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大学生消费行为问题研究

2022-01-03 13:26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消费行为权益购物

张 琰

(许昌学院 河南 许昌 461000)

一、新媒体时代下大学生消费行为调查

(一)调查目的

本文在问卷调查制作完成以后,通过互联网途径对河南某地区大学生群体进行投放,从而来掌握该地区大学生群体对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的使用情况、态度、认识情况的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来获取该地区大学生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本文后续的问题分析与建议提出提供基础。

(二)调查对象

本文问卷调查的对象是河南某地区的大学生群体,本文研究通过互联网渠道,对调查问卷进行随机发放,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0份,问卷有效率为95%。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本文研究结合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河南某地区大学生群体进行走访调查,从而来掌握该地区大学生群体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中的具体情况。

(三)调查结果

在本文的调查对象中,共有男大学生107名,女大学生83名,其中有专科生79名,本科生84名,研究生27名,详见图1。

图1 河南某地区大学生新媒体下消费行为被调查学生分布图

在有关调查对象每月新媒体下消费行为的花费上,32名大学生群体每月消费行为花费300元以内,98名大学生每月消费行为花费300元—800元,47名大学生每月消费行为花费为800元—1500元,13名大学生每月消费行为花费为1500元以上。这说明,在河南某地区大学生群体中,每月均有新媒体下消费行为花费,其中每月消费行为花费300元—800元的人数最多,占据总体51.58%的比例,详见图2。

图2 河南某地区大学生每月消费行为花费情况

在有关学生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的调查中,共有176名学生表示使用过网络分期购物14名学生表示未使用过网络分期购物这说明该地区大学生群体中大约有92.63%学生使用过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在有关河南某地区大学生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使用的平台上,115人选择京东白条,163人选择蚂蚁花呗,12人选择趣分期,3人选择分期乐,69人选择拼多多,这说明,该地区大学生在分期消费的过程中,偏重于使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平台本身的分期消费途径。在有关消费行为消费的频率上,27人表示每月的频率为0,84人表示每月的频率为1次,63人表示每月的频率为2次,17人表示每月的频率为3次及其以上,这说明,河南某地区地区大学生群体中有44.21%的比例每月使用一次分期消费,而每月使用分期消费频率最少的为3次及其以上,占据总调查人数的8.94%。

在有关使用分期购物的原因调查上,89人表示购物资金不足,94人表示购物的需求较大,47人表示对平台较为信任,112人表示出于心理需求,143人表示体验超前消费,29人表示培养自身的信用意识,详见表1。这表明,该地区大学生群体使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最主要的原因包括体验超前消费、心理需求和购物需求较大。

表1 河南某地区大学生新媒体下消费行为购物原因调查

在有关大学生群体新媒体下消费行为实施过程中注重的因素调查上,91人选择平台知名度,13人选择平台优惠,119人选择平台产品的质量,25人选择平台物流与售后的流程,158人选择消费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分期,105人选择使用分期的利率,这说明,该地区大学生群体在分期消费过程中,缺乏对分期消费利率的重视度,而过度偏重于分期本身的便捷性和产品的质量性,详见表2。

表2 河南某地区大学生新媒体下消费行为消费中注重因素

在有关消费资金的来源上,106人选择使用生活费进行还款,19人选择借款还款,26人选择父母帮助,39人选择兼职,详见图3。

图3 河南某地区大学生消费资金来源情况

二、新媒体时代下大学生消费行为规范建议

(一) 明确大学生消费者消费行为内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内容来看,对大学生消费者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中权益保障的主要依据就是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与传统的消费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如购物的渠道、方式方法等,这也就导致传统法律中的相关内容,难以适用于大学生消费者网络权益保障的实践中。因此,就当前来看,我国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对大学生消费者新媒体下消费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如大学生消费者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中的信息保护、侵权程度判定标准、侵权判定方式等,并将其完善到现有的成文法律中,以此来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实践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支持。

(二)健全配套设施,保障大学生消费者维权

对于大学生消费者在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中权益的保障而言,也要能够发挥出相应配套设施的作用,为大学生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作为大学生消费者维权的必要条件,相关执法部门要能够强化自身的执法力度,通过设置网络商家黑名单、加大赔偿金处罚等方式,提升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并根据网络商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购物平台进行处罚,以此来提升各方的重视力度。

一方面,要能够形成以网络监管部门、法院等国家单位为核心,以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消费行为平台协会等为辅助,打造出多元化的消费行为保障体系,为大学生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实施编织起更加安全的防护网;另一方面,要能够结合互联网渠道,打造侵权公布渠道,在不法商家侵权行为实施以后,通过消费行为平台、媒体等渠道,对商家名单进行定期展示,形成对于不法商家的威慑力。

(三)大学生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对于大学生消费者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中权益的保障而言,自身的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也直接影响着整体权益保护的效果。因此,大学生消费者群体要能够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布的侵权案例,提升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与能力,一旦出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如,在大学生消费者消费行为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而言,由于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中大学生消费者的姓名、电话以及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会展示在商家平台中,而部分不法商家对大学生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倒卖等,这就明显侵犯了大学生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如果大学生消费者发现自身的隐私权益被侵犯以后,就要能及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管机制

要改善新媒体下消费行为过程中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对于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来说,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其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与背景,对此,要发挥新媒体下消费行为行业、媒体等的作用,在社会上进行对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对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有一定认识,了解其重要性,并在相关交易中主动去配合,从而促进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更好运行与完善,这不仅是对二手房中介机构有益,对于有需求的人民群众也是有益的。这种宣传,一方面需要各个新媒体下消费行为平台进行日常性宣传,尤其是在工作的进行中,进行针对性地宣传与讲解;另一方面,媒体应该配合进行引导与宣传,针对典型事例,做出宣传报道,并对人民群众进行正确的引导。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消费行为主体也要针对当前市场中所体现出的买方风险类型,对买方风险防范的方法进行更新与补足,以增强其对市场的适应力,以及风险的防范能力。本论文认为,对于这种更新于补足,消费行为机构应该从两方面进行。

首先,消费行为平台机构针对当前所实施的业务范围、服务范围,对买方防范方法进行改进与更新,尤其是在市场扩张中所纳入的一些新的服务与业务,以及在市场发展中所体现出的一些新变动、法律的修订和政府的规章制度,消费行为主体机构均应该进行参考,从而去进行卖方风险防范方法的更新。

其次,消费行为平台机构卖方风险防范方法应该引入当前的新技术、新科技,如互联网大数据等,去代替传统中的操作方法,尤其是人力操作的一些方法,从而提高对于风险防范的能力。

结束语:

总体来说,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群体的消费行为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即从传统的线下购物向线上购物转型,分期消费比重不断增大。这也就导致了大学生消费者群体在消费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过度消费、被侵权等的问题,因此,要能够从国家法律、行业以及大学生自身出发,进行消费行为的劝导与规束,为大学生消费行为的矫正提供支持。当前,我们必须要依据大学生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建立一套完整同时又具有针对性的大学生消费者保护体系。这种权益保护体系,不仅要发挥出法律本身的作用,还要通过法律的完善与引导,政府规范,来提高新媒体下电子商务、网络信贷行业的自律能力,发挥大学生消费者保护组织等的作用,在宏观与微观上构建起保护新媒体下消费行为中的体系。此外,既需要大学生消费者的参与,也需要大学生消费者的带动,这就需要综合实际情况,为大学生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与健康的新媒体下消费环境,提高大学生消费者对新媒体下消费行为的信心,以及对我国法律的信心,从而形成法律保护大学生消费者、商家尊重大学生消费者、大学生消费者信任商家与法律的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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