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定罪量刑标准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22-02-12 11:06张卫
中国食品 2022年1期
关键词:定罪安全法危害

张卫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为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新型犯罪层出不穷

司法解释亟需与时俱进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该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三方面的新情况新特点,需要强化防范、依法打击。一是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农药、兽药或其他非食用物质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的情况频频发生。如,使用琥珀胆碱毒镖杀狗、工业稀硫酸浸泡毛丹、克百威毒杀野鸭、在韭菜中超量使用腐霉利、在乌鸡上使用氧氟沙星等,相关犯罪手段迭代更新,危害叠加升级。二是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该类犯罪销售模式逐渐由传统实体店销售转向网络营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以虚假宣传、给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费者。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如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生产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后,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830余万元,危及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三是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业化经营方式制售伪劣食品,内部组织严密,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犯罪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打击根除难度大。如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假冒某知名品牌烤鸭案中,已经形成上游提供假冒包装材料——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导游销售——末端经由导游向游客出售的完整犯罪链条,销售金额达286万余元。

由于一些新型犯罪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解释》亟需进行相应修订完善,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启动修订工作,前后历时4年多时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的修订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继承发展,适应实践需要。《解释》为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坚持《2013年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处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严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破解司法难题。《解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法律适用。

四是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解释》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如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惩处,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既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注重要群体  实施全链条整治

据了解,《解释》共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比如,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的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的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再比如,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二是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用销售保健食品诈骗财物的现象较为突出,该类行为性质恶劣,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违法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是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罚。

四是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是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注水肉不仅会破坏肉的营养成分、降低肉的品质,还容易滋生有害细菌、毒素,加速肉的腐败,具有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药物残留则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实践中,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以及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为此,《解释》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条款,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标,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畜禽注药后,由于药物代谢原因,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进而造成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为此,《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外,畜禽注水注药违法犯罪通常发生在私屠滥宰窝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因此私设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过这些规定,实现了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全方位惩治,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郭立新表示,此次修订的《解释》主要有三方面的进步:一是强化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2013年解释》制定出台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9年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的《解释》特别注意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和协调。比如,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情形,对照《食品安全法》作了调整补充。再如,参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严重违法、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落实落地落细。

二是强化全链条打击,助力全过程监管。由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点多,给不法分子以更多可乘之机。因此,《解释》特别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规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组合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危害性,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处罚;对外围或者提供协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定罪处罚。

三是强化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司法解释紧密联系司法实践,针对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执法司法机关理解和执行。比如,《解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增加了“因危害人体健康”而被禁用的前提条件,提示办案人员对非食品原料是否具有毒害性进行实质性判断,防止和避免司法办案中因食品安全标准不明确导致案件办理质量受到影响。再如,针对近年来执法司法实践反映比较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门性问题的认定问题,《解释》提出了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三种认定途径,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总的来说,《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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