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9年内蒙古煤矿灾害事故特征及规律分析*

2022-01-19 04:57姜小龙郑文翔段晓博孙明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起数重大事故露天煤矿

姜小龙,郑文翔,段晓博,孙明

(内蒙古科技大学 矿业与煤炭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据2015~2019年统计数据,我国平均原煤产量为36.45亿t,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约占比60.56%[1],由此看出,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煤炭储量及原煤产量比重均位列全国首位[2,3],然而内蒙古自治区与全国各地煤矿生产条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不尽相同.全区现有541处煤矿,其中地下煤矿291处,露天煤矿250处[3],地下和露天开采并举,煤矿灾害特征及规律不同;全区煤炭资源赋存范围广,煤矿灾害区域性特征明显;随着开采深度增加、开采强度加大,煤矿安全形势严峻,因此探寻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灾害事故特征及规律,对防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中“安全统计分析”、“事故查处”[4]等处公布的煤矿安全事故统计结果为基础,从煤矿灾害总体特征、事故类型、区域性、企业类型方面分析,探讨2013~2019年间内蒙古煤矿灾害事故特征及规律,为提高煤矿灾害事故防治水平,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一定依据.

1 煤矿灾害事故总体特征分析

根据《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对内蒙古2013~2019年发生的煤矿灾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在此期间内蒙古共发生煤矿灾害事故122起,死亡161人,如图1所示,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随年份波动变化,2016~2019近四年呈下降趋势.

图1 煤矿灾害事故发生起数及死亡人数变化趋势图

由表1可知,一般事故起数占总事故数的94.64%,死亡人数占69.57%;较大事故发生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4.47%,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0.56%;无较大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0.89%,但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9.87%.由此看出,内蒙古煤矿灾害事故中,一般事故发生几率大,较大事故偶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较少发生,但造成人员死亡数较大.因此,说明煤矿企业对一般事故仍缺乏有效管理,对较大、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仍缺乏有效控制[5].

表1 煤矿灾害事故总体情况表

对2013~2019年期间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灾害事故进行统计,统计情况如表2与3所示.分析表2和3得出,露天煤矿无论从事故起数还是死亡人数均远低于地下煤矿.

表2 露天煤矿灾害事故总体情况表

露天和地下煤矿一般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均相对较高,但露天煤矿一般事故发生起数占露天事故总起数的比例要比地下煤矿同样情况下的比例低3.04%,然而露天煤矿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占露天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要比地下煤矿同样情况下的比例高9.73%;露天煤矿,较大事故发生起数占露天事故总起数的比例以及死亡人数占露天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地下煤矿同样情况下比例;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均未发生重大事故;露天煤矿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地下煤矿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起数占地下事故总起数的1.16%,死亡人数占地下总死亡人数的24.62%.

表3 地下煤矿灾害事故总体情况表

以上分析说明,露天煤矿灾害事故人员伤亡,以一般事故为主,较大事故为辅,重大及重特大事故很少发生.地下煤矿灾害事故人员伤亡,也以一般事故为主,较大事故人员伤亡相对较少,而重大及重特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大.

2 事故类型分析

据统计,2013~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灾害事故类型涉及运输、机电、顶板、放炮、水灾、瓦斯及其他事故共7类[6],如图2所示.

从图2可知,运输事故为46起,占总事故起数的41.07%,远高于其他类型事故,顶板事故次之,然后依次为机电、其他事故、放炮、瓦斯、水灾.从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两方面综合分析,运输和顶板事故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事故,其中顶板每起死亡人数1.24,高于运输事故每起死亡人数1.15;机电和其他类型事故相当,每起死亡人数分别为1.0和1.06;瓦斯事故每起死亡人数17,远高于其他类型事故,其次为放炮事故,每起死亡人数为1.75.

图2 煤矿灾害事故类型分析图

对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灾害事故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如图3,4所示.

由图3可知,露天煤矿事故类型包括运输、机电、放炮和其他类型事故,共4类.其中运输事故17起,死亡20人,远高于其他类型事故,机电、放炮、其他事故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看均相当.

图3 露天煤矿灾害事故类型分析图

由图4可知,地下煤矿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无论从事故起数还是死亡人数来看,均高于其他类型事故,机电和其他类型事故次之,瓦斯事故发生起数较少,但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放炮和水灾从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来看,均较低,虽然从以上分析中看出水灾发生次数较少,死亡人数也较少,但水灾易酿成重特大事故,因此,对于水灾的防治仍需足够重视.

图4 地下煤矿灾害事故类型分析图

3 事故区域性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分布范围广.然而不同区域,煤炭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拓开采方式、主要致灾因素、管理水平及员工素质等方面不同,从而导致煤矿灾害事故发生几率和严重程度不同[7,8],区域性差异明显.

由图5可知,从事故发生起数来看,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煤矿灾害事故均超过20起,鄂尔多斯市煤矿灾害事故发生起数最多,超过35起;乌海市和呼伦贝尔市煤矿灾害事故接近20起,其中乌海市17起,呼伦贝尔15起,其余盟市均在10起以下;从煤矿灾害事故死亡人数来看,鄂尔多斯市和赤峰市煤矿灾害事故死亡人数均超出45人,赤峰市煤矿灾害事故死亡人数最多,死亡人数55人;从平均每起事故造成死亡人数来看,赤峰市高达2.5人/起,之后依次为鄂尔多斯1.26人/起,呼伦贝尔市1.2人/起.

图5 2013~2019年内蒙古各区域煤矿灾害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布图

由以上分析可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灾害事故较为严重的地区,东部主要集中于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共发生37起,占事故总起数的33.04%,造成73人死亡,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34%.西部主要集中于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共发生55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9.11%,造成68人死亡,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2.24%.东部煤矿灾害事故发生起数低于西部,但人员死亡略高于西部.

4 事故发生企业类型分析

煤矿按企业性质可划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等[9,10].2013~2019年内蒙古煤矿灾害事故不同类型企业发生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国有重点煤矿事故发生起数最多,高达60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3.57%,事故死亡人数最多,高达79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9.07%,每起事故死亡人数为1.32,低于平均值1.44.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起数为15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3.39%,事故死亡人数为16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94%,每起事故死亡人数为1.07,低于平均值.乡镇煤矿事故发生起数介于中间,37起,占事故总起数的33.04%,事故死亡人数为66人,每起事故死亡人数为1.78,高于平均值.

表4 不同类型企业煤矿灾害事故情况表

以上分析可知,国有重点煤矿,虽然每起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平均水平,但是事故发生起数最多,死亡人数也最多,事故造成的危害较大;乡镇煤矿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低于国有重点煤矿,但是每起死亡人数却高于平均水平,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较大,地方国有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以及每起事故死亡人数均最低.

5 结论

(1)2013~2019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灾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随年份波动变化,其中2016~2019年呈下降趋势.一般事故发生几率大,较大事故偶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较少发生,但造成人员死亡数较大,且露天煤矿与地下煤矿灾害事故总体特征不同.

(2)煤矿灾害事故类型,从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来看,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均高于其他类型事故,依次为机电事故和其他事故,瓦斯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严重,且露天煤矿与地下煤矿灾害事故类型特点也不同.

(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灾害事故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点,煤矿灾害较严重地区,东部主要集中于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西部主要集中于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东部煤矿灾害事故发生起数低于西部,但人员死亡略高于西部.

(4)国有重点煤矿和乡镇煤矿是煤矿灾害事故防治的核心,国有重点煤矿应侧重于降低事故发生次数,乡镇煤矿应侧重于降低每起事故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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