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筹资伦理治理研究

2021-12-22 02:36韩少秀洪成文
高教探索 2021年10期
关键词:风险规避保障措施原则

韩少秀 洪成文

摘 要:大学筹资伦理对于大学筹资的资源规模、质量和可持续性都具有重要影响,是大学捐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虽然已经发生的筹资伦理事件对大学基金会筹资发展影响深远,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大学筹资伦理问题的研究和关注度却远远不足。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解构大学伦理治理策略,对于规避筹资风险、发展筹资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总结发达国家大学筹资伦理准则的经验,提出构建我国大学筹资伦理的方向性原则:严格遵守慈善相关法律法规、大学使命切不可违背、充分尊重捐赠方的合理意愿、极力维护和提高公众信任等方面。最后提出规避大学筹资风险的保障措施包括:大学筹资伦理准则必须明白无误,强化问责制和监督机制,提高透明度、设计多元的筹资者激励制度,基于伦理标准、培育伦理文化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大学筹资伦理;风险规避;原则; 保障措施

大学筹资伦理指的是在大学筹资工作过程中,筹资者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道德。大学基金筹资伦理是对大学基金会筹资者行为的基本要求,筹资伦理基于并高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大学捐赠基金筹资者的伦理操守直接影响筹资规模、质量和公众的信任和信心,是大学捐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民精神理念的提升,社会公众的公益参与度也日益高涨。在新发展阶段高等教育财政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通过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发展捐赠基金,已经是我国高校的普遍选择。得益于众多大学捐赠基金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辛勤开拓和付出,我国大学基金捐赠事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公众对大学基金会的关注度和期望也越来越高。但是近年来,在大学筹资事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道德伦理乱象,如大学冠名风波、强制捐赠等行为,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大学筹资事业以及公益项目效果产生了质疑,这些负面事件追根溯源,都反映出大学基金筹资和运用过程中的管理不足、程序混乱以及治理思维中的急功近利,严重危及大学声誉。虽然筹资伦理对于规范大学基金会筹资行为来说至关重要,并且已经发生的筹资伦理事件对大学基金会筹资发展影响深远,但是学术界对于大学筹资伦理问题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筹资伦理是大学基金会获得社会认同和职业尊严的基础,遵守筹资道德应当是大学基金会筹资者的核心专业能力之一。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大学筹资过程中的伦理治理问题进行研判,对确保大学的筹资机会不受阻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大学筹资伦理风险及其影响

风险管理即探讨不确定性环境中的决策问题。大学筹资过程是一个筹资者、捐赠者、监管机构、受益者、社会公众、志愿者、媒体、金融信托机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大学的使命而相互建立复杂动态关系的过程。大学筹资过程中涉及到的众多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错综关系是大学基金会运作复杂性的根源,而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大学筹资过程势必会出现违背伦理规则的风险。违背筹资伦理损害大学声誉,引发公众信任危机,甚至影响到大学官员仕途的案例比比皆是。2009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因为录取了该所大学捐赠人推荐的资历低于录取标准的400多名学生,严重违背了大学的伦理规范和录取平等原则,导致伊利诺伊大学系统的总校长约瑟夫·怀特(B.Joseph White)被迫辞职,伊利诺伊大学最大分校Urbana-Champaign校区校长理查德·赫曼(Richard H.Herman)辞职,此案涉及到的该校九名校董也被迫辞职。此外,该地数位民选政治家因为此案遭受牵连而政治生涯濒临重大危机,这一负面事件暴露后舆论大嘩,大学的公信力遭到质疑。[1]2011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因接受利比亚基金会捐赠的研究资金并曾为卡扎菲儿子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而导致该校声誉受到损害,时任校长霍华德·戴维斯引咎辞职。[2]在我国,2011年富力地产冠名百年名校暨南大学,2012年西南科技大学校道路拟以企业冠名等事件,引发公众舆论哗然,教育部对此类事件做出回应,要求高校在做出捐资冠名的最终决定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师生意见并进行广泛听证。[3]2016年,南开大学接受了“美宝”医药科技集团的一笔巨额捐赠,鉴于该集团创始人社会公信力缺失,引发公众对于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标准的质疑。2020年,万科集团向清华大学捐赠了两亿股万科股票的事件,由于其捐赠权限存在争议,万科董事长和万科企业股资管中心遭到前员工的实名举报,该笔捐赠最终成为一笔充满争议的捐赠。此外,2014年潘石屹捐赠哈佛大学、耶鲁大学,陈天桥向加州理工学校捐赠1亿美元,廖凯原受聘国内几所著名大学,均遭遇了史无前例的舆论风波,这些事件触发了中国大学对于当前大学捐赠机制、捐赠人知情权、捐赠资金使用透明度、大学的学术规范等多方面的反思。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负面事件的传播和影响极易触动公众神经,产生公信力风险,公信力的坍塌会直接影响大学基金会的筹款能力,引发筹资困难,甚至继而引发大学治理危机。因此,在新发展阶段,大学筹资领域迫切需要筹资伦理的提升。

二、大学筹资伦理准则的价值和重要性

(一)遵守大学筹资伦理准则是筹资作为一种职业的基本良知

弗兰考尔(Frankel,1989)指出伦理准则很重要,因为“一个职业的道德伦理准则可能是其最明显和最明确的职业规范的表述,一项准则是一个职业的集体良知,是利益群体承认其道德伦理层面的证明”[4]。莫兰迪(Molander,1987)将道德伦理规范视为“指导一个团体、职业或社会成员的正确和错误行为原则的书面表达”[5]。肯克和亨特(Chonko & Hunt,2000)认为,准则对于提高伦理决策层的意识和帮助从业者应对这种复杂性来说非常重要[6]。有效的筹资伦理准则必须能够处理筹资人员在筹资管理活动日常运作范围内的(所有)高风险活动[7]。在募捐活动中,道德伦理守则应当规定一系列的“可以做和不该做的事”。弗兰考尔在其研究中指出道德伦理守则的几大潜在功能:(1)当工作人员面对新情况时,为其提供指导。(2)为公众期望和职业评估提供依据。(3)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共同目标感。(4)提高职业声誉和公众信任。(5)通过确定制裁措施和创造一个报告不道德行为的环境来防治背德伦理行为的发生。(6)为个人和组织提供组织成员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道德行为案例和伦理行为准则。[8]卡皮特和威蒙(Kaptein & Wempe,1998)等指出激发推动筹资伦理准则制定的因素包括:领导层的改变、战略定位的改变以及外界批评。[9]事实上,美国筹资准则的制定受到筹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丑闻频发的影响,而英国修订筹资伦理守则的最大推动力则是来源于公众和媒体对善款可能会被滥用的担忧和质疑。[10]当然,学术性、公共性等大学精神要求筹资行为必须遵守筹资道德伦理准则的要求,伦理准则应当对大学筹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化调节,这其中最需要的是大学基金会专业人员对筹资职业基本伦理原则的广泛接受。

(二)强调筹款伦理是去妖魔化和去道德绑架的过程

守望大学精神、协调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从而扩大大学筹资效益,是大学筹资伦理的价值追求。[11]传统的规则观认为,规则只是用以惩罚恶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具体到道德伦理规则来说,即认为道德伦理规范限制了筹资者的行为,减少了筹资者为组织带来更多资源的机会。募捐者在履行其筹资职责的过程中,募捐活动会受到法律和伦理规范的限制,这种观点忽略了伦理规范的“生产力”,将“伦理”放在重要位置会创造新的可能性和更多的回旋余地,这对筹款人来说至关重要。通过探讨筹资者应该做什么,而不仅仅是不应该做什么,伦理在“创造”筹资效益的同时也发挥着约束筹资者行为的作用,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鲍勃·佩顿(Bob Payton)等学者将这种可能性称为“筹资伦理创造力”。另一方面,慈善事业是一种自愿行为,大学筹款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在筹资伦理指引下通过寻求捐赠者意愿和大学需求之间的一致,可以有效防止对潜在捐赠者进行“道德绑架”,防止潜在捐赠者被迫捐赠行为的发生,以及防止对潜在捐赠者进行强行摊派,通过恐吓、施压等手段强制其捐赠。

(三)执行筹资伦理是实现保护公众信任的基础

筹款顾问迈克尔·罗森(Michael Rosen)曾指出:“组织增强公众信任的一种方式是保持最高的伦理道德标准,并将这一承诺传达给捐赠者和潜在的捐赠者。”[12]大学筹资伦理是筹资过程中协调利益纠纷与价值冲突的基本依据,道德伦理行为是促进公众信任的行为,反之损害公众信任的行为即为不道德和有违伦理规范的行为。大学筹资伦理准则的部分条款通常是为了应对一系列危机和问题而制定的,触犯筹资伦理会引发筹资活动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和不良影响,一旦筹资伦理危机影响到大学的声誉,造成大学形象的坍塌,公众的信任和信心也势必会土崩瓦解,大学社会良知的最后堡垒也就荡然无存了。

三、违反大学基金筹资伦理的风险因子

(一)利益冲突

大学筹资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个人的利益、机构和组织的利益、捐赠人的利益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利益都必须要进行综合考虑,这些利益主体通常代表不同的利益期望,其中有些可能与大学的使命、愿景产生冲突。在筹资过程中当所有人的利益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各方的利益关切或者利益期望不同的时候,就会产生问题和冲突。费舍(Fisher)认为,伦理与人际关系有关,大学的校长与教师、学生、校友、捐赠者、记者、基金会管理者等角色之间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13],在筹款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一方利益得到满足而另一方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发生。如某大学在使用校友捐赠改善校舍环境的过程中,由于施工考虑不周,影响到了周边居民切身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不良社会反响,这笔捐赠的社会效益自然大打折扣。美国筹款协会指出,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应当向客户或潜在的客户披露。筹资过程中伤害到社会公众、大学师生等利益相关者的情感的行为,以及危害到大学社会公共效益的不义之财都可能引发大学陷入德性危机。

(二)方式不当

首先,筹资方式不当。即在筹资过程中对捐赠者施加压力造成不正当影响。其中过度影响指的是捐赠者受到非常大的影响以致于作出的捐赠决定不是出于自身本意,而是他人的意愿。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有适当的说服和影响,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影响或者说服可能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比如强制捐赠,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或者转让协议是无法律效力的。在判定是否存在不当影响时,对捐赠者的年龄、精神状况、身体状况都会进行考虑,不正当影响通常是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的。美国筹款专业人员理事会表示,所有筹款活动都应在没有过度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杜绝骚扰、恐吓、胁迫、与同行恶性竞争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筹资激励方式不当。比如,对筹资者给予中介费和筹款提成。各种组织的大多数道德伦理标准有些明确禁止收取与捐赠有关的中介费和佣金,有些则允许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需要进行全面披露。不講诚信、对筹款进行提成的行为,或者通过加班费、奖金等名目报假账提取捐赠款项的行为,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筹资提成犹如饮鸩止渴,一旦曝光,会严重损害大学基金会的公信力,引发社会公众对整个大学筹资行业的怀疑。

第三,捐赠感谢方式不当。比如领导者出于个人亲缘关系,授予个别捐赠人与其捐赠贡献不匹配的捐赠者礼遇。再如大学以冠名的方式感谢捐赠者,却引发社会舆论哗然。究其原因在于在对捐赠者进行感谢时,选择的方式不当,忽视了师生、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产生伦理危机。

第四,善款使用方式不当。2013年维斯菲尔德州立大学(Westfield State University)校长因为违反捐赠基金使用条款,将本来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学金却用在个人豪华差旅消费项目上,这一行为使得捐赠者无比失望与反感,捐赠者提出与该大学终止合作并返还其所捐款项的要求。此案是捐款使用方式不当的典型案例,也折射出捐赠的使用方式不当是触发筹款伦理危机的又一重要风险因子。

(三)善款来源不良

首先,捐赠者的声誉、捐赠者的政治身份、捐赠者的产品引起社会不良反应的情况。如来自烟草行业、酒水行业、军火贩售企业、恐怖分子、反华敌对势力、犯罪分子等的捐赠,其与大学所倡导的社会价值明显不符,自然违背捐赠伦理。英国大学组织(Universities UK)总裁妮古拉·丹德里治(Nicola Dandridge)强调,大学校领导在接受一笔捐赠前一定要对捐赠者的政治身份进行背景调查。

其次,捐赠来源为非法所得。即以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财富显然会对大学声誉造成玷污。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Derik Bok)指出:“当捐赠者的行为与公众价值观存在严重冲突时,以及捐赠者主要通过不道德的手段攫取财富时,风险就显现了。”[14]

再次,捐赠动机不良。对于大学筹资人员来说,一个难以驾驭的领域就是捐赠者的意图。大学基金会领导者和所有其他员工都应当高度重视“带有附加条件”的捐赠,“附加条件”是很重要的风险因子,捐赠中的某些附加条款可能影响到大学的正直、学术自由等精神,如捐赠者要求其捐赠用于重点支持某学科的发展,并对学科建设进行干涉,提出不符合办学规律的要求等。2002年克莱姆森大学(Clemson University)校方经过慎重讨论,拒绝了宝马集团提供的一笔一千万美金的捐赠,原因是这笔捐赠的附加条款提出要干预学校自动化课程的设置,并希望学校聘请该集团推荐的教授及工程师人员,显然这笔捐赠与大学学术自由的精神与特性存在严重冲突。

四、发达国家规范筹资伦理的国际经验

筹资伦理在国际上已经有近八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尽管不同国家的文化、社会和法律规定等存在差异,筹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筹资都需要遵循道德伦理原则,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信心,并达成组织筹资的使命与目标。其中,在美国筹款专业人员委员会( Association of Fundraising Professionals,简称 AFP )、教育促进与支持委员会欧洲部(CASE Europe)以及英 国 筹 款 方 协 会 ( Institute of Fundraising,简称 IOF)等筹款行业组织的共同推动下,各国筹款伦理规范不断建立完善,并最终推动了《国际筹款伦理守则》的出台。一言以蔽之,发达国家在制订慈善筹款领域的伦理道德标准方面已经达成多种共识。

(一)美国大学的筹款伦理准则

筹款专业人员委员会(AFP)旨在促进筹款专业人员和职业的发展,促进培育筹资行业的道德伦理行为,以及维护和加强慈善志愿服务。该协会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制定了专门规范筹资行为的道德伦理准则,这一准则被美国大学所普遍接受,并在2014年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维护组织声誉,进行合法筹资

该准则规定,在筹资过程中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或者有损组织名誉的活动,不能故意侵犯其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了获取捐款提供或者接受损害组织声誉的条款;有效披露所有潜在的和实际发生的利益冲突、道德不当等行为;依据会计准则真实、准确地报告筹资结果。

2.尊重捐赠者

首先,在募捐前,做到为所有潜在捐赠者提供真实、准确、详细、全面的关于组织使命、募捐计划、募捐资金使用方案等方面的信息。其次,在捐赠过程中,做到为捐赠者提供关于捐款的价值、税收影响等方面的准确和合乎伦理的建议。再次,在筹得资金后,及时报告捐赠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尊重捐赠者的意图,当捐赠用途需要改变时,必须取得捐赠方的明确同意。最后,确保所有捐赠者个人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组织和个人透露与捐赠有关的隐私和专属信息。

3.筹资者报酬不得与募捐额挂钩

为了规范筹资者的薪酬制度,防范投机行为,准则规定组织可以给予募捐者一定数额的奖金,但是不得与其所筹集资金的百分比进行挂钩。

筹款专业人员委员会(AFP)通过制定全国划一的筹款伦理准则,为美国的大学提供了一套能使大学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核心原则。各大学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校的筹资伦理原则。

(二)英国大学的筹资伦理实践原则

教育促进与支持委员会欧洲部(CASE Europe)是推动英国大学筹资伦理构建的重要机构,该机构鼓励并建议每一所大学订立自己的筹资政策和伦理规则,并且提出了一套可以为大学制订自身的筹款伦理规则提供参考的核心原则——《教育机构筹款专业人员的实践原则》。该原则最初于2005年3月由CASE 董事会通过,并于2020年3月11日由教育咨询委员会(CASE)慈善委员会进行修订。该实践原则補充了2020年3月由教育咨询委员会(CASE)制订的道德伦理声明。这些道德伦理原则与教育筹资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尊重捐赠者,确保对捐赠者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首先,组织应当根据既定政策对捐助者和公众质疑作出快速、及时、真实的答复。其次,组织成员务必确保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指示和意图使用,如果捐赠资金确实无法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使用,或者受限制性捐赠的用途确实需要进行改变时,则要确保对捐赠者进行告知并达成协议。再次,尊重捐赠者个人或者捐赠组织对于其历史捐赠信息保密或者公开的意愿,保障将捐赠者、潜在捐赠者以及其他可能捐赠人员的名单信息作为组织的资产,不得将这些名单信息进行散布或者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事项。最后,尽一切努力确保有权访问组织信息的志愿者、捐赠者等成员知晓并承诺遵守组织的保密和公开披露政策、隐私政策和程序。

2.维护组织使命

根据组织制度,要对潜在捐赠者及其捐赠规模相关的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只接受符合或者引领组织使命、宗旨的捐赠;确保任何慈善资助活动与大学招生、教职员工招聘、科研工作、体育活动、学术自由以及其他任何相关领域相互独立。

3.公开披露募捐相关信息

主动分享组织的使命、组织成员和志愿者的身份、募捐项目、捐赠资金的预期使用计划、组织管理费用结构、捐赠免税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预算报告、会计报表等。

4.募捐者不得接受与筹资相关的金钱回报

该条款规定,募捐者不得接受基于所筹集资金百分比的补偿性佣金,不得因为筹集到捐赠资金或者获得潜在捐赠者的信息而接受额外的补偿,同意不能因筹集到捐赠资金或者获得潜在捐赠者的信息而要求获得额外的补偿。

《教育机构筹款专业人员的实践原则》指出,筹款人员代表了其学校、大学以及社会,有责任体现大学基金会作为筹款机构的最佳素质,并做到遵守个人及其职业行为的最高标准以及对伦理案件的零容忍承诺。

(三)国际筹资伦理准则

在2006年10月举办的第四届国际筹款峰会(International Fundraising Summit)上,第一部由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三十多个筹资协会历时三年共同编纂完成的《国际筹款伦理准则》(International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 Fundraising)得以全票通过,随后在2018年7月的伦敦筹款峰会上对该准则的部分内容又进行了修订。《国际筹款伦理准则》主张不同地区的筹款方应当继续遵守其所在国家和地区关于筹资伦理的要求,而准则本身仅关注全球筹款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伦理和价值规范。《国际筹款伦理准则》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1.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募捐者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如融资监管制度、融资实践守则等各种规则和制度。

2.对捐赠方负责

该准则中提出的对捐赠方负责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尊重捐赠者自由捐赠的意愿以及对所捐物资用途的意愿。二是尊重捐赠者的隐私,并保证其个人信息和有关捐赠的信息得到法定的尊重和保密。三是确保向捐赠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募捐计划信息、善款使用信息等。

3.对其事业和受益人负责

就对其事业和受益人的责任来说,募捐者应当按照组织的价值观工作,不得接受不符合组织使命的捐赠,或者损害组织声誉、使命的捐赠。

4.保持筹资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

募资机构应当公开、准确地陈述其募资成本和费用,确保其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透明、公开。

5.对募捐人报酬责任

募捐者的福利報酬由所属机构制定,任何与绩效有关的筹金都需要申报、批准,确保其报酬合规合理。

总之,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探索和治理,已经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筹资伦理准则规范,为我国大学筹资伦理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规避大学筹资伦理风险的原则

谋求多方利益的协调发展、共同追求彼此的价值实现和精神追求是大学基金会伦理治理的价值核心。伦理准则不是为了遏制违法者而设计的,而是为促进公众、捐赠者、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尊重和坦诚,从而达成大学使命服务的。伦理准则塑造了大学基金会的价值观,它通过创建一种信任纽带,将受益人、慈善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和捐赠者团结在一起。大学基金会的伦理准则需要大学基金会工作人员、捐赠者、志愿者、受益人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支持和促进,确保不同的利益主体均在做“正确的事”。 总结发达国家大学筹资伦理治理的经验,提出我国大学筹资伦理治理应当遵守如下几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慈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作为利益相关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约束慈善筹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大学基金会进行筹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组织形式、筹资程序、筹资操作办法、筹资实践标准、筹资运作方式、资金使用规范等的各项规定。筹资工作操作过程不得与公序良俗相冲突。募捐人应当根据适用于其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开展募捐工作,遵守其所在地区设置的任何商定的募捐法规体系和特定的募捐行为守则。募捐人不得采取可能构成专业不当行为或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例如布里斯托大学的捐赠规范明确提出:“公平、清廉、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是筹资过程中必须保证的事项。”同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也规定不得接受任何“违反澳大利亚州或者联邦法律的捐赠”。

(二)大学使命切不可违背

大学筹资的基本伦理底线是不能违背大学的使命。大学的使命、宗旨是大学的立业之本、合规之源,是大学基金会存在的理由,是大学基金会一切行动的指导方针。大学的使命明确了大学基金会工作人员和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意义所在,大学基金会是促进大学战略、使命达成的重要机构,这就要求大学的筹资行为必须服务于其使命、目标及其学术性和公共性特征。筹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和抉择的过程,坚守对学术自由的追求是大学精神的内在要求。耶鲁大学前校长理查德·莱文(Richard Levin)曾经拒绝了一笔两千万美元的捐赠,原因在于该笔优厚捐赠提出的附加条件为要求决定学校任课教授人选,显然严重有违大学学术自由的价值追求。耶鲁大学、墨尔本大学、布里斯托大学等均规定不得接受“与大学的使命和价值无关或者存在冲突的捐赠”。衡量大学筹资成败得失的标准应当为在遵守大学使命的前提下通过筹资来满足大学发展之需,因为维护大学声誉是大学的天然职责。2009年,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的一位校友有意向母校捐赠一笔50万加元的善款,用此款设立若干学生奖学金。此笔捐赠的附加条件为:土著加拿大人无权申请。考虑到这笔捐赠的附加条件违背了大学的人道主义精神,最终大学没有接受这笔捐赠。此外,在大学筹资过程中还要充分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情感和利益,通过建立民主决策机制,避免决策层和师生之间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而产生伦理冲突。

(三)充分尊重捐赠方的合理意愿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既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大学筹资人员有尊重捐赠者的请求的法律和道德伦理义务。在20世纪90年代占据主导地位的“捐赠者中心主义”理念认为,应当关心捐赠者的利益和关切并将其放在慈善治理的核心位置[15]。

首先,大学基金会在开展筹资活动的时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媒介,筹款方在所有交流和活动中必须做到准备、真实、合规、诚信地将信息传达给捐赠者。筹款者应尊重捐赠者的权利,并有义务对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南森和泰蒙(Nathan & Tempel,2010)提醒募捐者:“有道德义务仅收集和存储为筹款目的所需的数据,并确保他们收集的数据仅用于筹款目的,不与第三方共享。”[16]尊重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也应当成为筹款沟通的基础,不得出现侵犯隐私等行为。

其次,募捐人应当始终尊重所有个人是否捐赠的自由选择,即尊重捐赠者是否捐赠的自由,不得对其进行恐吓、骚扰、胁迫、威逼利诱等,不得对潜在捐赠者施加过度的压力。如果捐赠者决定拒绝捐赠请求,他们可能会感到内疚,从长远来看,让捐助者感到内疚将损害公众的信任,从而危及长期可持续的收入,所以让公众感到内疚的行为是有违伦理规范的行为。无论如何,内疚都无助于个人的幸福感,因此,在劝募中利用负罪感是不符合道德伦理的行为。

再次,对捐赠者负责任。主要做法包括:及时发送捐赠鸣谢;在不违背大学使命的情况下尊重捐赠者对于使用捐赠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无法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这笔钱,募捐人应当与个人或组织就捐赠用途进一步协商,向公众公开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基金会的报告;以捐赠者同意的方式在非营利组织网站上列出捐赠者。2002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由于将捐赠人用来帮扶从事外事服务毕业生的资金,在未取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用途而最终被捐赠人——A&P连锁超市老板的后嗣起诉告上法庭。

(四)极力维护和提高公众的信任

大学基金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支持我们的公众,取得公众信任是许多道德伦理准则的基础。大多数研究者支持信任的关键作用,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决定着个人是否会成为一名潜在捐赠者[17]。亨德森(Anderson,1996)揭示出维护信任关系是一项基本的伦理原则,并强调伦理关系对筹款所发挥的促进作用[18]。研究表明,组织可以通过“保持最高的道德标准,并向捐赠者和潜在捐赠者传达这一承诺”来增强公众信任[19],因为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个人是否会成为捐赠者,而对特定组织的信任似乎会影响捐赠行为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随后的忠诚和持续捐赠行为。[20]因此,筹资者的行为如果能够起到促进、维护和维持公众信任的作用时则是合乎伦理道德的,反之如果会产生破坏公众信任的作用时则是违背伦理的。因此,需要评估筹资行为对公众信任所产生的影响,需要不断促进和维护捐赠人对大学基金会及其筹款行为的信任。其中,大学基金会培养公众信任的最重要方式就是如何对待捐赠者,大学基金会应当通过保持高的道德伦理标准,并向捐赠者和潜在捐赠者传达这一承诺来不断增强公众信任。

六、防范大学筹资伦理风险的保障措施

大学筹资伦理风险规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技术辅助。大学捐赠基金的治理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项事业,基金会筹资行为应当符合募捐、接受、记录和使用资金等方面的最高伦理道德标准。为有效防范伦理风险,还需做好如下几方面的保障工作。

(一)大学筹资伦理准则必须明白无误

在大学筹资过程中当面临伦理和利益的平衡问题时,如果没有筹资伦理准则的指引,缺乏应对之道和参考,则难免会误入歧途。因此,制订和监测筹资伦理规则应当是大学基金会进行伦理风险治理的首要事项。大学基金会应当在既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明确的与大学发展相适应的伦理价值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当筹资过程可能存在伦理风险时,明白无误的伦理准则成为指导实践行为的有效纲领和依据。需要强调的是,大学筹资伦理准则的内容必须是可以被社会公众理解和认识到的重要准则,不应当是只有一部分人可以理解的禁令或者指示,并且确保在大学基金会的筹资运作过程中秉承公平、诚实、正直和开放的态度,做到组织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自愿承诺遵守基金会制定的筹资伦理准则。

(二)强化问责制和监督机制

在大学基金会的筹资过程中,建立和严格执行伦理标准至关重要,监督和审查这些标准同样重要,通过强化问责制和监督机制,为有效规避筹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伦理风险保驾护航。2015年英国最大的慈善机构曝光了一则国内最大的违反筹款行为伦理准则的事件,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正是该机构审查和监控机制的不健全[21]。美国圣约翰大学副校长(Cecilia Chang)在任期间曾为大学筹得2000多万美金的捐赠资金,但是由于其个人品德不端,贪污挪用部分捐赠资金而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大学基金会应当依据《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基础上,对其职责履行忠实义务。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遵守法律、章程、伦理规范的情况。大学基金会的监事依法严格履职,是基金会规范管理、合规运营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形同虚设。通过监督和问责,促使大学基金会筹资行为更加规范,从而增加公众信任。

(三)提高透明度是规避风险的关键

透明度是筹资伦理治理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大学基金会组织应当定期向公众通报其活动、决策过程和筹资结果,对其财务报表、招标文件进行全面披露。这有助于增加大学筹资的透明度和公众对于大学筹资的理解,以及展示大学基金会对于道德伦理规则的承诺。比如:大学基金会可以通过向公众列出其每一笔钱的支出去向来提高透明度。一般来说,当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我监督和透明度时,公众对其表现也是信任的,这种信任能够激发出捐赠的信心,尤其对于增加潜在捐赠者的捐赠信心非常重要。一种有效方法是,让访问大学基金会网站的人很容易找到关于财务管理、理事会组成、决策过程和结果、支出政策、投资项目等的信息。大学基金会还应当向捐赠方起草制订明确的书面计划来说明如何使用捐赠,这样捐赠者就有足够的信心来作出明智的决定。透明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隐私,大学基金会应当向捐赠者承诺,其私人信息不会被公开。

(四)设计多元的筹资者激励制度

民政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具有自主分配内部薪酬的权利,其员工主要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薪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22]。升职加薪是大学等非營利组织主要采用的员工激励方式,但是一旦薪酬激励行使不当就会改变员工对于道德伦理行为的期望。可以采用参与激励、赞美激励、认可激励、荣誉激励等多种方式对基金会筹资人员进行激励。

(五)基于倫理标准,培育伦理文化

要基于伦理准则,培育大学基金会的伦理文化,将诚信、透明、责任等伦理标准渗透到大学基金会的伦理文化中,落实到筹资以及内部决策治理的全过程。史蒂芬·鲍茨(Steven D Potts)认为:“伦理守则需要员工深思熟虑地进行吸收和讨论,以便融入组织文化,只有将伦理规范渗透到组织文化中才会起到激励公共诚信的作用,这是组织治理的重要工作。”[23]一般来说,员工对道德伦理守则的参与被认为是将伦理守则嵌入组织文化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并不仅仅意味着参与规则的起草工作,而是指一种心理上的参与,即道德伦理规则被其成员内在化,并体现在其个人和组织的日常行为举止之中。韦博(Verbos,2007)等认为,将道德伦理规则视为“生活规则”,对追求更高道德伦理的行为至关重要。[24]大学基金会在决策过程中,采用公开、透明的集体决策方式并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所有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妥善处理。此外,大学基金会内部应当定期开展筹资伦理培训和教育,因为大学基金会工作者的技能和素质会对大学筹资效益造成直接影响,业务精湛的筹款人员通常具备良好的伦理危机公关能力,通过对基金会筹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确保筹资人员和决策者熟悉伦理规则,从而规避伦理风险的产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事物的产生,新的筹资伦理情景也会不断涌现,伦理规则不可能预见所有问题。[25]伦理决策的过程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公式可以套用,即不可能通过一个伦理方程式来解开一个个伦理困境问题。正如印第安那大学慈善中心首任主任罗伯特·佩顿所说:“没有伦理的答案,只有伦理的问题。”伦理准则不是一个被束之高阁,偶尔拿出来掸掸灰尘,然后继续被遗忘的事物。伦理准则应当是一剂强劲的疫苗,将其渗透到组织中每一个成员的日常行为中,通过定期对组织的伦理价值观进行检查、完善,确保组织的日常运营中都能体现这些价值观,确保筹资工作者永远不会忘记什么是“正确的事情”,唯此方能促进大学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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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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