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健 黄丽娟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新业态、新经济的引领者,是传统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的颠覆者,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活力源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产业链、创新链的布局和拓展,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还能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持续发展潜能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是最具活力和潜力,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方式[2]。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区域经济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围绕党中央提出的结构性减税、培育创新动能的战略构想,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和精准支持力度,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 年5 月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政策开辟了一条便捷通道。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分别于2017 年10 月和2022 年3 月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指导全国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新园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此项工作坚持“统一规范、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实施模式[1]。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落实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实施载体和重要抓手,是各级政府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自2018 年以来,全国各级科技部门积极对标科技部要求,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要求,广泛动员、认真组织和科学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尽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从政策宣讲、操作指引、财务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参与评价、季度数据上报、配合核查抽查等工作积极性仍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受税收激励措施叠加、政策知晓度、结果运用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创业初期,创始人忙于技术和产品研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大都一人一岗,甚至一人多岗,缺乏专门的申报人员。
1.“登记编号”有效时间较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按年度进行,实行动态管理,“登记编号”有效期为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 月31 日。企业“登记编号”失效后,需要重新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再走一次入库程序,方可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2.入库公示时间相对较长。目前,入库公示时间要求为10 个工作日,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一般按批次公示,一个批次走公示流程需要5 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10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再走公告流程又需要5 个工作日。因此,一个批次正常情况下走完整个流程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时间将会更长。以湖南省2021 年入库工作为例,一年共入库9 批次,走入库流程就达9 次,工作量相对较大。
3.对各级评价机构的审核时限没有明确要求。企业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为《企业注册登记表》、《信息表》和相关附件,各地评价机构分别通过“评价工作系统”进行审核。但未对各评价机构设定审核时限,导致审核时间由各评价机构自行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工作的服务质量。
一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还不够,激励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针对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主要为税收激励,即提高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但对研发领域、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扣除比例等进行了明确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有限,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研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手续还有待进一步简化。二是金融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政府政策激励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资产规模小、研发费用高、投入成本大、创业风险高等特点,投资和放贷风险较高。因此,目前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数量有限,天使基金数量更少,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格外谨慎。此外,受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影响,各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发展不平衡,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力度有限,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三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够。国家层面上,暂未设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仅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用以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地方层面上,通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申报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计划,以及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础条件,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也极为有限。
1.省级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负责人员一般身兼数职,因受工作精力、领导重视程度、地方支持政策等因素影响,普遍存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
2.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加强。因学习、专业背景有限,评价工作人员有时无法对企业的财务、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3.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受支持政策影响,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主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动力不足,缺乏主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4]
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科技主管部门深化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同配合,并从基础性工作开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和平台建设三个层面提出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对策。
1.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宣传力度。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新园区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专题培训会、宣讲会等活动,深入各高新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政策宣讲,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评价,增强企业参与评价工作的获得感和荣誉感。
2.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培训力度。要从国家层面制作视频培训教程、培训PPT 供各地参考,可通过企业自学或者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线上线下培训力度,让企业学得懂、会操作,增强企业参与评价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能归集好研发费用账目,做好企业财务报表。
3.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始人树立企业梯度成长观念。要多渠道、多举措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始人树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企业”的梯度成长观念,从企业初创阶段开始强化规范化建设意识。
1.适当延长“登记编号”有效时间。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相对紧张,已取得“登记编号”的企业每年都要组织人员进行填报,操作程序相对繁琐,若年底进入抽查名单,还需按自评程序再提交一次佐证材料。为减轻企业申报工作任务,节约劳动成本,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规律考虑,建议适当延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有效时间,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时间为三年的标准执行。
2.适当缩短入库公示时间。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参考国家层面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示时间,将入库公示时间缩短为5 个工作日。
3.设定评价机构审核时限。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形式审查要求高、时效性强的特点,在强化审查标准的同时,应对各级机构的审核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对属地企业提交的自评信息,地市、省直管试点县评价机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省级评价机构对下级评价机构提交的信息,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公示公告程序,原则上要一月一批次。
1.要将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范围,赋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等职能。
2.各级评价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负责领导、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建议省级评价机构设1-2 名专职人员,市级以下评价机构设兼职人员1名,同时要确保该兼职人员平均每周有1-2 天的时间可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3.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专项工作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高效运行。
4.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价工作。要引导财税、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优势,深入园区、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评价提供技术支持,持续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队伍。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按照“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坚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一张网和一张表”工作目标,实现了网上注册、在线填报、在线评价、网上公示和网上查询等全网络化工作流程,评价程序操作便捷,但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1.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共享。要充分整合全国专利数据库、国家版权登记机构数据库、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数据库、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库等数据资源,实现大数据资源共享,实现企业注册信息、知识产权数据、相关财务数据的自动导入,减少企业申报时的必填数据。
2.进一步放宽有关功能的使用权限。要给予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信息查阅权限,给予他们随时调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信息的权限,以便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更好地运用评价结果。
3.增加行业专家审核功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专业性较强,需要各评价机构审核人员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从而对各评价机构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因专业背景限制,无法进行专业评判,因此需要遴选行业专家参与评价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国的主力军,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苗圃”和培育新动能、新业态的重要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作用明显。深入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结果的运用是各级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不一,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要继续实施税收激励政策。建议从国家层面,针对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出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税收激励政策,通过税收激励促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能力。
2.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要通过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类科技计划应优先支持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可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1.建议国家层面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认定,以及国务院真抓实干表彰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2.建议省级以下层面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情况列入省级高新区、创新型县(市)、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认定,以及省政府真抓实干表彰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3]
3.建议将服务机构参与评价情况纳入服务机构补助范畴。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将服务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情况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类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
1.建议将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条件之一,要求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 亿元以下、资产2 亿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必须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建议科技部门主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参与企业必须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3.应将以中小微企业为申报主体的技术攻关类、成果转化类等科技计划的申报条件限定为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地方创新创业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基金投资的企业必须为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要着力向银行、创投等金融投资机构推介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金融资本聚焦科技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与合作银行、创投机构共享机制。
2.要引导金融创投机构持续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要引导金融创投机构加强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园区的深度合作,立足“培育企业、培育客户”,将金融服务资源融入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实现大中小银行、创投机构与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融资对象的“无缝对接”,并创新设计金融服务产品,优化融资服务模式。[5]
3.要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质双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金融投放标的是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做到企业数量和质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大力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催生更多科创属性突出、金融创投资本认可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