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家庭教育价值转向与实践进路
——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分析

2022-02-27 03:56刘薇薇赵士谦金雨时
教育观察 2022年36期
关键词:监护人立德家庭

刘薇薇,赵士谦,金雨时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110034)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有着独特的育人功能。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全面发展受到全社会各领域的关注。近年来,我国不断重视家庭教育,制定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各地方相继出台有关政策,但是缺少一部具有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律。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1]这部首次在家庭教育领域制定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从此我国家庭教育走向法治道路,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新时代家庭教育应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遵循进行价值转向,并探索实践进路。

一、新时代家庭教育的价值意蕴

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从词源学角度看,教育最早和育儿联系在一起。广义的教育是有意识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新时代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2]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家庭教育价值以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为价值旨析,以立德树人这一主线为价值指引,将切实推动落实监护职责作为价值遵循。理解新时代家庭教育的价值意蕴,有助于不断丰富家庭教育的内在含义,促进家庭教育价值水平提升。

(一)价值旨析: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新时代的家庭观。[3]坚持将良好家风发扬下去,广大家庭都要言传身教,重视品德教育,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4]《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指出,家庭教育的目的是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这与新时代承前启后的深刻含义相契合,发扬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有利于新时代家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梁漱溟认为,家文化乃中国文化的核心及伦理本位之所在,掌握了家文化就可以提纲挈领地理解中国传统文化。[5]发展家文化是我国历来的良好传统,家文化是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教育,促进家教、家风建设有序发展,重视家教、家风在个人发展中的独特育人价值。《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法规的形式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其中,明确家庭、家教、家风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新时代的家庭教育应传承良好家教、家风,将家教、家风作为家庭教育的思想指引,成为家庭教育的“灵魂”。

(二)价值指引: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主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1]新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时代。据专家考证,“立德”和“树人”的思想古已有之,最早分别出现在《左传》和《管子·权修》中,但二者独立存在,各表其意,尚未合为一个术语。[6]新中国成立以来,德育被反复强调。“立德”与“树人”合体使用始于当代。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立德树人”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其确定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立德树人的地位提到了一个新高度,家庭教育也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中心环节,做到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在实践育人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当前的教育环境及条件下,还应当在实践中提升人们的家庭教育观念,坚持立德树人这一理念,将其贯彻在家庭教育各环节之中,采用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方式促进立德树人长效机制建设。《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新时代的家庭教育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主线,紧紧围绕这一根本任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长效机制建设。

(三)价值遵循:切实推动落实监护职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指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7]这两部法律观点一致,从法律层面规定家长及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确定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地位,是家庭教育有序实施的价值遵循。《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家庭教育主体不限于父母,这为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家庭实施家庭教育指明了道路。例如,对于家长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采取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形式而取得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仍然具有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委托监护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为留守儿童、家长离异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因此,新时代的家庭教育应切实推动落实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二、新时代家庭教育的价值转向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角度对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等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关系。[8]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家庭会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新时代家庭教育理念与家庭教育内容等方面需要改变。

(一)家庭教育理念:由传统观念转向现代化理念,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我国家庭教育源远流长,在数千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实践经验和日趋成熟的家庭教育理论。《颜氏家训》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论述家庭教育的专著,其对家庭教育理论进行了论述,继承了儒家以德为重的思想,强调以“孝悌”为中心的人伦教育,包括“父慈子孝”的父子关系及“兄友弟恭”的兄弟关系。[9]虽然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中有很多好的教育要素,但我国封建社会家庭教育具有保守性与专制性,如封建家长制中“父为子纲”亲子关系。建立在家长绝对权威下的封建家长制使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具有专制性,会限制孩子的思想成长,不利于其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因此,传统家庭教育观念需要向现代化理念转变,改变人们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等错误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7]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因此,新时代家庭教育理念应从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等传统观念转向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的现代化理念,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指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1]家庭教育责任主体只有树立现代化的教育理念,才能达到上述法律内容的要求,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培养出新时代需要的人才。

(二)家庭教育内容:由模糊不清转向为教育赋能,切实为家长提供方向指引

长期以来,我国家庭教育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身的责任认知模糊。有调查显示,多数家长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中,多数家长缺乏专业指导,他们对家庭教育的内容模糊不清,这导致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存在迷茫、焦虑的情绪,不利于家庭教育的发展。[10]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具有首要性与当然性。《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义务,提出了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即需要有效发挥家庭教育作用,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如“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其告诉家长正确的家庭教育是什么,给予家长帮助与指导,为家庭教育赋能,可帮助家长走出家庭教育误区。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家长也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因此,新时代家长应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责任义务,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培育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优质人才。

(三)家庭教育主体:由独自前行转向协同推进,夯实教育法治化建设

《家庭教育促进法》设有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这三个独立的章节,明确了家庭、政府、社会在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这表明家庭教育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国更加重视法治的发展,依法治教取得了重大进展,并积累了许多经验。在充分承认依法治教方面取得进展的同时,还要看到和理解影响依法治教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教育的立法层面,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和实现依法治教的教育法治体系与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家庭教育领域,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正渐趋完善,为未成年人筑就坚实堡垒。2022年2月,被告人小强(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此案中,被告人小强具有长时间夜不归宿、结交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出入网吧等不良行为,但其父亲却长期未加以有效约束管教,家庭教育缺失等原因使小强走上犯罪道路,于是,法院向小强父母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今》,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管职责。[11]这一案例说明,教育并非孤立的,对孩子的教育,政府有合理介入的法律依据,督促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监护遵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认为教育孩子是家长自己的事情,家庭教育是自己的家务事,如今,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模式下,家长不用独自摸索前行。因此,新时代的家庭教育需要协同推进,夯实家庭教育法治化建设。

三、新时代家庭教育的实践进路

(一)推进教育政策法律细化落地,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内容及方法进行规范,对国家支持进行了规定,标志着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叶澜认为,教育政策是政府或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主要是某一历史时期国家或政党的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在教育领域内的具体体现。[12]《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家庭教育政策法律落地。[13]近年来,《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继出台,不断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形成彼此相连、环环相扣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对家长、社会等主体责任规定较笼统,未对主体责任进行明晰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进一步细化,让责任主体明确自身义务,促进家庭教育法律顺利实施,促进家庭教育良好有序发展。同时,地方政府要根据各地区的实施情况做进一步细化,指导家庭教育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可以学习借鉴运行良好的地区的经验,对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进一步宣传推广。此外,需要有效保障家庭教育相关政策法律的运行机制,对法律责任部分应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明确违反者的处理机制,可以将责任细化,如程度较轻需接受罚款处理、程度较重需接受刑事处罚,这样可以促进责任主体承担自身义务,有利于未成年人得到全面的保护。

(二)将劳动教育融入家庭教育,不断丰富家庭教育内容矩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国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4]。劳动作为个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不仅对个人的素质提升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都有重要的育人作用。“德”作为人的发展过程中的基础环节,对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劳动教育以“德”为起点,可以促进“德”的发展,对人的全面发展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提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1]在家庭教育中,劳动教育相比其他“四育”较少提及,但是劳动教育对未成年人发展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需要得到重视。在家庭教育中,家长需要重视劳动教育的影响,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带领孩子进行劳动教育实践,培养孩子的独立生活技能,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15]劳动教育融入家庭教育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劳动教育的发展,丰富家庭教育内容。家庭中的劳动教育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引导,家长需要发挥自身优势,让劳动教育发挥立德树人的教育价值。家长及监护人还需要及时更新劳动教育理念,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主动学习和更新劳动观念,运用专业知识指导劳动教育实践。总之,新时代劳动教育融入家庭教育对全面落实五育并举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心理的积极影响

家庭教育可以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正确地把握孩子的生物、认知和社会情感的发展规律,从而更好地促进正向的家庭教育功能的实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提出:“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1]童年经历对人的一生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发展的全面性受到全社会各领域的关注。第一,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不成熟,易受到同伴、家庭、学校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今,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及文化认知较为多元,而未成年人所呈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也是未来社会的价值取向,如果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加以指导,未来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家长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至关重要。第二,不同的成长阶段有着不同的发展任务,家长要结合未成年人不同成长阶段的身心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第三,无论是在学龄前还是入学后都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健康发展,及时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日常的学习生活,让未成年人能够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迎接自己内心产生的细微变化,让身心共同走向成熟。

(四)与强制报告制度有机结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提出了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16]《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提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在未成年人发展过程中,遭遇侵害问题时易出现“发现难”“不敢说”“制止难”等问题,强制报告制度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可解决这一问题。[17]不过,应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的使用效能,在未成年人遭遇侵害或疑似侵害的情境中能够立即发现并有效制止。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与强制报告制度有机结合,为捍卫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报告主体均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相关部门需要对报告者身份保密,这样才能让报告者无负担、无顾虑,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也能促进强制报告制度的良好发展。此外,家庭、学校、社会都应大力宣传强制报告制度,如通过相关教育网站、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大众传播,明确报告方式、内容、主体、程序等相关事项,发挥强制报告制度的作用。

(五)厚植家校配合教育理念,协同构建立体化的家庭教育体系

良好的学校教育建立在良好的家庭教育基础上,而家庭教育是一门培养人的科学。[18]《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1]家庭与学校教育理念具有一致性,都以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这决定了两者教育实践目标的一致性,保持该一致性能够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家庭与学校教育理念不一致的情况,这导致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在思想认知层面,家庭与学校教育理念需要相互契合,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帮助。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家庭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家庭教育专题活动,如在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家长工作繁忙,学校可以为家长定期发送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等。学校还应采取多元的家校合作方式。例如,学校可以建立家校合作指导平台,聘请家庭教育专业教师,家长对家庭教育有疑问时,可通过平台咨询得到专业指导建议。这样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家庭教育问题,还可以及时有效地转变家庭教育方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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