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研究
——基于1999—2019年省级面板的实证分析

2021-12-20 05:14魏福成任涵琪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直接税税制比重

魏福成 任涵琪

一、引言

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一直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门问题,到底是“小社会、大政府”还是“大社会、小政府”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自1993年以来,我国政府机构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改革,但在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规模不断重复着“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非良性循环。从经济和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增长(即财政支出绝对规模增速超过GDP增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存在支出规模过大的问题(杨友才和赖敏晖,2009[1];张勇和古明明,2014[2];朱龙,2015[3];张宽等,2018[4])。政府支出规模过大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包括不利于经济增长、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带来腐败和提高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在经济增速放缓、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财政压力高企以及新形势下国际国内环境的当前时期,研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因素,为有效控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提供理论和经验借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税制结构角度看,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构建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我国形成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但税收收入构成及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一是直接税调整较大,包括2006年取消农业税、2018年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方式改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等。二是间接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包括“营改增”使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和相应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近些年增值税的税率不断向下调整等。三是各类辅助性税种逐步完善,如国家更注重对环保税、资源税等绿色税收的征收。税收体制的调整促进了我国“税感时代”的到来,财税体制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税制结构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做出了明确部署,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

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对国家的财政收支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所以税收是研究政府支出规模的理想视角,而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占比衡量的税制结构又是税收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以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的税收制度,是否以及如何影响政府支出规模?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剖析。直接税由于税负难以转移,“税负痛感”更为明显和强烈,有助于降低财政幻觉,从而使得纳税人更关注、更有动力监督政府支出行为,更有动力表达对公共品的偏好或需求,从而将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和支出规模。因此,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基于我国正处在深化税制改革及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过大的背景下,探究以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衡量的税制结构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以找到两者之间的内在规律,并通过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缓解我国政府支出规模过大的问题。

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我国省级地区为研究对象,从直接税占比这一税制结构角度分析了其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效果,丰富了政府支出规模影响因素的文献,也拓展了税制结构影响效应的研究。已有文献在分析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因素时,主要集中在财政分权、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或税制结构的复杂性等方面,没有以直接税占税收比重这一税制结构角度分析其对我国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因此本文是对相关文献的重要拓展和补充。第二,基于我国省级面板的实证分析,对探究如何通过优化完善税制结构以控制地方政府规模,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地方政府机构不断扩大、人员不断增加,财政支出占GDP比重越来越高,本文的实证分析结论及从提高自然人的纳税比重、推进结构性减税、推进财产税体系等方面提出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的对策建议,为我国通过完善直接税体系以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现有文献对政府支出规模的适度性问题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丰富的研究。早期文献主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出发对政府支出规模进行了探究,并在政府职能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小政府论”到“大政府论”再到“适度政府论”的观点演变过程。关于我国政府规模适度性问题,现有研究中大多持有相似的观点,即认为我国政府支出规模偏大(朱光磊和张东波,2003[5])。杨友才和赖敏晖(2009)[1]基于地级市层面通过Aremy曲线关系及门槛回归发现,地方政府规模总体上超过最优规模,且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84.5%。李村璞等(2010)[6]、张勇和古明明(2014)[2]、王伟强(2018)[7]、潘凤(2018)[8]、张宽等(2018)[4]、徐珺(2019)[9]等以省级层面或地级市层面为分析对象,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已经对经济增长带来不利影响,表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过大。卢盛峰(2013)[10]、朱龙(2015)[3]、石先进和赵惠(2017)[11]、李元旭和曾铖(2019)[12]、等发现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膨胀速度大于最优增长速度,一定程度上造成生产效率损失、抑制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而邓雪领和孙宗锋(2018)[13]基于地级市实证研究发现地级市层面政府规模显著提高了个体腐败感知水平,这意味着我国地级市政府规模过大。舒心恬(2019)[14]基于2006—2015年228个地级市数据分析发现,地方政府规模扩大可能会导致城乡收入差距上升。

已有文献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因素也进行了丰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分权、对外开放程度等方面。就经济发展水平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间的关系,实证发现了不同的结论。一方面,有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呈正相关关系,如马拴友(2000)[15]基于我国面板数据证实了这一结论;然而,另一方面也有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即经济增长会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如潘卫杰(2007)[16]利用我国省级地区数据、安岗等(2015)[17]采用辽宁省地级市面板数据,均得出这一结论。类似地,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也存在不一致的结论。一方面财政分权可能有利于缩小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利维坦假说”意味着财政分权可促进政府间竞争从而遏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Buchanan,1980[18]),然而财政分权也可能会促进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孙群力,2009[19];王文剑,2010[20];田红宇等,2018[21])。关于对外开放程度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有研究发现对外开放程度和政府支出规模正相关(Rodrik,1998[22];张宽等,2018[4]),但也有研究发现对外开放程度与政府规模是负相关的关系(潘圆圆,2012[23];马雯,2017[24])。

有关税制结构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研究,现有研究多是基于财政幻觉假说。相关实证研究以跨国数据、一国内面板数据或时间序列数据为分析对象,研究发现那些衡量财政幻觉的指标越大即税收弹性越大、间接税占比越高、税制越复杂、税收的可觉察性越低、以及赤字规模越大,则政府支出规模越大(Majid,2018[25];Dell’Anno和Dollery,2014[26]; Henrekson,1988[27])。然而,也有少量研究认为税制结构带来的财政幻觉对政府支出规模没有显著影响或不确定(West 和 Winer,1980[28])。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财政幻觉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普遍结论认为税制结构的复杂性、税制弹性及间接税制等衡量的财政幻觉会促进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孙琳和汤蛟伶(2010)[29]实证分析发现税制结构越复杂,越容易导致政府规模的膨胀;郑育礼(2014)[30]实证发现税制结构的复杂程度、间接税的隐蔽性以及税制结构的弹性程度会使得政府支出规模扩张;刘明勋和冯海波(2016)[3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直接税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比重的无序膨胀。

现有文献对政府支出规模及税制结构的影响进行了一定的探究,为税制结构对政府规模的影响研究奠定了基础,但至少存在以下不足:系统分析直接税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之间关系的研究非常少,我国相关研究仅在分析财政幻觉的成因时偶有提到直接税占比等税制结构,但基本集中于理论层面,缺乏从实证角度论证我国直接税占比这一税制结构的主要维度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因素。

基于已有文献的不足,本文利用我国1999—201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以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下文简称“直接税占比”)表征税制结构,以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政府支出规模的度量指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分析直接税占比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研究发现就我国情况而言,直接税占比越高,则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越小。通过更换度量指标、改变时间窗口、改变样本等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以及通过引入被解释变量滞后项解决反向因果关系的内生性问题,以上结果保持稳健。同时,异质性分析发现总体上随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上升,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抑制效果更为明显,且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要比中部地区抑制效应更强,而在西部地区则不显著。机制检验发现直接税占比的上升通过降低财政幻觉而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产生抑制作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丰富税制结构和地方政府支出规模领域的相关文献,并对相关改革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直接税与间接税在税制中的构成和比重,是税收制度的主要维度。诸如增值税等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的税负比较容易转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并且税负归宿很难判断和察觉。相反,直接税的税负难以转嫁,税负归宿清晰明了,可以有效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纳税主体为个人,税负通常难以转移,税收和税负的承担者一目了然,因此直接税的透明度很高。高度的透明度使得直接税的纳税人清楚自己所承担的税负,也更清楚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担情况,财政幻觉相对较轻。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税收本质上是纳税人支付公共商品和服务的对价,政府作为公共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纳税人作为公共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纳税人和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普通民众在明确自己纳税人的身份和财政幻觉降低后,会更加关注政府如何使用税款、监督政府官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而有利于约束政府行为,抑制政府支出规模的过度扩张。

另一方面,直接税高度的透明度和税负难以转移,财政幻觉降低,使得直接税的纳税人更能感受到“税负痛感”,而税收痛感程度越高,纳税人对限制政府权力范围和公务员数量以及行政经费规模等方面的偏好就越强烈,对税款使用和政府支出行为更加关注,从而有利于抑制政府支出规模的过度扩张。

综上,相对于间接税,直接税比较透明,税负难以转嫁,纳税人清楚地知道其缴纳的税负,税负痛感更强烈,从而财政幻觉会下降,这使得纳税人会降低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同时也会更加关注和监督政府的支出行为、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而能有效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进一步地,以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作为税制结构的度量指标,以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政府支出规模的度量指标,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可得到二者的散点图及拟合关系,见图1。可以看出,直接税占比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之间具有显著的负向关系。

图1 直接税占比与政府支出规模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说:

假说1:税制结构中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越大,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越小。

假说2:直接税通过影响财政幻觉渠道而作用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

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存在经济发展、文化等方面的较大差异,因而税制结构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可能存在区域差异。通常情况下,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政府支出规模具有一定的刚性,直接税占比的提升可能对政府支出规模没有明显影响。相对于西部地区,东中部地区经济更为发达,地方政府支出的绝对规模较大,因而地方政府支出的相对规模更具有可塑性和弹性,直接税占比的上升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抑制作用更大。进一步地,随着政府支出规模逐渐增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更具有弹性和可变性,因此直接税占比的上升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更大的抑制作用。因而,本文的第三个假说如下。

假说3:直接税占比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随着政府支出规模增大,直接税占比对政府支出规模的抑制效应会增大。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和假说,本文的逻辑框架如下图2所示。

图2 本文逻辑框架

四、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一)模型设计

本文基于1999—2019年我国大陆除西藏外的30个省级行政单位构成的面板数据,采用回归分析估算以直接税占比衡量的税制结构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时,通常选择随机效应或者固定效应模型。本文根据Hausman检验的结果,P值为0,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随机效应模型,因此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模型如下:

govit=β0+β1directit+∑αjCVit+δi+μit

(1)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govi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地方政府支出规模;directit为核心解释变量,代表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CVit为一组控制变量,包括财政分权、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人口增长等;δi表示地区固定效应;μit为误差干扰项;β1即是本文核心关注的回归系数,它衡量了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平均影响。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包括绝对和相对规模两种衡量指标,由于绝对规模无法进行比较,不具有相对性,本文使用相对指标。较为常见的指标有以下两种: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刘明勋和冯海波,2016[31];孙琳和汤蛟伶,2010[29])、财政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戚昌厚和岳希明,2020[32];路遥和王振宇,2020[33];潘卫杰,2007[16])。本文采用已有文献中常用的衡量方法,即用地方财政支出(1)2007年之前,财政支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两套账本统计的,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2014年又开始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形成现在的”四本预算”体系。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原因如下:第一,本文关注的是地方政府的整体支出规模,而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支出,并且,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假说,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仅仅影响行政管理经费,而是对政府的所有开支产生影响。第二,即使仅从政府运转开支角度来看,行政管理经费的口径非常狭窄,并不能反映政府的运转费用,政府的运转费用广泛分散在目前按功能分类的各类支出科目中。

2.解释变量。

本文解释变量为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直接税占比)。现有研究表明以直接税占比衡量的税制结构与政府支出规模之间极可能存在联系(Taghi等,2019[34]),本文参照刘明勋和冯海波(2016)[31]等的做法,直接税主要指由个人直接负担的税收,这类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税负痛感更加强烈、财政幻觉更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2006年以前的农业税,在稳健性检验中将契税和车船税也纳入直接税,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主要原因如下。

(1)企业不直接“投票”,不参与财政选择的过程,且企业通常会把其缴纳的税负的一部分转嫁,因此不考虑对企业征收的税。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多也是企业直接负担,除了试点的重庆和上海之外,我国房产税大多向企业征收,因此本文不把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入直接税进行考察。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其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其税负全部由个人直接负担;2006年之前的农业税是直接对农户进行征收,且农民缴纳农业税后无法将税负转嫁出去,所以农业税也应作为直接税进行考察。

(3)契税是在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时对买受人征收的税种,车船税是每年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个人缴纳的车船税和契税也是布坎南意义上的直接税。虽然契税和车船税部分是由企业缴纳,但是个人直接负担的部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在稳健性检验部分,将车船税和契税也纳入直接税中,即把车船税、契税、农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税制结构的指标,进一步检验基本结论的稳健性。

3.控制变量。

(1)财政分权。已有文献表明财政分权会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因此将财政分权作为控制变量。“利维坦假说”认为财政分权会刺激地方间政府进行财税竞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对政府规模的扩张有抑制作用,然而也有研究表明财政分权会使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进一步扩张。本文用地方政府预算内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

(2)经济发展水平。已有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会促进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条件相应都会有所提高,也会对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这会使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扩张;二是经济越发展,市场关系也越复杂,这需要政府在行政和法律方面投入更多资源,导致政府规模扩张。本文用地方人均生产总值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

(3)对外开放程度。一方面,对外开放程度越高,会面临更多的国外风险以及不可控因素,政府为了应对这些外部冲击,会投入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带来政府规模扩张;另一方面,贸易程度的提高会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资源的优势,政府干预会相应减少,因而有利于减少财政支出。本文用地方当年的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衡量对外开放程度。

(4)人口增长。一方面,人口增长能够提高公共品的利用率,减少其分摊成本,降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另一方面,人口增长会带来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管理难度也更大,进而财政支出也会有所提高。本文用地区当年的人口增长率来衡量人口增长。

(5)其他控制变量。根据瓦格纳法则等理论,产业结构也是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重要因素,本文用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衡量产业结构。李和中(2012)[35]认为人口结构也会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产生影响,本文用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衡量人口结构。

(三)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由表2可知,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最小值为0.064 1,最大值为0.628 4,其标准差为0.094 3,表明各省政府支出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标准差为0.039 1,最大值为0.245 1,而最小值为0.020 6,这表明我国各地区各时期直接税占比差异较大。此外,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最大值为1.78,所有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0,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1 各变量名称及含义

表2 描述性统计

对所有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3。由表3可知,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同核心解释变量及所有控制变量之间的系数均显著,说明变量的选择较为合理。

表3 相关性分析

五、实证分析结果

(一)基准回归

本文使用1999—2019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对模型进行估计。设立了不同的模型,控制不同的外生变量以达到模拟不同经济环境的目的,有助于全面考察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具体而言,列(1)仅把财政分权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控制变量,列(2)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人口结构这一控制变量,列(3)、列(4)、列(5)依次加入对外开放、产业结构、人口增长的控制变量。具体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

根据以上回归结果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从而验证了假设1。列(1)的结果表明,直接税占比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每增加1个单位,地方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就会减少0.381 7个单位。在列(2)、列(3)、列(4)和列(5)中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以上结论在不断加入更多控制变量的情况下保持稳健。

关于其他控制变量,除对外开放和人口结构外,其他变量均显著。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财政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这也证明了“利沃斯假说”在中国的适用性,主要原因在于财政分权程度越高,人们会对地方政府提出更多的需求,而政府为了政绩,也会提供更多的公共品,从而提高了财政支出。人均gdp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地方经济发展会导致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验证了“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人口增长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人口增长抑制了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这也说明了随着人口的增加,政府在提供公共商品或者服务时出现了规模经济效应。产业结构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越大,越能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

(二)内生性问题的进一步处理

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因素众多,尽管本文回归模型已经加入财政分权、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人口增长等主要控制变量,但仍然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对结论的干扰。为了解决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互为因果关系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将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滞后一期作为控制变量重新进行回归,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根据表5可知,将被解释变量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滞后一期放入回归模型中重新进行回归后,模型整体回归结果较好,计量模型的拟合优度均大于0.85,说明上述计量模型的建立比较适当。从列(1)到列(5),核心解释变量的符号都显著为负,这表明模型的内生性问题对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没有产生影响,基准回归的结果仍然是可靠的。

表5 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1.更换核心解释变量的衡量方式。

前文介绍了契税和车船税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真正的布坎南意义上的直接税,因此在此将更换核心解释变量的衡量方式,将契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及农业税之和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作为直接税占比的衡量指标,进一步对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进行检验。

更换核心解释变量衡量方式后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由表6可知,核心解释变量系数符号仍然显著为负,系数大小也同基准回归结果差异较小,其余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和大小也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这也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6 更换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

2.更换样本数据。

考虑到直辖市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资源禀赋与其他省、自治区差别比较大,因此把北京、天津、重庆、上海这四个直辖市的观测值剔除,对剩余26个省的样本观测值进行回归。

剔除直辖市样本数据后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由表7可知,上述回归结果中核心解释变量的符号均显著为负。列(5)中,直接税占比的回归系数为-0.270 8,前文更换样本数据前且控制相同变量时的直接税占比回归系数为-0.289 5,二者的影响方向相同,系数大小也大体一致,虽然显著性略有下降,但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系数也在5%的水平上显著,其余控制变量的情况也基本相同,这再一次证明了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7 更换样本数据的回归结果

3.缩短时间窗口。

2007年以前,我国只有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两套账本,2007年加入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本节中,考虑到财政支出统计口径存在差异,缩短时间窗口为2007到2019年。表8所展示的结果表明基准回归仍是稳健的。

表8 缩短时间窗口的回归结果

六、异质性分析与机制检验

(一)异质性分析

1.分位数回归。

对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差别较大的省份,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采用分位数回归模型,对不同的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进行分组,本文就10%、25%、50%、75%、90%五个分位点进行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由表9可知,从系数符号来看,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始终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从系数大小来看,当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较小时,直接税占比对其影响最小;当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较大时,直接税占比对其影响最大。大体上,随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上升,直接税占比对其影响程度呈现螺旋上升趋势。

表9 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不同的地方政府支出规模)

2.分地区回归。

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地理、人文等各方面,我国各个地区均有较大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会导致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不同。本文将各个省份分成东部、西部和中部三个地区,然后对其分别进行回归,以验证对于不同地区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是否有所不同,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

表10 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不同地区)

由表10可知,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验证了假设3。在西部地区,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结构的影响虽然为负,但系数并不显著;在中部地区,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有显著的负效应;而在东部地区,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显著且系数绝对值远大于中部地区。

在西部地区,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没有显著影响,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西部地区本身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而教育、医疗等大部分财政支出又比较刚性,所以财政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很大,也就是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很大,因而直接税占比的上升,不会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产生显著影响。而东、中部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税负痛感也会比较强烈,居民在明确自己纳税人的身份后,会更加监督政府的行为,避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不合理的无序扩张,因此在东中部地区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二)机制检验

接下来将基于财政幻觉检验直接税占比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中介作用。借鉴金雪瑶(2017)[36]、文娟和沈映春(2008)[37]、刘金全等(2004)[38]等的做法,用政府财政收入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来衡量财政幻觉,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不知道其购买的服务和商品中的税负情况,因此纳税人不可预见的税收成分可以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表示,用政府财政收入度量纳税人可以预见的税收成分,我国各地区财政收入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如表11所示。

表11 1999—2019年财政收入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

由表11可知,1999—2019年我国各地区财政收入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均小于1,表明存在纳税人不可预见的税收成分大于其可预见的税收成分。为检验直接税占比是否通过财政幻觉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产生影响,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39]等检验中介效应的方法构建方程,具体设定如式(1)~式(3)所示,其中式(1)也是本文的基准回归模型,式(2)和式(3)中czhjit为中介变量,代表财政幻觉。

govit=C1+β1directit+∑αjCVit+δi+μit

(1)

czhjit=C2+β11directit+∑α1jCVit+δi+μit

(2)

govit=C3+β12directit+β2czhjit+∑α2jCVit+δi+μit

(3)

表12 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中介效应分析

由表12可知,列(2)表明直接税占比对财政幻觉也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列(3)表明,当直接税占比和财政幻觉共同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进行回归时,财政幻觉显著促进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直接税占比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显著为负,但其系数的绝对值小于基准回归模型中直接税占比系数的绝对值,且显著程度也不如列(1)中基准回归的结果。说明财政幻觉在直接税占比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过程中的中介效应显著存在,是直接税占比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中介变量,从而验证了假设2。

七、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使用1999—2019年我国大陆30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包括西藏)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直接税占比的提升会有效抑制地方政府支出的相对规模。在进行了充分的稳健性和内生性问题处理后,结果仍保持稳健。同时,随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上升,直接税占比对其影响呈现上升趋势,并且直接税占比上升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在西部地区不显著,在东部地区影响程度比中部地区更大。进一步的机制检验发现,直接税占比的上升通过减少财政幻觉,进而降低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系统分析了直接税占比影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作用机制及其效果,丰富和拓展了税制结构与政府支出规模的相关文献,并对完善我国税制和降低政府支出规模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为有效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税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低税率、宽税基”,低税率将使得纳税人税收负担不至于太高,也有助于抑制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从而抑制支出规模的扩张,而宽税基将产生更多的纳税人,使得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能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二是提高税收和税负的透明度,让税负的各方承担者清楚和了解自身承担的税负,从而激励纳税人和负税人更有动力关注和监督政府支出行为,有助于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这些原则同党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税制改革上的总体思路相符。具体而言,可以从提高自然人纳税比重、降低流转税税率、流转税价税分离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自然人纳税比重

自然人是关注和监督地方政府支出行为的主要群体,自然人纳税比重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公众更清楚知道自己纳税人的身份和承担的税负,使越来越多的公民监督政府对税收的征收、监督政府的用税行为,确保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避免政府规模过度扩大。而要提高自然人的纳税比重,最重要的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以及推进财产税体系。

第一,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是建议用反列举的方式对个税的征税范围加以规定,在拓展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同时,将更多自然人变为纳税人。二是加快推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收模式,以促进家庭实际税负公平、加深个税与家庭的密切联系,使得个人和家庭成员更关注税收。以上两种措施都将提高监督政府支出行为的人群数量和积极性。

第二,加快开征和构建房产税制度。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然而房产税对于纳税人监督税款使用和政府支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遵循“宽税基、低税率”原则,将个人住房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借鉴个税方法,采取一定的免征面积和累进税制。二是在房产价值评估、房产登记等方面充分与社会协商。三是建立房产税征缴、使用信息公开制度。以上措施将大量房产所有者作为房产税纳税人,并使房产税纳税人更清楚税款使用情况,从而将提高监督政府支出行为的人群数量、积极性和监督能力。

第三,开征和构建遗产税和赠与税体系。遗产税和赠与税不仅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公众关注和监督政府支出行为同样至关重要。同样遵循“低税率、宽税基”原则,对达到一定金额的遗产和财产赠与进行征税,同时将每年的税款使用方向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降低流转税或间接税比重

由于流转税或间接税的纳税人对税款使用不敏感,而因税负转嫁承担部分税负的负税人对于税负不清楚,因此流转税或间接税难以激励纳税人和相关负税人关注和监督政府支出行为。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税基和税负的上升带来了社会整体的税负上升,为对冲这一后果,实现“低税率低税负”原则,应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即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率,并对增值税多档税率进行减并。

(三)流转税实行价税分离,提升公众的税负认知

尽管提高直接税比重和降低间接税比重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流转税或间接税仍然会是占主体的税种,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流转税或间接税的税负归宿透明度对于激励公众关注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和提高监督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全过程实行价税分离,在商品的中间环节(即非最终消费端)明确交易的商品的交易价格和应交税费,并在发票中注明,而在最终消费环节,明确消费者需要为商品所付价格及相应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二是分行业、分商品种类,定期公布全社会消费环节或终端环节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规模。以上两种方式将使得公众清楚自己和社会整体分别承担的流转税税负金额,这将有助于公众关注和监督地方政府支出行为,抑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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