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运行及其借鉴*

2022-02-18 08:55樊嫣然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2年2期
关键词:成果成员战略

樊嫣然

(上海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崛起一度对美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造成巨大冲击。对于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良好运作实现了本国技术强国目标的日本来说,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最具本国特色且具有研究价值。我国与日本同属于东亚儒家文化圈,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运作及成功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

1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运行特点

通过研究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总结出其运行特点如下。

1)联盟核心目标。日本当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经济缓慢复苏时期,又面临美国对经济市场的强势掠夺。在此背景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被赋予了实现本国科研战略目标和推动本国产业技术革新的使命。在产学研各方的倾力加盟和共同推动下,联盟迅猛发展,着力攻克产业技术领域难题,不仅大大提升了日本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了其技术强国的目标,而且实现了产业投入前的技术革新,增强了产业竞争力,帮助日本在国际市场站稳了脚跟。

2)联盟组建标准。在联盟伙伴的选择上,日本优先考虑具有雄厚资金、资源优势和具备核心技术的行业内龙头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日本会首先挑选在资源方面具有差异性、能互补的企业。只有在成员企业的选择上给予足够重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挑选并联合,才能在后续的合作研发中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快更好地研发出技术成果。例如著名的石油集团高度统合运营技术研究组合就吸纳了包括新日本石油株式会社、富士石油株式会社等同行业内著名企业共计28家。

3)联盟管理机制。我国有句古话叫“不患寡而患不均”,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织管理方针很好地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虽然联盟是作为介于公益法人和公司之间的特殊法人存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联盟内成员的利益是不得不考虑的。联盟运行过程中的资金由成员平分,研发方案由成员共同投票决定,研发成果联盟内成员均可无偿使用等规定,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联盟成员的研发动力和责任感。除利益因素外,情感因素也是联盟必须考虑的。定期进行互访交流研发方案,定期举行会议报告交流研发进度,创建联盟独特的合作文化,由拥有强大人脉资源和沟通协调能力出众的通产省退休官员担任联盟的秘书长等举措,都对联盟内部的合作氛围有很大助益。只有联盟内成员全身心投入到研发合作中,才能促进联盟的真正发展。

4)利益风险机制。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完成政府给定的研究项目为目标,政府资助一直是联盟的重大资金来源。因此,联盟的研发投入除去由成员企业分担的部分外,剩下的都由政府资助。据统计,日本最著名的产业联盟——VLSL技术研究组合在运行期间,政府资助了将近40%的研发经费,金额高达290多亿日元。除给予财务支持外,政府还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企业间合作交流均有法可依。科技立法是日本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对日本科技创新的开展有规范和指导作用[1]。例如1986年通过的《研究交流促进法》,1998年通过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2013年通过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案》,2019年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均保障了联盟运转的合法性。而关于研发成果的流动和推广,日本先是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研发成果,然后通过构建信息资源网络以及资源评估体系等加速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最后设立“高科技市场”等中介机构来促进技术转移和研发成果产业化。此外,日本特地制定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开发应用。

5)政府角色。以完成政府研发项目为核心目标是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特色之一。日本政府在产业联盟内一直扮演指挥者的角色并参与其中。从研发资金角度看,日本政府为了确保研发顺利进行,给予了大量的资金帮助与支持。从法律政策角度看,日本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提供保障,从《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到《研究交流促进法》再到《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案》等都是政府针对联盟的运行发展而颁布实施的。同时,为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加入联盟,日本政府配套推出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例如2018年日本政府推行“IT导入补助金”制度,以促进中小企业业务自动化和流程化,应对数字时代工作模式的变革。税收优惠是企业获得补贴的最主要来源,政府通过下调研发型企业的所得税,以研发费用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2],给予企业政策上的优惠支持。从组织管理角度看,日本利用政府优势处理联盟内外关系,例如委派拥有强大人脉资源和沟通协调能力出众的通产省退休官员担任联盟的秘书长来帮助协调联盟内成员企业和联盟外其他组织的交流。

2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相较于日本而言,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起步较晚,虽然经过研究试点和快速发展两个阶段后,联盟发展已经步入正轨,但是仍然存在联盟主体角色认知模糊、联盟运作机制不完善、联盟外部市场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本文通过总结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经验,找寻有助于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做法和基本经验。

2.1 完善政府职能

政府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政府因其特殊地位和职能可以起到其他联盟主体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为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政府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当前,我国的产业市场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严谨的体系来督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转,因此,如何在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积极性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要落实好涉及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中小企业主动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联盟发展提供更多新型人力物力资源;对创新项目从发布到申请到审核都邀请专家学者严格把关,并向大众公开审核过程和审核标准,针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产业技术创新成果在市场内的流动作出明确规定,以此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推动中介机构建设与发展。为降低联盟合作研发过程中的风险,加强联盟成员间或联盟与外界市场的联系,促进研发完成后技术成果的市场化,相关中介机构的建设完善必不可少,而在其建设完善过程中政府需充当监管角色,保证中介机构的质量和中介机构职能的发挥。引导从事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加入联盟,增加社会投入,降低研发风险;引导完善中介机构的信息架构,为联盟成员间和联盟同外界的联系搭建桥梁;引导联盟与技术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组建关系网,促进研发成果的流动。此外,大力宣传企业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获得的收益,营造企业自主积极加入创新研发活动的市场环境。

3)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就企业家的激励而言,期望理论认为,如果人们相信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可能性,即他们的努力会得到满意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奖酬的话,他们就会受到激励以付出自己的努力。这里内在的报酬包括具有挑战性和令人愉快的工作、责任或自尊,外在的报酬包括工薪、赞扬和别人的尊敬[3]。可见,除资金回报外,声誉也是促进企业进步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声誉测量方法,如美国“誉商”声誉排序测量方法、《FORTUNE》杂志声誉排名方法等构建适合我国企业的声誉测量体制[4]。此外,人才评价机制也应该抛开传统束缚,朝着多元化方向不断完善。将是否拥有创新技术成果列入考核范围,并借助主流媒体对在研发领域作出贡献的人或企业进行通报表扬,以满足个人和企业对荣誉的需求。

4)辅助产业联盟的运转。参照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中政府委派拥有强大人脉资源和沟通协调能力出众的通产省退休官员担任联盟秘书长的做法和经验,我国政府也可以委派相关人员加入联盟的领导层,帮助协调联盟内成员企业和联盟外其他组织间的关系;在项目的研发过程中派遣相关技术专员进行不规律抽查检验,及时剔除联盟内敷衍了事的成员,表彰认真研发的成员,推动联盟退出机制的运转实施,以维护联盟的稳定性。

2.2 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职能

高校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及丰富的教学资源,能够培养高水平研发人才。日本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等多项法律政策,阐明高校拥有成果转化经费的使用权,保障高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动性。目前,日本约有50家高校设立政府审核认可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TLO),因此,高校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我国由于受传统机制束缚,高校科技创新职能并未有效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1)完善评价机制,提升科技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例如,为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落实这一政策建议,山西省组织专家对《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新的考核机制更加重视教师技术成果的质量,这一举措提升了教师投入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当然,高校还应加强对参与科研活动教师的“接地气式”培训。所谓“接地气式”培训,就是要使得科研人员在创造科研成果时充分了解该产品的市场,保证研发成果既具有创新性又符合市场需求,能在短时间内快速应用到具体的操作中。

2)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三者间的交流合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多以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三者间合作的形式组建[5],为避免三者目标冲突,彼此间的交流应该经常化。企业缺乏拥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高校和科研机构缺乏了解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复合型人才。在此基础上,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邀请企业的高层人员举办讲座或者讨论会,加强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对市场的了解,企业可以分配实习名额给高校学生或者邀请学校专家和科研工作者对企业情况实地调查了解,增加三者间的沟通交流,为之后的合作研发奠定基础。例如法国的《创新与科研法》规定,研究人员、教师研究员、工程师、年轻的博士、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都可以参与研究成果转化及企业的创办等,也可以毫无风险地以协作者、经营者或领导者的身份进入新的企业,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回到原公共研究单位或留在企业工作;研究人员离岗或借调,原单位仍保留公职,在企业工作的期限最长可达6年[6]。这种交流互动不仅能帮助学者更加了解市场需求,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还能形成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默契,进而促进后续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强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部各项机制建设

《2019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活跃度评价报告》显示,活跃度高和较高的联盟有54家,达到参评联盟的54.55%,占联盟总数的34.39%。这次评价中的活跃度评价侧重考核联盟组织机构的建设与运行、联盟协同创新活动和联盟带动产业发展的成效。结果表明,秘书处运行规范是联盟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部分联盟在组织协同创新活动方面有待加强;联盟还需通过宣传和示范活动发挥更大作用。

据调查,活跃度高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成功做法主要有:一是定期召开理事会、专家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工作会议,不断完善秘书处工作制度,保证联盟内决策及时合理;建构完备的对外宣传网站并及时发布信息。二是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活跃度较高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能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掌握产业核心技术,为行业技术推广和人才交流培养作出贡献,获得较高的社会认知度;活跃度相对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以借鉴活跃度高的联盟的发展经验,完善联盟内各项机制,提升发展水平。

1)完善网络中心建构。我国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相应的配套机构设置不完善。2016年7月,在科技部创新发展司的指导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联络组及TD、半导体照明、农业装备、可再生资源、粉末冶金、住宅、化纤等联盟牵头成立了“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发展网”,并于2017年9月注册成立了中关村国联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秘书处运行[7]。在搜索引擎检索该网站时,相关条目较少且检索到的结果所显示的内容相对匮乏,由此可知该网站宣传工作有待加强。作为我国最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交流中心,应加快网络中心内部建构,加大产业技术创新理念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入,增加企业间的交流,促进科技成果流动,彼此吸收优秀的发展经验,以不断提升我国的产业技术竞争力。

2)完善利益机制。利益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各成员方共同追求的东西,除经济利益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名誉地位等都属于利益范畴。其中,企业通过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取最新的技术成果,吸引更多的优秀技术人才,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以占据更多市场份额;高校通过参加合作研发提升教师和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与市场亲密接触增加实践经验,培养更多拥有技术又了解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获得丰厚的研发收入,增加学校的科研经费;科研院所加入联盟,利用自身丰富的科研经验获得科研成果奖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不断组建与发展产生了许多先进的科研成果,也在很多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提升了传统的技术水平,整体提升了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为争夺国际市场奠定了技术基础。因此,利益机制的建设与协调尤为重要。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一是加强经费管理。经费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进行合作研发的最重要后盾,必须做到对联盟内经费的使用严格把关并且层层审核。建立监管审核体系,严格管理项目每一阶段经费的拨付,且要对经费的使用进行仔细考察,保证经费的高效使用。此外可以建立报账制度,审核每一笔资金的具体用处,严禁经费使用在项目外或者违反规定将项目外包的情况出现。二是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在追求联盟利益最大化以后,根据联盟内各方成员的努力程度和投入比例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以此来维护联盟的稳定性。据统计,收益分配系数是努力水平程度、努力成本系数的增函数。在研发初期,学研方努力的贡献程度较大,相应的企业分配系数就较小。随着研发的深入,研发难度增加,企业努力的贡献程度较小,学研方必须付出更大努力,相应的分配系数就较大[8]。因此,切实比较合作研发过程中联盟成员各方的努力程度,合理分配联盟收益也是完善利益机制必须考虑的一部分。

3)完善退出机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高效稳定运行建立在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基础上。参照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先选择在资源方面可以互补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这一原则,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合作伙伴也应优先选择资源丰富且能起到弥补促进作用的一方。然而由于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不够密切,存在一定的信息误差,因此,建立完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退出机制很有必要。一方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制定严格的考评标准,定期对合作伙伴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继续合作还是更换合作伙伴。另一方面,配套推出补偿机制。未通过考评的伙伴在退出联盟时要承担其消极怠工和中途退出对联盟内其他成员和联盟整体造成的损失,并在联盟网站公布其消极行为,限制其加入联盟次数。严要求和高标准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联盟伙伴精诚团结,高效合作完成联盟目标。

4)完善监管机制。监管应该贯穿项目开始、项目进行以及项目完成验收各个环节,应聘请专家学者严格监管项目的实施,但由于人力和时间的限制,监管不可能做到对所有项目都花费同等精力。因此,可以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涉及资金额度的大小、项目的复杂性与紧迫性等来划分监管等级,对等级高的项目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对等级低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严格把控每一个合作项目,保证联盟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在项目结束时也要严格验收研发成果,不仅验收该技术成果的创新价值,还要考量其实用价值。根据价值等级评定联盟内各成员方的创新能力和效率,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5)完善学习机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以创造先进产业技术为目的而组建的,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是联盟内每个成员进行研发活动的基础,因此,联盟学习机制的设立和完善是很有必要的。定期组织联盟内成员学习进修,使其能够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和市场情况,及时将最新知识运用到研发合作中。同时,可以设立激励制度,给予资金鼓励或荣誉表彰,以此激发成员的学习动力。此外,研发成果在成员方间的转移也可以算作学习机制的一部分。由于项目的分阶段实施,最终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并不能被联盟所有成员吸收消化,只有接受知识的比例较高,才能更加符合联盟建立的目标。在知识转移的过程中会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之分,其中,显性知识由于能以简单的表达方式表达而易于转移,故在转移隐性知识时可以模仿显性知识的表达方式将其简化或细化,例如可以将难以表达的产品设计方案转化成细致的产品设计图,将枯燥难懂的知识举例或者在实践应用中展示出来。加强学习可以加快研发步伐,早日产生研发成果,而只有重视知识转移,才能真正有效地提升产业竞争力。

6)建设联盟文化。不同的组织汇聚在一起,除拥有共同的目标外,还需要一个共同认可的联盟文化来增加凝聚力。然而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间本身的文化会存在冲突,因此,除通过人员交流增加彼此的熟悉外,还应该在自身文化建设方面做出改变。首先,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提升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对社会和市场的认知度;其次,企业要在内部经常性地宣传知识的重要性;最后,三者都要提升对基础研究的认知,切实将基础研究作为重点突破的研发领域。在自身文化建设中不断增加重合点,等到组建联盟进行合作研发时才能更好地团结在一起。文化相互传输,人员交流学习,再加上私下可以多开展集体活动联络感情,不断磨合中最终应形成一个与联盟相适应的新的联盟文化,即相互开放、相互协作、知识共享、组织学习的文化[9]。

3 结束语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经验对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实践意义。只有加快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完善联盟的运行机制,创造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整体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才有助于加快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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