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情理融合理论探源和实践思考

2022-02-03 20:56黄文胜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纪法情理治党

黄文胜

(1.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2.贵州省纪委省监委,贵州 贵阳 550002)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1]31。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报告指出,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2]。纪法是制度的体现,情理是思想的流动。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坚持纪法情理融合,是纪检监察机关守正创新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方法,对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纪法情理融合的理论探源

纪法情理融合的理念思路,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于党的百年自我革命历程,深化实践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创造。

(一)纪法情理融合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智慧

礼法结合、德法共治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提倡“为政以德”,反对“不教而诛”,注重“引礼入法”“尚德缓刑”,以道德加强内心引导、以法律强化行为约束[3]。情、理、法直抵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要义,三者之间和谐统一、贯通交融是传统法律文化致力追求的最高境界(1)国内学者于祯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情、理、法的和谐共存始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旨,构成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类型。参见于祯:《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5期,第13页。,构成了对司法行为、司法人员评判的核心标准。

顺应民心、合乎人情、揭示道理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春秋时期,管仲提出“令顺民心”的主张,商鞅提出“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的重要思想。西汉中期开始,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儒家学者在批判法家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中一些元素,主张执法者要“尽己情”来“原其情”,逐步形成了以“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从而让传统法律表现出立法方面儒家化、司法方面“情法”兼顾的特点[4]74。魏晋时期,张斐提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2)参见(唐)房玄龄等:《晋书》(第三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0页。,指出“情”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司法应以具体案情为基础,促进法与情的融合。到了唐朝,法律儒家化达到鼎盛,《唐律疏议》将礼与法高度融合,倡导“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合情与合理成为当时立法、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宋明时期,理学将“礼”进一步体系化、哲理化,理学代表人物朱熹将“礼”视为“天理”;王守仁提出“情法交申”的执法思想,直接将情法结合引入司法领域。晚清以后,中国法制现代化先驱沈家本沿袭了传统的“情理法”观,仍然秉持“情理为法律的依据、基础、精神”的看法,他认为,“律者……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世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5]99,同时他还发现中西法律可以用“情理”这个公约数来通约,通过“情理”求得一致,从而希望实现清朝对引进的西方法律、法学的消化吸收[5]99。他提出的古今融合、中西融合的思路,不但在他十多年主持制定清朝后期近代基本法律的实践中贯穿始终,而且在之后近百年中国人救亡图存和寻求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始终不断地发挥着指引作用。由此可见,天理与人情融合于礼,“情理”是我国创制法律和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

通过以上简要回顾我们能够了解到,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理为法律之本,情为法律之魂,法律必须合乎天理人情,必须以人为本,顺应人性,体现“民情”。虽然“无论是‘情’还是‘理’,都没有确定的内容与形式,人们对其理解也迥然不同,但是二者却可以结合在一起通过‘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始终支配着国家的立法、司法乃至民众的社会行为”[4]74。事实上,有着情理内核的传统法律文化,能够有效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最终有效实现维护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目的,发挥综合治理效果。毫无疑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提供了精神范式[6],今天的执纪执法实践强调对情理因素的贯通融合,其文化渊源就是对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情”“理”价值的尊崇。

(二)纪法情理融合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滋养

尽管情理法融合的理念在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长期占据主导作用,对维护大一统的封建国家制度、延续民族与文化传统、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其消极影响,如对个体权益和思想自由的桎梏、对法律权威的消解、司法中的随意解读和适用等等,变得愈加显而易见和亟待变革。早在延安时期,谢觉哉同志就指出:“革命不排斥友情、亲情、传宗接代等人情,‘理’是经过了洗练的‘情’,对肃清教条主义、宗派主义的影响,作用巨大;强调司法的内容是‘说情说理’及判决要‘合情合理’,这对理解司法本质和司法精神颇有助益;确认‘法律是根据人情制定的’,‘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对立法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从正义高度将公平、公正、安定等价值植入‘情理’之中,使得革命的、新型的‘情理法’超越了旧式的‘情理法’,新价值统驭旧传统、旧语言反映新思维,实现了对于传统的创造性转化。”[7]在谢觉哉主张的这些立法原则下,1946年11月,中国革命史上第一部全新的革命的宪法草案,即《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诞生,之后不久民法、刑法和土地法等相继问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领导人民开创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和成果的基础上,尊重和保留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注重情理法三者关系的协调,强调遵法不背理,理法能容情。在长期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现代法治理念充分贯通融合,“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8],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形成了与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宪政模式下的西方法治截然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最大限度代表人民利益和诉求的法律治理文化、最有效调整社会矛盾和实现权益平衡的和谐文化、最彻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等价值文化[9]。

(三)纪法情理融合弘扬了党百年奋斗历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勇于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锤炼出的最鲜明品格,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特征[10]。中国共产党在推进自我革命过程中,始终坚持思想引领、制度规范、纪法约束来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确保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了党在百年征程中坚强有力。

好干部是培养选拔出来的,也是严格管理监督出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古田会议确立了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形成了“三条纪律,六项注意”的纪律要求。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要通过指导、教育、检查、帮助改正错误、照顾困难等方法关心和爱护干部[11]。延安“整风”时期,为反对主观主义、宗教主义、党八股,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干部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12]827-828。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代表党中央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强调“纠正同志的错误是为了取得教训,改进工作,教育同志,也就是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为了把犯错误的同志‘整死’”[13]。改革开放后,他又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4]。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15]。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进一步确立了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提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项工作任务[1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导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的教训;深刻认识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纪律执行不到位,就有可能使党规党纪成为“稻草人”“橡皮泥”而形成“破窗效应”,产生损害纪律规矩公信力的危害性;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言出纪随、执纪如山,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狠抓纪律执行、制度落实;对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而“禁于已然之后”,充分发挥了全面从严执纪的预防功能、规范功能和惩戒功能[17];创造性提出和实践坚持严的主基调、“四种形态”、“三个区分开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实现了管党治党理念方式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既有力维护了党的肌体健康,又切实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纪法情理融合深刻总结了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实践的成功经验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是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18]。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扛起强化政治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旗,牢牢把握“人”这个中心,心怀大道大德大爱,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以共产党人的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启发良知、唤醒党性、感化人心。在具体工作中,既讲依规依纪依法,又讲思想政治工作;既讲原则性、坚定性,敢于斗争,又讲政策性、精准性,善于斗争;既讲除恶务本,又讲树德务滋[19]。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艰巨繁重的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惩”的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步伐不停,把握好力度节奏火候,掌握好时、度、效,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反腐败斗争质量效果;坚持把“严”的主基调和“三个区分开来”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咬耳扯袖常态化、跟踪回访经常化、澄清正名制度化、关心关爱具体化。正风肃纪反腐力度始终不减、全面从严治党温度逐步回暖,探索出了一条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从严管党治党的新路子[20]。实践充分证明,对纪法情理的贯通把握和综合运用,真正实现了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是坚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督促推动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有力武器。

二、纪法情理融合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纪法情理融合,内含纪、法、情、理四个要素,重点在“融合”两字。理解“融合”,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纪、法、情、理四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纪法关系上,强调纪比法严、纪法贯通

纪,是党纪,包括各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是国家法律法规,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政党角度而言就是要依规治党,从国家角度而言就是要依法治国。靠理想信念引领全体党员,靠党章规范全体党员,靠党规约束全体党员,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大多数,靠法律惩治贪污腐败极少数,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建设廉洁政治的内在要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3)国内学者汪仕凯、张海涛等对此问题有过详细的理论阐述。参见汪仕凯:《先锋队政党的治理逻辑: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透视》,载《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1期,第26页;张海涛:《“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理论反思与正当性阐释》,载《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5期,第104页。。党员作为党这个神圣组织中的一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的公民,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假使纪法不分、纪法混同,把公民都不能破坏的法律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底线,就会降低党员的行为标准,弱化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如果管党治党长期宽、松、软,党规党纪执行不严、不紧,党就会降格为一般社会团体,党员就成了普通公民,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承诺高,期盼更高。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能力水平有更高期待,对党员干部就会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也要求党员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纪法。尤其是执纪执法者更要忠实于纪法,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21]47。这既是纪法分开、挺纪在前、纪在法前的关键所在,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义所在。强调纪严于法,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总结。无数事实证明,“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蜕化变质往往都是从理想信念滑坡、违纪开始的,是一个逐步转化的过程。只有坚持纪严于法,只有让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先增强起来,依法行政、依据规则和制度办事的意识也才会随着增强。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二者一体两面,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双重职责,做到执纪执法双施双守,这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的本源,也是监督执纪执法固守的初心。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内外部衔接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监督执纪和监督执法相互贯通,运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序对接和相互贯通,从而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真正当好党纪国法“守护者”、政治生态“护林员”。实践中,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合署办公的要求,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统筹运用好纪律与法律两把尺子,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当纪则纪、当法则法,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要先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认定,再用法律的尺子对其违法犯罪进行处置,既防止以党纪处分代替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又防止以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从而让“纪”“法”在腐败治理中做到功能、职责的贯通衔接,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下过大雨,你来看看葡萄园吧,那叫好看!白的像白玛瑙,红的像红宝石,紫的像紫水晶,黑的像黑玉。一串一串,饱满、瓷棒、挺括,璀璨琳琅。

(二)情理关系上,强调情理交融、情存公理

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注重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1]109。德治以价值认同感染人心,法治以强制规范整饬秩序。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道德化法律,道德是法律化道德。情理即是道德,情理亦是法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提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22]。

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是政治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在严格执纪执法中,也要讲情讲理。但与纪法条文的统一不同,现实中并不存在单一的具有清晰逻辑体系的“情”与“理”,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对“情”“理”的认识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情”,可作风俗习惯理解,可作人情和私情理解,也可解释为人之常情、人际关系、身体感受或者情感、社会共识等,但这里的“情”强调的是“真情”。无论从哪个角度,“情”都应是真情实感,而不能是虚情假意。“真”是作为讲情理的基础。在执纪执法工作中,两个主体的“情”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一个主体是被监督对象,他们有夫妻情、兄弟情、朋友情、同事情,但如果把人的情感物质化、利益化、工具化,看着有情实则“异化”;有的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虚假认错认罚,实际并无悔过,对这样的虚情假意,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另一个主体是执纪执法者,无论是做思想工作还是研判案情,应是真情实感,既有霹雳手段,更有菩萨心肠,只要本着治病救人的真情,那么执纪执法行为就会自然而然的理性、平和、文明,工作才能做得通透、深刻;如果怀揣“撬开嘴、拿证据”的功利思想,就容易出现不择手段、威逼利诱,甚至刑讯逼供的违纪违法行为。因此,无论是被监督对象还是执纪执法者,都应将“真”字作为讲情理的基础。

“感人先者,莫先乎情”,但动之以情,绝不是唯感情论,还必须晓之以理,使情与理相统一,实现情理交融。一些领导干部的舐犊之情确实情真意切,但放纵妄为,则必然受到纪法的严惩。因此,真情还必须存于公理,受公理的约束。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3]。作为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每一个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符合一定的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古代中国人对社会公理最凝练的概括。康德所持有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4)原文为“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niemals bloss als Mittel)来使用”,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0页。的观点则集中体现了欧洲启蒙精神追求的理想目标。“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4],既指出了人类理想的存在状态,也指明了实现这种理想状态的科学路径。

简单说,每个人都希望自由公平正义,实现路径就是需要每个人都为自由公平正义奋斗。因此,社会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存在下去,需要全体成员对社会有一种“共识”,即对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事物要有一致或相近的认知,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们的判断和行动才会有共通的基础,社会生活才能实现协调,这种共识就是社会公理。社会公理既包括个体的义务,也包括个体的权益,只有每一个人都按照社会公理的要求去行事,才能够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最终每个个体才能从中受益;反过来,社会的良性发展也依赖于每一个人的规范行事,最终汇集成社会进步的磅礴力量。对于公理,有三个递进的标准,即以不破坏秩序不危害社会为底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以践行党的宗旨为追求,这三个标准分别对应人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义务和共产党员的义务。

正所谓“通情达理”,情讲真情,理唯公理。只有把真情存于当代社会的普遍公理,才能情真理切、入情入理,正心明道、怀德自重。

(三)法理关系上,强调理促法制、法治为理

理促法制,是“实践永远走在制度前面”这一规律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0多年的法制建设进程表明:一方面,我们很多法律制度的初创,都是源于社会公众对特定问题的普遍需求、普遍共识,而具体纪法条文也是由社会公众对特定问题的普遍共识转化上升而来的,这个“普遍共识”便是“公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往往具有时代局限性,一旦落纸成文,就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就滞后于实践,如欲获得持久生命力,必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更新升级。而更新升级的依据,就是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形成新的普遍共识,也就是“公理”。这种不断依据社会公理进行的更新升级,就必然推动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实现“理促法制”。比如,公共场所禁烟、制止餐饮浪费等,随着社会进步,就会从情理追求上升到纪法要求。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8]。

(四)价值取向上,强调实事求是、公平正义

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深刻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这种态度,就是党性的表现,就是理论和实际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作风”[12]801。纪检监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对人的处理,关系人的财产、声誉和政治前途,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任何一次监督执纪执法,客观存在的“实事”,都是我们要抽丝剥茧找出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而这些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就是我们努力探求的“是”。触发违纪违法犯罪客观“实事”的原因,除了客观环境,还有人的主观因素。探求客观“实事”内部联系,必然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主观原因,做到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把前因后果搞清楚,把主客观因素弄明白,坚持实事为上、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精准量纪执法。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6]。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纪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正义,也是纪法之所以成为纪法的最基本属性。“情理”也同样追求法律原则上的公正,为“纪法”条文的运行提供符合社会价值观导向的有效引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着力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不仅要查清违纪违法事实本身,还要深入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公平正义的破坏性。要在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挺纪在前的前提下,把握情理,努力共情,换位思考。要把握事理,把事实查清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把握纪理,精准科学判定行为是否违纪、违反什么纪律,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形。要把握法理,搞清楚违反什么法、犯了什么罪、是罪还是非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轻还是罪重,实现“实事”之间、主客观之间、纪法情理之间统筹考量、合理定性、精准处置。宽严相济就是宽要宽得有依据、严要严得有道理,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纪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让被监督对象心服口服,让社会公众认可认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可信、正义可期、权利可保障。

三、在守正创新中深化实践纪法情理融合

纪法情理融合既是认识论,也是实践论。我们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把握其内在机理原则,不断探索创新、深化实践,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提升政治立场的坚定性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和力量所在[27]。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根本立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1]107。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做全面依法治国的捍卫者、推动者,也要做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者、践行者,更要做社会公理的倡导者、示范者。既要坚持按照宪法法律规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执纪执法工作,又要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坚持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以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这些权力姓“公”不姓“私”,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的重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必须监督他们严以用权、用权为民、用权惠民、用权利民,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同时,被监督对象作为人民的一员、党内的同志,也必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对诬告陷害要及时给予澄清正名,对合理诉求给予及时回应。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坚定自觉站稳人民立场、强化宗旨意识,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做到情感上可亲、政治上可信、作风上可敬,让干部群众充分感受正风反腐的力度、亲民爱民的温度,让被监督对象感受到纪法的威严、人格的力量。

(二)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性

纪检监察机关归根结底是做“人”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好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像盐,但不能光吃盐,最好的方式是将盐溶解到各种食物中自然而然吸收”(5)转引自人民日报评论员:《沿用好办法 改进老办法 探索新办法——三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用党的理想信念凝聚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人,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激励人,[1]74这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日常监督中,我们既要发挥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也要运用人情公理的感召作用,激发被监督对象人性中“善”的本性和对美好社会向往的力量,时时处处以比党纪更高的道德要求激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形成高尚的人格、树立远大的目标,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征程中体现个人价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空洞说教,而是应当进行有感情、有温度的平等交流。既要摆事实讲道理,严格比照纪法条款审视问题,剖析问题危害性、严重性,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原则性,又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综合考量事实、情节、态度、背景、动机、后果、时间节点、认错悔错、是否主动投案及配合审查调查态度等各方面情况。既要指出问题、纠正错误,又要强调政策感召、教育感化,把摆事实讲道理、思想政治引领与政策法规引导贯穿到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让被监督对象进行自我反思反省,真诚知错认错悔错,切实在思想工作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

(三)提升监督执纪执法的精准性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对人的评价和处理,关系党员干部切身利益,事关党的执政根基。实践表明,办错一个案子不仅会影响一个干部的政治前途、毁掉一个家庭的幸福生活,同时还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危害党的长期执政。要坚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客观查证、准确定性,发现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查证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主观片面,不随意放大或缩小,做到不偏不倚,防止畸轻畸重。例如对于“七个有之”等政治问题,要做到精准处置,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也不能把政治纪律泛化,凡事都上升为政治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既不能拔高,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要及时进行提醒。既要严格把握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又要充分考虑个人态度这个变量,注重把握好个体因素与环境因素,以及问题发生时个人主观情况和本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等。既要以纪法为前提,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又要以情理为参考,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实效性。纪法情理融合到位了,实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也就有了最坚实的基础。

(四)提升“三不”一体推进的贯通性

“三不”一体推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悉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规律,把反腐败和监督融入管党治党全局、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开来看,不敢腐,是纪律、法治、威慑,侧重的是惩治;不能腐,是制度、监督、约束,侧重的是制约;不想腐,是认知、觉悟、文化,侧重的是教育。可以说,“三不”既有强调猛药去疴、刮骨疗毒、严厉惩处的一面,也有强调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一面,更有强调思想建党引导党员干部向善向上的一面。三者之间内在一致、相辅相成,既是独立的方法措施,又是互为动力的系统工程,蕴藏着惩、治、防有机结合的战略思想,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腐败存在现状、腐败滋生环境土壤、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洞察,是我们坚持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方法指引。纪法情理融合与一体推进“三不”具有高度的逻辑关联性,纪法适用侧重“不敢”的震慑,情理考量进一步为“不能”“不想”奠定基础。做到纪法情理融合,必然要求把一体推进“三不”方针方略、战略目标贯通融入监督执纪执法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统筹联动,突出融合协同,实现惩、治、防同步同向同进,使“三不”一体推进既有其“形”更有其“魂”,不断提高腐败治理效能。

(五)提升法规制度建设的人民性和科学性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关键是实行良法善治,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所谓良法,是指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通俗意义上讲,就是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28]。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建设都要注重人民性和科学性,才能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法治动力。所谓人民性,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共识;所谓科学性,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和现实需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深化实践纪法情理融合的路径机制,既全面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精准适用党纪国法,又做足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文章。要通过深入探寻被监督对象违纪违法犯罪的内心世界、主观原因,找出案发的逻辑因果,揭示案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通过逻辑溯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深化改革、堵塞漏洞,促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健全完善。要从党内治理、党的建设与党的领导实践中提炼经验,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性的总结,针对党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法规制度。要从推动国家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不断凝聚社会普遍共识,不断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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