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驱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优势、困境与进路

2021-12-29 05:16何宏庆
兰州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区块金融数字

何宏庆

近年来,中国数字金融得到快速发展。“数字金融泛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黄益平、黄卓:《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现在与未来》,《经济学(季刊)》2018年第4期。其最初出现主要为了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之后逐渐成为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特别是支付领域的重要力量。数字金融打破了金融服务的时空约束、成本限制、信息壁垒和客群排斥,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2)李成:《中国普惠金融的供需非均衡与可持续发展思考》,《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高质量发展是数字金融的重要目标。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是一种高效率、广覆盖、低风险和可持续的金融发展模式。高效率是指数字金融凭借数字技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金融活动效率,更好地为实体经济赋能。广覆盖是指数字金融通过加大创新力度,突破时空限制,不断延伸金融服务覆盖面,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低风险是指数字金融通过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降低金融风险的危害,形成绿色健康的金融生态。可持续是指数字金融利用技术创新,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品种多样的金融产品,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保证金融供给的可持续性。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金融科技为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由此进一步提升了数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3)何宏庆:《数字金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当前,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发展迅猛。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安全可靠和数据不可篡改等技术优势正在向各领域渗透。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4)习近平:《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 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人民日报》2019年10 月26日第1版。区块链是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数字金融产生与数字技术密切相关。作为前沿的数字技术,区块链技术凭借自身独特优势能够为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使数字金融服务经济发展更普惠、更实效,更好地服务老少边穷地区。当下,我们要树立创新理念,不断优化区块链技术,使其更好地推进我国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区块链助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优势

区块链与生俱来具有去中心、去信任和开放性等特征,其既适用于利益关系分散、信任驱动力弱的场景;也适合规则约束性差和使用协议规则、社会规则进行约束的场景。(5)斯丽娟、尹苗、杨富强:《以大扶贫格局打破双重扶贫悖论——改革开放40年扶贫政策创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区块链与数字金融具有天然匹配性,其受到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广泛关注,在虚拟货币、跨境支付与结算、票据与供应链金融、证券发行与交易、客户征信与反欺诈等金融场景将产生最直接、最有效的价值,在助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中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

(一)区块链有助于提升数字金融征信质量

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高度的信任环境。完善的征信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但由于目前我国数字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数字金融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投资人与借款人、平台管理者与投资人、平台管理者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使得投资人对借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存在借款人选择高风险项目,可能导致最终无法偿还借款的后果。一方面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平台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数据孤岛,导致数据垄断,出现严重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平台管理者有权自行掌控资金,平台对流入的资金具有管理权,可能会出现非法占有资金问题,极易产生欺骗、套现、跑路等现象。

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技术能够构建去信任的网络环境,保障信息的安全传递,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数字金融发展的信息安全难题,提升了数字金融的征信质量。一是区块链技术能够优化征信信息质量。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的核心。(6)韩璇、袁勇、王飞跃:《区块链安全问题:研究现状与展望》,《自动化学报》2019年第1期。根据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可构建区块链数据认证系统。当信息得到多部门认同时,才能被录入征信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数字金融信用供给质量,增强信用评价的准确性。二是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实现征信信息共享。当前我国征信业发展中,信用信息相对封闭,数据割据状况比较严重,大量数据资源浪费,征信信息有效共享不足。(7)梁伟亮:《金融征信数据共享:现实困境与未来图景》,《征信》2019年第6期。区块链征信将收录的信用信息存储到区块上,并向全网发送,实现信息共享,降低数字金融信用风险。三是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征信信息。信息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金融发展中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区块链征信系统具有良好的信用信息保护功能。区块链的匿名性特征能够有效保护交易参与人信息的安全性。区块链技术的非对称加密功能有利于保护信息数据的私密性,维护数字金融参与者的信息安全。因此,区块链技术有效解决了数字金融发展中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之矛盾。

(二)区块链有助于增强数字金融监管效果

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监管,我国对数字金融服务的监管还相对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数字金融相关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尽管相关部门就针对互联网支付、比特币、股权众筹融资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出台了一些监管制度,但这些监管制度基本属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数字金融基金销售、数字金融保险、数字金融信托、数字金融消费等高层级的国家立法均尚未全面展开,利用数字技术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没有得到有效惩治。其次,数字金融服务监管难度大。数字金融的混业和跨界特性“使得金融监管的边界愈加模糊”(8)汪可、吴青、聂秀华:《我国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研究》,《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数字金融发展。最后,数字金融监管不科学。目前,数字金融的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监管效能较低。数字金融监管中往往无法摆脱“不管则乱,一管就死”的窘境,导致数字金融无法有效地驱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区块链具有成为数字金融底层技术的潜力,是数字金融发展的巨大引擎。(9)高锦首:《区块链为引擎的数字金融应用模式概述及其面临的挑战》,《财务与金融》2019年第6期。区块链技术有利于构建数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合力监管框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当前,随着数字金融的不断融合发展,金融业务出现了跨业和跨市场交叉并存状况,“具有明显的跨界特征”。(10)何宏庆:《数字金融的发展困境与创新进路》,《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传统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数字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凸显。区块链技术能够强化对数字金融运行监管,有效降低风险损失。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对数字金融的功能监管。在数字金融混业经营、融合发展中,监管部门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字金融活动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真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控交叉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对数字金融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约束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11)贝多广、李焰:《数字普惠金融新时代》,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第198页。数字金融发展中,要强化对各数字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监管。对于有牌照的数字金融企业和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区块链技术,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杜绝误导销售、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于没有从事数字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和机构或打着数字金融幌子而实际从事金融诈骗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也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漏洞,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三)区块链有助于增加数字金融信息安全

数字金融信息安全是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新思维、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出现,数字金融的安全边界在不断变化,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客户信息采集、贮存和使用等信息安全问题,其对投资者往往会产生较大安全隐患。首先,数字金融信息采集中可能存在非法、违规获取与数字金融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数据信息,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数字金融信息贮存中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导致信息外泄;也可能存在故意贩卖客户信息,牟取非法收益现象。最后,数字金融信息使用中可能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如在网贷平台,大量资金通过平台进行流动,对于安全性有着严格要求。但由于平台自身缺陷问题,导致借款人的信息泄露或者网贷平台遭遇黑客攻击,安全问题成为制约网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区块链既具有去中心化特性,同时其数据还具有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12)张衍斌:《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商务信息生态系统模型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18年第6期。,这为数字金融的信息安全提供了可靠保障。一方面,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能够增强数字金融发展的安全性。传统金融交易中,由于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交易双方可能存在相互欺诈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双方高度信任和利益无关的第三方作为中介来见证、监督和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转。由于第三方在交易中掌握了客户大量的资源信息,逐步由辅助达成交易的中介变成信用授予的中心。所有的交易由第三方“中心”进行筛选和匹配,第三方从最初交易活动的见证者变为交易活动的监督者、维护者和决策者。其地位高居众多交易活动参与者之上,成为交易活动的实际中心。而交易活动真正的参与者却只能成为第三方所制定规则的遵循者,被动地接受这些规则。信用授予中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与其服务用户的需求产生冲突。而区块链是一种点对点的分布式记账系统,系统内任意两个节点之间无须通过第三方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了去中心化。区块链将见证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等平等地下放给系统中真正参与价值交换活动的各节点,系统中涉及的数据记录由这些节点共同生成和维护。区块链的运行机理颠覆了以往通过第三方增信的中心化方式。(13)李淼焱、何利辉,李靖:《区块链技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塑形及风险分析》,《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6期。其通过建构跨界的无利益相关方的网络验证机制,用科技的记录手段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为数字金融交易创造平等和互信的环境。其进一步降低了数字金融发展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所带来的风险,为点对点的资金融通提供可靠保障,极大地增强了数字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区块链中数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保障了数字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区块链将公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多种技术有机融合,有效控制了可能出现的信息篡改问题,使得所有参与人员信息的隐蔽性得到有效保障,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出现的风险。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为信息安全奠定坚实基础。(14)刘敖迪等:《区块链技术及其在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进展》,《软件学报》2018年第7期。区块链在数字金融的运用过程中,利用共识机制,保证链上数据可靠、安全、透明和不可篡改。数字金融发展中,利用区块链的时间戳及数据可追踪性,可以保证从数字金融信息出现在链上到每一次交易的过程都被记录下来,无法篡改,并且可以被追踪,由此保证了链上数据的安全。同时,区块链的匿名性能够有效保护链上节点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利用区块链中的密码学技术准确量化数据信息的价值,有效控制数据权限,保证用户数据隐私与权益。它不需要受信任的中央机构,从而为用户提供交易场景下保护隐私的数字身份,做到数字金融安全可靠运行。

(四)区块链有助于降低数字金融风险的危害

目前,我国数字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现象严重,尤其是网络借贷的无序扩张,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15)黄益平:《防控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国际经济评论》2017年第5期。数字金融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载体和技术,但其没有改变金融业的风险属性,数字金融风险时有发生。(16)靳文辉:《法权理论视角下的金融科技及风险防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数字金融在依赖云计算、生物识别、大数据、互联网支付等新兴技术发展时,也会产生诸多新的风险。一是运用云计算时,由于云平台基础设施的不固定性和安全边界的不确定性,用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存在巨大风险。二是使用大数据时,由于大量数据的集中存储增大了攻击者的潜在收益,加大了数据泄露的风险。三是利用生物识别技术时,由于存在生物特征被盗用的可能性(如指纹信息可能被套取等),由此加大了数字金融风险。同样,数字金融技术安全性问题加剧了数字金融用户的资金风险。以个体网络借贷(P2P)为例。P2P其实质就是点对点的资金融通。这种点对点融通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好风险控制。但由于P2P各平台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存在客户同时在多家平台借款等现象,可能存在客户因无力偿还贷款而引发的风险。近年来网络借贷中频繁出现借款人恶意逃债、套现和违约等现象,使网络借贷公司(平台)大量倒闭,由此给数字金融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金融风险的规避和化解是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话题。无论线下金融还是线上金融,其都十分关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问题。区块链为降低数字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一方面,智能合约能够降低数字金融风险。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合约参与方需要共同遵守这些承诺。智能合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恶意和意外的状况,降低了信任成本,“促进了信用的价值流动,使之与金融场景具备了高度耦合性。”(17)李瑞雪:《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及其治理研究》,《兰州学刊》2020年第6期。“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的核心构成要素”(18)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是一种可以在区块链环境中自动谈判、履行和执行协议条款的新技术。其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区块链中,并使用加密代码强制执行的协议,这种协议必须借助区块链才能实现。智能合约在2009年比特币诞生时才出现一线生机,后来为以太坊完全接受,使得在分布式账本中执行和存储智能合约成为可能,由此实现了更复杂的分布式合约记录。在区块链系统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环境中,当多方用户参与智能合约创建,将合约发布到区块链中,触发预设条件后,合约代码自动执行,并将执行后合约状态打包进区块,使得带有触发条件的数字化承诺按照合约约定正确执行。数字金融复杂交易中,往往涉及多个交易主体,需要多方沟通和核对。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可通过将操作规则或协议代码化自动执行,形成一套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协议。其减少了人工干预,简化了数字金融交易流程,从而实现更高效和标准化的金融服务。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特性使得数字金融活动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其有效地减少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为数字金融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降低数字金融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和共识机制降低了数字金融发展中的风险。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由网络中节点公开维护,(19)高国伟、龚掌立、李永先:《基于区块链的政府基础信息协同共享模式研究》,《电子政务》2018年第2期。它将信息处理与存储分散到各个节点,节点的参与和退出十分自由,无需身份验证。每个节点在负责交易处理与数据存储的同时,也需完成数据验证。信息处理过程在整个链条中完全透明。即使出现单点攻击,其也不会对系统安全造成威胁。区块链中存储的数据被所有节点共同占有,而不是不属于某一个节点独有和控制。每一笔交易都会由系统根据共识算法计算记录信息的节点,并把各节点所记录的交易信息向链条中的其他节点广播,实现数据共享。在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利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能够有效解决数字金融交易中节点的创建和整个区域链条中数据的一致性问题,保证了链上数据的高度可靠性,使数字金融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链上信息,进一步降低数字金融发展的风险。

二、区块链助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困境

尽管区块链技术对促进数字金融发展具有明显优势,但其在法律制度、监管体系、人才建设、技术水平等方面仍然面临一定困境,由此影响着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进程。

(一)区块链数字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

随着区块链技术与数字金融的密切结合,数字金融正在进入“区块链+”时代,区块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不断渗透。区块链在给数字金融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一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现行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之矛盾。“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区块链没有具体的物理地址,导致其在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上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二是区块链的“匿名化”特点与现行法律网络实名制之矛盾。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其业务活动中实行实名制。区块链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但事实上,区块链技术具有非实名化或者匿名化特点,其与现行法律中的实名化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三是区块链的“去信任化”特性与个人数据保护之矛盾。区块链具有“去信任化”特征,系统的运作规则和相关数据完全公开透明,每个节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无需建立相互信任关系。虽然区块链也有相关规定,保护交易数据,但是其业务活动需要把虚拟世界和传统物理世界相结合,遵守实体法律规则,公开相关数据信息,由此导致个人数据信息保护难以真正实现。四是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性”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删除权”之矛盾。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享有依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者更正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区块链中要修改数据,需要控制超过51%的节点。任何数据一旦被写入区块链中,就难以删除或修改。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阻碍了相关法律主体行使删除权利、履行删除义务,对网络空间治理产生一定影响。

(二)区块链数字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数字金融健康运行离不开有效监管。目前,区块链在数字金融监管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在数字金融监管中存在一定监管漏洞。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控制成员资格,提升区块链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但其不能确保各方都不会密谋篡改基础协议并最终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区块链在数字金融监管中存在一定技术缺陷。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字金融交易时需要相应的秘钥。一旦某项交易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无法短时间内找到与交易链条相应的秘钥,其进一步增大了监管难度。如果区块链用户的密钥一旦丢失,可能会对用户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区块链密钥丢失后,其防篡改性使用户无法通过更改数据追回资产和恢复身份,无法读取、存储信息,也无法进行交易,更无法宣示财产所有权,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因此,区块链既给数字金融监管提供了技术手段,同时也给其提出监管难题。

(三)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运行不规范

近年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既给少数人创造了巨大财富,同时也导致大量投资者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运行不规范所致。一方面,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秩序失调。当前,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针对区块链的相关规范,但是数字金融领域的区块链运用规范仍不完善。资本市场“炒链”行为严重;个别商家存在恶意诱导、侵吞投资者资产的行为,使得区块链行业也蒙受污点;一些商家假借区块链名义,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吸资。另一方面,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违法成本过低,对其打击力度不够。当前,区块链准入门槛较低,一些商家为谋私利,一次性注册多家区块链公司,恶意套取他人资金,产生“割韭菜”“跑路”等行业乱象。期间,虽然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给予打击,但是由于惩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非法区块链企业又会变相利用其他平台继续从事不法交易活动。

(四)区块链数字金融应用技术水平较低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开始大规模和大幅度实施。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其技术能力可能无法达到区块链金融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技术要求。对证券业而言,区块链在证券业结算环节看似实现了去中心化,但仍然需要中间企业的帮助。对保险业而言,每一位客户的信息数据都需要记录、保存和复制,区块链上节点参与者越多,网络及节点运算压力就越大。海量数据可能带来数据传输错误、网络瘫痪等隐患,这会进一步增加保险企业成本开支。而且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使得保险理赔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其极大地降低了保险业的运行效率。

(五)私人数字货币冲击法定货币制度

区块链技术是数字货币产生的基础。目前,学界一般将数字货币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私人数字货币排他性、强制性功能,其更没有国家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因而不具备货币的本质属性。但是,由于其在特定范围内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对国家法定货币制度形成严重挑战。比如Facebook推出的实际购买力相对稳定的私人加密数字货币Libra,其锚定多国法定货币,并与多国货币篮子或政府债券挂钩,大大降低部分主权国家的货币调节和资本管制能力。尤其对于资本账户还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国家,容易导致这些国家大量的法定货币被抛售,由此对金融监管、世界货币格局甚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总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交易的性质,具有很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可能弱化国家金融中心的功能,也严重冲击国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三、区块链技术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进路

作为一项新兴前沿技术,区块链技术可提高数字金融服务品质和速度。习近平指出:“要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银行风控难、部门监管难等问题。”(20)习近平:《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 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人民日报》2019年10 月26日第1版。当前,区块链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正在成为发展趋势。我们要积极关注区块链技术发展态势,不断提高运用和管理区块链技术的能力,使其更好地助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区块链数字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虽然我国在区块链立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但由于区块链在我国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无法及时制定。为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完善与区块链相关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领域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需要法律的不断规制。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相对滞后性,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和逐渐推广,我们必须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上位法,使其在宏观上更好地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第二,适时制定与区块链相关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已经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出台实施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对维护金融安全和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区块链与数字金融的不断融合,需要制定更加细致的规则规范,以更好地引导数字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及时出台区块链数字金融应用新规则。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区块链等发展中的电子证据做了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通知或公告。区块链相关行业对区块链领域标准化及相关规范进行先行探索,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区块链参考构架》《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等资料。这对于区块链数字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随着区块链数字金融的深入推进,该领域需要更加细致的规则规范。为此,相关部门和行业必须充分关注区块链数字金融的发展动向,及时有效地制定相关规则,引导规制区块链数字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区块链数字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建设

虽然区块链在发展中具有巨大优势,但其也存在不规范使用和其他未知风险等问题。这就需要区块链企业不断创新,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风险。我国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于治理区块链相关市场乱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必须创新监管科技,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实现“以链治链”。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应对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去中心化金融创新,区块链监管也将重心放在以平台和运营商为对象的链下,对链上监管治理相对较少,这给区块链数字金融发展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必须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实现区块链节点的追踪与可视化,提升联盟链穿透式监管技术水平和公链主动发现与探测处置技术水平。要将最先进的科技手段运用到数字金融监管中,构建“以链治链”的体系,实现传统的人为监管模式向自动化监管模式之转变,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与精准性,增强区块链数字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和挑战。

(三)加强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区块链的发展异常迅速,其正在向各领域延伸和渗透。区块链在给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产生诸多问题。这种现状导致区块链行业发展步伐缓慢。因此,在区块链数字金融发展中既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约束,同时更需要自身的行业自律。一要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进入数字金融领域的区块链技术。2020年7月,央行首次下发《推动区块链技术规范应用的通知》及《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当下,相关行业必须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全面推进“区块链+金融”的应用场景建设。二要结合数字金融发展实际,加强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利用公约约束各区块链企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区块链数字金融生态。三要坚决抵制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非法金融交易等数字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和有序的市场氛围,推动区块链数字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四)提升区块链数字金融技术水平

习近平指出:“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21)习近平:《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 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人民日报》2019年10 月26日第1版。目前,区块链应用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在给各领域、各行业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自身的局限。区块链助推数字金融发展中,必须认清制约瓶颈,加快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融合和集成应用,充分认识区块链数字金融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技术创新,缩短交易验证时间,提高交易效率;提升技术水平,消除安全漏洞;完善技术性能,扩大链上容量。通过区块链技术水平的提升,促使其与数字金融深度融合,为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建设进程

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货币形式也具有差异性。当前,随着人类步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应运而生。数字经济为数字货币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应用环境。(22)徐梦周、杨大鹏:《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货币发展动向与前景展望》,《浙江学刊》2020年第1期。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化的货币,其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区域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依据发行主体划分,数字货币可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起步相对较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比特币”。数字货币是一种信用货币,其需要发行机构的信用背书。由于私人数字货币的信用保障相对较低,其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为了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都在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进程。“数字货币法定化是未来货币发展的基本方向,具有无限的前景。”(23)易宪容:《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及金融风险——基于现代金融理论的一般性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法定数字货币“是以数字货币形式存在的法定货币,或者可以称为中央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24)何平:《私人数字货币的限度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1期。法定数字货币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其发行有助于降低传统纸币发行和流通的成本,有利于提高金融交易的便捷性、透明度以及交易或者投资效率。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信用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必须具有支付、计价、储备等基本属性。区块链技术可以助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发展。在未来法定数字货币建设进程中,各国央行应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制定和规范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数字货币信用属性,提高数字货币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数字货币使用安全性,使法定数字货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功效。

金融科技是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手,其正在以迅猛态势重塑行业生态。区块链是金融科技发展的新成果。数字金融发展中,我们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完善区块链技术,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区块链+金融”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不断完善数字金融产品供给,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促进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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