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1-12-24 07:55白江平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22期
关键词:林业部门林权经营权

白江平

(云南省元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 玉溪 653300)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主要问题包括: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重视程度不高、关于林业管理经营政策矛盾突出、不同层级业务系统对接困难与档案资料移交进度迟缓等。应对上述问题的首要方法,应重视淡化政策矛盾、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机制,打造实时数据管理平台,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模式改革。

1.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典型问题

1.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重视程度不高。根据财政部与发改委最新颁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家庭承包用于林业种植的土地申请可免收登记费用,同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量远小于房产登记数量。因此,部分地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待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工作认识态度存有偏差,时至今日很少与当地林业部门开展对接工作;一些基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错误理解有关登记政策,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混为一谈,认定需在五年过渡期期满后开展林权登记工作。由于政府相关职权部门人员规划布局调整,林权登记专属工作人员过少,致使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产生林权登记工作开展困难等难题。

1.2 档案与信息数据移交进度迟缓。纸质档案作为林业部门前期审核时重要凭据,纸质档案移交管理不善、整理保存职权不明确,将严重影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进程。部分地区虽拥有相应的电子数据,但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缺乏对待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及时对林权电子数据开展整理利用工作;一些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林权登记情况后宣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精准度不高、产权纠纷频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敢贸然使用相关数据信息。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妥善利用林权不动产原始登记数据,令后续林业交易审核毫无意义;进而导致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管理产生两套迥然不同的数据,难以在未来工作中与实际林权归属准确对应,埋下更多林权纠纷隐患。

1.3 专用业务系统对接困难。以云南省玉溪市林权管理系统对接问题为例:玉溪市林权管理系统运作模式为一对九,即一市对接下属九个区或市。全市林权登记数据库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建设,下属区县通过登录林业部门专用网站,开展管辖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玉溪市林权管理系统运营模式实际核心内容,在投入使用过程中,不同职权层级专属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成为阻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玉溪市林权类不动产数据体量大,又无相关经费对数据进行整合,只能受理一宗整合一宗,无法及时共享数据库。致使此类问题严重影响林业数据分享使用的时效性,为林权查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4 突出的政策矛盾。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主要政策矛盾集中体现于。

1.4.1 相关政策关系复杂。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林地所有权归属农村土地所有权,而将林地使用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承包经营权又细化为林地使用权,政策制定令林权归属与保障关系复杂,无法简洁明了地明确相关权益保障,使林权相应政策矛盾激化。

1.4.2 林权登记范围不明确。依据我国林业部门“三权分置”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地承包与林权流转工作的相关要求,在林权转让流转过程中签订合同时,有关约束条款涉及权利是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及所有权,仅明确保留承包林农的承包权益。即依照既定规定保护国土资源的原则,只允许林地的经营权与使用权,以及林地出产的林木使用权与所有权用于权利流转,与传统意义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存有差异,林权登记范围不够清晰明朗。

1.5 林权抵押审核工作不到位。林权抵押工作隶属于林权流转,是林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工作形式。可供林业部门审核的林业抵押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林、薪炭林、材林等林地使用权与产出林木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林业部门需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前,针对林权抵押开展审核工作,满足抵押贷款条件方可批复后续抵押贷款事项。由于目前基层区县有关部门衔接问题,致使林权抵押审批工作职权不明确、相应工作开展不到位;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执行规定、操作规范中,缺少清晰、细致的关于当地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解释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找到明确规定,为业务人员带来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工作风险。

1.6 林权权籍调查单位少,调查费用高。玉溪市林权制度改革时,林权权属勘查均由林业系统抽调相关技术员开展,林权权籍调查都由林业部门技术员操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划归自然资源局后,部分县区林业部门不参与权籍调查,而具有林权类权籍调查资质的单位又少,且调查费用高,给部分林农林地的首次、分割等登记带来困难。

2.应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2.1 加强各级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的力度。不同层级的林业管理部门应秉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加强团结互助、相互配合、统筹兼顾的工作理念;一切以方便群众办事、维护当地生态平衡为服务宗旨,确保基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与质量稳中有升。积极开办专业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各级业务人员学习最新政策变化与法律法规;协助有关工作人员实时掌握林权不动产登记最新动态,保障办理林权登记的业务人员及时按照工作规范,调整工作方法与具体事项。确保基层林业部门负责的林权流转与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权利等,与不动产登记事项一一对应,最大限度缩小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出错空间。

2.2 完善档案资料查询互通机制。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资料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因素,不同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同林业管理部门,共同研讨制定林权类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互通方案,最大程度保障档案资料管理的安全性、准确性,进而实现帮助后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增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与质量。以玉溪市档案管理移交问题为例,市级以下各区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纸质档案资料的移交方案。保障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完整、有序移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针对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纸质档案,有关部门先行移交电子档案、矢量化档案与影像化档案、数据信息等,多部门联手建立林权纸质档案查询互通管理模式。凭借现代化信息技术,如扫描、复制传真、查档和纸质调档等档案共享手段,有力保证林权确认、审核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打通信息数据通道。构造畅通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打通信息数据共享通道,是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滞后、闭塞的主要手段。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共享渠道中数据信息的实时变化,及时根据政策更迭调整工作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违规操作的风险。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管理信息平台对接,构建信息数据渠道互通关系,通过数据抄送、交换接口、打造中间数据库等方式,令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审核确认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登记信息相互对应,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牵涉的林权登记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快捷性。基层县区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暂时未接入市级或更高级别的林业管理信息平台,可使用纸质函等通讯方式,通过同级别有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互通管理。

2.4 使用合理的管理手段淡化政策矛盾。依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实际开展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时,需要遵循已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核心内容与政策规定结合的方式,将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对应,此种对应方式划归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型;将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相对应,上述对应方式划归于林地使用权转移类型。需要在实际登记申请和证书上,标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林权类目。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林权首次登记时,需核实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展情况之后开展登记,该项权利登记工序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初次登记。

3.结语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管理问题,关乎我国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质量,是一项兼具重要性与严肃性、执行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基于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致力于推进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改革进程。有效应对在处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有关政策复杂不明引发的错误操作问题,有效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其它次生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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