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协同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1-12-24 08:40文_魏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11期
关键词:存量共同富裕差距

文_魏 众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范丽君)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动共同富裕,并就共同富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包括“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共同富裕的内涵和要求,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通过对收入分配秩序进行整顿,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一、推动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收入分配领域来看,通过增量改革可以保证各个利益群体收入不减少,在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同时实现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所以多年来,我们通过动态增量调整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2009年达到高峰以后有所回落,区域、城乡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已呈现一定的缩小趋势。但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在较高位反复,区域、城乡间收入分配差距也还比较明显。此外,行业间收入差距还较大,且未出现缩小的趋势。也就是说,尽管每个群体的收入都有所增加,但高收入群体收入增加得更快,收入差距因此而扩大,收入分配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显示出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适当调整策略,在增量的动态调整中做到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侧重,则收入分配状况可以实现向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方向转化,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对于经济增长有着特殊的经济学含义:通常情况下,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往往更强,高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相对较弱,而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由于收入相对平均,会提升整个社会的总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畅通国内大循环,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有重大意义。在目前阶段,在宏观层面上需要考虑如何让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向居民倾斜,在微观层面上则需要考虑如何在规模性收入分配中尽可能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在共同富裕问题上,另外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是财产差距。富裕就其实质而言,主要衡量标准是财产数量而非收入。收入是流量概念,而财富是存量概念。共同富裕意味着财富的提升和财富拥有不平等的缩小。收入的增加可以提高储蓄,储蓄的增长又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因此,收入差距扩大往往会导致财富不平等程度的提高,这是谈及共同富裕时首先考虑收入差距的原因。然而,财富与收入之间毕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资产价值的变化同样会带来财富差距的变化。因此,调节资产分配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差距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对收入流量的调节以及对财富存量的调节。因此,实现共同富裕首先应通过调整收入形成和调节机制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次则是通过对财富存量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以实现对财富分配的调节。

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中央财经委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二、推动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

在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中,城乡、区域和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是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因此,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在缩小区域、城乡、行业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下功夫。在未来,可考虑通过产业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收入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调节政策,以及以财产为征收对象的特定税种等的协同来实现。

其一,调整产业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指明了路径。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在缩小区域、城乡、行业间收入和财产差距的基础上,以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战略导向,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核心政策目标,即建立完备且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以及缩小区域、城乡、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且应尽可能将它们统一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上。区域、城乡、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是各区域、各要素参与经济活动获得分配的结果,这意味着区域、城乡、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内生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中。要兼顾两个方面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如何在建立完备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同时,实现缩小区域、城乡、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在现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下,优化产业结构、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都是高质量发展对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的要求,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助于改善东中西部产业空间布局,也有助于中西部居民收入来源的增加,进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以缩小地区间国民收入和居民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

其二,完善初次分配政策,壮大中等收入群体。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体体量还比较大,占全部人口的60%以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目前实现共同富裕的短板。其主要原因在于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群体收入及增速都偏低,直接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通过调整收入形成机制和使收入分配调节机制起作用,再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方略,将有助于合理控制初始分配差距,形成覆盖面更广、占比更高的中等收入群体。这样一来,既有利于改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又有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望,进而夯实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完善初次分配政策还有助于规范分配秩序,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建立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让稳定性收入成为收入的主体,形成对收入的稳定预期,减少谨慎性储蓄对消费的影响,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对消费的提振;另一方面,整顿非法、非正常收入,共同富裕鼓励诚实劳动和创新创业,但致富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章纳税,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偷漏税行为等的监管,形成公平税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劳动就业和劳动收入形成的初次分配中应体现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一个公平的收入形成机制,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有利的,从而对于效率的提升有正向的激励作用。如此,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仍能相当程度上保证其对创新和效率的激励作用。

其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再分配力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无论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具有兜底特征的低收入保障制度,还是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征收,都对控制乃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而以基本医疗服务和义务教育为代表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公平及阻断收入代际传递的作用。应该说,与全球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和制度体系算是比较完备的,但调节手段和调节力度方面仍有欠缺、目标瞄准性还不强。故而在不久的将来,原有的再分配调节制度体系预计仍会大致保持平稳,但主要会在政策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和社会救助等目标瞄准方面有所改进。

在再分配的转移支付过程中,应遵循水平公平原则和垂直公平原则。再分配过程中的水平公平原则是指同样收入水平的人,获得的公共转移支付和补贴应该是大体一致的;垂直公平指补贴以后不会改变接受补贴者和未接受补贴者之间的收入排序,比如将贫困人口收入通过补贴超过非贫困人口收入,是不符合垂直公平原则的。税负公平也是这个道理。如此,既让人民群众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又不过分损失效率,兼顾效率和公平。

其四,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第三次分配,是指在第二次分配结束后,个人或者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公益慈善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它是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弥补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某些不足,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扶危助困的优良传统。一方面,应继承和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慈善是高尚事业的共识,形成慈善光荣的舆论氛围,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在有意愿、有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另一方面,要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创造更为优越的环境,结合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配套激励政策。

其五,完善针对存量指标财富差距的调节手段。虽然遗产税和房地产税目前尚未征收,但民众对此格外关注,担心自己辛苦积攒的财产会被高额征税,这是普通民众的正常心态。实际上,无论是从国际通行做法还是我国的试点情况来看,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主要针对高资本存量和高财富存量人群。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快速增长,我国也开始出现一个高资本存量和高财富存量的群体,使我国居民财富差距快速扩大。而截至目前,对于这一群体仍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全社会对这种现象极为关注,并出现“躺赢”等流行词语。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容易造成社会阶层固化,对于那些辛勤劳动的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对比国际通行税种,我国在资本和财富存量调节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所以遗产税和房地产税等针对存量的调节手段有可能择机出台。不过,针对存量进行调节的税种大多起付线较高,对于那些资本和财富存量不高的家庭,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对他们的影响应该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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