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规避

2022-01-19 07:35易杰良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债转股证券化商业银行

□文/易杰良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

[提要] 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进程的加快,资本金融市场的活跃度也在稳步上升,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迎来新机遇也迎来新挑战,特别是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额持续增长,已经给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稳定有效地处置好这些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规避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成为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避这类风险提出对策。

一、相关概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定义及现状。在我国的会计账户科目当中,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等会计账户内坏账资产的统称,是一个泛概念。本文中的不良资产专指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是债务人(借款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按照约定的利息向债权人(商业银行)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我国的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的大小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级别。这五个等级的资产又可以被细分为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前者指“正常”“关注”类资产,后者指“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我国商业银行2015~2020 年度的不良资产余额如表1 所示。(表1)

结合表1 中的数据可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额规模与日俱增,逐年上涨,2020 年已经有27,015 亿元,比2015 年高出了14,271 亿元,比五年前上涨了112%,年增幅在20%左右,这个规模的不良资产已经开始影响到商业银行正常的资金运转,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向上的重大难题。同时,由于近几年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增长有所放缓,带来了产业结构的改变,各传统行业的贷款更容易,银行坏账也在与日俱增。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而言,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额会持续攀升。这种不健康的经济现象会威胁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干扰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所以说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安全地处置势在必行。

表1 2015~2020 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一览表(单位:亿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批量转让方式。批量转让是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再次盘活的方式,通常的操作方法是将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一般是十户以上进行组合打包起来,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理。我国主要有信达、华容、长城和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专门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来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通常有诉讼追偿、债权转股权、资产重组、多样化出售、资产置换、租赁、证券化、破产清偿等。

2、资产证券化方式。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以特定的资产或者现金流为支撑,发行可交易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或者资产处理方式。这类资产通常流动性较差,但能形成较为稳定且能预见的现金流收益,通过转换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能够增强资产的流通性,降低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可以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也是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较为科学的一种。具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共五个流程:第一,专门成立一个集发行和出售该证券为一体的机构;第二,对即将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大小进行资产打包组合;第三,对能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并公开相关信用评级信息;第四,发行和交易不良资产证券;第五,证券化的后续管理服务。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处理,只有经过评估、债权实现可能性比较大、有预计现金流的相对比较稳定的不良资产才适合做证券化处置。

3、债转股方式。债转股方式是指商业银行将对企业不良资产的债权转为该企业的股权,通过这种资产转化的方式,盘活不良资产,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企业不良资产的常见方式。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资产规模,还能减少企业债务负担,降低双方的金融风险。债转股的方式包括三种:游离形式、集合形式、破产形式。其中,游离形式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首选。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条文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干涉企业的投资,只能通过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间接投资,导致如果商业银行以债转股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最终会很难从企业股权中获得投资收益。同时,我国对实施债转股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有《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有《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范围、标准等做了规定,对如何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预防不良资产带来的系列风险给予了明确说明。其中,《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活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该《原则》的颁布,为不良资产的评估制定了更为科学的标准,为不良资产的管理提供了可执行性更强的方案,完善了不良资产风险防控体系和其他各项资产监督、审核、管理的制度。总的来说,《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大体上解决了不少我国商业银行过去在信贷风险和监管中出现的问题,也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健全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帮助。

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地规范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各类行为,其处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一定的有效监管,确保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平稳运行,维持了金融市场的平稳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但是,随着经济形势新常态的出现和疫情的冲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量和复杂性在不断增加,带来许多了新挑战和新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法律对于处理社会运行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存在天然的滞后性,这和需要及时处置的现实迫切需求形成矛盾,使得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中参与主体无法有效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向好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资本市场维持平稳与正常运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以批量转让方式处置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以批量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会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待处置的不良资产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另一种是组建不良资产包时的法律风险。

首先,信息披露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时最基础最关键的一步,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和成交量,对后续能否顺利完成批量转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对交易后双方是否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卖方,如果不能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披露,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买方也能就信息披露存在瑕疵而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说,一旦披露不良资产信息不规范,就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违约甚至涉诉的法律风险。其次,商业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时,需要搭配组建不良资产包,这就意味着要把几个或者十几个不同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这类型的不良资产包往往牵涉着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纠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整理好这些法律纠纷,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倘若在组建资产包的时候没有处理好其中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在转让过程中或者交易后就极大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以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存在的法律风险。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科学的方案,但是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虽然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颁行了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其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效力较低。而且,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这一领域未有专门的立法,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也均未明确就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关内容作出规定。这也使不良资产证券化运行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持,加之如今学界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准界定不一致,实践中对这类涉诉案件也缺乏相应的裁量标准,导致实际中的司法实践因缺乏真正的依据支持而陷入不公正的泥潭。

除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立法不完备,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矛盾也比较突出。比如,《证券法》中对“证券”的定义与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证券”的定义就不是一致的。同时,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等要求的规定也有差异,使投资者陷入被动,不能准确灵活地进行风险分析。

(三)以债转股方式处置存在的法律风险。关于“债转股”,我国在相关法律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7 条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但是对于能否用债转股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不明确会给参与的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另外,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限制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股权,导致商业银行在将对借款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时,不能直接持有借款公司的股份,只能通过借助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再进行债转股,间接进行投资。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要用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多一轮的转让操作,多一轮的操作同时也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风险。

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的规避

(一)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立法。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必须要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成功处置不良资产的必然要求,也是规避大多数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所以,要建立健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立法,特别是要对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立法监管,我国对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无法满足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需求。仅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也只是属于法律体系中的规章,层次非常低,适用范围小,缺乏权威性。

此外,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参与主体、性质、原则、客体、处置方式、范围、标准等,能够明晰合法的处置交易渠道,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填补法律漏洞,规避法律风险,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一个良好合法的市场交易环境。

(二)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制。资产证券化是当下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的最优解,其科学的配置和灵活的可操作性给债权债务人双方的利益都带来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但是,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这一领域尚未成熟,也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作为支撑,难以确保证券化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大力度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通过法律来提升证券化市场的运行效率,降低违约责任风险,降低资产处置成本,彻底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实现证券化过程中各方参与人的效益最大化。首先,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资产证券化法》,这是现实的需要,通过专门法律的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完善的运行规制,保障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有效运行。其次,优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对各项定义规定以及标准等进行明晰,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规避法律风险。

(三)建立健全债转股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债转股现阶段都是由政策所规定的,这是一种狭义的债转股,必然会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生矛盾,法律风险比较大。所以说,必须尽快对这类政策性债转股,制定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确保商业银行在实行不良资产债转股时有法律依据,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法律明确债转股的参与主体,优化市场运行环境;同时,通过立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力度,再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允许部分不良资产债转股可以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让商业银行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也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让企业更快走出债务泥潭,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当前的经济新形势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方面出现了不少的新问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可以发现,出现这些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规避大部分的法律风险。本文也就如何更好地预防这类法律风险提供了一些对策,希望能够对有效化解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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