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动者因果理论解释自由意志的来源

2021-12-11 11:03张涛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31期

张涛

摘要:行动者因果性被认为是对人类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的一种合理性解释,本文试图通过在人类意志下的理性慎思而产生选择的自主能动性并进而导致行动来捍卫对于行动者因果性和自由能动性对于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的解释。

关键词:行动者因果性;理性慎思;自由能动性

在近代,由于人们倾向于将“人”这一物种设想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并试图按照物理科学的概念框架来理解和说明人类行为,那么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的问题就随之生。假如人类行动被认为与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一样受制于自然界的物理规律,同时,物理规律本质上是决定论的,那么,按照不相容论者的看法,决定论就剥夺了人类做出自由选择和采取自由行动的能力和机会。但生活中常识的观点认为,我们确实已经在日常生活中意识到了自由意志的重要性,我们确实希望我们的意志是真正自由的:我们的行动不仅能够以我们所期望的方式对世界和他人产生影响,而且在一种根本的意义上乃是取决于我们自己并且来自于我们自己。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种解释方式来得到一个结论:人类行动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人类所在的生活世界里的物理规律的限制。虽然二元论的解决方案在阐述自由意志问题上不仅没有取得成功,反而引入了一些比自由意志更难解决的问题,比如精神上的东西与物理上的东西如何发生因果相互作用的问题。但二元论并非是不相容论者的唯一出路,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要求我们摆脱决定论的自然规律的限制和束缚。因此,为了避免决定论对于自由意志的威胁,我们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首先,把非决定论当作自由意志的逻辑前提的预设来阐明一种非决定论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以及可理解性。其次,在承认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是被因果决定的前提下,强调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不是由任何外在于行动者的事件来决定的,而是由行动者自身来决定的。换言之,如果行动者的意志并没有受到任何外在于其自身的因果决定、并且行动者的行动和选择正是来自于这种没有被决定的意志,那么行动者的行动和选择就是自由的。第二种方式仍然是一种不相容论的观点,特征在于强调了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与物理世界中的因果绝对是不相容的,但同时又认为行动者对自己的行动和选择的决定超越了那种通过事件来发挥决定作用的因果决定,也即“行动者因果理论”。

行动者因果理论具有久远的历史发展。在希腊哲学史中,亚里斯多德在《物理学》中就写道:“一根棍子移动石头,又被手所移动,而手又被人所移动;然而,在人这里,我们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运动者,这个运动者运动,但并不是因为受到了其他东西的推动而运动。”①近代,不相容论者罗德里科·齐硕姆认为:“在行动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没有被推动的第一推动者。在做我们所做的事情时,我们引起某些事件发生,同时,既没有什么东西也没有任何人使得我们引起那些事件发生。”②理查德·泰勒认为,一切行动都涉及一种发生在行动者和那些内在于其行动的事件之间的不可还原的因果关系:

在把任何东西描述为一个行为时,本质上说,我们必须提到那个行为的履行者或施动者,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为了知道它是谁的行为,甚至也是为了知道它是一个行动。……在把我的行动与所有那些不是行动的东西区分开来时,对我自己的指称必定是对我自己作为一个积极的存在者的指称。把我的积极性的概念表达出来的另一个很自然地方式就是说,在行动的时候,我使得某个事件发生,我引起它或者导致它发生。③

因此,行动者因果理论要求行动是由行动者通过行使自己的积极能力而引起或导致的,“自由行动”就在于行动者自己作为第一原因而引起其行动,并且,这个原因必须是最根本的:它来自于行动者自己的某种内在力量,而不是来自于任何外在于行动者的原因。

人类只是生活在自然界中的有限的行动者,我们的行动和选择或许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生存條件的影响,比如遗传因素、生活环境和社会训练的影响。假如按照决定论的观点,如果我们目前的选择或行动完全是由过去的性格、动机和环境引起的,或者需要完全按照过去的影响因素来说明,那么,为了发现我们是否能够对目前的选择或行动负责,我们就不得不发现我们是否能够从根本上对我们过去的性格、动机和环境负责。然而,除非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过去的选择或行动,并发现它们确实是由于我们引起的,并且这个事实对选择或行动的产生提供了根本地说明,否则我们就无法消除自由意志对当前选择和行动的解释有效性。但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我们根本上所需要承担责任的选择或行动不可能完全是由过去的性格、动机和环境所引起的,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决定论地方式来说明。相反,如果我们想要具有自由意志和自由行动,我们就必须把自由意志和自由行动的最终原因追溯到行动者本来就具有的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不可能是一种在事件之间发生的因果关系,而只能是行动者自身就具有的“内在的”因果关系。并且,行动者因果关系满足了自由意志论者对于自由意志所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即说明性条件和终极性条件:④

(EC)行动者能够根本上负责的自由行动必须是行动者自己的产物,换言之,自由行动是由行动者自己以某种方式引起的,以至于我们可以令人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个行动是在此时此地发生的而不是在彼时彼地发生的?”答案即是,正是行动者使得它在此时此地发生而不是不发生。

(UC)行动者能够根本上负责的自由行动必须具有这个特点:“自由行动是由行动者在此时此地引起的”这个事实,对它在此时此地发生而不是不发生提供了一个根本的或终极的说明,除了这个说明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说明是可能的。

在这两个条件的约束下可以得出结论:一个行动在此时此地发生,是因为行动者自己引起它在此时此地发生,而不是因为某些其他因素引起它在此时此地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行动者被认为是其行动的终极推动者:行动者自己引起该行动,表明行动者即为该行动的来源。

参考文献:

[1]Aristotle, Physics,Ⅷ,

[2]Richard Taylor (1960), Action and Purpose

[3]Robert Kane (1996), The Significance of Free Will

[4]Roderick Chisholm (1982),“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

注释:

①Aristotle, Physics,Ⅷ, 256a6-8

②Roderick Chisholm (1982),“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 p.32

③Richard Taylor (1960), Action and Purpose, pp. 109,111.

④对这两个条件的说明,参见Robert Kane (1996), The Significance of Free Will, pp. 33-37,71-78; Robert Kane (2000),“The Dual Regress of Free Will and the Role of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14:5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