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采矿权延续申请,说明理由后可以退件吗

2022-02-08 16:43颜桂芝周杰
资源导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主管部门

颜桂芝 周杰

案情

2019年7月,某公司取得某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5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2020年7月27日,某公司向某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9月13日,某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向某公司作出退件通知书,载明某公司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对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延期”的情形,故决定退件。某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省自然资源厅对某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作退件处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依据错误,且超过法定办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省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分析

本案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涉及以下法律问题:一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作退件处理是否合法;二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首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故应适用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同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延续登记手续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本案中,某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某公司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后,依照《通知》规定,直接作退件处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收到采矿权延续申请后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的规定。故行政复议机关认定某省自然资源厅对某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作退件处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适用依据错误。

其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法定时限应为40日,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某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某公司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直到同年9月13日才作出退件处理,已超过40天法定办理期限。故行政复议机关认定某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超过法定办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作出行政行为,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内容要合法,形式和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的,不得以退件或通知方式替代,以确保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办理期限。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规定,在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行为,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以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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