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2-02-03 02:36
四川劳动保障 2022年3期
关键词:曾某唐某驾校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某驾校与唐某签订《汽车驾训加盟经营协议书》后,唐某以某驾校名义在某镇设立驾训场,对外招收驾驶学员从事机动车驾驶科目二、三培训工作。期间,唐某聘用曾某从事教练工作。2018年11月3日,唐某为扩展训练场地,租用刘某的挖掘机帮忙平整场地。当天下午,刘某运载挖掘机前往训练场途中受到电力线阻拦,电话告知唐某需要人帮忙撑线。17 时41 分,正在某镇茶馆内打麻将的曾某接到唐某电话后,立即到挖掘机停留处,站在挖掘机上撑线以便挖掘机通行。曾某在撑线时,不慎从挖掘机上失足跌至地面,致脑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曾某因与某驾校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皆判决:某驾校与曾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月14日,曾某家属就曾某死亡一事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曾某与某驾校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曾某在唐某安排下撑线受伤死亡,是否应当由某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处理结果

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唐某与某驾校签订《汽车驾训加盟经营协议书》后,以某驾校名义设立驾训场对外开展驾训业务,并聘用曾某从事教练工作,曾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某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曾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驾校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某驾校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唐某挂靠某驾校对外招收学员,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到伤亡的,应当由某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驳回了某驾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作为自然人的唐某与某驾校签订《汽车驾训加盟经营协议书》,并以某驾校的名义对外招收驾驶学员从事机动车驾驶科目二、三培训工作,实质就是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对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本案中唐某挂靠某驾校对外开展驾训业务,其聘用人员曾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被挂靠单位(某驾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曾某受唐某安排帮助撑线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挂靠经营中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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