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与国际经贸规则探析

2021-12-21 04:54赵明晓
对外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经贸

赵明晓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 300040)

一、引言

(一)各国通过全球价值链构建国际经济贸易网

全球化浪潮的演进与国际分工合作的深化使全球价值链逐步形成。全球价值链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从原料采集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和分销,直至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1]。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认为全球价值链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参与其中的各国通过承担不同环节的功能,获取不同的利润。

(二)全球价值链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协定更倾向于金融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又加速了经济全球化这一进程。国际自由贸易协定开始更加注重对金融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都在原先货物领域的基础上延伸到服务贸易领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17 年11 月签署)、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USMCA,2018 年9 月签署)均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领域做出规定,致力构建公平的国际经贸竞争环境。2020 年1 月15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也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等方面体现平衡对等、互利共赢的原则。

(三)WTO 改革迫在眉睫,未来走势仍具有不确定性

自1994 年最后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以来,WTO的规则目前还未更新。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之下,WTO 深度改革已逐渐形成共识,亟需推进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进程。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十二个经济体的贸易代表一致认为WTO 应在谈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协定执行等方面进行改革,表示“明确和坚决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制度”。金砖国家一致表示全力支持以世贸组织为代表、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确保透明、非歧视、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反对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二、从金融服务角度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一)中美经贸摩擦发展历程

2018 年,中美经贸摩擦爆发[2]。美国对进口我国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我国及时出台对应反制措施,2018 年9 月,美国对我国2000 亿美元商品加税10%,后升至25%,我国也提出对同等规模商品分四档加税。2019 年8 月,美国又将3000 亿美元商品关税提至15%,摩擦全面升级[3]。

(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金融服务条款

2019 年12 月13 日,中美在历经多轮谈判和对话后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2020 年1 月15 日,中美正式签署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等九个议题[4][5]。协议具有平衡对等、互利共赢的突出特征,是中美开展经贸合作的基础。其中,金融服务章节共24 条,涉及银行服务,信用评级服务,电子支付服务,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及期货服务六个方面[6](见表1)。金融服务章节与我国扩大金融业开放方向一致,将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我国把握全球化战略机遇的必然途径;同时,中美也将在金融领域加强互利合作,有助于促进两国利益交融,实现优势互补[7]。

表1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的金融服务条款核心要素梳理

1.坚持非歧视原则。中美双方需在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拥有广阔合作机遇和互惠利益,相互确保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地参与本国市场,如,美国在面对中国的信用评级服务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时,以及双方在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时,均坚持非歧视原则。

2.改善市场准入环境。中美确认互为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在银行服务、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方面促进互利互惠合作。

3.及时审核批准牌照申请。中国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电子支付服务牌照的合格申请。

4.取消股比限制,放宽业务经营范围。中国将在寿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提供者进入对应领域。

三、从金融服务角度看CPTTP

2017 年年初,美国宣布退出TPP;2017 年11 月,在日本主导下,TPP 其他成员国展开新一轮谈判,宣布重新达成协议。TPP 更名为CPTPP,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协定沿用TPP 内容,只对有关投资、知识产权的20 项条款作了调整,并不影响包括金融条款在内的其他条款,其中,第11 章“金融服务”核心内容包括负面清单、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消除技术壁垒四个方面。

承诺“负面清单”,提高金融开放程度。尽管CPTPP 的初始条款和定义章节规定其可与成员国已签署的WTO、双边和地区性的国际贸易协定同时并存,但实际上,CPTPP 协定中金融服务章节所提及的“本章包含了其他贸易协定中涵盖的核心义务”的规定,表明了其所涉及金融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及金融开放程度较之以往都高。成员国之间通过负面清单的承诺方式,扩大金融开放程度,降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易言之,成员国以清单方式列明金融服务领域的“禁区”,除此“禁区”之外,缔约方应开放所有金融服务部门,履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跨境自由贸易等普遍性义务[8]。

赋予金融机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鼓励金融服务的发展壮大。各缔约方对外资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立、收购、扩张、管理、活动、经营、销售或其他处置,各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不低于其自身投资者的待遇(协定11.3 节)。此外,还规定了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在同样情况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待遇(协定11.4 节)。上述规定提高了金融机构在成员国之间的待遇,有效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利于稳步扩大金融开放。

放宽“市场准入”,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设立。各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在其境内或部分区域内准备设立机构时施加各种限制,包括限制金融服务提供者数量、金融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金融服务业务总数或金融服务总产出数、机构雇用的自然人总数、金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类型(协定11.5 节)。此外,不得对金融机构的高管或董事会成员做出任何特定国籍的身份要求。大幅取消准入限制,促进金融机构跨境设立(协定11.9 节)。

消除“技术壁垒”,促进金融信息数据的跨境流动。一是将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纳入金融服务的范畴,将“提供和转移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纳入金融服务;二是对每个成员国的金融数据处理、金融信息转移、金融咨询等分别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三是对信息转移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除了出于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客户机密考虑以及基于审慎管理的考虑,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以数据管理为目的,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向其境内外转移信息”(协议11-B-B节)。此外,协定11-B-D 节还对电子支付卡的跨境服务和使用结合每个缔约国的国情进行了详细规定。基于此,成员国可以消除数据信息共享的技术壁垒,实现金融信息在成员国之间的跨境流动,促进金融服务的跨境发展。

四、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USMCA)的金融服务条款梳理

USMCA,即新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支持互利贸易,致力于促进更自由的市场,更公平的贸易以及北美的强劲经济增长。美国认为该协定是其在劳工、环境保护、汇率操纵、知识产权和数字贸易等关键问题上谈判达成的最先进的贸易协定,是未来贸易协定的一种新模式。新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协议共22 章,第14 章金融服务核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跨境信息流动三个方面,为金融投资者以及金融服务跨境贸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保留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金融稳定。

扩大“市场准入”。USMCA 在金融机构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金融服务类型等方面做出规定,旨在放宽市场准入。一是有关金融机构设立的规定,一缔约方承认允许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以该投资者选择的法律形式设立金融机构;二是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均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聘请任何特定国籍的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均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金融机构的多数董事会成员为该缔约方的国民,或居住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居民;三是有关金融服务类型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该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允许的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跨境贸易,同时在不损害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的其他审慎监管手段的情况下,缔约方可要求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金融工具的登记,即在开放跨境金融服务的同时需做好登记管理。

赋予“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给予各国投资者同样的待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一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在同样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不低于其对当地投资者在建立、扩大、管理、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的待遇。如果一方允许跨境提供金融服务,则应给予另一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自身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二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各方应给予另一方的投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和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对第三方的投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和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消除“信息壁垒”,促进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有利于金融服务发展。第1407 条关于数据转移的规定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将信息以电子或其他形式传入和传出该缔约方的领土。

五、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金融服务层面分析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是中美经贸摩擦发展进程中的产物,对改善中美经贸局势与环境、促进我国金融业开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作用。横向对比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与以CPTPP、USMCA 为代表的最新国际经贸规则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具有平等互利更明确、关键行业更突出的特点,但在消除跨境信息壁垒、高管任职许可等方面仍有发展空间。

(一)平等互利诉求更明确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中美双方历经10 余次谈判协商达成的一致性文本,充分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力、义务。中美在金融领域加强互利合作有助于促进两国利益交融,实现优势互补。金融领域是中美重要利益交汇点,两国金融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大。中美加强金融合作有助于我国更加深度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参与全球资源配置,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韧性和竞争力。

(二)关键行业规定更细化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章节与我国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方向一致,将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既有助于中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竞争,也有助于利用外资金融机构助力对外投融资合作。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立足金融服务的具体行业,围绕银行、信用评级、电子支付、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证券与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均做出细致约定,能够切实推动金融领域开放取得明显进展。

(三)准入层面要求更重视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较多停留在准入限制上,突出体现在放宽了持股、经营范围等准入方面的限制,但暂未涉及高管、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等业务经营方面内容。未来我国将继续遵循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稳步有序扩大金融业开放,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在金融行业领域的“准入、经营、退出”全链条各环节上全面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稳健扩大金融业开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推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基于市场化、科技化以及国际化的基本趋势,需逐步建立并完善一系列的金融制度。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一系列基于技术进步的宏观以及微观审慎监管准则,并使之相互匹配,提升信息系统建设的层级,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中介体系。特别是要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安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持续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要构建一个有弹性的中国金融体系。有弹性是指当风险来的时候,系统有着很好的免疫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能让金融风险积累起来成为存量化的风险,而现代机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组合风险、分散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在改革的大环境下推动落实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

(三)着力建设全球性金融中心

着力构建全球性金融中心,中国金融市场在与国外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竞争与合作中走向深度发展。在推进我国金融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同时,要切实防范好开放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特别是要做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避免出现人民币汇率异常波动,避免流动性风险与流动性危机。

(四)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在全球价值链逐步构建、经济全球化愈发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分析世界各国宏观政策与我国宏观政策之间的相互影响,寻求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特别是,要注重不同国家宏观政策的差异及其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搭建高标准国际贸易平台,兼顾“引进来”和“走出去”,缓解国内经济政策与国际市场政策走向的冲突。

(五)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

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是我国更好地应对经贸摩擦的金融基础。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领域挑战,要坚持底线思维,避免在国际压力下过快实施金融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要协调好本外币政策,处理好内外部均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证国内金融系统稳定,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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