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业务审计策略的实证研究
——关于融资性、空转、走单贸易业务的审计策略探讨

2022-01-04 06:40张义芬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品牌研究 2021年27期
关键词:货物交易贸易

文/张义芬(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近年来融资性贸易导致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交易活动也需要充足的资金参与,融资在企业中成为备受关注的经济活动。而长期以来,很多行业都选择联保互保的融资方法,多个企业相互为贷款提供担保,建立一荣俱荣的关系。而在审计实践中能够了解到,很多企业出于利益诉求考虑,都会应用融资性贸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受客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的影响,不少融资性贸易企业都产生了“多米诺”效应,一损俱损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了各种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融资性贸易概述

融资性贸易是交易双方都将物资贸易的经济业务作为“名”,以出资借钱作为“实”,在交易链中没有商业实质的经济业务。一般来说,融资性贸易所涉及的资金量较大但盈利水平非常低,收益和风险明显不平均,也存在着较严重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以政策的角度来看,融资性贸易是禁止开展的一种经营业务。而从实务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所参与的贸易业务链条中,上下游企业都将融资作为目标,物资交易只是表面,相互之间本身就有着实质的关联和合作等内在关系,标的业务开展若非经济需求,也不会有审计单位存在的实质业务,可以说根本目的就是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空转和走单都是无商业实质的贸易活动,指被审计单位和交易链上下游企业签订销售与采购合同,相互提供提货单与收货单以及货权转移证明等票据,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货物控制权的转移,交易链中上述过程结束后,货物依然被原持有企业持有,通俗来讲就是走单走票但不走货。被审计单位加入交易环节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理由,仅是人为增加的贸易链条从而拓展收入规模。在实务中这些贸易活动的特征便是整个交易过程只有合同与票据的生成和流转,没有货权与资金的实质流转,并不在贸易商业实质范围之内,所以空转与走单本质上也属于融资性贸易[1]。

二、常见的融资性贸易形式

(一)委托贸易

委托贸易指的是资金提供企业将收购、管理、销售这三项工作全权交由融资企业执行,或其中两个环节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

(二)循环贸易

利用相同的企业或相关联的企业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个买卖合同,建立一个货物流转闭环,从而帮助融资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而且不需要产生货物的实质流转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若中间环节增多,或货权凭证流入合同关联企业,那么循环贸易的交易构成也会更加冗杂,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循环贸易交易构成图

(三)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中,第三方企业和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通过账期为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托盘贸易一般会产生实质的货权流转,但融资性贸易主体企业并不会参与到货权流转过程中,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托盘贸易流程示意图

(四)双向交易

交易对手的双方属于供应商与客户的关系,买卖双方都担任着买方和卖方的角色,而且都是对方企业的买方与卖方。在实际业务中,同一类产品相互买卖的现象并不多见,常见的交易特征如下:1)双方交易的产品规格及品种不同;2)交易时间点不同,如上月买进和下月卖出;3)“三流合一”。“三流合一”包含资金流、物流、票据流,从表面上看业务链非常完善。双向交易在实际业务中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企业在物资贸易运作期间也具有一定需求,这种交易具有融资性特征但较为隐蔽,双方企业合作关系较为密切,对于第三方审计单位的判断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三、融资性贸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其一,企业业务合作方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都可能会影响融资风险,贸易合作方的信用风险也会影响贸易资金风险;其二,贸易企业若在融资管理方面存在欠缺,金融业务系统不完善,如尽职调查管理和贷后管理及风控体制不健全等,都可能造成更严重的风险;其三,根据贸易模式分析,融资性贸易企业通常没有控制货权,并且预付的货款也被对方企业控制,资金结算可能不在监管范围之中,容易出现货物与资金皆在外的潜在性风险;其四,个别融资性贸易在业务期间会通过企业相互担保的方式控制贸易风险,但这一业务形式需要供需方具有关联关系,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可能同时遭受影响[2]。

(二)业务风险

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经过业绩考核,而考核指标通常也会要求业务增长量,在融资性贸易期间,不需要拓展上下游资源,也不需要承担交易期间存在的贸易风险,只需利用资金支出就能获取经济效益。但这对于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巩固客户关系等并没有太多作用,甚至还可能过于依赖一个客户,如果资金大量占用,会导致主营业务的经营管理能力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容易丧失核心竞争力。

(三)法律风险

融资性贸易因为业务本身不会产生实质的货物流,资金的流转也建立在虚化的贸易合同、采购票据、销售票据等,当前这种不具备真实交易过程的购销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争议,倘若发生风险,融资性贸易主体难以利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融资人可以利用举证业务为虚假贸易来抗争辩护,对企业而言十分不利。此外非真实业务的贸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也可能为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四、融资性贸易业务审计策略

(一)利用贸易链条关联关系审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贸易作为主营业务,选择主营贸易商品作为标的物,针对供应商与客户信息进行审查。利用天眼查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确认供应商和客户之间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以及两者的地理位置是否相近等,并了解企业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结算条款规定事项,从而明确是否为融资性贸易。

审计人员在审计主营业务为大宗商贸业务的A企业时,A企业的钢坯贸易量较大且收益情况较为理想,按照审计人员工作前期的调查情况来看,近些年A企业的资金周转较为紧张,秉承着职业怀疑精神,重点审查A企业的钢坯贸易是否为融资性贸易。之后从A企业的钢坯买卖贸易业务中,按照合同台账整理贸易供应商与客户明细表,利用上述的查询系统展开调查,发现A企业的供应商与客户皆为民营企业,并且都属于同一自然人控股,注册地点也在同一个地区。之后审查合同结算条款,发现条款内容基本如下:A企业选择客户指明的供应商,并且预付所有款项支持客户进行钢坯采购,钢坯经由供应商直接发往客户。从中能够确认,A企业从上级单位获取付息资金和资金量充裕的条件,在获得资金后又利用融资性贸易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按照资金提供时间收取资金使用费[3]。

(二)利用合同与发票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需要留意购销合同,确认其中有无对商品购销价格进行明确规定,或仅对资金占用费率、手续费等进行约定,同时计算商品购销差价与交货期是否为正比关系。被审计单位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是否在较短时间内就开具了较大金额的销货发票,一家企业是否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两个“角色”等。

某审计人员在对国有企业B企业展开审计时,了解到B企业和贸易客户的销货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购销价格,只规定了销货价格的确定方法,也就是:根据从供应商处采购商品的价格进行确定,并且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而且还发现B企业在收到供应商开具发票后的2日内就开具了金额略高但数量一致的销售发票,时间不同销售的同一商品价格有所差别。经过调查,B企业参与贸易链条的目的是为贸易客户提供资金,经过计算,同一类商品在多个时间点中销售价格不同的原因在于资金占用时间长短不一,经验证后发现两者正是正比关系。

(三)利用大额无动态应收款项挂账追查

对于融资性贸易来说,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性贸易本身就会面临很多风险,如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货款难以追回,这必然会导致较大的应收款项。对此审计人员可以关注大额无动态应收款项,并且重点审查有关的合同和对方企业签认单等文件,合同的内容与结算条款同样要留意,找到挂账的根本原因,如果属于无法回收的长期垫付资金,则可能属于融资性贸易。某审计人员在审计C销售企业时,了解到C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一笔挂账时间长达3年,这直接引起了该审计人员的怀疑,针对相关的合同以及对方企业签认单等资料进行核查,了解到确实属于融资性贸易,贸易期间没有货物流转与购销,单纯利用虚假销售的方式“借”出资金,之后由于对方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款项长时间无法收回[4]。

(四)利用物资贸易货物去向进行审计

如上所述,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走单贸易的共同点就是不存在实物流转,在这类贸易活动中实物流转反倒是多此一举的行为,所以在交易期间往往走票走单不走货。对此审计工作中可以追查物资贸易的标的物来源与流向,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事物交易、是否原地转库、是否存在货权转移等,判别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

在针对D企业合同台账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D企业在购进货物前都会将一批相同的货物以相同的价格转让给E企业。之后审计人员前往E企业进行延伸调查,发现E企业同样也在当天将这批货物转卖了出去,购买这批货物的便是D企业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延伸调查中又了解到,供货商卖给D企业的货物正是来自E企业。在后续的调查了解中,供货商与E企业都表示没有见过货物,也没有交割货物,这代表着有一批货物在三家公司之间空转。最终查明,这些操作的目的便是帮助D企业虚构贸易背景,从而获取银行贷款,并且将贷款转到供货商与E企业运作,从中赚取利息。

(五)利用物资贸易财务报表列报审计

一般的物资贸易业务较为稳定,除非经营战略的重新调整,比如业务拓展和兼并重组等特殊情况,其他情况下应收账款与预付款项等核算都较为稳定,所以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财务报表科目分析,从而进行业务性质佐证判断。针对判定为融资性、走单、空转贸易的业务,不仅要考虑其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更要关注财务报表列报的披露风险。财务报表编制的主旨之一便是为使用者决策提供参照,所以应当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能够全面揭露企业当下的经营现状。所以根据有关规定,融资性、空转、走单贸易应当通过净额法完成列报披露,避免虚增收入和虚增成本的情况发生,保证财务披露的真实性[5]。

五、结束语

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量较大,盈利水平低且风险较高,若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将会为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对此审计人员应当积极调查线索,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为融资性贸易,真实列报披露财务报表,将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降至最低,在保证被审计单位健康运作的同时维护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猜你喜欢
货物交易贸易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贸易生命力
疫情中,中俄贸易同比增长
逛超市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
惊人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