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合伙人模式:理论探讨与区域实践
——北京市海淀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路径探索

2022-02-19 03:17洪群联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主体人才

洪群联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

创新合伙人是知识经济时代、合伙人浪潮下城市推动区域创新的一种新趋势新尝试,通过重塑政府、企业与个人在创新过程中的新型伙伴关系,形成更为强大的创新发展动力。作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海淀于2018 年首次提出“创新合伙人”概念,将创新合伙人作为海淀助力科创事业的重大平台。海淀以及国内外城市的相关做法,丰富了创新合伙人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推动区域创新的新路径。新发展阶段,将创新合伙人作为一个战略安排,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对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1 创新合伙人的理论探讨

近年来,随着经济加速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1-3],人才和企业家才能成为价值创造的“火车头”,新一轮合伙人浪潮加速形成。“合伙人”一词最早出现于合伙制企业。在工业时代,由于资金比土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因此,为了吸引拥有资本的资本家,必须按照“出资的多少”来确定企业治理架构。到了移动互联时代,资本的稀缺性相对大幅降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相对大幅提升,“只能资本雇佣劳动”逐步变成“劳动可以雇佣资本”[4-5]。在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行业,由于公司的成功往往更依赖于员工的智慧和经验,越来越多创新创业企业、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浪潮不仅影响了企业治理本身,还快速席卷商业模式推动传统营销模式变革,更重要的是,它给区域创新发展带来了新思路。

1.1 创新合伙人的独特内涵

创新合伙人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有不同含义。从微观层面看,有两种内涵:一是指创新型企业中的合伙人关系,是对企业治理架构的一种具体描绘;二是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式创新,主要用于克服传统营销方式存在的线上流量贵、线下成本高等弊端,在传统分销渠道基础上融合了粉丝经济、会员经济、合伙人制度等形成的新商业模式。如,从加盟的分散式管理变成了合伙制的集中式管理,是原有加盟商、代理商模式的升级。

从宏观层面看,创新合伙人本质上是通过重塑政府、企业与个人在原始创新过程中的新型伙伴关系,形成更为强大的区域创新发展源动力。北京、武汉等地提出“创新合伙人”“城市合伙人”计划,吸引创新创业企业和人才落地入驻,让创新主体成为城市主人。这种方式借鉴了合伙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架构简单、激励精准、权责对等的特点,使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原有的“创新主体被动受制于政府”“政府主动服务创新主体”进一步升级为“政府与创新主体合伙”的新型伙伴关系,不仅仅优化政策与制度供给,还提供了人才支撑和产业发展平台。

1.2 创新合伙人促进区域创新的运行机制

创新合伙人之所以能促进区域创新,主要是因为它在内核上奉合伙人精神为圭臬、在方向上以科技创新和市场化运作为引领、在思路上以耦合人才聚集和产业发展为主线、在制度上以权责匹配和精准激励为保障、在举措上以提升服务和优化环境为基础。

1.2.1 合伙人精神是创新合伙人为区域创新注入原生动力的重要原因

合伙人精神是立足于胸怀、付出、信任的长期合作精神,这一理念运用到区域发展层面,就是要让更多创新创业主体创新发展、扎根发展、长久发展,通过与本地区建立起合伙关系形成区域创新原生动力。

1.2.2 科技创新和市场化运作确保创新合伙人始终行驶在高水平发展轨道

创新合伙人强调立足于科技创新、通过市场化运作。尽管政府作为重要一方参与其中,但其参与方式、投入决策和政策制定都是在市场机制框架和合伙人精神下进行的,是地方政府与创新主体建立的合作“契约”。

1.2.3 耦合人才聚集和产业发展使创新合伙人能有效助推区域创新

创新合伙人绝不是补助补贴的同义词,而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托创新链延伸产业链并实现二者深度耦合[6-7]。焦点放在重点产业领域,通过引进聚集国内外顶尖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天使投资人、青年研发人才,形成规模大、活力强的产业大军,实现人才聚集和产业发展共促共进。

1.2.4 权责匹配和精准激励使创新合伙人能持续助推区域创新

创新合伙人的最大特色就是把合伙人的制度元素和相关设计落实在区域层面,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权力的再分配,是地方政府对创新主体的权力让渡,进而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形成更加持久的利益共同体。

1.2.5 提升服务和优化环境使创新合伙人以更加市场中性的方式为区域创新添油加力

地方政府不再是单纯的监管主体、服务主体,而是通过特定的市场化方式成为创新合作中的重要一员。政府建立的“契约”不是对创新活动和企业决策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治理水平、强化早期支持等更加市场中性的方式进行。

1.3 创新合伙人框架中多元主体及其功能

创新合伙人是一个广义概念,并非指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创新主体,而是指深度参与区域创新并建立密切伙伴关系的各类主体。按照对创新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不同,可将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核心层,是创新合伙人最重要参与者,包括政府、科学家、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创业企业等,他们是推动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最直接、最深度的主体;二是紧密层,是创新合伙人紧密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科技服务中介(包括孵化器、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他们提供着资金、人才、技术、孵化等服务,是实现创新从实验室到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三是生态层,是支撑整个创新生态雨林的各类创新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外企、民营等各类经济主体,大中小型企业,军队科研机构,法律、会计、咨询等商务服务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可以形成多种组合,通过优化创新创业教育、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创业投资等打造更富活力更可持续的创新创业生态[8]。

与传统模式不同,创新合伙人中最重要的精神内核是“平等”,包括地位平等、合作平等、权责平等……因此,不同主体在创新合伙人模式中的行为方式也应当发生相应改变,更好契合合伙人精神。否则,创新合伙人将有名无实、有形无魂,难以真正发挥持久推动区域创新的作用。例如,在传统模式下,政府往往呈现直接干预、行政主导、强势撮合的行为特征,在创新合伙人模式下,政府需要更加平等、有为地参与到创新中来,更多用间接引导、柔性匹配等方式对合伙人予以支持;在传统模式下,高校院所主要专注于自身研究和学术声誉提升,在创新合伙人模式下,高校院所应秉持开放、转型理念,既要通过新型校地企合作等模式打破体制框架束缚,又要加快从研究型大学向创新创业型大学转型[9-10];在传统模式下,初创企业高度依赖地方政府补贴、项目等资源,在创新合伙人模式下,初创企业要更加立足于自身硬核技术,更加侧重对环境的要求,与政府形成更加互利的关系。

2 创新合伙人的国内外探索实践

创新合伙人是合伙人浪潮下城市推动区域创新的一种新趋势新尝试,国内外多个城市不约而同地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了有益探索。

2.1 纽约打造“新一代的科技中心”

2010 年,纽约提出打造“新一代的科技中心”,致力于发展科技经济、建设美国“硅巷”[11],吸引了一大批创新创业人才,“逃离硅谷,奔向纽约”在新一代硅谷人中逐渐流行。主要做法:一是推进信息基础设施更新。利用曼哈顿34 大街南面和布鲁克林商业区地下280km 旧管道安装光纤线路,将路边电话亭改造为Wi-Fi 服务站;发起“数字纽约”计划,建成在线创业服务中心,为初创企业汇集全方位创业信息。二是强化人才培养输送。针对缺乏顶尖工程类院校、没有工程师和程序员的软肋,发起“高科技人才输送管道”项目,把本地居民培养为高科技公司的理想员工;实施“纽约市应用科学”计划,引进康奈尔大学和以色列理工学院共建大学园区和孵化器,设立计算机、电子工程、生物医学等20 多个专业,每年培养约2 500 名硕博士。三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联合纽约大学发起“DUMBO 孵化器”项目,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工作场所[12]。四是减轻创新创业成本。制定房地产税特别减征5 年、曼哈顿优惠能源税、免除商业房租税等措施。

2.2 西雅图推进形成“创新共同体”

进入21 世纪之际,西雅图提出“通往高科技未来的十步骤”,对城市创新发展做出细致规划[13]。如今,西雅图不仅是美国太平洋西北区最大城市,也成为与硅谷并驾齐驱的新兴综合性科技创新中心。主要做法:一是以城市魅力和生态环境吸引人才。作为一座移民城市,政府着力为市民打造开放包容、蓝绿共融的环境,市民自发成立“可持续发展的西雅图”自愿者组织。政府激励措施和城市魅力吸引了高学历、科技型人才集聚,全市47%人口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受教育程度在美国名列前茅。二是以产聚人、以人兴业。制造业是西雅图的重要产业,航空航天、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清洁能源等已形成显著集群效应。与美国制造工业委员会联合发起“第一西雅图”计划,成立快速反应小组为落地企业提供服务。三是构建产学研紧密协作体系。在靠近华盛顿大学的华盛顿湖畔建立了西北高科技产业孵化器,聚集一大批生物工程、化学、医药等领域世界一流的学者和专家。成立于1983 年的华盛顿技术中心,扮演着学术研究基地和企业孵化器双重角色,与本地大学和能源企业展开密切合作,使西雅图成为清洁能源领先城市。

2.3 武汉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

2015 年,武汉提出“城市合伙人”行动[14],将决定城市未来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创业投资人等视为城市合伙人,力争5 年内,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引进聚集10 名顶尖人才、1 000 名产业领军人才、100 名知名创业投资人,培育集聚20 万名青年研发创业人才,带动100 产业大军,建成全国最具影响力的产业人才聚集高地、创业投资高度活跃的天使之城、开放包容高效的创新创业中心。主要做法:一是明确城市合伙人从个人到家庭的各项保障。为青年人才设立“社区公共户”,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向部分外籍高层次人才签发不超过5 年居留许可等。二是分类实行“一张绿卡全程服务”。针对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分别列出具体优惠政策,发放A、B、C服务绿卡,凭卡办理相关奖励资助和社会服务。三是完善功能空间和网络平台建设。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微观装配实验室等各类众创空间;建设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和门户网站,服务专员现场办理相关服务。四是形成了市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

2.4 杭州构建“追梦创联体”

2019 年,杭州市提出构建广覆盖、宽领域、多层次的新时代“追梦创联体”[15],集聚全国乃至全球创客来杭筑梦、追梦、圆梦,打造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重要节点。主要做法:一是做强线下线上两大创新创业“极核”。线下,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城西科创大走廊、钱塘新区等大平台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创业平台提档升级。线上,开发“数字杭州·双创天堂e 平台”及手机客户端,整合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功能,打造互联网“双创”服务统一入口。二是打造六大创新创业驱动引擎。重点推进特色小镇联盟、浙江人才大厦、长三角小镇、电商扶贫园区、硅谷钱塘中心、国际人才创新创业园等载体建设,形成市内外、长三角、对口援助地区、海外等全方位创新合作格局;三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和政策链五链集成。依托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公共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全方位开放“城市大脑”“1+N”工业互联网、“5G×AI”等应用场景,打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文化创意等产业链。

2.5 成都推进“城市发展事业合伙人”

2017 年以来,成都提出按照市场规则打造利益共同体、创新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形成“事业合伙人”的全新伙伴关系[16]。主要做法:一是提出场景应用理论,首创性发布城市机会清单。2017 年提出构建与新经济发展高度契合的七大应用场景,2019 年发布《成都城市机会清单(第一批)》,将应用场景具象为可感知、可视化、可参与的城市机会,为全球投资者、企业和人才提供发展入口。二是加快机制创新,成立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研究院,组建全国首个城市级新经济俱乐部,把市场创新由下自上驱动和管理部门从上至下推动有效结合。三是聚合项目业主、民间资本、金融机构三方的“项目清单+城市合伙人”对接机制。例如,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 万元补助,举办重点领域项目引进民间投资推介发布会。四是推进“共建、共管、共享、共服务”校地合作模式。成都高新区与四川大学合作共建前沿医学中心,以转化医学为创新靶标,形成校地合作“事业合伙人”模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3 海淀创新合伙人发展模式的现状、特点与问题

海淀创新合伙人计划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在促进区域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1 发展现状

3.1.1 战略得到普遍认可

2018 年1 月,海淀出台“创新16 条”,首次正式提出实施创新合伙人计划。2019 年海淀进一步提出,拓展创新合伙人网络,灵活运用共同设立创新基金、共同搭建新型研发平台等方式深化合作,将创新合伙人升级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海淀区委区政府不断向外传递实施创新合伙人战略、构建创新合伙人关系的信息和决心,得到了普遍认可和积极响应。

3.1.2 政策体系初步搭建

围绕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的“痛点”“堵点”,从财政资金、公共服务、人才制度、奖励激励、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了相应支持配套政策。如,每年安排2 亿元专项资金,三年内安排2 万套人才公寓,建立人才举荐制度,设立“青年科学家大奖”和“创业雏鹰大奖”,与五道口金融学院等高校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平台。

3.1.3 计划内容逐步推进

一是遴选确定首批40 名创新合伙人名单,包括顶级科学家、知名企业家等;二是搭建合伙人交流平台,依托中关村论坛、中关村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论坛、中关村创新之夜等平台和活动,为各类创新主体搭建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科技金融融合、人才对接、政策推介等机会;三是推进落地一批实体项目,中关村智友天使学院、100km2自动驾驶示范区、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相继成立或开工建设;四是深化校地合作,实施“优秀学生实训营”项目,旷视科技、用友网络科技、字节跳动科技等创新合伙人企业为区内高校提供了大量实习岗位。

3.2 主要特点

3.2.1 从主体上看,体现了以人为核心

即主要瞄准顶级科学家、企业家、核心技术人才三类人才确定创新合伙人的机构和单位。例如,姚期智、黄如等院士属于顶级科学家,他们更多从事学术性、理论性研究;郭为、牛文文等属于企业家,更多从事创新型企业的管理工作;鲍捷、印奇等属于核心技术人才,他们基于学习工作背景掌握了各自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进而进行创新创业。

3.2.2 从领域上看,体现了高精尖产业特征

即创新合伙人从事的领域和开展合伙的内容,与海淀高精尖产业结构方向紧密相符。医学前沿技术,如鲁白教授的神经科学、饶毅教授的分子神经生物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如百度的张亚勤、用友软件的王文京;人工智能,如旷视科技、速感科技;芯片,如灵汐科技、紫光集团;新材料,如沈保根院士的磁性材料、薛其坤院士的超薄膜材料;金融、教育与科技融合领域,如好未来、拉卡拉。

3.2.3 从机制上看,体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即创新合伙人发展模式的运行,较好地体现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在创新合伙人构建和运行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在支持创新、营造环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政府主要出台支持政策、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如2 亿元财政专项资金、2 万套人才公寓、为自动驾驶示范区提供土地等。科学家、企业家、技术专家、金融机构等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科技研发、产业化和市场经营。

3.3 存在问题

创新合伙人是一个新概念,计划提出时间较短,对其内涵内容研究还不清晰,合伙方式和发展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3.3.1 宣传不够到位,了解不够透彻

社会各界对其内涵、内容、举措的了解还不到位、不透彻。许多创新主体包括创新合伙人代表性企业还不知道创新合伙人是什么,更不知道需要扮演什么角色、能够获得什么支持。

3.3.2 政策不够健全,执行过于僵化

一是目前实施创新合伙人计划的内容基本为人才政策,虽然人才是第一资源,但创新合伙人不仅只是引进培养人才,更重要是如何激励人才投入创新并与其他主体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在支持项目落地也需要财税、金融、土地、监管等政策配套;二是在北京严控人口、疏解非核心功能大背景下,海淀常住人口到2035 年至少维持不增加的态势,人才引进成为一个现实矛盾[17];三是北京市、海淀区一些人才政策往往要求员工入职满两年,一些刚成立的创新型企业一时难以满足条件。财政性引导资金多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创新型企业往往固定资产投入少、人力资本投入多,经常是租用办公用房,与现有财政支持方式不匹配。

3.3.3 方式有待创新,深度参与不够

主要表现在:创新主体“单打”多,“双打”或“团体赛”少,首批40 家创新合伙人多还是从事各自领域的研究、创新、经营,彼此之间进行合作的还不多;过于“高大上”,“接地气”“落项目”有待观察,首批创新合伙人中许多是顶级科学家和院士、董事长/CEO 级的企业家和管理高层,他们身份地位较高、日常工作繁忙,能否结合海淀实际与区内其他主体开展有效合作,布局一批前瞻性、落地性项目还需要持续跟踪观察;科技创新主体参与多,要素主体参与少,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主体参与的还不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产业联盟等作用需要进一步挖掘;“外围”合作多,“内核”合作少,已开展的合伙项目中,创新主体多以出资股权、提供人才等形式开展合作,真正围绕某个领域开展合作攻关、组建联合实验室、共同孵化项目等“内核”式合作有待推进。

3.3.4 体制有待突破,环境仍需优化

创新合伙人模式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不同主体的核心关切不同,开展合伙面临一些障碍。例如,大量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论文、专利等为导向的考核机制,目标分散、行政科研合一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动力和能力[18]。海淀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军队科研机构多为中央管理单位,与区内单位开展合作存在沟通协调等方面问题。同时,创新合伙的软环境还有待优化,特别是宽容创新创业失败的文化尚未形成[19],诚信观念、契约精神不深入,市场主体普遍缺乏合作共赢精神。

4 完善创新合伙人机制和政策建议

坚持把创新摆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调动创新合伙人各方主体积极性,健全创新为导向的政策体系,形成推动创新合伙人深入发展、共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强大合力。

4.1 健全机制设计,形成常态化内容开展机制

4.1.1 明确创新合伙人模式的战略地位

建议把创新合伙人提升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战略,制定完善创新合伙人战略的政策文件或工作方案,明确创新合伙人主体范围、遴选办法、功能定位以及主要举措。加强宣传推介,使全社会广泛知晓创新合伙人战略及政策内容,调动更多创新主体参与其中。

4.1.2 规定创新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政府作为创新合伙人一方主体而言,权利主要有制定创新合伙人遴选办法并按照客观公正专业方式确定创新合伙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城市机会清单”和应用场景等。主要义务主要有向全社会公布创新合伙人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为创新合伙方提供相关政策服务,接受监督等;对于企业、科学家等核心创新合伙人而言,权利主要有根据专业优势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活动,作出创新方向、成果转化、业务调整等决定,享受各种创新合伙人政策和收益等;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政府在创新合伙人框架下组织的各项活动,同等条件下在所在区域拓展创新业务等(包括产生创新成果、进行成果转化、贡献税收)。

4.1.3 签订创新合伙人的战略合作协议

由于创新合伙人涉及不同主体,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能力和方向,开展创新的领域也大不相同。建议以“一企一议”方式与参与创新合伙人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基础上,依据特长优势明确合作方向和具体内容,政府优先提供应用场景和政策支持,企业优先推动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落地。

4.1.4 建立创新合伙人内容开展的常态化机制

海淀已经探索了一些很好的做法和安排,如区长早餐会、企业微信群、动态政策服务包以及举办中关村创新之夜等交流活动。建议将这些做法制度化、常态化,如定期举办区长早餐会、月度走访创新合伙人机构、季度举办政策部门座谈会、半年度举行创新合伙人交流会、年度举办中关村创新论坛、动态完善服务机制等,提前做好下一年工作方案和时间列表,建立创新合伙人服务专员专线,跟踪科技创新动态和诉求,使各方主体充分了解信息、提前做好安排、深度参与活动,切实推动形成紧密共赢的合伙关系。

4.2 深入开展研究,丰富创新合伙人内涵

深入开展研究和跟踪调研,丰富创新合伙人内涵内容。要突出几个导向:一是主体多元化,不仅关注直接从事科技创新研发和产业化的主体,也要发挥创新要素密切相关的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各类主体以及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机构作用;二是方式多样化,坚持市场化导向,发挥企业等创新主体作用,不仅鼓励创新主体以资本股权、人才交流等方式开展合作,更要支持围绕核心技术开展合作攻关、组建联合实验室、共同孵化项目等;三是项目根植化,即创新合伙项目要切实在本地落地生根、持续发展,根植化并非本地化而是开放化,要利用高端人才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将全球顶尖资源也通过合伙方式导入进来;四是政策体系化,不仅是人才方面政策,更要完善支持创新和合伙人项目落地方面需要人才以外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监管等其他政策配套;五是机制合理化,即探索建立一个合理化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调动创新合伙人各方积极性,实现共赢。

4.3 完善政策体系,对创新合伙人倾斜性支持

全面梳理国家、省(区、市)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与创新合伙人战略系统对接,编制《创新合伙人战略政策体系》。加强对创新合伙人倾斜性政策支持,重点在人才、资金、土地、财政、监管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人才方面,重点解决人才引进和落户的难题。在北京疏解人口的背景下,可考虑与城六区外的区域共建人才公寓、人才社区,配以海淀区高水平教育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在市内区外落户;资金方面,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示范和撬动作用,积极引入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投贷联动、政府联合金融机构风险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向早期投资、风险投资倾斜[20];土地方面,针对中心城区土地数量少、成本高等现实困境,制定鼓励企业盘活闲置土地的激励政策,鼓励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财政方面,着力解决创新型产品、首创产品的市场需求问题,推进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计划,加大政府首购、订购力度,完善政府采购规则与标准,优先支持本地化、国产化产品服务,对采购创新合伙人的创新型产品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完善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软件首版次、芯片首批次等专项支持政策;监管方面,积极探索审慎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21],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4.4 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

推进创新合伙人战略,关键要优化制度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对技术创新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健全产学研创新合作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导向机制[22],充分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完善科技服务机制,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监管,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费用逐步改为政府购买服务收费,降低创新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大力优化创新合伙软环境,重点在创新创业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诚信和契约精神上下功夫。弘扬中关村创新创业精神,树立创新创业示范,从文化层面提升社会对创业创新者的认可和尊重,营造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敢于开拓的文化氛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深化诚信观念和契约精神,改变“单打独斗”观念,倡导分工协作、合作共赢理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并完善创新合伙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有效激励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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