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担责?

2022-02-09 00:32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2年1期
关键词:营运机动车民法典

来信

编辑同志:

我在哈尔滨市一家公司工作。2021年10月14日下班后,同事薛友青搭乘我驾驶的轿车顺路回家。

我是一名刚拿到驾照的新手司机,驾驶经验相对不足。在行驶到一急转弯道时,由于我操作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了薛友青腿部骨折,我则多发腰椎横突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我的伤势逐渐好转。出院后,薛友青找到我,希望我能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我认为,我无偿搭载他下班回家是出于好意,且发生事故也属“无心之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种情况,薛友青是否可以要求我做出赔偿?

读者/韩雪纯

答疑

根据韩雪纯的来信所述,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韩雪纯遇到的问题涉及“好意同乘”这一法律概念。“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之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驾驶人无偿搭载的好意施惠行为,法官可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考量,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如今,“好意同乘”已被写入《民法典》,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同乘”本质上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减责的条件需严格满足以下几点: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

本案中,薛友青无偿搭乘韩雪纯所驾驶的车辆,且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没有证据认定韩雪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案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本案是无偿搭载的助人行为引发事故,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减轻赔偿责任的幅度或可考虑大一些。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于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于机动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人也不能因此罔顾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既然“好意同乘”为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机动车保有人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搭乘人和机动车保有人双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像楼盘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就不适用于“好意同乘”减責条件。同时,“好意同乘”虽然具有非契约性,但若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失的,则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隐瞒车辆重大隐患、酒驾醉驾等行为,都属于驾驶人的重大过失,责任不能减轻。

韩雪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与薛友青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韩雪纯可以收集微信聊天、手机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要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韩雪纯、薛友青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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