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下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行使

2021-12-14 07:47王德明
中国德育 2021年23期
关键词:行使惩戒违纪

教育惩戒权在我国教育界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由于争议较大、较激烈,致使当前实施教育惩戒面临诸多尴尬。教育惩戒权的安全有效行使既可以避免学生受到伤害,对实施惩戒的学校及教师来说也是一种保护。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让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一些教师认为自己终于获得了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尚方宝剑”,终于可以放开手脚对违纪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了。事实上,任何事物都像硬币一样具有两面性,法律也一样。因为法律既规定了权利,同时也明确了任务;法律既告诉你什么是可以做的,也告知你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无论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还是早已存在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在教师实施惩戒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划下了一道不能逾越的红线。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利,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教师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执教,使教育惩戒行为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一、守住法治边界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过错行为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但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必须考虑到学生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对惩戒可能对学生带来的伤害做好预案,从而使惩戒守住法的边界,合法实施惩戒。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又会遭遇到权限不清、边界不明、知情渠道过窄等尴尬局面,这就直接造成了有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产生惩戒行为失范的问题。近年来,因教育惩戒不当所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等现象触目惊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教师也会因实施惩戒时行为越界受到政纪国法的处理。一旦实施不当惩戒,教师受到处分在媒体上曝光,社会上还有一些教师以“同病相怜”的心态为受处理的教师喊冤叫屈,认为教师的惩戒权应该给予尊重与保护。事实上,实施惩戒的教师受到处罚并非因为其行使了惩戒权,而是因为其行使的是错误的惩戒权。法律保护合法惩戒,不保护非法惩戒。究其原因,被处罚的教师和为因非法实施惩戒教师叫屈的教师都是不懂法,缺乏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因此,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要求教师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应当引导他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有些教师越界行使惩戒权的关键原因在于这些教师不懂法,不清楚在教育惩戒领域法与非法的边界。因此,法律宣传教育就应该提前到立法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组织教师参与立法、协商立法,为教育惩戒立法提出合理建议,使教育惩戒立法具有民主性与科学性,使广大教师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提升法治素养、树立法治意识。教育惩戒立法后还需要进行法律宣传,组织广大教师参与相关法律学习、法律培训和法律考核,让广大教师进一步明确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守住教育惩戒的边界,不要踩到法律的红线,也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把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深深植于内心深处,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成为一种素养。

二、坚持依法惩戒

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准绳,合法为之。所谓的教育惩戒应该是学校、教师等拥有行使合法惩戒权的教育管理主体以法律规定的教育惩戒权为依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违纪学生实施惩罚手段,并因此对其作出负面评价,使其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并能警戒自我改正和矫正自己的不端行为。教育惩戒是教育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性否定评价的重要形式。对违纪学生实施适度的惩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合法的。其中,“惩”是手段,“戒”是“惩”的目的,通过惩戒可以彰显出正确的价值取向,让学生自省自觉。固然教师享有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权,但教师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绝对没有选择权。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教师没有法外行使裁量权的自由。教师拥有自由裁量权表明其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范围,在惩戒的程度上可以有一定的弹性,教师可以依据学情对惩戒的手段和方式有所选择、有所保留,而不是“一刀切”,不是千篇一律。这要求教师实施弹性惩戒的原则,可以根据学生过错的性质、程度,尤其是其认错、悔错的态度给予相应的惩戒。弹性惩戒还需要根据学生的学情,了解学生个性特点,对惩戒手段有所选择、有所取舍。既然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就需要依法依规行使。教师既不能基于自保心态回避惩戒,也不能在冲动之下放大惩戒权或者滥用惩戒权。一方面,教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尊重和保护学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违纪学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尊重学生不等于放任学生。部分教师由于害怕自己的惩戒行为失范,因噎废食、投鼠忌器,还有部分教师想管但不会管,苦于知识储备较少,方法缺乏、经验不足,惩戒的收效甚微,导致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在现实中陷入困境。教师依法执教要求广大教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惩戒权,而不是放任学生的违纪行为,甘做一名“佛系”教师。当然,依法执教还要求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遵守相关惩戒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既然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的权利是法律授予的,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依法依规而行,合法而为。依法执教从教育惩戒实施的角度来看应该是教育行为主体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必要时既要充分實施惩戒,更要合法适度,从而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权的价值。

三、坚持以德惩戒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我们教育的目的,要使上述任务与目的落地落实,就需要我们把自由的最大化与秩序的最小化有机结合起来。惩戒必有伤害,教师不得已而用之。道德的问题我们需要尽可能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假如德戒可以解决学生所有的违纪问题,达成教育目标,那么教师就需要远离惩戒。以德执教需要教师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打动学生、感化学生,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在榜样的力量影响下,成为一位道德高尚、自觉守法的好公民。教师对学生道德教化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教育惩戒也不能放弃道德这只无形之手。霍耐特的主体间承认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教育惩戒是通过对违纪学生进行否定评价,让学生感到羞辱与警示,从而重建道德行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作为施教者的教师必须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自身的人格魅力,在潜移默化中打动学生、感染学生,在学高为范的影响下打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同时,一位道德高尚的教师对学生施教会让学生心服口服,而道德欠缺的教师的施教则会让学生侧目而视,或口服心不服,使教师遭受学生的信任危机。同时,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也需要发挥道德的作用,即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并用,两者缺一不可。学生本身应该是理性、感性和欲望的有机统一体,学生违纪的原因是其感性与欲望挣脱了理性的控制,并产生危害正常教学秩序的后果,究其原因,学生违纪的根源在于其自身素质和道德素养欠缺,不良的道德行为是其违纪的根本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道德行为需要优先用道德的方法和道德的原则来解决。为什么要实施教育惩戒?从大方向来说,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而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教育惩戒的目的就是为了矫正学生因不良品行而产生的违纪行为。教育惩戒的实施要以人性为基础,通过教育惩戒促进学生有所节制,并积极转化学生的不良品行,把感性与欲望控制在其自身理性之中。显然,该问题应该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即使避开惩戒使用道德的手段也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在学生违纪必须实施教育惩戒时,我们需要把德戒放在首要位置,即需要优先考虑使用道德的手段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教育惩戒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是促进学生转变、塑造良好人格的最后一道防线。

实施教育惩戒应该让有胆识、有勇气、有智慧的教师先行,在探索过程中发挥示范作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领下的自由与秩序边界要求教育惩戒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程序无过错的前提下实施。作为教育惩戒权直接行使者的教师要在师德师风建设中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的能力,管控自己的情绪,理性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王德明,江苏省苏州市第三中学校,正高级教师】

责任编辑︱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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