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江宽轮案”之回顾

2021-12-28 05:50张嘉玮
兰台世界 2021年8期
关键词:开庭招商局法庭

张嘉玮

1918 年4 月,本已下野的段祺瑞在得到日本及东北奉系军阀的支持以后,重新就任内阁总理。为了贯彻“武力统一”的方针,亲自南下武汉犒军。4 月25 日,在汉口会见两湖将领后,段祺瑞于当晚乘坐楚泰舰沿江东下,赶赴南京,其护卫队乘坐楚材舰随行。当晚,江面雾气朦胧,行船多有不便。约在晚八点十五分左右,楚材舰与满载乘客的招商局轮船江宽号在谌家矶附近相遇,将其拦腰撞翻,顺流漂下后沉没。事后,楚材舰因船头受损,担心有沉船的危险,遂驶向岸边码头。据统计,江宽号上约有乘客500 人,包括3 名外籍乘客,另有华洋各船员180 名,船沉没之后约有325 人得救,各社会团体在事后打捞尸体280 具,75 人下落不明①。可谓是近代中国航业史上最大之船难。

长期以来,民国这一重大交通事件并未引起学者的关注,由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于1931 年编订的《交通史航政编》,收录了招商局与政府各部在处理此案时的往来通信[1]。1933 年,李孤帆在其著作《招商局三大案》第十一章以几百字的篇幅介绍了这一事件,因作者当时并无资料,未能详细叙述[2]。目前,史学界对此案件的相关论述极少,一般在述及段祺瑞时,多将这一事件作为段祺瑞的军阀暴行、不恤人命的有力证据之一。胡学俊在《〈申报〉视野下的“江宽轮”事件研究》中,主要论述了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的救援活动,这些组织同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范畴,对政府权力具有舆论监督和集体约束性作用。长达两年的审判过程,暴露出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显示出北洋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3]。《段祺瑞护卫舰撞沉“江宽”号轮船案——民国时期长江湖北段发生的最惨重水上事故》一文则认为,政府有意在此案件中拖延时间,在消耗掉社会关注度之后,使得此案件不了了之。时过境迁,这一案件也逐渐湮没在历史长河之中,几乎不为人所关注。当时,《申报》《大公报》《益世报》等报刊也对这一事件有所报道,其中《申报》更是对此事件持续追踪,对该案的近30 次庭审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报道,为我们揭开这段往事留下了珍贵的线索。因此,本文拟以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该案件的解决过程,从政府、司法及舆论的角度对该案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案发后各方面之动态

两船相撞之后,最先发现情况的政府人员应该是在不远处楚泰舰上的段祺瑞,但段本人并没有对此事作出回应。楚泰舰“停待约20 分钟,适见楚材不能随行,始鼓轮直接下驶,一若毫无所睹者”[4]。段手下大将徐树铮在当晚以“飞飞急”开头,致电各省督军,在说明段祺瑞无恙后,要求江西督军陈光远“酌派托实卫队若干,随楚泰舰保卫赴苏”[5]117。原因在于皖系要人怀疑江宽轮上潜伏有间谍,意图对段不利,因此段顾不得搭救难民,而径直东下离开现场。据传,两船相撞之时楚材舰上之护卫队朝遇难乘客开枪射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愤慨。湖北督军王占元当即下令将楚材舰管带赵进锐及领港曾汉亭交由陆军审判处看管,并电请大总统下令按照海军审判条例秉公审理。对于遭受重创的楚材舰,则令俟将来审诉告结之后方得修理,以备作为将来被告之证据。

上海招商局在事发后立即派出董事傅莜庵赶赴汉口调查情况,并致电交通部说明情况,指出“楚材行驶无方,撞沉江宽后并放枪拒绝逃生人等”,并提出“江宽时值估本一百二十万元,抚恤赔偿为费不资,惟有仰求即将船本先赐拨发,恤偿等款查明呈请,以慰商情而恤民命”[1]1312的要求。交通部则认为,楚材舰归湖北省管辖,江宽号为商船,应按照普通两船相撞情形办理,曲在何轮,即由何轮负责。此外,该部表示湖北方面已派熟习驾驶军舰人员会同详查此事。这一答复显然不能使招商局满意,认为“鄂省处于被告地方,且系派送总理要差,鄂省官厅人员即为中央特派,其调查报告岂能征信于人”,要求“将楚材舰长以下全船人员等克日委员带同来沪,由上海官商两界华洋人员公举正人先开谈判,如不能决,再组织特别法庭,以符法律解决办法”[1]1314。其局长杨士琦四处宣扬要亲赴北京交涉赔偿。一些记者因担心“某巨公”(段祺瑞)不肯承认自己之过,为招商局呐喊助威,以求能够获得赔偿,但杨始终没有进京交涉。《益世报》评论说,杨士琦“明知贸然来京亦不过跋涉徒劳,表面上决不能取得何种之利,然犹大张其词,郑重其事,必欲面晤某公以较论此事之曲直者,其意固别有在耳”[6]。可见招商局最初企图绕开审判流程,直接要求赔偿,以便将此案私了,在遭到交通部拒绝之后,才转而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尽可能去发动社会舆论。

招商局为此事在一月内曾四次致电大总统冯国璋,但冯对于此事件的回应显得极为迟钝。原因在于,冯在就任总统后,旋即与段祺瑞陷入新的府院之争中,此次段祺瑞复任总理,是在皖系占据优势下,冯不得已请其复任的,因此总统冯国璋不好立即表态。北京政府不表态则使得舆论不断发酵,一开始各报刊纷纷表达对遇难者的同情,随后便将矛头指向了段祺瑞及其“武力统一”政策,如《益世报》评论道:“闻江宽仓促撞沉,搭客之被难者竟达五百余人之多,此五百余人之生命果因何人而死,果为何事而死,不知主战到底之段总理以及仰承旨意之人,睹此惨状,怦然心动否?”[7]甚至有政客直接将此案件解读为段氏策划的对反对者的谋杀,如王天纵在劝段祺瑞悔祸电中提到:“先生暗派心腹,探知二督(江苏督军李纯、江西督军陈光远)乘江宽轮西上,先生转令兵轮相遇撞击,不料二督均派代表,幸而未中奸计。”[8]193尽管段祺瑞在事后自愿捐出一千元作为遇难者之抚恤,但数额如此微薄,足令人感到失望,而此案也成为其无法摆脱之阴影。

在此情况下,大总统迟至5 月15 日才发布命令:“所有肇事失慎原因亟应彻查究办……著由海军部组织军法会审,传集证人研讯明确,按律拟办。”[9]海军部亦颇感为难,认为此案双方“核与海军会审均不甚吻合,惟此案因江海水道关系,归本部管辖,审判应按照海军所适用之航律办理”[2]1324。按照审判官的理解,大总统此令中“而最重要之调查是在大总统命令内有溺毙多命之论,欲就此调查之后定一种保安之方略,使将来航行得安稳、航业得保障、行旅亦得安全,以之预防而改善也”[10],但其更重要的目的恐怕是要肃清舆论以维护政府的体面。对于这一解决方案,招商局表示明确反对,其理由为“海军审判限于军人,公司商轮乃亦勒令归案,以普通商轮而归特别裁判,法令无据,闻所未闻”[11]。有记者评论道:“商民这不欲由海军部特别审判而欲在沪令组机关者,正恐政府审判之不公平耳,政府果不存心偏袒,则宜允许其请以略平愤愤之群情,何尚不及此耶?”[12]但政府并未对审判方式作出改变。在外国方面,因江宽号遇难时搭载英国籍乘客3 人,因而英国领事要求聘请外国航务专家列席审判,但北京政府则表示,在开审之时可由审判官聘请航务专家帮同办理,但不能参与审判。在一切布置就绪后,通告招商局与湖北省政府本案将于10月4 日在上海高昌庙海军司令部开庭。随后,招商局以审理之相关手续尚未完备为由申请将开庭日期延至10月7 日,距离案发时间已过了5 月有余。

此案中,招商局及遇难者家属作为原告,其诉求为赔偿损失,并未以刑事告诉人资格起诉,此案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受理,但大总统下令由海军部组织特别法庭,虽足以表明政府对此案件之重视,但也使得此案的性质由私诉案变为了公诉案。此外,被告一方为楚材军舰,由海军部组织特别法庭,难免偏袒之嫌疑。因此,此次海军会审法庭在一开始便注定不能使各方面信服。

二、审判流程之回顾

开庭当天,由蓝建枢担任主审,另有海军军法官四人担任陪审。原告方为招商局及遇难家属,由总商会为遇难家属聘请的美籍律师佑尼干及招商局聘请的律师哈华托和古柏出庭。被告方为海军部及楚材舰所属的湖北省政府,分别由外籍律师毕士华、穆安素出庭。此外,又有交通部特派员萨柚荪及海军部理事郑宝菁作为监督,外国方面由英、法、美等国驻上海领事到庭听审。因原被告双方都要求对方赔偿己方损失,且对于应担负的责任问题各执一词,法庭决定先划定双方责任再解决赔偿问题。此次开庭还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各方证据非经法庭依法讯问,不得资为判决”。随后,招商局代表律师佑尼干以手续并未完备为由请求延期一星期开庭,得到审判官许可。随后,该法庭又连续开庭三次。第四次庭后,招商局以“本会审处此案颇有偏颇被告之意,办法似欠公允”[13]为由反对继续审理。审判长沈寿堃当即宣告应由原告及代表将反对审理理由呈送高等法庭,本庭暂时闭庭,等待中央答复。

闭庭之后,沈寿堃表示:“此案正在询问证人,法庭上尚未宣示裁判之基础,何由知其偏袒?”[14]法庭四位陪审官联衔表示:“此次法庭,外人咸就范围,领事侧坐旁听,此为通商以来空前之创举,皆因海军素来名誉足以折服外人,将来收回治外法权即基于此,稍知爱国者,方维持扬誉之不暇,何敢稍存偏颇之心?”[1]1325随后,湖北督军王占元致电中央,认为此案“业经法庭裁判,秉公判决,乃招商局及其董事会律师等有意偏袒,无理要求,务请迅电驳斥,按法判决以清积案”[15]。最后,政府对此发出回应,认为招商局反对理由不甚充分,应予驳回,并应请定于11 月18 日重新开庭。

在审判续开当日,招商局再次借故不到,导致庭审一再延期。被告律师穆安素提出:“设原告律师与证人于下次仍不到庭,惟有要求堂上以法定手续办理。”[16]这一要求虽得到了审判长的认可,但开庭日期一再延后。到12 月18 日,湖北代表律师提出:“堂上屡次定期讯理,奈招商局方面依然未到,实为藐视公堂,设不督促审讯,各方面多数未便,且鄂省曾经提出反诉,请求反赔问题,亦须询问楚材人证方有头绪,设如招商局始终不到,万无案牍中断,所以敝律师要求堂上单方审讯楚材方面一干人证,俾明事实,请为决定。”[17]审判长也明确表示:“现在最关键讯问江宽船与楚材舰之当时碰撞情形,俾分曲直……但以各方关系,碍难任彼延宕,惟有再展一星期,如江宽方面人证再不到庭,准以先行讯问楚材方面人证,将来讯结下判,依据前数次江宽方面到庭之四证人供词核断,此系江宽方面自己抛弃权力与人……”[18]最终,此案直到1919 年1 月23 日才得以正式开庭,相对于政府所定开庭日期又拖延了一个月。

在开庭时,湖北代表律师穆安素又提出该省代表不及到庭且曾提出反求赔偿问题,故请求延期审理。审判长沈寿堃则认为,此案之主旨现已改变趋向,先决公诉问题,“法庭急欲询问碰撞情形,决定航线之错误在于何方以资解决”[19],反求赔偿问题可以暂时搁置,因此拒绝了鄂省要求。湖北省方面则认为,法庭此举系已将湖北省反求赔偿问题取消,故强烈要求无限期延迟审理。为此,法庭只好再次作出解释:“这起案子当初第一次开庭审讯时即已对于肇事失事原因、何方错误秉公究办,湖北方面反求赔偿殊有误会,此案公诉问题应以航线趋向、何方错误肇事为主……审理是案系奉大总统命令办理,孰曲孰直,今湖北省以误会延期,阻碍法庭进行,即系违抗大总统命令……”[20]与此同时,法庭表示可以酌情延迟10 天开审。

到2 月17 日本案件第十二次开庭之后,法庭的审判程序才再次步入正轨。从2 月17 日到5 月10 日,经过19 次开庭,法院继续本着找出肇事原因以便划清责任的原则对双方证人展开讯问。除此之外,法庭两次驳回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第一次为第二十三次开庭之时,被告代表律师穆安素提出,将湖北省在事故发生后所做的报告当庭宣布。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庭曾对此声明“未经依法讯问证人以前,理事官照例不能据为陈述,诚恐因先入之言致审官先有成见”[21]。此次审判长沈寿堃给出的回答是:“该文件系海军部发下,本公堂遂经阅看,不过系一种参考之件,将来判决不能采用,现在案未终结,无宣布之必要。”[22]第二次是关于楚材舰领江的目光问题,如若能证明该领江确实有色盲问题,则可以断定楚材舰用人不当导致此次事故发生。针对此问题,法庭曾当堂取红绿灯试验,该领江回答并无错误,而招商局则要求请眼科专家验视其目光,并在庭上提交由太古洋行提供的该领江曾因目光问题被该洋行辞退的簿据,但法庭认为既当庭验看无误,则不必再请医师。法庭两次宣布双方证据作废,都是以“各方证据非经法庭依法讯问,不得资为判决”为由。

法庭这一举动显然未能使招商局满意,因此在第二十八次开庭时,在招商局代表律师麦克乐提出招商局退出本案的要求后,原告方代表遂自行退出。审判长沈寿堃只好宣布:“招商局未奉堂准自行退出,如此举动殊不合法,惟本案人证均已训明,招商局方面既经声明退出本案范围,应由湖北方面陈述全案意见,以便法庭宣布判决。”[23]因此,在最后两次开庭时,原告招商局方面并未有人出庭,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在被告单方面陈述意见之后作出的。

综观江宽案法庭审判整个流程,我们可知该案件从 1918 年 4 月 25 日案发到 1919 年 8 月 21 日宣布判决,时间上确实迁延日久,但其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双方多次申请展期,其中原告招商局方面在第四次开庭之后以法庭偏袒为由拒不到庭,致使法庭延期约半年之久,最后审判长不得不以大总统令的名义压制原被告双方。就原被告双方来说,原告招商局方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而被告湖北省方面则提出反求赔偿,双方其实已默认己方为受害者。尤其招商局在损失惨重的情况下,更易引起舆论之同情。针对这一问题,法庭坚持先根据人证证词辨明肇事原因后再划分双方责任,基本符合交通法违法判定原则。

三、事件之还原与审判结果

江宽案前后开庭30 次,共讯问证人24 人,其中原告方证人14 人,被告方证人5 人,目睹肇祸现场及相关联证人5 人。最后,根据证人之言辞还原了事故发生情形,得以划定双方责任作出判决。现根据双方证人言辞还原事情经过如下。

江宽号方面:民国七年四月廿五日,约在下午8 时以后,地点在汉口福中公司对面,天气阴暗,伴有雷电,长江流水速度约3 英里之力。江宽号逆流而行,方向为西南偏南半字,航速约为7 英里。大约过8 时不久,发现顺流而下之楚材舰,两船相距约1 英里多,此时江宽距离北岸约600 尺以内,约江宽船身2 倍以内。当望见楚材舰时,见其为绿灯,本船鸣笛两声并推轮向右(船头向左),见楚材仍然前进,又鸣笛一声,加重推轮向右(船头加重向左),最后停机推轮。随后,楚材舰之船首与江宽之右船舷稍后及于第二货舱处相撞。江宽号被拦腰撞裂,当即开始下沉,而楚材舰则将锚抛下,环绕江宽号转向,造成第二次碰撞。在二次碰撞之时,因两船相近,遂有江宽号上乘客约三十几人跳至楚材舰上逃生。随后,楚材舰斩断锚链,驶向岸边,并未参与施救。除此之外,两船相撞之后,楚材舰上有身穿灰色军服、灰色贺顶平式帽的兵丁向逃生的乘客开枪②。

楚材舰方面:民国七年四月廿五日,约下午8 点13分,本舰行驶在与亚细亚码头并排相距约一千尺左右的地方,当时江水以每时3 英里速度下流,本舰顺流而下,速度约5 英里,加上水流推动,时速达8 英里,方向为东北方。在相撞前约5 分钟,望见逆流而上之江宽号,此时两船相距约一英里又三分之一。先见到江宽号为红灯,后改为红绿灯,此时本船放汽笛一声,船头右转,改为东北偏东半字,随后见江宽号改为绿灯,本船转快机倒退,已然来不及,遂导致船首与江宽望台右后边相撞。因我船锚钩为木质,在碰撞之后,导致船首两锚落水,因右锚将船挂住导致我舰开始转头向上,江宽号靠着我船右边,遂发生二次碰撞。此时有江宽号上之乘客约百余人跳至我船得生。第一次碰撞后,我船即进水,第二次碰撞时又将我船右侧舢板打坏,因此未便参与施救。由于担心我船安危,遂掉头驶向岸边。此外,我船上枪支早已统一安置,水手身上并未配枪,且本舰兵丁皆身穿蓝色号衣,卫队身穿草黄色军服,没有身穿灰色服装之人③。

第一,可以基本断定两船相撞江宽号方面要担负责任。两船相对行驶之时,江宽号离右岸距离约600尺,有足够的空间避让,但江宽并没有向右侧靠,而是先后两次左转,偏离了航线。反观楚材舰方面,在会船之时,曾向其右侧避让。因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应归于江宽号一方。笔者对此基本认同,若江宽号没有偏离航线,两面会船之时发生碰撞,应该撞其左侧,为何结果是撞向右侧。此外,据江汉关理船厅呈报的情形来看,楚材舰船头“其伤左右大约相等,足见所撞江宽之角形必不下六十度”[1]1314。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江宽号左转过程中,大幅度偏离了航向,造成了在楚材舰前横行的状态,终因楚材舰来不及停船倒退而撞其右侧。

第二,根据双方证词,楚材舰曾绕江宽而转,导致二次碰撞,将楚材左侧舢板撞烂。根据当时流水情况我们基本可以断定二次碰撞并非人为引起,而是水流造成的。当发生第一次碰撞时,楚材舰船头两锚落水后将船挂住,但船身受到惯性及流水的推动依然保持下行状态,形成了以船头为定点,船身及船尾左转画圆直到船头方向由朝下游方向改为朝上游方向,此时江宽号被江水顺流冲下,发生楚材绕江宽而行,两船左侧相摩而过的情况。随后,楚材只好斩断锚链驶向岸边。

第三,关于放枪问题。招商局一方证人证词中对此事都只是听人说起或听见枪声,并未亲眼看见。只有一位证人夏明来说亲眼看见,但对放枪之人的服装颜色等均与楚材舰上水手及总理卫队的服装不符。除此之外,幸存者之中并未有被枪打伤之人且现场并未发现子弹,因此法庭判定是伪证。但现场确实有证人提出听到枪声,颇为可信的是证人欧克音所说汽管中曾发出爆声。原因在于,轮船停止后汽往上溢,将汽管保险片泄出,遂发出爆声,被人误认为枪声。审判长认为,江宽用此谎证原因在于:“中国内乱未平,有多数人欲利用此机破坏政府,损坏段总理名誉,招商局亦乘此时机可向政府勒索银洋。”[24]

1919 年8 月21 日,法庭对江宽案作出判决,其主要内容为:“楚材舰管带赵进锐无罪,但对于江宽被难人等未经分派援救,应由该管带上官予以相当之惩罚。附带私诉部分,招商局之江宽商船航行错误,所有此次楚材兵船因碰之损失及湖北代表到案之费用令江宽所有者之招商局负担。”[25]其理由为两船相撞之前,楚材舰谨守其航路,第二次相撞系为流水推动,即属不可抗力,并非故意将江宽撞翻。相撞之后,江宽虽发出求救,但楚材前舱进水,非无故不应。至于放枪一节,据查并无其事。因此,海军刑事条例第44、56、108 条之针对非有正当理由故意将船撞翻者,当船舶搁浅、触礁及其他危险来请援救无故不应者及守兵无故发枪炮者的惩罚并不能适用于楚材舰。对于楚材不出手救人一节,“据因船头破漏,舢板摧残,无能为力。但船头虽漏而机舱无水,江宽正在沉没之际,两相比较,迥异安危,楚材理应一面派人堵塞,一面分派救护,此等情形亦航行中常有之事……乃毫无举动,若不知其应尽之责也者,良由未受教育,未经训练,至不知人道主义,殊属有亏厥职,应饬改良之处自不待言,而应受上级官厅之惩罚处分实属咎有应得”[26]。至于江宽轮一方,则根据光绪二十三年六月颁布的《航海避碰章程》第22 条之“凡轮船须照章程让路者,如无他故阻碍,不得向所避之船前面横驶而过”,第23 条之“凡轮船须照章让路者,与来船迫近时须临机应变,应缓进则当缓进,应停轮则当停轮,应退轮则当退轮”,第25 条之“凡轮船过狭窄港道,时值稳便而无窒碍,应傍船右之港道边行驶”,第27 条之“以上各条章程均应谨记遵行而不可违,然遇船行,临危时有相碰之险以及变生仓促之际,致不得已临机应变则可暂时违例,藉救目前之急”判定责任。根据以上几条,事发前两船相距一英里多,并无其他阻碍,也无仓促危险,因此第27条对江宽号不适用。其余第22、23、25 三条章程,江宽号尽皆违背,因此不能不负此次航行错误之责。

从其审判结果上看,法庭对事故现场的还原基本符合事实,在此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定,基本做到了有理有据,其判定结果较为公正。但此事件之关注者大都将此案视为“官民之对抗”,认为审判法庭存在包庇行为,如笔名为庸的记者认为:“以商办轮船而与政府兵轮相撞,其责任非商轮负责之而谁?呜呼,官民之诉讼其结果大抵如是。”[27]李国杰也上书徐世昌:“盖碰船乃普通寻常之事,惟此次系总理出巡,情形较异,政府多说好话,略认亏损,不独大事化小亦收拾长江人心之要着也,乃竟特组军法会审,是岂独根本错误亦嫌小题大做,中间口舌是非波澜纷起……审判长又有偏袒被告行迹,以致大动公愤。”[28]556-558

四、案件之善后

该案发生之后,招商局即请求政府偿还船本并抚恤难民。法庭开审之后,招商局即向交通部请求将抚恤与审判分别办理,即无论审判如何,务求还偿船本并抚恤难民。政府为维持航业起见同意了这一请求,钱能训内阁拟以民国三年、四年公债票面120 万元作为偿款,后钱内阁倒台,龚心湛内阁接任后也承认了这一办法,但因民国三年、四年债票即将用尽,拟以民国八年公债抵偿。判决书下达后,招商局对此结果明确表示不服,并针对审理偏颇的情形作出书面陈述,派代表协同律师向北京政府抗告,要求另派大员组织高等法庭重审。之后,全国税务督办兼招商局董事会会长孙宝琦多次出面斡旋,要求赔偿。政府本着尽早息事宁人的态度,以抚恤金为诱,迫使招商局服从法庭判决:“该局如能服从法庭判决,政府为顾念商艰维持航业起见,自可格外体恤,量予恤款,藉示矜全之意,并非核给赔偿所有。此案曲直,该局仍应遵照海军军法会审原判,不得藉口此项恤款牵动讼案再有翻异。”[1]1343此处,政府以招商局服从判决为条件答应提供抚恤,并特别强调抚恤款并非赔偿款。最终,政府拨给招商局四年公债票50 万元、八年公债票100 万元,由其自行负责善后。

根据法庭判决,所有此次楚材兵船因碰之损失及湖北代表到案之费用令江宽所有者之招商局负担。因此,由海军部查明江宽案开审费用数目共现洋6 万6千余元,饬招商局先行如数缴纳。此外,湖北省要求的楚材舰修复费用及诉讼费共16 万余两,银元21 万余元,由招商局应领的抚恤金内核扣,后经招商局请求改为核扣一半。另有楚材舰上运输货物之损失总计14 万4 千余元,减去10 万,准报销4 万4 千元。总计从招商局抚恤金中扣除洋11 万4 千余元、银16 万余两。最后,招商局总计应向湖北缴纳各项费用共银8 万余两、洋5 万7 千余元。

海军部给予的答复是“发生之损失江宽所有者担负完全责任,所有外人损失索领赔偿一节,按照原判由招商局自行办理”[1]1345。结果招商局认为与本案案情、公司通例所抵触,碍难照办。随后交通部对此加以驳斥:“此案既经海军军法会审证明江宽航行错误,判决因此发生之损失江宽所有者担负完全责任,复经国务会议于免扣特别补助金案内议决,抚恤事由局自办,是对于案内外人声明财产损失应即由该局自行处理,毫无疑议。”[1]1346因此,三位遇难外人的抚恤金仍由招商局自行担负。与之相比,国人之赔偿仅仅为每人30 元。

总之,招商局因此次事故担负了巨大损失,据其自述:“江宽失事,至今将及两年,所有船本损失及历年营业亏耗已不下二百余万金,政府所给八年公债一百万元,现无市价,有人以此交易,仅值二三成之谱,加以押借之四年债票三十万元,统计实不敷另造一船之用。”[29]可见,此次事故对招商局之航运业实乃一重大打击。

注释

①关于乘客详细数据,各方面说法不一,此处为招商局在审判法庭上提出的数据。当时各报纸报道约500 人遇难。

②根据《申报》报道中招商局方证人供词整理。

③根据《申报》报道中楚材舰一方证人供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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