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空间内税收征管的现实困境与应对路径

2022-02-09 06:50樊书钰
财务与金融 2022年6期
关键词:征管宇宙货币

樊书钰 张 馨

将自身定义为元宇宙公司的Roblox成功上市、Facebook更名Meta等事件,使“元宇宙”(Metaverse)迅速进入市场主体的视野,带来了新的“淘金”机遇。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多年后,元宇宙新型经济时代于2021年正式开启。人类在虚拟世界中通过创造并销售数字资产赚取虚拟代币,再将其在物理世界中作为法定货币出售,从而形成了一套新的经济运行逻辑[1]。2021年11月23日,Tokens.com子公司The Metaverse Group完成了当时被称为“最大、最昂贵之元宇宙土地收购”的里程碑式的数字房产交易。该公司以相当于243万美元的价格购入了虚拟现实平台Decentraland内116个地块的土地(近566平方米)①See Steve Takle.A Plot Of Digital Land Sold In The Metaverse For Nearly $2.5 Million.https://www.beyondgames.biz/17434/a-plotof-digital-land-sold-in-the-metaverse-for-nearly-2-5-million/?amp=1.Last visit on 22 May 2022.。这一购买规模和价格记录在一周后被虚拟房地产公司Republic Realm刷新,该公司以高达430万美元的价格从The Sandbox处购入了792个地块,面积约3平方英里(近790万平方米)的游戏内土地②See Republic Realm.Republic Realm Completes Largest Ever Metaverse Land Acquisition,$4.28 Million USD.https://www.republicrealm.com/news/republic-realm-completes-largest-ever-metaverse-land-acquisition%2C-%244.28-million-usd.Last visit on 22 May 2022.。依照这种态势,虚拟土地交易价格记录很可能以极快的速度被持续刷新。与此同时,元宇宙中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的用例和交易也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曾任T-mobile CEO的John Legere以888,888.88美元的价格向音乐艺术家Steven Aoki购入NFT单曲《hairy》,创下了当时单次拍卖的最高价格记录;由数字艺术家Beeple创作的NFT图像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 Days》通过佳士得拍卖,最终以6930万美元的创纪录价格售出③See Alvin Goodley.15 Rarest and Most Expensive NFTs Ever Sold.https://rarest.org/entertainment/nfts.Last visit on 22 May 2022.。

元宇宙空间建设的日渐完善,数字货币应用场景的陡增,用户创建虚拟商品数量的累积,以及虚拟财产新型交易机制的兴起,背后隐含的仍是现实货币交易的底层逻辑,难以避免的课税难题也随之产生。元宇宙空间自然不应成为税收荒地,如何确立相应的税收规则来规范元宇宙空间内的税收征管是当前亟需讨论的话题。

一、元宇宙概念:从文学到现实

“元宇宙”这一术语颇具文化渊源,可追溯至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于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斯蒂芬森提出的元宇宙是一个由计算机生成、并非真正存在的虚构空间,用户能够通过目镜、耳机在虚拟的沉浸式世界中定制虚拟形象,并进行互动,譬如对虚拟地产进行开发,通过虚拟交通工具出行,成立虚拟公司并运营等。真实人类在现实生活中所能做的一切,甚至现实中不存在的事物、无法实现的行为都可在平行的元宇宙中实现[2]。技术的进步使得文学作品中的虚拟世界变为现实成为可能,元宇宙概念也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胡亦名、姚权(2021)从语言学角度对元宇宙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元宇宙的英文单词由包含“高于”之意的“meta”和意为“宇宙”的“verse”组成,直观字面意思指“宇宙之外”,即超越物质世界的宇宙。但汉语至少有三种义项,分别从技术、社会和哲学场域,将元宇宙界定为一种互联网虚拟空间形态、一种虚实交叉的社会形态和一种宇宙自身的形态[3]。立足于计算机科学角度,Stylianos Mystakidis(2022)从终端用户出发,认为元宇宙是继以个人电脑、互联网及移动设备的引入为中心的三次计算机技术创新浪潮后的第四波新浪潮的新范式,该范式围绕以虚拟现实(VR,Virtual Reality)与增强现实(AR,Augmented Reality)为核心的沉浸式技术展开,可视为多用户线上游戏、开放世界游戏和AR远程协作一并兼容的沉浸式VR平台[4];高奇琦、隋晓周(2022)将元宇宙界定为由用户创造、以数字技术和算法为基础、以交互为主、承载人类意识、虚实交叉的数字化社区,并从政治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元宇宙可能面临的主权、经济、意识形态等安全威胁[5];早在2002年,韩民青便从哲学角度对宇宙层次进行了划分,将除人类所处的可见“本宇宙”外的更大宇宙称为“元宇宙”,认为对“元宇宙”认识的深化是突破人类文明困境和厘清人类未来发展方向的基石[6]。

目前,元宇宙的概念尚未明晰统一,将其简单认定为由技术驱动以实现用户理想角色扮演的虚拟游戏世界或VR平台的说法有待商榷。其一,玩家拥有足够自主权进行角色扮演的开放世界游戏并非新兴之物,其代表作《塞尔达传说》的最早期系列作品可追溯至19世纪80年代,此种模拟现实的虚拟世界并没有“元”之“高于”的含义;其二,开放世界游戏Roblox可被视为早年同类游戏的增强版,Facebook也在更名后发布了应用虚拟现实技术的在线视频游戏Horizon Worlds,将两者等同于元宇宙存在的群体不在少数。不可否认的是,升级后的虚拟世界游戏为人们提供了了解元宇宙的平台,但元宇宙本身并非单一以娱乐游戏为目的的虚构宇宙;其三,在虚拟世界中的沉浸体验感与存在感仅是元宇宙的一部分。虚拟现实只是一种体验虚拟世界的方式,VR设备为用户的沉浸式体验提供了硬件基础。但如前所述,就现阶段的游戏产品而言,用户大都可以直接下载,选择PC端接入以完成体验。

元宇宙绝非只拘泥于虚拟游戏,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包括基于数字孪生技术进行城市建设、气候监测、生产升级等,终极目标是实现物理世界融于元宇宙的愿景[7]。无论是虚拟城市抑或是虚拟工厂等的建立,都致力于通过生活生产场景与方式的重构实现人类现实生活质量的飞跃。尽管人类在元宇宙中的活动或可摆脱物理限制,但其仍可以在物理世界中产生切实效益。元宇宙并非脱离物理世界的独立存在,其实现了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间的有效互动。因此,将元宇宙认定为基于数字科技的虚拟与现实相交融的空间更具说服力。

二、元宇宙空间内税收征管的现实困境

(一)数字货币治理的执法刚性不足

如果说元宇宙是一个光点,资本的急剧涌入则促使这个光点向四周蔓延。元宇宙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加持下,将物理世界中的场景和要素映射于数字空间之中,从而打造出一个虚实相融的开放世界。资本在元宇宙中的聚集推动了交易的产生。有报道指出,四个最主要的元宇宙房地产交易平台在2021年11月22日至28日的总交易额已接近1.06亿美元[8]。元宇宙中的交易大多以数字货币支付的形式进行,随后可将数字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这种转换搭建了元宇宙与物理世界的交汇渠道[9],实现了财富的汇集,也由此引发了各界对于元宇宙中税收征纳与否的深度思考。在数字货币到主权货币的转换过程中,元宇宙中的商品实现了物理世界的价值交换,而物理世界中的课税逻辑亦不应因为交易行为发生在数字空间中而失效。

作为虚拟货币的子项,数字货币根据不同的标准被分门别类。以比特币为例,身处数字货币集合之中的比特币就是以“市场因素对于数字货币价格影响的变动程度”为标准划分出来的一种升值币。一方面,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比特币呈现出与纸质货币、网游虚拟货币不同的特点,即比特币并不具有币值稳定性。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的大卫·耶马克(David Yermack)的研究显示,比特币在价值存储上的价格波动甚至比高风险的股票波动幅度还大;另一方面,比特币也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10]。相较于传统的税收征管而言,比特币自身的属性导致在对元宇宙中的交易等行为进行征税时会出现不稳定性。而世界各国对于比特币的应用和监管态度也并不相同。就我国而言,对以比特币为主的加密数字货币态度相对谨慎。自2013年起,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便陆续发布文件,明确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禁止将其作为货币流通使用[11]。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谨慎态度,致使对于元宇宙的纳税考量出现执法依据的空缺。人类在利益的诱使下,往往会将数字货币视为投机的对象,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容易成为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温床。譬如,在现实场景中,曾有犯罪分子将比特币作为洗钱与投资的犯罪手段。2017年浙江省破获的“新版捕鱼”特大赌博案中,犯罪分子为逃避监管,便采用了发放比特币以代替分红的方式[12]。因此,在元宇宙中需要更有力的税收征管措施以应对其复杂性。

正如前文所及,元宇宙发展时间虽短,但其对资本的吸引力会使得这片新土壤吸纳巨额财富,在元宇宙中所进行的生产或消费活动虽与现实物理世界有着不同的轨迹,但也不应忽视公平公正的要求而拒绝税收征管的适用。未来对于元宇宙税收征管而言,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解决在元宇宙中使用数字货币而造成的税收征管难题。

(二)UGC、NFT伴生的应税所得难题

如今,以互联网为核心、用户缺乏自主权、平台经济为表现形式的Web2.0正迅速让位于以用户为核心、用户把握自主权、突出数字经济的Web3.0。能够为用户提供高度互动性、参与感与沉浸感的Web3.0的突出表现就是元宇宙,空前未有的用户自主权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元宇宙空间中开发新的商业模式,自由制定所有权和交易规则[13]。当多种商业模式叠加,用户成为元宇宙中的“经济控制者”并在元宇宙中获取经济收益,物理世界中的政府是否应当向其征税,用户和平台谁应承担纳税义务,以何种方式和根据何种规则缴税,这些都成为现实难题。

在Web2.0时代发展起来的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创作模式在Web3.0下承担起更为重要的作用。由用户而非领域内专家创造的UGC打破了元宇宙的静止状态,完成了从人只能在其中观望事物到可以在其中进行互动的蜕变,即UGC给予了人们利用平台工具构建城镇、星系等虚拟空间并创设独特内容的机会,用户可同时扮演消费者和生产者两种角色。Roblox就是一个典型的集用户设计、开发、运行游戏于一体的创作平台,系统中的所有游戏均为用户的自创成果。待用户创建和上传自创游戏后,可选择将其设为公开(public)或私有(private),前者受众为平台上所有玩家,后者受众仅为创作者和创作者选择共享的用户。

在元宇宙空间中对创作进行交易和销售是用户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元宇宙中UGC的精髓在于创造货币化机会并将其变现,这就涉及元宇宙中另一个重要概念NFT。UGC驱动的元宇宙需通过NFT技术实现创造者经济,位于独立区块链上的NFT以其“唯一标识性”为UGC的权力归属提供了基本框架,NFT作为数字资产所有权的标志,可保证用户对其创作的绝对拥有权。具体而言,UGC模式下创建NFT的可能性不仅仅局限于元宇宙公司和平台,用户自身就可将原创物品铸造成NFT以便交易。以The Sandbox为例,用户可以通过VoxEdit工具创建数字资产并将其转换为NFT,目前The Sandbox中包含的玩家角色、名称、建筑、装饰物品、其他收藏品等均为NFT资产。

虽然作为元宇宙基础的区块链技术以其特性为理论层面的确权、追责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元宇宙中大量UGC的产生,以及物理世界中NFT数字资产的价值和可交易性的确认,均加剧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与混乱性。

在学理层面,按“应税所得”的性质将所得划分为四种类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九项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税所得可完全归于这四大类当中。①由独立劳动所获劳务报酬所得和雇佣所获工资、薪金所得构成的劳动所得;②由以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为代表的投资所得,以转让股权和收藏品等收益为代表的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出租个人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构成的资本所得;③经营所得,其可视为前述两种所得的结合,针对对象为以经营获利为目的、既包含劳动因素又涉及资本运行的商户;④以偶然所得为表现形式的其他所得[14]。创建UGC与NFT本身无需纳税,只有出售NFT并赚取加密数字货币或法币收益才会触发应税事件。尽管元宇宙中的应税事项首先可将偶然所得排除在外,但考虑到NFT性质和交易方式的不同,相关所得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确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此外,UGC创作者、NFT缔造者、购买者等个人主体通过各类活动赚取元宇宙内货币、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和虚拟财产转让等具体事项,应该按何种所得缴税仍有待研究。

1.元宇宙平台大都有自己的“内部货币”,如Second Life内的Linden、Roblox内的Robux,不同的虚拟代币只能在单个特定元宇宙中使用,即Robux无法在Second Life中发挥其支付功能。其中,用户赚取内部货币的方式包括制作新游戏吸引玩家参与、制作游戏内物品并将其出售给玩家、执行平台上其他任务等。表面上用户赚取与花费的是虚拟代币,对物理世界税收的影响甚微,然而此类虚拟代币多有现实经济价值,可通过售出定量虚拟代币以获取法币收益。因此,明确此类通过用户“劳动”获得收益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应税所得的范畴,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显得尤为重要。

2.以加密数字货币为主要媒介进行交易的NFT具有“升值或贬值性”。虚拟代币、加密数字货币在宽松条件下的法币功能转换,使得人类在虚拟世界中的低成本创造与消费相对轻松地转化为现实的高经济收益。购买者以较少加密数字货币购入的NFT可能迅速以高价售出,只要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未被定义为应税收益,该过程便可实现“合理”避税。因此,为了有效避免该种情况的泛滥,应将此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为应税收益。又因该过程涉及交易时、持有中和售出时加密数字货币本身的价值变动,故有必要明晰相关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NFT单曲、图像等通过拍卖售出的数字藏品涉及个人拍卖所得如何缴纳税款的问题。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仅个人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均应视为“财产转让所得”。随着顶级拍卖行佳士得(Christie)与苏富比(Sotheby)先后与NFT在线交易市场OpenSea和数字艺术平台Nifty Gateway达成合作⑤See Angelica Villa.In a First,Sotheby’s Collaborates with Major NFT Player for Pak Sale.https://www.artnews.com/art-news/market/sothebys-pak-nifty-gateway-nft-1234588719/.Last visit on 5 May 2022.,越来越多的知名数字艺术家加入其中,个人数字艺术品通过拍卖实现财产转让成为一种新兴趋势。《通知》第七条针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税款明确了“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和“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两项重要原则,然而,NFT拍卖同时关联“元宇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与“实体拍卖行”两个拍卖单位,“难以判定何者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拍卖单位”和“难以判定虚拟空间中拍卖单位所在地”这两个难题逐渐显露。换言之,元宇宙中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到底是相关OpenSea、Nifty Gateway等元宇宙平台还是物理世界中与平台合作的拍卖企业?若将拍卖单位指向元宇宙平台,其所在地模糊的问题如何解决?这是后续理论与实务界需要探讨的现实问题。

4.元宇宙中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并存不悖[15],创作者的原创作品是具有专利、商标、版权等类似知识产权资产性质的财产,其出售也必然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相关联。目前,部分NFT交易平台已将版税嵌入智能合约,保障了NFT作品创作者在每次转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然而,一方面,能够保证创作者在作品首次转让后的再次或多次转售中仍能获得一定比例收益的“追续权”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律地位。世界上仅有欧盟、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追续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并未在法律中引入追续权,追续效果仍需交易合同加持[16];另一方面,跨平台操作使得现行依托于智能合约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方式失去价值,自动转售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只存在于同一平台转售的情况下[17]。如果获得NFT作品的受让人将该作品在其他交易平台转售,原创作者除首次转让所得外可能会再无所获。如若“平台互操作性”持续缺失,创作者永久获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理想状态将无法实现。

三、实现元宇宙空间内税收征管的路径选择

(一)以数字人民币和代码治理作为元宇宙运行的基础逻辑

要构建契合元宇宙发展的财税体系,解决征税困境的关键是化解数字货币在应用中存在的税收征管执法刚性不足的难题。以数字人民币作为元宇宙运行的货币机理,并搭建起以代码治理代码的思维方式,“双轨并行”思路是解决“元宇宙”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面临难题的一剂良方。

数字人民币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必要组成,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抓手。根据数字人民币的内生特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元宇宙在税收征管层面遭遇的障碍。

1.数字人民币币值稳定且具有法偿性

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币之一,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具有法偿性的货币属性。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具有等同于实物人民币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作为流通中现钞的替代品,能够满足人们在元宇宙中的购物与社交需要;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能够防范加密数字货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被炒作、被封禁的风险,有利于元宇宙的行稳致远[18]。

2.数字人民币可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并防范金融风险

可控匿名性是数字人民币相较于加密数字货币而言的显著优势。首先,执法机关面对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央行可以通过后台程序监测到可疑交易相对应的关联方与交易的真实数额,帮助执法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在减轻财税损失的同时,还可以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其次,央行对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资金流存量与流动路径的实时监控,可以有效地将防范金融风险的模式从以往的事后防范提升至事前防范[19]。

以往,治理层空白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制定规则的权限扩大。而在元宇宙的场景架构下,各种算法与代码充当了治理者角色,通过算法的自动执行促使元宇宙的各方参与者在规则的约束下作出行为选择。其中智能合约便是制定、引入和实施规则的核心,具体而言,智能合约将合同条款、相关规则写入代码之中,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会触发对应的程序,以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完成对元宇宙的治理。因此,智能合约的代码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20]。

元宇宙中税收征管执法刚性的不足归根结底是治理依据的不足,而立法的跟进并非一日之事,对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约进行合法公平的代码设计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未来税收征管的顺利介入留出空间。那么,如何对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约进行设置?具体而言,可将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在智能合约中优先编码,让法律精神内嵌于合约当中,通过程序自动识别、判定元宇宙中的各项行为是否满足物理世界的纳税标准,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征税条件时,由智能合约自动向其推送纳税提醒弹窗。设置纳税提醒弹窗,一方面可以督促行为人对行为进行自查,另一方面可以为未来税务部门核实行为人是否应当纳税提供重要参考。纳税提醒弹窗可使执法部门借助智能合约的优势对数据信息进行甄别,并精准应对。

(二)以法治保障应税所得种类、税率及征收缴纳方式的合理确定

目前,我国对元宇宙空间和NFT市场的建设仍持观望态度,NFT二级交易市场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与元宇宙开发领先的国家相比,我国NFT的创作模式、交易方式和渠道均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用户上传、交易、转让NFT产品的权利受限,以及NFT商品的交易需以法币支付等方面,背后实质是我国政府对潜在金融风险采取的预先防范措施。当前,我国对元宇宙、NFT等新兴技术的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如若在无法律约束和救济,且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将NFT市场的自由流通性最大化,那么由此带来的任何乱象都将直接影响物理世界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在元宇宙建设正成为全球趋势且国内越来越多企业加入其中的背景下,我国的谨慎态度具有“特殊时效性”,待相关法律法规趋于完善时,UGC创作者经济崛起、NFT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实现必然可期。着眼未来,对元宇宙空间税收征管路径进行探索将成为助力元宇宙法律治理的重要一环。

1.随着国内Reworld(重启世界)等“类Roblox平台”的兴起,用户在元宇宙内创建游戏、发布并销售游戏内所需道具以及在游戏中通过不同方式内嵌商业广告等行为,应被定义为新空间中的“劳动行为”。通过“劳动行为”取得的所得可在物理世界中换取相对应的法币收益,故理应被明确为劳动报酬所得,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和税率进行征税。

2.2021年9月,新出台的政府文件从中央层面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一律严格禁止”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08/content_5641404.htm。,国内以加密数字货币进行NFT交易的实现几率几乎为零。然而通过法币直接进行NFT交易也存在“低价入高价出”的可能,此时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购入时的价格作为“财产原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内已有个人创作者试水NFT并完成拍卖的事例出现。歌手阿朵于2021年5月发行的国内第一支NFT数字音乐作品的封面与署名权在阿里拍卖,最终以超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21]。鉴于以画作、图像、音乐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NFT具有艺术收藏特质,且目前尚未出现以文学作品形式呈现NFT的范例,NFT作品的拍卖收益应被视为财产转让所得。此外,国内外现有的NFT拍卖案例无一不存在着虚拟与现实的交互,是元宇宙空间与现实拍卖平台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还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负责代扣代缴的主体为物理世界中的拍卖单位,而非单位所在地难以判定的元宇宙平台。如上述案例中,阿里拍卖作为物理世界中的拍卖单位,应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代扣代缴。

4.2022年4月20日,首例NFT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某元宇宙平台将未经授权的动漫形象制作成NFT进行销售,被原告发现。除原告要求的平台应对上传作品审核监管不严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外,该案还映射出NFT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考虑到NFT作品首次出售后还有在各交易平台、二级市场二次转售的可能性,将追续权制度引入法律可有效保障原创作者从作品后续转让中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在2020年第三次修订之初曾拟增设追续权,但最终却未能得以确定[22]。随着元宇宙虚拟经济的高速发展,确立追续权的法律地位变得更为必要,确保创作者权利是避免元宇宙成为税收荒地的重要一环。以已有的智能合约嵌入版税征收的实践为例,NFT市场OpenSea、Rarible允许用户在创建新项目时在合理区间内自主设置NFT版税率,通过智能合约确保对每笔后续交易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并将其转付给原创作者。尽管无法突破跨平台的限制,但该做法为保障同平台转售行为发生时的原创作者获利能力提供了有益参考。于跨平台转售而言,可利用“科技+法律”的手段,一方面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各交易平台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力度,并加强后续监管,如若出现上述侵权案中“盗取”他人成果的现象,应依法追究平台责任,该种手段可在初始阶段有效确定NFT作品的来源;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手段的保障,可将作品来源分为“一手原创作品”和“交易所得许可作品”两类,后者可在发布伊始就将原作者关联至平台,再利用技术手段嵌入智能合约以保证原作者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因此,有必要对该类创作收入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并与传统计算方式相同,以4000元为界,低于则定额减除800元,高于则定率减除20%,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适用20%的税率。

四、展 望

元宇宙新型经济形态下的财税体系构建面临着诸多难题。数字人民币与智能合约分别以货币治理和代码治理的逻辑为元宇宙的税收征管畅通途径,应税所得种类、税率及征收缴纳方式的确定则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系改革构建基础。但是初步框架的阐述仍需细节以丰满财税体系的血肉,未来元宇宙空间中税收征管的可行路径探索还需要细致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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