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分析

2021-12-24 04:34黄丽江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19期
关键词:权属山林纠纷

黄丽江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广西 贺州 542899)

1.引言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司法作为追求正义的最后保障,往往有着滞后性与事后性。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下,追求更快速地山林权属解决方案和调处可以从广角视域来接近正义成为定纷止争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的调撤结案的数量基本占比不断上升。这彰显着,在数值的背后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方式、资源配置以及执行效果仍存在问题。本文以纠纷解决的视角,结合近年来的有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切入。

2.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中存在的问题

2.1 忽视经济发展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事物不断被纳入市场经济中的发展中,山林权属在国家、社会、私人三者间的确权纠纷矛盾逐渐显现。其中调处不利,除却调解素养的能力高低以外,还需要考虑到经济的发展规律,将此前市场经验总结,明确当前山林权属调解对于定纷止争具有重要作用。城镇化发展迅速加快,城市布局变化加大,并且城市的生产和发展在现代意义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城镇化的发展和山林权属的纠纷问题日益凸显。经济发展背景对于山林纠纷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将经济发展背景调查清楚,对于山林纠纷权属问题的解决有高效的促进作用。

2.2 救济手段有限

2.2.1 主体方面

近五年拉萨的GDP分别为389.46、424.95、479.16、528、617.89(单位:亿元)。经济指数的不断攀升,致使涉及利益的主体趋向多元,贫富差进一步拉大。这就导致富者更富,贫者更贫。加之在部分地区受限于地理位置,法院只能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县区设立,在此些地方出现的山林权属问题,偏居的人们进出一趟需要的时间成本远大于不诉。也就有富者更自由也更多地求助多元纠纷解决,无限接近正义;而贫者则可能因为诉讼成本等问题的考量选择不进入法院,不选择维护正义。山林纠纷这个问题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以及城镇化的迅猛和山林现有权属的问题长期存在的,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经济手段十分有限等原因导致调解山林纠纷的问题日益严重,政府主体难以有限解决现有已经存在的山林纠纷和未来将会发生的一系列问题,这在宏观层面上导致了社会人员在面临着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时候,难以找到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来维护自身权利。因而难以帮助社会活动主体确认所属权益和相关的利益问题,而司法变更权也难以有效行使。

2.2.2 方式方面

2016 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人民调解全覆盖。由于部分地区本身处在宗教中心,其宗教气息颇为浓厚。人民调解的全覆盖一方面表明现代化法治的完善,另一方面却也容易助长一部分人的“轻诉讼解决”纠纷。一部分原因是贫富差距加大,贫者考虑路途、成本、时间等原因而选择不进入法院,再是因为部分地区尚处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阶段,长期以来,厌讼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诉讼效率低,执行难的问题使得司法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2.2.3 资源配置方面

调解组织中,为了平衡设施资源配置,不断投入物力人力。然而,正是因为调解人员的需求量扩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以便民警务站为例,所需的警力剧增,为了招到人甚至不惜降低入警的门槛;另外社会调解组织每年都进行两到三次的专业技能培训,警务站的警员们得不到及时的业务培训,只能不断地“啃老本”;警务站工作内容单一,警员们很容易坐井观天,消磨警务技能;警务站内警员的职能缺乏明确细化的操作流程,职能定位不明导致警员不能妥善安排自己的职业规划。

2.2.4 效果方面

合意达成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法规。在山林权属划分这个层面上来看,划分主体属于政府主体,政府完成山林权属划分之后,由于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导致了山林权属划分出现失效或是不如以往那般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属划分。这就导致了政府部门在相关的产业层面上失去公信力,这也像是在政府划分层面上断绝了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在这个要求下,国家法就与习惯法产生了冲突,毫无疑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最终的合意结果必须要顺从国家法。然而不是每一位纠纷主体都能够理解到法律知识,再加上纷繁复杂法律制度极大可能会远远超过其所能掌握的范围,此时采取和稀泥式的调解无异于敷衍,这就必然带来一方甚至多方纠纷主体对调解方的不满意。这就大大削减了调解的作用。

3.山林权确权的解决措施

3.1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山林权确权案件中司法介入是纠纷处理最后的方式,也是最不可替代的方式。山林权属纠纷调解过程当中,就各种各类的问题纠纷,要做好以下两处衔接:

3.1.1 衔接好诉讼与和解

当事人可以在提起山林权确属案件后、审判结束前的任意阶段基于自愿进行和解。且和解协议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都应当被法院允许。而作为第三方的法院需始终摆正自己是个中立第三方的立场,不能强制和解或是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和解撤诉要求。

3.1.2 衔接好诉讼与调解

山林权确权案件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得到法院承认的。故而,诉讼和调解间的关系,即调解是诉讼的前奏,在调解难以进行时,则有诉讼补位。

综上,以司法介入为核心,多种配套机制相辅形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建制的基础条件。

3.2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司法所主要引领发展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桥梁是调解。而在这其中就需要一个既能与司法机关对话又要面向社会传递信息的机构。这就当属司法所。司法所是司法机关设立在基层的派出机构,其以传声筒的方式指引调解组织的设立,又以指导的形式参与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据此有以下几点:

3.2.1 建立纠纷利益引导机制

山林权确权案件纠纷的背后是利益有所牵扯。而这些利益均在个体、集体、国家之间的交往中产生。无论是哪一关系,首先需要党委、政府的正确的价值导向、积极的舆论引导,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意识问题是极度敏感的问题,容不得一点点的偏差。其次是调解组织间要调节好内部的良性互动与有机结合。忌讳出现分工不明互相推诿的情况。这些不仅需要政府在思想上进行宏观调控,需要司法所在政府与社会调解组织间明确传达信息派分任务,更需要社会调解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做出侧重抉择以便特点鲜明的接收处理案件。

3.2.2 建立纠纷示警制度

一个好的机制不只是在事后能够及时接盘,快速处理,还要能起到数据分析提示预警的功能。拉萨市是民族聚居区,民族关系问题是重要问题,预防民间小纠纷衍生成为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性事件也是重要工作之一。

同时,要做到尊重历史及历史运作规律,要注意历史和现实的统一性,并且注重历史事实。对历史的尊重,要做的就是对造成非议的历史采取全方位的客观研究,能不能依据,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联系现实:指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做事时要考虑到现实中的影响,尤其是处理完争议的事后效率,一切都要从能否对山林土地科学有效的利用、能否促进林业的稳步前进等多方面考虑。

同时,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过程当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思想工作和解决时间的问题的统一性,因为在解决工作过程当中,思想工作在这一方面是占比比较重的。特别是在处理农民山林权属问题的过程当中,领导干部一定要做通农民群体的思想工作,在确定山林权属问题之后,做的思想工作也要从农民的实际问题当中来寻求解决方案。

4.结语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司法作为追求正义的最后保障,不断得到人们认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应用在山林权确权问题中却也更值得得到学界乃至社会的探讨。在山林占有权这一方面,政府主体要注意保证合理安排。这不仅能够弥补司法的不足,也能够将山林权的确权问题更加明确,以更适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彻底实现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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