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之法律效力初探

2021-12-26 01:22唐玉前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27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田间纠纷

唐玉前

(广西扶绥县种子管理站,广西 扶绥 532199)

目前,针对市场当中出现的假冒伪劣种子问题,各级有关部门加强全面监督和管理,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种子问题不断降低,农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得到了保障。但仍有一些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问题发生,需要通过田间现场鉴定方法,有效解决相关纠纷。相关鉴定部门一方面需要提高田间现场鉴定工作质量,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保证鉴定工作的法律效力。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1.1 类型

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影响因素,具体包括肥料、水分、温度以及湿度等。因此,因其种子质量纠纷问题的原因也十分复杂,可能是外部因素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内部因素所引起。常见的种子纠纷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由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商家买回种子进行催芽处理后,发现发芽率较低,而且在田间存在明显的参差不齐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作物产量。一旦购买到假种子,在发芽和果实等方面会存在明显差异,并会降低农作物的实际产量和质量。

其次,由于气候因素引起的纠纷。由于全国各地不同地区每年的气候情况并不稳定,例如出现多雨水、干旱以及低温等天气状况,这会使幼苗由于天气因素而出现减产或死亡等情况。

再次,由于人为管理不当引起的纠纷。农民在实际种植过程中,由于考虑问题不够全面,进而导致田间管理过程存在漏洞,例如播种时对种子种植过深,将会对种子正常发芽产生影响。在打农药时如果操作不当,用药方法不够正确,同样会导致植物生长受到影响,严重情况下甚至导致植物死亡,进而使得植物生长率降低,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最后,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在种植农作物时,病虫害突然爆发,或是感染相关病毒等,都会影响到农作物的实际产量和质量。

1.2 特点

农作物种子纠纷问题具体是指,相关购买方、使用方在购买和使用种子期间与种子经营方之间,由于相关责任者和权益等问题所引发的争议。种子纠纷案件的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影响面相对较大。当有种子纠纷案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会对几户到几十户农民产生影响,甚至还会对外省购买者造成相应影响。其次,直接性损失相对较大。种子属于特殊商品范畴,可以实现几何级数增值,例如,一类种子可以有几百粒种子产生。因此,当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将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再次,主体多元特点。在种子质量纠纷问题发生后,案件主体具体包括使用人、经营人以及生产人等。最后,政治风险。当种子纠纷问题十分严重时,相关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受到影响,会采取组织上访等方式维权。而当双方的法治观念都比较缺乏时,将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相关鉴定人员在具体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时,需要确保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法治观念。

2.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工作程序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具体是指,在种植后农作物由于种子质量、环境气候以及种植技术等因素,进而导致农作物幼苗生长情况、作物质量以及产量等受到相应的影响,种子购买方和经营方针对事故的产生原因以及损害程度等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需要开展具体的现场鉴定工作,从而对事故产生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等进行确定。田间现场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鉴定申请提出。如果想要鉴定种子质量,相关人员需要到农业行政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具体的鉴定申请。此申请可由卖家或买家提出,也可由相关监管机构提出,对种子质量进行现场鉴定。

其次,审查。由相关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审查工作。当与审查要求相符合后,则可以进行具体的现场鉴定工作。但如果由于技术水平限制、非种子质量引起、错过最佳鉴定时间等,则无法开展种子质量现场鉴定。

再次,组织专家鉴定组。农作物种植环境具有开放性,因此在具体生长过程中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带来的影响。对此,对种子质量纠纷问题,需要从专业角度有效开展分析,这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具体而言,相关鉴定人员一方面需要掌握充足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因此,相关种子管理机构需要筛选专家鉴定组,具体包括一名组长和数名组员。

第四,现场鉴定。在具体开展现场鉴定工作之前,需要确保申请人到场,并充分配合专家提问和工作开展。在开展具体鉴定工作时,需要秉持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制作鉴定书。在田间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作物的实际生长环境,并明确田间管理情况,对同一品种种子其他批次以及在其他田间的实际生长情况进行了解,同时还应对地块地力水平进行明确。

最后,现场交鉴定书。相关鉴定人员在完成种子质量现场鉴定工作后,需要制作鉴定书,并上交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则需要在5天内,将鉴定书交给具体的申请人。鉴定书内容具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鉴定时间、鉴定目的、鉴定要求、鉴定人员以及结论等。

3.各方责任

3.1 种子使用者的责任

在农作物的实际生长和发育过程当中,外界环境因素、病虫害问题以及栽培技术措施不够完善等都可能会对农作物产生危害,进而给农业生产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定量和定性造成的损失,与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自身利益具有紧密联系。对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具体的现场鉴定工作,从而对损失原因以及程度进行有效鉴定,并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唯一法定依据。但在对种子的质量纠纷案进行处理时,会有以下情况出现:首先,相关机构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专家鉴定组进行组织和开展鉴定工作;其次,需鉴定的农作物早已灭失,或者错过了最佳鉴定期。在此情况下,相关种子使用者需要承担不能举证这一不良法律后果。

3.2 鉴定组织机构的责任

《鉴定办法》明确规定,鉴定小组组织机构为种子管理机构,因此相关机构需要承担自身职责。首先,种子管理机构需要受理鉴定申请,并调查涉案种子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对涉案农作物的具体数量、面积、品种、播种位置等进行核实,同时还要与种子经营者对以上内容进行协调认可。其次,相关管理机构需要按照具体规定对专家鉴定组进行组织,并保证专家身份与相关要求相符合,从而为鉴定工作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3.3 专家鉴定组的责任

专家鉴定小组在具体开展鉴定工作时,需要有效保证相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公正性,同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产生损失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种子质量、病虫害、不良栽培技术以及灾害性气候等原因和损失结果间的关联性进行判定,最后对事故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明确。

3.4 不合适的鉴定意见表述

在实际开展鉴定工作时,不合适的鉴定意见表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相关专家根据田间植株表现,对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其次,在对品种进行认定时,没有严格经过审定,因此不适合在本地进行种植。最后,经过鉴定后认定品种为假、劣种子。导致此类情况出现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需要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来确定品种审定以及适宜种植区域,因此鉴定组自身无权进行确定,应该将表述改为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受到何种气候所造成的危害。第二,种子检验机构可对假劣种子判定的这一行政权力进行行使,而鉴定组并无相关权利进行鉴定。除此之外,在确定农作物品质以及产量的具体损失程度时,需要结合测产验收办法进行明确,而且在相关鉴定结论当中不能对利益损失数额进行直接判定,而需要经过价格鉴定来进一步确定具体数额损失。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律效力分析

4.1 从理论角度研究田间现场鉴定

4.1 .1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该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授权农业部制定的,它是《种子法》在种子检验方面的一种补充和细化。

4.1 .2 立法精神

根据《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现场鉴定主要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之后,由于种子质量、气候、栽培等原因,而导致植株生长、田间出苗以及作物产量等受到相应影响,未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问题而开展的一项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对事故产生原因进行明确,确定具体的损失程度,从而使种子质量纠纷问题得到解决。

4.2 从技术角度研究田间现场鉴定

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田间现场鉴定条件十分严格,具体需要满足以下几点。首先,相关鉴定地块作物应处于典型性状表现期。其次,现场鉴定工作需要采用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方式,对质量问题起因进行判定,因此需要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最后,种子质量纠纷需要具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和规定,或者需要有具体的合同约定要求。除此之外,植物新品种还应具有一致性、特异性以及稳定性等特点,其中特异性要求该品种能够与其他品种相区别,这也是鉴定种子真假的重要基础。在开展相关现场鉴定工作时,当农作物处于典型性状表现期,则可以充分展示出品种特异性。因此在典型性状表现期开展鉴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要求。

4.3 从种子执法实践角度研究田间现场鉴定

我国施行《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且经过长时间的执法实践后,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而从种子执法实践角度,对田间现场鉴定进行分析,其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取证容易。田间现场鉴定工作不需要进行共同抽样或封样,而是直接结合现场田块作物表现开展鉴定工作,方便农民群众维权。

其次,可以使种子质量纠纷问题得到快速解决。对于田间现场鉴定工作而言,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具体是由于作业典型性状表现时间往往相对较短。而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可以快速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从而使相关纠纷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和种子执法具有密切联系。为了方便农民获得具体的损失赔偿,因此会由种子执法人员受理具体的田间现场鉴定申请,并联系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同时种子执法人员还会进行调解工作,确保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的注意事项

5.1 对鉴定人员依法授权

申请人在提出鉴定申请时,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来接受申请,并对机构内部的鉴定人员进行依法授权,使其可以根据申请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从而保证鉴定工作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

5.2 详细了解情况

工作人员在具体接受申请书前,需要详细了解农作物的实际情况,具体包括农作物现状、种类以及出现的问题等,从而避免由于对情况不够了解而导致鉴定工作终止,减少资源浪费现象。相关工作人员应提前到现场进行勘察,以此来进一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3 相关鉴定机构要合法、科学

在相关检查机构组织和开展鉴定工作时,应对机构成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提升,有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从而使机构成员对鉴定方法和专业知识进行学习与掌握,进一步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5.4 鉴定方法

在现场开展鉴定工作时,可采用排除法与对照比较法。首先,对照比较法主要对比好质量种子数据与质量较差种子数据,并从中找出具体的差距。其次,排除法需要一一列出影响植物生长的相关因素,并逐个进行排除,从而明确影响植物生长的具体因素。

5.5 防止外界干扰

在开展现场鉴定工作时,应禁止任何人员干扰鉴定工作。如有破坏现场秩序的人员,需要依据情节严重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5.6 鉴定书出现疑问的情况

一旦相关申请人对鉴定书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的15日后,再次向相关种子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同时还需要对申请理由进行详细讲述。而相关种子管理机构则可结合申诉人理由,对是否再次开展鉴定工作进行判断,但相关申请人需要注意,其只有一次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开展鉴定工作,从而使种子质量纠纷得到解决,此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从而保证现场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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