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赠与行为无效

2021-12-10 05:36黄小星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宋先生婚外情公序良

黄小星

近年来,“婚外情”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和热议话题,不但严重影响婚姻稳定,出轨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引发经济纠纷的亦不在少数。对此,民法典坚决说“不”。

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宋先生在婚内认识了客户刘女士,两人一见钟情,发展成了婚外情。在浓情蜜意中,宋先生给刘女士和她的父亲分别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两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以分手告终。

宋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两套房产的购房款,刘女士以宋先生是自愿赠与为由抗辩。结果,宋先生败诉。

为了要回房款,宋先生与前妻联手,以前妻的名义起诉,以宋先生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要求刘女士和其父亲返还购房款。最终,前妻胜诉。

律师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理。

宋先生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女士,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未经前妻同意,侵犯了前妻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行为。在前妻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无效。前妻起诉要求确认宋先生对刘女士的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赠与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刘女士需要返还的是全部,而非一半的购房款。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女士,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婚外异性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系一对普通中年夫妻,多年来生活平静幸福。工作中,李女士与公司新来的实习生小林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李女士陆续为小林购买了手镯、项链、服装等物品,还进行了几次大额转账,共计48万元。现张先生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小林返还所赠与的钱款和物品。

律师分析: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赠与过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李女士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林发生婚外情,对小林赠与财产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由于张先生不能提供相应的票据或付款凭证,法院没有支持返还物品的这一项请求。但是,李女士对外的大额转账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合法依据所获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案例:佟先生与靳女士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佟先生与梁女士发生婚外情。

在婚外情维系期间,佟先生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梁女士转账合计50余万元。梁女士用其中的20万元购买小轿车一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佟先生又为梁女士购买了市场价格为30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在起诉时已经升值为450万元),佟先生直接支付购房款给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梁女士与开发商签订。

后来,靳女士发现二人婚外情的事实。佟先生为维护家庭完整,决定和梁女士分手,并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靳女士找到梁女士,要求其返还受赠的上述财物,被拒绝,故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佟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梁女士获取涉案钱款没有合法根据,其获得的财产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基于婚外情产生的所谓“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无论第三者是否知晓自己介入了他人家庭,其无法律依据所获得的财产,均有返还的义务

案例:田先生在一次出差途中认识了莫女士,随后展开热烈追求。两个月后,莫女士与田先生同居,田先生向其赠送了大量财物。

莫女士开始憧憬两人结婚生子的未來生活,直到美梦被找上门来的田先生原配击破。面对原配要求返还财物的主张,莫女士觉得自己非常委屈。

律师分析:有人可能为莫女士叫屈,毕竟莫女士不知晓田先生是已婚状态,她也是受害者。但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经过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违法的界定不以莫女士是否知晓田先生有配偶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莫女士确实不知情,其与田先生恋爱同居也是违法的。

最高院吴晓芳法官曾经在2014年第1期《法律适用》上进行阐述: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

所以,第三者接受赠与无论是否基于善意,是否知晓对方已婚有配偶,均应返还受赠财产。如果莫女士被田先生欺骗感情,发生关系或者生育子女,莫女士可另行主张田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承担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

摘自《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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