将带来新一轮审讯方法变革,审讯将不再是简单的问与答的过程,而是一个信息收集、传递、分析、应用的过程,将传统的讯问经验和心理学原理方法进行量化成为可能。审讯科学技术可分为智能和智慧两类。利用感知智能捕捉嫌疑人的各种行为现象,将设备捕捉到的数据直接推送到侦查人员面前,以此发现嫌疑人的行为规律,但此时仍然要靠侦查人员进行分析评判和各种认知加工,这仅仅是实现了感知智能,这一阶段即为“智能审讯”。“智慧审讯”是在感知智能基础上实现认知智能,让系统自主地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针对案情和嫌疑人的情况实时推送讯问策略方法,并且具有自主学习的功能,可以在实战中不断地优化更新[2]。目前,审讯科学技术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审讯工作的复杂性导致相关技术的突破较为困难,但审讯科学技术拥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需要广大讯问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

(一)审讯科学技术发展现状

审讯策略方法是侦查人员借以获取嫌疑人供述、查清案件事实的手段,从传统的生理和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到心理学讯问方法的应用,再到目前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目前,审讯中行为科学技术方法的研究已经起步,201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建立了行为科学侦查应用实验室(IBSL),研究审讯科学技术及研发相关审讯智能技术和软件。行为科学是以人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实现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目的,如眼动分析技术、生理信号采集分析技术、微表情分析技术、肢体动作分析技术、语音分析技术等,在审讯过程中,利用这些技术收集嫌疑人的眼动、生理信号、面部表情、微动作和语音等一系列数据,在相关学科知识、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分析讯问对象的心理状态,帮助侦查人员了解讯问过程中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变化,从而及时地调整讯问策略,找到案件的关键点来突破案件。这是行为科学技术在审讯实践中应用的过程,从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行为科学技术的研发建立在心理学、脑科学、神经科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之上,其发展水平与这些基础学科的发展水平相关。当前,人工智能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的具体运用包括智能识别、情报检索、犯罪数据挖掘、犯罪监控等方面[3],人工智能在审讯中的运用还处在设计和展望阶段,但也有一些初样机已经在一些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反贪审讯的实战中应用示范①由毕惜茜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审讯项目已经开始研发审讯中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和设备,一些初样机已经在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办案活动中,包括反贪审讯实战中应用示范。,这一技术要将行为科学技术收集整理的各种数据进行同步分析,并对嫌疑人心理和讯问过程进行算法演绎推理,为侦查人员出谋划策。审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强大的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持,这也决定了审讯科学技术发展的缓慢和艰巨,但实现智能审讯及智慧审讯是审讯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

(二)审讯科学技术应用现状

从目前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侦查人员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还是依靠个人的经验对嫌疑人可被捕捉的外在信息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也涉及一些心理学方法的运用,但眼动分析、生理信号分析、微表情分析等审讯科学技术在讯问实践中并不常见,只有一些基本的讯问录音录像系统,总体上还是一种人力经验式的审讯模式。审讯科学技术方法是为审讯工作服务的,我们不可否认审讯科学技术的应用价值,传统的人力经验式只依靠侦查人员的感知和经验,但侦查人员难免会忽视一些难以捕捉的信息,如嫌疑人的微表情、脉搏、血压、语音的变化信息,而审讯科学技术利用技术设备,弥补了侦查人员感知的不足。但是,目前这些技术大部分限于实验室和少数讯问工作,一方面,受传统讯问工作观念的影响,大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讯问工作是一种互动式的工作,更需要的是侦查人员的经验和讯问技巧,对于审讯科学技术采取一种怀疑和忽视的态度;另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掌握审讯科学技术的人才匮乏,使得审讯科学技术没有推行的动力,缺乏技术指导。当前,科学技术在审讯中的应用以行为科学为主,比如武伯欣教授的犯罪心理测谎团队,利用仪器收集嫌疑人的呼吸、皮肤电、血压等生理指标,结合所提的问题分析判断测试对象与案件的关联,侦破了如“衡山特大爆炸案”类疑难案件。由此可见,科学技术与审讯的结合早已存在,只是一直在案件办理中发挥辅助作用。

总体来说,当前以行为科学为主导的审讯科学技术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由于法律规制、技术支持等多方面的原因,发展过程较为缓慢,还没有在讯问工作中广泛推行,但仍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推广审讯科学技术。

二、审讯科学技术发展的难点

从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应用现状来看,我国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步履维艰。眼动分析、生理信号分析、微表情分析等技术还处于实验室阶段和少数讯问工作中,比如由康泰科技在2017年10月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合作联合研发微表情分析技术,并投入到一些审讯工作中,目的是实现“智慧审讯”,即实现自我感知、自我理解、自我学习,推送嫌疑人生理、心理、行为数据以及审讯的策略方法,这种技术目前仍处于研发阶段,研发过程缓慢且艰难。审讯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难点作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应用的合法性

讯问是一种法定的侦查行为,要按照法律的各项规定进行。首先,审讯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审讯手段,虽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只是一种技术的应用,但是使用审讯科学技术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审讯科学技术使用的界限,以至于一些审讯科学技术的开发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制,完全由审讯工作的需要和审讯研究的进程决定其发展规模,这可能会使开发出来的审讯科学技术因为不合法而无法被应用。其次,讯问工作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就需要侦讯双方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起由软件系统给予的结果,由侦查人员经过与嫌疑人博弈后得到的结果似乎更加可信,而且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证据审查工作更加细致,这就涉及审讯工作中电子数据合法性和可信度的审查判断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来确认审讯科学技术应用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合法性。与行为科学技术相比,人工智能在审讯中应用还要解决伦理道德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是研究模拟、延伸、拓展人的思维的一门科学,主要工作原理是依据数据库,通过算法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以此来获取所需要的结论;而审讯活动不是机械运行的,是一种人与人的交流互动,需要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算法的运算欠缺公开透明,这种“黑箱”效应增加了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侦查人员不能够仅凭算法的运算结果来确定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还需要对结果进行客观地推理判断,避免可能出现的算法漏洞。算法是由人工写入的,但目前的技术无法将所有的规范道德写入,即使写入也无法像人类一样灵活地运用,解决人工智能审讯科学技术的这些法律伦理问题,是审讯科学技术发展必须要考虑的。

(二)技术运行的稳定性

审讯活动始终与人有关,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更要以人为本,处理好与审讯活动主体的关系。审讯活动的参与者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审讯科学技术作为一种审讯手段,应当具有运行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技术应用结果的影响,既要帮助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又要考虑对嫌疑人的影响。

侦查人员接受和认可审讯科学技术,是审讯科学技术发展和推行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得到经验较多的审讯专家的认可,将促使传统经验和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在现阶段的审讯实践中,侦查人员更倾向于采用言语和心理学方法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审讯科学技术,一方面,侦查人员质疑这些通过算法得到的数据的可信度,在审讯过程中,如果审讯科学技术的结果不符合侦查人员的预期,侦查人员更愿意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毕竟审讯活动是一种语言、信息、情感交互活动,并不是单纯的算法运算的结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讯问时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和过程的合法性,在讯问过程中运用行为科学技术方法对嫌疑人的各项生理、心理、行为反应进行统计分析,会发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涉及嫌疑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这就要求审讯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应当建立配套的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审讯科学技术可以分为接触性和非接触性审讯科学技术,像脉搏、皮电、脑电波分析仪器,需要用接触性仪器收集数据,这就可能使嫌疑人有意识地进行反抗,采取“反审讯”策略,以至于一些数据结果存在误差,审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时应到考虑到这些情况,否则将无法确定该技术的应用价值。

(三)技术结果的可采性

技术的突破在审讯科学技术开发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个缓慢又艰难的过程,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科技发展进入瓶颈期,科技水平没有太大的突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高级人才的短缺和创新意识的匮乏。

审讯中的行为科学技术方法是建立在脑科学、心理学、医学等基础学科的理论基础上,如生理信号分析技术的研究早在19世纪就已经起步,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通过脉搏和血压数据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嫌疑,随着医学以及神经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生理要素被纳入记录范围,并且采集和记录的方式更加先进高效。技术型行为科学技术具有仪器精密、范式成熟、数据客观等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如实验环境要求高、个别仪器昂贵且便携性差、理论依据未形成共识等[4]。审讯科学技术作为一种专门的审讯手段,缺少独立的理论基础和研究体系,或者说审讯科学技术是将现代科学技术以及一些学科的知识整合起来,形成专门为审讯实践服务的工作系统,这就使审讯科学技术的水平受到相关学科的制约。

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审讯工作,这是审讯未来发展的方向。由机器或软件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推理、记忆、理解、学习和计划的类人化智能,它能够思考自己的目标并进行适时调整,甚至将拥有足以匹敌人的智慧和自我意识的能力[5]。审讯中的人工智能是利用这种能力,对嫌疑人在讯问时的各种生理、心理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分析、评判,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但是,目前的审讯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着数据不完善、算法不公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不能保证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将会造成算法的偏见和歧视。例如,美国的“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一案,因法官使用的量刑辅助工具(COMPAS)而引发了激烈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COMPAS是否存在算法歧视,并最终导致COMPAS倾向于判定黑人犯罪者比白人犯罪者更有可能获得较高的风险等级[6]。如何弥补审讯中人工智能应用存在的技术缺陷,是审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思路

(一)完善法律框架,遵循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

霍布斯认为“国家权力犹如利维坦”,审讯科学技术运用及结果涉及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需要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首先,要积极引导审讯科学技术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在注重实用性的同时,考虑其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是审讯科学技术发展的制度前提。其次,法律规制应当保持在必要限度内。根据项目的实验周期、涉及资金进行分类,将同行评议或学界共识普遍认为危害较小或不存在危害的创新活动,采取观望的态度。这一方面是为了降低规制所需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审讯科学技术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不妨碍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最后,要确立审讯科学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传统的侦查讯问活动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原则以及讯问和其他侦查措施相结合原则,审讯科学技术应当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握好适度原则,明确审讯科学技术在审讯中仅仅是发挥辅助作用,不可过度使用和相信审讯科学技术得出的一切结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审讯科学技术应用的效益。

目前,我国法律对讯问方式的规定只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对以行为科学技术方法甚至人工智能算法得出的结论并无明确认可,因此,应当审慎考虑新兴技术与审讯工作结合带来的巨大价值,从制度上认可技术应用于审讯,以制度、政策支持促进审讯技术的发展。比如,测谎结论在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中确认其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当时测谎水平及其结论并不认可。目前,在使用测谎技术的国家中,日本是全国法律统一认可测谎结论的国家,同时对于测谎的培训以及法院的采信标准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因此,在法律上认可一项技术的引入,需要相应的培训机制、应用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制度支持是一方面因素,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安全性与可行性才是能够被认可的关键因素。

(二)培养审讯技术人才,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既了解讯问又掌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单一学科培养为主,造成讯问人员不懂技术,技术人员不懂讯问,这就需要对人才的培养加以针对性的调整。

首先,积极引导侦查人员了解审讯科学技术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方法,向侦查人员展示审讯科学技术应用得出的结果,尤其是行为科学技术在审讯中记录的嫌疑人生理、心理数据,这些数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以此来消除侦查人员对这些技术手段所持的怀疑态度,从而使审讯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其次,争取优秀人才参与技术研发。由于资本的作用,法律领域很难吸引专业的人工智能人才入行,最好的人工智能人才往往优先考虑互联网企业或金融行业,少数投身于法律人工智能行业的是将其视为暂时的栖身之所,真正兴趣使然的则少之又少[7]。要使审讯技术研发工作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必须要提高待遇,完善生活保障体系,满足工作人员的生活需要,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向技术人员介绍审讯科学技术发展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提升其责任感。最后,构建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无论是让审讯人员学习技术,还是请技术人员从事审讯,都存在技术与审讯难以融合的问题。通过构建审讯技术的课程体系,培养审讯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能够更好地将审讯科学技术运用到实践工作中。

(三)建设独立的技术研究体系

审讯科学技术是综合了医学、心理学、脑科学的理论和侦查人员讯问经验研发出来的,是直接为侦查讯问工作服务的,但目前我国审讯科学技术的研发需要一个独立的体系,以摆脱一些相关学科发展水平的制约,使审讯科学技术的研发更具针对性和独立性。

首先,政府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讯问工作涉及公共利益,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获取嫌疑人口供,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审讯科学技术作为提升讯问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一种新型讯问手段,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组织建设审讯科学技术的研发队伍,广泛召集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公安机关是审讯科学技术应用的主要场所,侦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到审讯科学技术研发队伍的建设当中去,将自己的审讯工作经验提供给研发人员。

其次,建立高效率的信息互通渠道。侦查人员要及时把讯问工作遇到的问题反映给审讯科学技术研发人员,针对问题来研究技术手段,从而使其更具有实用价值。技术的研究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客观地了解侦查讯问的特点,能够给审讯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思路和理论框架。

最后,建立技术开发的专门小组。根据当前侦查讯问领域的研究,侦查讯问的特点有程序性、冲突性、互动性和策略性四个大方面,审讯科学技术研发体系可以针对讯问工作的这些特点,进行组织机构的设置,既要配有侦查程序保护部门,在审讯科学技术开发时注意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避免程序违法;还要配有由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在审讯科学技术研发时提供智力支持,由这些专家来评判所研发科学技术的实用性。

(四)技术风险规制

将技术引入法律领域有一定的风险,在法律适用、执行方面,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仅靠复杂的算法得出结果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应当对审讯技术的运用设定适当的规则,以此规避技术引入带来的风险。

首先,要明确技术手段在审讯工作中的定位。要始终明确它在讯问活动中只起辅助作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技术收集讯问对象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向侦查人员展示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变化,甚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审讯策略方法,辅助侦查人员突破嫌疑人的口供。

其次,技术的运用应当考虑诉讼价值的平衡。在审讯中,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努力突破嫌疑人口供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不能破坏讯问程序的手段合法性。

最后,人工智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一项技术的进步离不开政策引导、经费支持和实验环境。审讯技术与人相关,应当考虑到技术发展可能涉及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问题。风险规制是否阻碍技术创新成为相伴而生理论与实务难题,短期视野下采取的规制措施很可能损害技术创新带来的长远效益[8]。因此,要寻求技术发展与法律之间的价值平衡,在维护法律的同时实现技术的逐步发展。

四、结语

总体来说,审讯科学技术成熟后,将会是一种有效的讯问手段。影响其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理论上从国家层面、主体层面、技术层面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发展的思路,旨在解决审讯科技研发应用的法律问题、程序问题、技术问题,但具体的解决措施仍需深入研究。在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审讯中借助行为科学技术和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审讯、智慧审讯,是今后侦查讯问领域继续研究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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