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罚能有效抑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吗

2021-12-09 17:49黄俊荣高倩
会计之友 2021年24期

黄俊荣 高倩

【关键词】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非财产罚处罚模式; 财产罚处罚模式; 威慑效应

【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24-0092-08

一、引言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一般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非常规手段(包括威胁终止契约或以更高的审计费用诱导等)操控审计师决策,以达到获得更有利的审计意见目的的隧道行为[1-2]。由于审计师和企业之间存在双边垄断关系,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经营者与审计师的合谋[3]。这种合谋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丧失[4-5],使得财务报表的盈余质量和审计质量减损,监管难度增大[1],还会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6],最终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因此,探究如何抑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一直是国内外审计领域研究的重点。

上市公司选择是否去收买审计师以及审计师是否选择被收买均属于道德层面的范畴,当道德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作为一种兼具约束性和强制性的有效机制,可以起到维护道德规范的作用。法律约束越强,对于上市公司及审计师的监督作用越大[7]。2000—2020年间,共有2 470家上市公司发生违规,共计违规9 093次,其中有5 826次企业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为法律监管的有力措施,对违规企业可产生威慑效应[8-10]。那么,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是否在减少了经营者与审计师的合谋行为上也发挥了威慑效应呢?

张宏伟[11]针对财务报告舞弊的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研究表明,处罚越严厉,越能显著降低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但尚未有文献从行政处罚模式的角度进行探讨。究竟是哪种行政处罚模式发挥了威慑效应,以及哪种行政处罚模式未发挥其原本预期的效力呢?

本文首先探讨了稽查出违规行为之后行政处罚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影响;又从行政处罚模式的角度出发,研究当下我国哪种行政处罚模式更好地发挥了威慑效应,约束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研究发现,相较于违规被稽查后未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会显著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非财产罚处罚模式的行政处罚可以显著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而财产罚处罚模式并没有起到弱化的效果,说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手段并没有发挥监管效果,原因可能在于处罚力度不足,无法产生威慑效应。

本文主要有以下两点贡献:(1)引入Lennox的审计意见购买模型[12],研究证实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存在,并丰富了影响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因素的文献。(2)从被稽查出违规行为企业入手,研究行政处罚的治理效果是否有效,以及研究发现真正发挥威慑效应的行政处罚模式是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并讨论了监管机构未来应如何提高行政处罚的治理效果,丰富了违规及处罚的相关文献。

二、文献综述

(一)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出现

DeAngelo[3]將审计质量定义为,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财务报表问题事项与抵挡住来自客户的压力与诱惑,“报告”出问题事项的联合概率。其中,“发现”问题事项体现了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报告”问题事项体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对于企业来说,由于非标准审计意见会带来更高的融资成本[13],会导致高管更换[14],以及使得资本市场上出现负面的市场反应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企业管理层有动机通过给审计师施加压力与诱惑的手段进行收买行为,以期望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另外,对于审计师而言,由于目前中国审计市场属于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现任审计师相对于其他潜在竞争者以在启动成本和交易成本上的优势获得“准租”。若终结审计契约,“准租”就会消失[3]。审计师为了获得“准租”会接受企业的收买,迎合客户需求进行机会主义行为,配合客户进行审计意见的优化。审计师一旦接受收买,便不会“报告”财务报告中已查出的问题事项,进而丧失了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质量便无法保持在高水平。由此可见,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本质是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合谋。

早期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相关研究往往都是用审计师变更后审计意见是否改善来度量的,研究认为继任审计师往往缺乏对公司的了解,难以及时发现粉饰报表的行为,同时继任审计师屈服于长期契约带来的“准租”,进行了审计意见的“改善”。此类研究以上市公司前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作为基准,考虑变更审计师的样本企业是否被出具了更有利的审计意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没能够成功实现审计意见的改善。Lennox[12]提出审计意见购买模型,认为以往文献之所以没有发现上市公司成功实现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是因为他们忽略了审计意见的改善不一定非要变更审计师的情况,也忽视了就算变更了审计师也不一定能获得更有利的审计意见的情况。一方面,选择更换事务所的企业要承担由于契约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由于初次审计投入而产生的双倍的启动成本[3],如果企业可以实现直接收买现任审计师,不仅可以降低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成本,而且这种情形不会引起投资者和监管者的注意,更具有隐蔽性,因此上市公司会首先考虑在不更换事务所情况下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另一方面,更换审计师是一件敏感事件,投资者和监管者不会不去考究企业更换审计师的目的,有风险意识的继任事务所也会理性选择是否接受上市公司的收买,因此就算更换了审计师也不一定能获得更好的审计意见。本文支持Lennox的观点,所以选择使用Lennox的模型进行分析。

(二)违规与行政处罚

法律不完备理论(Incomplete Law Theory)认为,由于不存在完美的法律[15],引入政府机构的合理监管是必要的。行政处罚作为政府机构针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的手段之一,可以对资本市场上所有企业起到威慑效应。

企业的违规行为不仅使得企业面临被监管机构警告、罚款甚至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的可能,还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声誉损失。已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管处罚后,向外界传达了企业经营不善的信号,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声誉受损,进而使得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短期股价下跌,企业更可能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利润减少,债券价值降低,以及面临着更多的融资约束。

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还要选择去违规呢?逯东等[16]将违规定义为预期违规收益与违规成本的均衡。预期的违规收益越大,管理层越有动机选择走险路;行政处罚的严惩程度越低,预期的违规成本越小,管理层违规的机会主义动机越大。上市公司在违规与守规之间的抉择,取决于预期违规收益减去被稽查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如果违规行为被稽查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小于预期违规收益,违规公司将不会收敛自己的行为,同时,资本市场上其他上市公司也会相继效仿,这种从众行为和追求利益的动机造成了“群体败德效应”[17]。违规给企业带来的预期收益难以控制,但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提高企业违规的预期成本来遏制违规行为。因此,行政处罚是否真正发挥了它的威慑效应值得研究者去探究。

大量文献针对监管机构的执法效果进行了探讨,研究结论也并不一致。王兵等[18]针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研究发现行政处罚并不能改善审计质量;吴溪[19]研究发现行政处罚只处罚会计师而不处罚事务所,不能改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刘锋等[20]研究发现针对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对事务所客户数量并无影响。以上文献均认为行政处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也有一些文献发现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效果有力的证据:行政处罚后审计质量得到了改善;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上升;财务报告舞弊的行政处罚程度越严厉,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越弱。

以往文献大多针对受到行政处罚这一事件或处罚力度的严厉程度进行研究,然而未有文献针对不同行政处罚模式是否都发挥了威慑效应进行研究。本文从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意见购买的角度出发,检验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被稽查后,进行行政处罚比未进行行政处罚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影响,以及不同行政处罚模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影响。

三、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行政处罚是监管机构针对稽查出的违规问题进行的处罚,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违规所造成的经济后果严重程度不一和可能存在企业寻租行为,企业被稽查出违规行为后不一定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行为未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稽查后给企业未带来实质性损失,违规行为就得到了变相鼓舞,违规企业不但不会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会愈演愈烈。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本质是上市公司和审计事务所的合谋,如果企业的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上市公司迫于压力会减少收买审计师的行为,事务所也会珍惜自己的羽毛拒绝上市公司的收买。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企业被处罚后不仅面临更加集中的监管,还会向外界传达了企业经营不善的信号,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声誉受损。源于监管层面、经营层面的压力迫使管理层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提高自身财务报表的质量,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社会公众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自我调整与优化。从事务所的角度来说,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方面会影响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质量的认知,审计师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会通过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原因挖掘审计线索,使得财务报告结果与行政处罚结果基本一致,不再妥协于上市公司威胁终止审计契约或更高的审计费用诱惑等收买行为,最终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事务所还不去爱惜自己的羽毛,出具了对上市公司更有利的审计意见,那么该事务所的其他客户就会认定事务所审计质量低下,未来不会愿意续签审计契约,事务所会丧失更多的客户。因此,相对于违规被稽查后未被监管机构进行处罚的上市公司,监管行为在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中更能发挥其威慑效应。上市公司会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减少企业与审计师之间的合谋,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由此提出假设1。

H1: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被稽查后,进行行政处罚比未进行行政处罚更能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手段包括批评、警告、谴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禁入,可大致划分为非财产罚处罚模式、财产罚处罚模式、停止营业处罚模式三类。其中,批评、警告及谴责这三类行政处罚手段是监管机关针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非财产罚处罚模式,且这种处罚模式下不会涉及终止经营的情况,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产生影响;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类行政处罚手段是监管机关对违规企业进行的财产罚处罚模式,不仅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且若企业正处于财务困境的情况下,财产罚处罚模式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极大打击。吊销营业执照和市场禁入均属于停止营业处罚模式,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停止运营。由于上市公司停止运营后将无法监测到下一期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因此这里对停止营业处罚模式不做讨论,仅讨论前两种处罚模式下是否能有效发挥监管效果,减少上市公司与事务所的合谋行为。

對于被进行了非财产罚处罚模式的企业来说,批评、警告及谴责的处罚方式并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但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进行及时披露,这将危及到企业声誉,短期内可能造成企业面临更大损失。面对批评、警告及谴责这三种行政处罚,企业会及时进行自我修正,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社会公众证明自己已进行了纠正,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主动避免与审计师的合谋行为。由此提出假设2。

H2:非财产罚处罚模式下,企业会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罚处罚模式不仅会造成声誉损失,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过多的罚款甚至可能造成企业面临财务困境,相较于批评、警告及谴责手段,惩罚力度更大。因此,财产罚处罚模式下的企业会更加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由此提出假设3。

H3:相较于非财产罚处罚模式,财产罚处罚模式下,企业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弱化更多。

四、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Lennox[12]构建审计意见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上市公司只有在变更审计师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小于继续聘用现任审计师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时,公司才有动机变更审计师以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审计意见。因此,Lennox[12]考虑以企业在变更与不变更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来度量公司是否进行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首先,需要估计出上市公司i在t期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Qi,t)的可能性,采用Logistic模型:

其中,Qi,t为公司i在t年度获取的审计意见类型哑变量,Qi,t=1为非标准审计意见,Qi,t=0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Si,t为公司i在t期是否进行了审计师变更哑变量,Si,t=1为审计师发生变更,Si,t=0为审计师未发生变更;公司特征(Xi,t)从财务杠杆(LEV)、资本利润率(ROC)、经营现金流(CF)、内部股权(DIRS)、事务所规模(BIG4)五个方面进行度量。根据模型1拟合出各变量系数(αX)可以得到公司i在t期估计的审计意见:

其次,根据已估计的i公司在t期的审计意见,分别计算公司在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

最后,计算公司在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即OP=pr(■i,tSi,t=1)-pr(■i,tSi,t=0)。当pr(■i,tSi,t=1)pr(■i,tSi,t=0)时,更换审计师的情况下企业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大,上市公司更倾向于继续聘用现任审计师。因此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可以被用来估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实现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当更换审计师(Si,t)与企业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负相关时,即模型5中β1<0,上市公司便成功实现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为验证H1,在模型5中加入违规被稽查后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哑变量(Punish),以及行政处罚哑变量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Punish×OP)。如模型6所示,假设相较于违规被稽查后未进行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会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预测δ3的系数为正。

为了验证H2,在模型5中加入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Non-penalty),以及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Non-penalty×

OP)。如模型7所示,假设受到“批评”、“警告”及“谴责”这三类非财产罚行政处罚会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预测γ3的系数为正。

为了验证H3,在模型5中加入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Penalty),以及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Penalty×OP)。如模型8所示,鉴于假设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禁入这两类财产行政处罚会弱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预测η3的系数为正。

(二)变量定义

具体变量定义及计算见表1。

(三)样本来源与数据选取

研究的时间范围为2011—2019年,以沪、深两市中被财政部、证监会或交易所等稽查出违规的行为的A股市场上非金融上市公司为违规企業样本,将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进行批评、警告、谴责、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认定为违规后被处罚的上市公司。进一步将处罚划分为财产罚处罚模式与非财产罚处罚模式。为了使得结论更加稳健,本文剔除同时受到两种处罚模式的处罚样本。本文的财务数据、审计意见数据、审计师变更数据及违规数据及均源自CSMAR数据库,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位置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在剔除核心变量缺失值后最终得到4 801个“公司-年度”观测值,使用Stata 15进行数据处理。

五、实证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2为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审计师变更(Sit)的均值是0.181,说明在违规企业样本中,平均有18.1%的企业进行了审计师的变更;行政处罚(Punish)的均值为0.623,说明平均只有62.3%的上市公司在被监管机构稽查出违规行为后被行政处罚,仍有37.7%的上市公司其违规行为未被处罚;非财产罚处罚(Non-penalty)的均值为0.138,说明在违规企业样本中,平均有13.8%的违规企业受到监管机构非财产罚处罚模式的处罚;财产罚处罚(Penalty)的均值为0.010,说明在违规企业样本中平均只有1%的违规企业受到财产罚处罚模式的处罚;当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Qi,t)的均值为0.102,说明在违规企业样本中平均有10.2%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在2011—2019年间所有企业样本中(包括未被稽查出违规行为的企业),仅有3.8%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外部审计发挥了它的作用;其余变量与以往文献基本一致,这里不再做讨论。

(二)相关性分析

从样本的皮尔逊相关检验(见表3)可以看出,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违规企业存在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此外,对模型进行了VIF检验,多重共线性的值均小于3,说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回归结果分析

表4的列(1)报告了模型5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审计师变更(S)与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系数为-6.948(P<0.001),即上市公司成功实现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该结果与翟胜宝(2016)、王龙梅(2021)等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为本文进一步讨论行政处罚及其模式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影响奠定了基础。

为了验证H1,在基准模型中加入违规被稽查后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哑变量(Punish),以及行政处罚哑变量与在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Punish×OP),构建模型6。回归结果如表4列(2)所示:违规被稽查后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哑变量(Punish)的估计系数为0.207,而行政处罚哑变量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Punish×OP)的估计系数为3.658(P<0.10)。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了在被稽查出违规行为的样本中,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可以显著弱化经营者与审计师和合谋,有效地发挥了其威慑效应,减少企业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为了进一步研究究竟是哪种违规处罚模式真正发挥了威慑效应,抑制了企业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本文分别在基准模型中加入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Non-penalty)和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与在更换审计师与不更换审计师两种情况下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Non-penalty×OP),以及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Penalty)和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Penalty×OP)构建模型7和模型8,结果如表4中列(3)和列(4)所示: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Non-penalty)的估计系数为0.560,而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Non-penalty×OP)的估计系数为6.202(P<0.001),这说明批评、警告或谴责的非财产罚处罚模式有效地发挥了威慑效应,抑制了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验证了H2;而财产罚处罚模式哑变量(Penalty)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Penalty×OP)的估计系数为77.354(P>0.10),说明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罚处罚模式并不能有效抑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与H2相悖。

本文推测,这可能是由于财产罚处罚模式的处罚力度不够,罚款金额过低且处罚范围小,即使财产处罚也会带来声誉损失与经济损失,但上市公司的违规收益仍远大于违规成本,进而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不能有效发挥其威慑效应。

(四)稳健性检验

1.考虑处罚金额的回归分析。将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金额及处罚金额(Fine)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之差(OP)的交乘项(Fine×OP)加入基准模型,以期望验证处罚金额的大小是否能抑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处罚金额的大小对抑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并无效果,这与针对财产罚处罚模式的治理效果研究一致,即财产罚处罚模式并沒有有效发挥威慑效应。

2.考虑异常审计收费的回归分析。考虑到审计师变更(事务所变更)不是审计意见购买的唯一途径,企业可能通过提高审计费用来收买审计师。在不更换审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企业的审计费用与审计意见的改善呈正相关关系(唐跃军,2009)。因此,为了使得结论更加稳健,本文参考李明辉(2016)、齐鲁光(2016)、史元(2017)的研究以模型9估计审计收费的异常增加值:

公式中AFEE为企业的审计收费;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表示企业规模;资本利润率(Roc)、流动比率(Ldbl)、资产负债率(Lev)、发生亏损(Loss)、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经营现金流(CFO)代表着企业的风险;是否是国际四大事务所(Big4)代表事务所的规模与声誉;另外,模型中还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变量。根据模型9回归的各变量系数估计出相应的正常审计收费,再用实际审计收费减去估计的正常审计收费即可得到异常审计收费(ABF)。模型10中被解释变量为异常审计收费(ABF),解释变量为受到行政处罚(Punish),γ1为负代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时,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收买审计师的可能性越低。

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受到行政处罚(Punish)与异常审计收费(ABF)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时,异常审计收费会显著减少,即企业通过收买现任审计师的可能减小了,进一步加强了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六、结论及启示

本文利用2011—2019年被监管机构稽查出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行政处罚是否能发挥其监管效果,能抑制企业经营者与审计师的合谋行为;又分别从非财产罚和财产罚两种处罚模式下检验究竟是哪种行政处罚模式更有效地发挥了威慑效应。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确实抑制了企业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非财产罚处罚模式可以显著抑制企业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而财产罚处罚模式对遏制企业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没有发挥显著效力。原因可能在于,监管机构进行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金额过小,且处罚范围窄、处罚力度过低,上市公司的违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因此财产罚处罚模式不足以对违规公司产生威慑效应。据本文统计,2011—2019年间被进行财产罚处罚的279家上市公司,仅有31家上市公司被处罚100万元以上,且平均而言各被罚公司的被罚金额仅占其净利润的1.66%,处罚力度极小。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环境建设,约束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合谋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高效率运行,本文提出两点建议:(1)减少对违规行为的宽恕,只要稽查出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一律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2)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财产罚的力度,考虑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获利程度再进行处罚,针对严重违反资本市场交易公平的行为进行大额财产处罚。对同一违规行为屡犯的上市公司进行严惩,针对屡犯且严重违反资本市场交易公平的上市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及吊销营业执照,限制其法人再参与经营活动。

企业的违规行为被进行行政处罚的概率是企业违规被稽查的概率乘以被处罚的概率,而企业的违规行为被稽查的概率无从得知,违规分为“显性违规”和“隐形违规”,能被监管部门查出来的一般为“显性违规”,针对“隐性违规”的经济后果值得进一步讨论。另外,企业管理层也可能对监管部门进行寻租,进而影响违规行为被稽查的可能,这也是未来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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