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时代 法律正义的正当分配

2022-03-12 14:07于江磊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面临人工智能歧视、主体自由失落和人文精神衰退等现代性困境。为此,必须从法律实用主义思想中解放出来,增强主动性,重视前瞻性“未来法”的建设。传统的“个体正义”在这一时代面临挑战,人的“类本质”和人工智能的“类特性”催生出“类正义”,助力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实现法律正义的正当分配迫切需要重拾正义的平等、互惠和理性等内在本质,保持开放包容心态,尊重正义观的多样性,以破解现代性难题,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未来法;类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1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2.01.007

一、引言

从18世纪60年代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经过200多年的积淀,科学技术在21世纪迎来了一个爆发期,借助科技的东风,现今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智能革命。人工智能走进公众视野是在2016年谷歌AlphaGo战胜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之时,[1]自此,人工智能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人工智能昭示着新的契机,可以預见这场智能革命将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使人类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但风险往往与机遇相伴而生,智能社会也是风险社会,在这场自发的社会变革中,需要在风险与创新之间进行新的平衡。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抉择。当前,在对人工智能的探讨中,前沿科学领域有霍金和马斯克等人“智能机器人威胁论”①的预言和库兹韦尔的“奇点理论”②,显然,人工智能蕴含的无限可能为人们提供了思想解放的土壤。然而,这些理论的关注点并非我们所面临的急迫现实。我们应当从以往对人工智能的“宏大”叙事中解脱出来,选取新的角度进行研判。在罗尔斯看来,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亦是人类社会的首要价值,[2]故而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可能面临的问题,首先应以正义为根本尺度,在对正义理念的重新阐释中,建构新的正义观,以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现实。

二、人工智能的理论阐释

由于关注角度以及侧重点的不同,“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科学领域的定义,如Graham认为“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专门研究能使计算机执行各种任务的程序设计方法”。[3]另一类是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的定义,如韩水法教授从字面意义上将人工智能定义为人类自己发明并制造的能力。[4]在目前人工智能相关理论仍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实无必要,本文将从一般意义出发,对人工智能进行探讨。关于人工智能的分类也众说纷坛,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人工智能分为“强”与“弱”两种类型,③“强人工智能(AGI)”可以理解为与人类拥有同等智慧水平的人工智能,突出表现为意识上的自主性。“弱人工智能(ANI)”,即作为“工具”的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所处的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医疗、农业、教育、金融等领域的智能诊疗、统计分析、数据挖掘、模式识别、智能制造、体感识别、人机交互等智能技术应用。尽管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大大超乎普通人甚至科学家的想象,但作为一门科学,与人们所构想的“超人工智能”理想状态相比,人工智能还十分年轻,仍然处于“胚胎期”。

伴随人工智能加速发展的趋势,国内外法学领域也掀起了研究热潮,并且丝毫没有减退的迹象。学者们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关于该问题,有“赋予说”“不予赋予说”“有限人格说”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一般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独创性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且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人或控制人。第三,人工智能的侵权损害责任问题。争论主要集中在责任承担、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方面,责任承担仍然属于法律人格问题,而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则是由人工智能的高技术特性所衍生的问题。第四,人工智能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冲突。人工智能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在解决该问题方面意义重大。第五,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判案,提高司法效率,但人工智能具体将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何种意义上的作用,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司法体系等问题仍有待商榷。

与上述争议问题伴随的,还有法律人应对人工智能时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即变革与保守之争。支持变革的人认为现代社会的诸种境况已经远远区别于以往社会,人工智能催化下的当代法治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体现出“未来法治”的色彩。例如,余成峰认为,在智能时代,我们需要重构基于工业文明所形成的现代法范式,对法律进行“升级换代”。[5]佩蒂认为,智能机器人对人类将变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分支,甚至要考虑机器人整体及其个体成员的法律保护问题。[6]而保守主义者认为这样的探讨未免太过虚无,保守是法律的基调,法律不得朝令夕改,否则将失去其应有的指引、教育和评价作用。例如,刘艳红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未对法律基础理论等提出挑战,法学研究者需要考虑的只是将传统知识应用于新的场景。[7]冀洋也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一种高级工具,它无法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人与人工智能之间仍是主客体的关系。[8]

作为全民意志的法,自其诞生以来,变革与稳定的争议就已经存在了,许多杰出的法学家试图对二者的矛盾进行调和。例如,古罗马神学家和法哲学家奥古斯丁将法律分为永恒法(lex aeterna)与世俗法(lex temporalis),前者实为上帝的意旨,是恒久不变的,后者则随时世而不断变迁。[9]在人工智能的影响下,二者的对立性似乎尤为尖锐。变革与保守事实上也构成了当代法学争锋相对的两种显著特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保守或者稳定是相对的,变革却是绝对的,毕竟社会存在是不断变化的,故而法律必然要对变化着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形态作出回应。迄今为止,法律伴随社会形态的演化路径,保守思潮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此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之所以招致批评,部分原因就在于其保守程度超乎以往。在众多法学家的观念里,法律必须服务于社会现实,他们认为人工智能之法建立在一种“空想”哲学上,缺乏现实性与实用性,然而法律不应等同于一种实用哲学,更不是现世的操作指南。从古希腊早期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的法学理论发展至今,并未严格遵循社会现实可预测的演化路径,而是将“未来法”与“现实法”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法学人在研究人工智能时多聚焦于它的自主性,一些学者认为人的社会性是人工智能难以模拟的,以人为样本的智慧形态是难以再现的,从而陷入了对自然科学无端臆测的泥淖,得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无需变革的结论。实际上,变革与稳定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中,我们应走第三条道路,秉持法律固有的保守立场,同时适度前瞻不失为一种可取之举。社会变革滞后于技术变革是几千年以来人类众多苦难和暴行的根源。[10]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从法律实用主义思想中解放出来,增强主动性,警惕出现这样的悲剧。

三、人工智能对法律正义的悖反

●法律:从纯粹到正义

人类文明发展史也是一部追求正义的历史,作为一种抽象的精神原则,正义乃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价值准则。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有着具体的发展脉络。正义有其具体的构成要素,包括平等、善良、互惠、理性、自由等,其中平等与理性最具渗透力,是正义最直接的表达方式。一方面,通过苏格拉底与色拉叙马霍斯的辩论,我们可以瞥见柏拉图的正义观,即正义无非是对强者有利[11],这是奴隶制与封建时代人们所信奉的正义。在古代社会的城邦或者国家范围内,不同阶级应得的正义是有差别的,古埃及的法老、古印度的婆羅门④、西方城邦的封建领主以及东方王朝的帝王,他们都处于社会的最高层,是正义规则的直接制定者和最大受益者。而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可的观念是正义应成为强者的枷锁,或者至少能约束强者。一般情况下,一个固定的集合体内,人人享有平等的正义,身份与财富等不应成为正义的支配力。另一方面,在古代社会,人们普遍以“同态复仇”的方式实现正义,[14]其方法原始、野蛮而残酷。启蒙运动后期,古典犯罪学派巨匠贝卡利亚彻底匡正了古代正义观,他对简单的报复主义展开了猛烈抨击,提出了人道的刑罚观,[13]理性理念由此融入正义当中。可以说从差别正义到平等正义,从报复正义到理性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伟大进步。

正义与法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从实然状态看,正义是人之内心对客观事物及其状况的评价,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法是一种约束人与人或集合体之间关系的规则,是作为“群体”的人出现以后才出现,因此,法的出现要晚于正义。正义作为法的构成要素,根源于人的心理需求,[14]是法的前提和驱动。法的目的之一在于兑现人之内心所向往的正义。从应然状态看,法律需要用正义来表达,一部制定良好的成文法就是正义的缩影,正义塑造出了现今的法律样式。在法律正义的应然状态下,法律赋予正义以法领域的现实性维度,而法律也因正义的渗透更具社会性张力,最终达到法律正义的超越性维度。因此,法律多“以正义之名”来获得社会认可,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序言开宗明义——“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15]可以看作成文法对正义的最早宣誓。《法学阶梯》更加言简意赅地将法学表述为“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16]“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正义”,也就是通过正义的平等、互惠和理性等要素来分析人工智能与法律正义的关系。

●歧视:从显性到隐性

歧视显然与法的正义理念相背离,但有人的地方就有歧视,有歧视往往就有纷争,所以人人都追求平等且无歧视的生活。通常来说,作为一个普通个体,他对其他个体或者集合体的歧视只是一种情感表达,甚至是一种权利行为,在合乎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难以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因为人总会不自觉地排斥异己事物,这是歧视产生的心理根源。但在社会政治领域,答案远非这么简单,人不是基因决定其怎样行为,而是社会教他怎样行为。[10]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作为一个集合体,往往出于政治经济等多种利益的考量而刻意排斥其他民族或事物。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对非宗教人士的迫害,中国古代封建王朝长期以来官僚阶层对商人的歧视,美国白种人对有色人种的排斥等都是如此。以上种种事实上都是“可视的”,为了掩藏其背后的目的,集合体的歧视不再是简单的内心情感,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显性歧视”。

经过长达几百年不懈的平权斗争,现代社会再也不允许明目张胆的歧视存在,各国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禁止歧视的相关内容。人工智能无疑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却出现了一种新形式的歧视——算法歧视。人工智能的算法歧视现象已屡见不鲜。例如,2016年微软公司被要求其聊天机器人Tay必须在16小时后关闭,因为他在与用户的互动中,产生了明显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倾向。[17]算法是人工智能目前最主要的实现形式,通俗地讲,就是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的趋势。[18]数据本质上是过往经验的集合,经验本身不是普适的,而大数据中依靠集体认同达成的共识,对于少数族裔而言,就变成了一种反常的“智能思维”,毫无益处可言。理想状态下的人工智能应该是一张不带任何歧视的“白纸”,但潜藏于人心的偏见恰恰可以借助人工智能这条途径“合乎情理”地表达,以往被认为是“指手画脚”的行为不再轻易为人所发觉,即使是最睿智的人也会觉得人工智能所施加的不公正待遇是无可厚非的,于是那些设计者就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歧视他们所不认可的人,不受监督,没有舆论的谴责,连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道德——怜悯,[19]也不起作用了。

在未来的智能社会里,“人—人”关系模式将转化为“人—人工智能—人”或“人—人工智能”关系模式,以此为前提,主体对主体的歧视随之转化为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歧视。人工智能终究需要依靠人来实现,难以摆脱人的塑造,依旧会深深地刻上设计者或者数据来源群体的烙印。因此,其本质仍是主体间的歧视。算法歧视导致的弊端并非“阵痛”。[20]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它的副作用将越来越大,以至于会成为未来社会的痼疾。人工智能也将模糊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界限,使政府原本的监管对象成为其合作伙伴乃至实际控制者。[21]依靠法律等强制手段来化解人工智能存在的歧视会变得愈发艰难。

●个体:从主动到被动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蒸汽动力逐渐取代人力、水力等自然力,生产力大幅度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大规模失业,英国甚至爆发了工人捣毁机器的“卢德运动”。但事实证明,这场革命在之后的几十年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于是很多人乐观地估计,人工智能造成的失业现象只是暂时性的,新的行业和职位将会容纳剩余劳动力。然而,科技并非简单的线性发展趋势,而是以几何级的速度前进。纵观人类文明史,石器时代历经上百万年,青铜时代仅有几千年,以后各个时代的更替越来越快,也许人工智能会促使人这种智慧生物继续突破碳基生命的极限去适应未来,但却显得被动而仓促。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倘若人工智能深度介入现代社会,他们主动选择的机会将越来越少,挖掘自身价值的机会也会减少,精神生活不可避免地退化,陷于愈加被动的困境中。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注定是一个波澜壮阔的故事,不过对那些只关注琐碎生活细节的普通人来说,如何摆脱“用后即弃”的命运,才是他们真正在意的。

正义与否绝不仅仅是人之心理意义上空洞的直觉感受,它有着可量化的评价标准,资源分配便是其一。人工智能本質上是一种社会资源,数据正是其价值的根本所在,而数据注定只能被少数人所掌控,因此,财富集中化将愈演愈烈。[22]诚然,一个高效的资源配给机制必定是由少数精英来做决策的,这符合差异性公正的要求。[23]但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就像是无法破解的魔咒,尽管一再强调公平,事实上效率依旧是优先的,弱势群体分到的资源十分有限,其应得的财富被变相剥夺,财富占有集中化的形势越来越严重。人工智能引发的最为深刻而复杂的问题莫过于严峻的阶层分化,上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反思,要引以为戒。阶层间的和谐互动和良性循环是一个社会永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因此,正义的实现需要社会各阶层贯彻互利性原则。

人工智能可能使社会的阶层人口与资源配置结构显著失衡,甚至极端化,这一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侵夺了普通个体自由生活的权利,他们必须具备应付恐惧、焦虑等不安全感的能力。[24]社会发展需要可持续运行的正义配给机制,而不是危机状态下的退让与施舍。对于许多人来说,人工智能不过是一场时代洪流,他们只是无可奈何的被裹挟着前进,科技的福音还未来临,就早早担心自己的最后一篇净土会被侵蚀殆尽,旧时代虽然不那么耀眼夺目,但至少还有些许主动选择的自由。

●价值:从人文到物化

14世纪以来,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等一系列人性解放运动,逐渐将人的价值提到了新的高度,“人文”的观念由此诞生,⑤人拥有创造性的能力,一旦释放,就可掌控自己的命运。[25]但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发展,“人文”精神开始异化,狂热的物质追求掩盖了“人文”的光辉,对物质的迷恋超过了对人类自身的关怀。

人工智能使人文价值异化征兆已经显现。当前,先进的科技强国正致力于研发可以深度学习和独立思考的机器人,出台种种措施为人工智能保驾护航,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科技伦理规则。⑥换言之,我们正在“释放机器”而没有“约束机器”,但二者本应是同步的。数据的盲目争夺、智能武器的开发等无不是出于物质的目的,将物质财富置于中心地位,这一切都背离了人工智能研发的初衷,妄图找到一个可以凌驾于全人类“至高点”的做法真真切切地反映出人文关怀的缺失。在越来越发达的科技社会里,人文主义正在经历一场危机,人工智能本应以服务于人为首要目标,物质的崇拜却使得人文精神成为次生品,人文价值的贬损使人性中的物质困局成了不可逾越的围城。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物化”趋向偏离了正义的理性轨道,机器人威胁甚至控制人类的可怕场景不再是谣言,“人机共生”这种疯狂的举动使未来社会也因此而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近代以来,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逐步确立,凸显出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是为自然立法的主体。[26]但在征服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出现许多始料未及的难题,满目疮痍的自然界向人类发出了警示。资源枯竭、自然灾害等负面影响被认为是地球启动自保模式的开端,人与人以外事物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我们开始呼吁“去人类中心主义”,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人工智能并不十分发达的今天,“先进者”就已经考虑其法律主体地位和机器人权利等问题,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去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作用。在人工智能的一片喧嚣中,我们应该冷静下来,反思人的价值所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主义蕴涵了“文化与物理的统一”的自信与精神。[24]尽管如此,人的价值仍然是在与其他事物的相比较中而存在的,人类需要承担起对其他事物的一份责任,也就是说在人工智能时代,正义并非为人类单独享有,需要被理解、修正、补充,从而以新的方式融入复杂的现代社会。

四、人工智能对法律正义的形塑

●人工智能与类存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体”、“群体”和“类”是人的三种存在形态,人的这三种存在形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从形式上看,此三者在不同历史阶段各有所侧重。人类社会初期,人是以“群体”方式存在的,主要表现为聚落的形式。“个体”的人在原始社会恶劣的自然环境中无法生存,此阶段不存在所谓的个人权利;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人仍旧以“群体”方式生活,如城邦和国家,但在这一阶段个体的力量不断增强,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个体意识已经萌发,开始反抗和挑战群体的权威,伸张个人权利;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个体在事实上成了“人”的主要存在方式,个体权利受到尊重,保障个人权利成为共识。当今世界面临诸多发展难题,如全球气候变暖、国际恐怖主义、人口爆炸、生态破环和病毒肆虐等,单纯依靠“群体”或者“个体”的能力已经无法解决。资本主义国家把追求个体自由变成了一种毫无顾忌的本能冲动,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类存在”理念,[27]将人类看作一个整体,人与人之间有着互惠性的联结,[28]人类的命运休戚与共。“类存在”超越了“狭隘的”个体人,将人的类本质置于首要地位,作为解决现代性难题的切入点,与中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契合,为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传统观念认为“类”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本性。[27]人以外事物的相似特性只能用“种”来形容,而“种”本质上是人作为自在主体对其他事物的主观评价。一般的客观事物由人机械地加工改造后,常常表现为“种”的性质,而不具备“类”的特性,但人工智能有着显著的人化色彩,其所依托的数据是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然衍生或者收集的,而非自生的,这是他与一般事物的根本区别。人的价值将会源源不断地注入数据当中,而且可以随时更新,以至于逼近“现实的人”。大数据时代,人的“类本质”因此而彰显并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原初数据的法律属性当是私有的,它产生于每一个个体,但停留在私有阶段的数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个体”的数据未被收集和利用,不被觉察,自然地存在着,而作为“群体”的数据难以达到全面准确的要求。因此,人工智能所依托的数据是以“类”的方式存在的,并且具有“社会契约”的属性,⑧不过只有理想状态的人工智能才会有完全的“类”特性,现实中我们只能随着数据的不断更迭而接近这一状态。

我们应以全新的角度即“类”思维来认识人工智能,这是我们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重要一步。当今世界独特的地理和文化特質导致人的“类”意识匮乏,大众默认自己是以“个体”方式存在,人的“类本质”虽是实然的存在,但人的“类”觉醒不是一蹴而就的。人工智能的类存在特性可以从其产生时依托的“类数据”中看出,反过来也折射出了人的类本性。将“类存在”理念应用于人工智能也有助于化解大数据中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冲突,将具有私人属性的个体或群体数据作公共使用,既可以实现数据的“类”价值,也有助于法律正义的合理分配。

●人工智能与类正义

进入21世纪后,人类社会在复杂风险和崭新愿景的交织中前进,人工智能的崛起是这个时代最引人关注的事件。风险共生的时代特征要求人类必须采取集体行动。[29]“个体本位”立足于实现“个体正义”,西方民主政体建立之初的那种热情已经流失,其短视和不理性的一面变成了民主的枷锁。个体正义成为了一个愚昧的“导师”,非理性的判断常常会主导个体,扭曲心性,“国—民”冲突愈演愈烈,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难以达成长期有效的社会共识。个体面对现代社会的共生性问题显得渺小无力,个体正义的幻梦破灭,处于极速堕落的困境中,通行的标准正义观正走向坍塌。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观点,人类未来将走出“私有”,逐渐走向“公有”,人工智能时代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类数据”的公有性,公有的数据才具备可供利用的价值,继而回馈个体。未来社会,天下为公,正义为公,人也将为“公”而努力,这是由人的“类本性”所决定的。由私向公过渡不可避免地牵涉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其中激发人的积极性至关重要,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告诉我们,人是具有自利性的动物(经济人),往往会追求自利这种短暂的快感,若想将“公”的利益最大化并以此惠及个体,那么就必须从制度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让个人收益与付出成本趋向一致,从而保持一种共荣共损的局面。要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必须突破“个体正义”的局限,以“类存在”理念为指导,建构正义的新维度——“类正义”。从形式上看,“类正义”是对个体正义的矫正,但事实上它是一种先在性正义,由人的“类本性”与人工智能的“类依托”所催生,根植于人的生命中,超越个体正义的时空局限,成为“公”社会的先声。精神会堕落,肉体会腐朽,但人的“类本质”不会消亡,以“类正义”从根本上打破后人类时代的僵局。

我们主张“类正义”并非要否定个体正义。个体正义仍是整个社会所追求和需要实现的基础正义,因为个体正义乃是“类正义”的原始驱动,追求个体正义是人的本能,只有个体正义充分实现时,“类正义”才能达成。中国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旗帜,求同存异,尊重文明多样性,立足于实现全人类共享共赢的美好愿景,这与“类正义”理念不谋而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历史进程中全球化的实践成果,[30]“类正义”也会随着人类的不断实践而融入共同体意识中,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人类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类正义”以其包容性和先进性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可以有力缓和人工智能对这个时代冲击的理论方向。

五、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律正义的正当分配

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早已自觉地将正义视为一种高尚的品格,发扬正义是人类的传统,实现正义是人类的美丽夙愿。破解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新型时代难题,仍然应当以正义为终极指南。从法哲学角度看,“法律正义”是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概念,其本身难以用数理逻辑符号来表示,故无法进行现实地、精准地分割。法律正义仍有着具体的构成要素。法律正义的正当合理分配首先应从它的内涵处着手,故择取“平等”“互惠”和“理性”这三个关键要素进行讨论。

第一,从平等维度看,正义是人应得的。数据是人工智能的核心,机器人深度学习依托的是丰富的数据,科学家就是在发现数据的“类”价值后,才开启人工智能研究新范式的。根据“奇点理论”,凭借海量数据,机器人可以跨过“技术奇点”,超越人为技术的桎梏,产生“1+1>2”的效果,这就是“强人工智能”的理论构想之一。因此,越是复杂高级的机器人蕴含的精确数据也越多。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分工模式均围绕数据展开,数据生产者、数据加工与利用者、数据监管者是三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社会大众无疑是数据的生产者,也是人工智能时代最重要的参与者与贡献者,理应受到平等对待,获得应有的正义。这就需要确立非歧视的科技伦理规则,要求数据加工者与利用者不可利用数据“攻击”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自治的特点也需要新的独立主体扮演好数据监管者的角色,从而达成平等正义。

第二,从互惠维度看,正义是会流动的。“类正义”的觉醒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惠,人的“类本质”告诉我们“互惠”是深藏于人心中的善念,生生不息。“实际上人从一降生就进入到了一种以互惠关系为依托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28]未来社会,人人都“生产”数据,但数据资源在一定时空内总是有限的。人和人之间有贫与富的差距,但不应有强与弱的界分。人工智能时代要求我们破除封闭隔绝的惯性思维,进行更大程度的互惠。跨时间的代际互惠,跨空间的国际互惠,尘世时空中流动的互惠正义才是有价值的正义。面对难民问题、逆全球化、阶层固化等现代性困境,需要用互惠思维来破解。当前,中国正致力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在这一进程中,互惠的正义既是我们期待达成的结果,也是实现目标的动力。

第三,从理性维度看,正义是有边际的。“理性被启蒙运动主流认定为人的本质能力”。[31]卢梭、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是唯一理性的动物,理性是人的美德。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标榜理性,恐怕也是看到了人非理性的一面。的确,在目前的弱人工智能阶段,人类就已经表现出非理性倾向,仅考虑某些群体甚至个体的正义。诸如人种歧视和战争武器等人工智能的非理性发展严重悖反了法的类正义。在我们力图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今天,早早考虑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与权利等问题并不为过,但“人工智能并不是要取代人类智能,而是最大限度延伸人类智能”,[32]这也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深刻反思。在“释放机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恪守自我价值保护原则,由理性扮演一个“摆渡人”角色,以此实现“去人类中心主义”的目标。人一旦陷入非理性的沼泽,正义就会隐形遁迹,理性的正义要求我们破除科技迷信,树立起对生命的敬畏心。

六、结语

时代潮流不可逆转,人工智能的走向应由全人类决定。在这场智能革命中,社会现代化与法律保守性的对立将更加突出,但存在即该存在,“正义是怎样的”与“正义何以实现”取决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要以动态的视角看待正义,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类正义”符合人类共同的利益需求,唤醒人本性中的“类正义”,在实践中丰富“类正义”并以“类正义”原则维护共同之善应当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只要未来还未来,关于人工智能的哲学思辨就不会停止,人工智能时代追求“类正义”的机制何以建立,仍需要持续不断地探索。

注释

①Hannah Devlin,Stephen Hawk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uld kill off mankind, https://www.thetimes.co.uk/article/stephen-hawk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could-kill-off-mankind-6v8vtp5bh8n,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7日。 Margi Mu

rphy. Elon Musk say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ll beat humans at 'everything' by 2030,http

s://www.foxnews.com/tech/elon-musk-says-artificial-int

elligence-will-beat-humans-at-everything-by-2030,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3月7日。

②关于“奇点理论”,See Ray Kurzweil,The Singularity Is Near: When Humans Transcend Biology,Penguin Books,2006,pp.7-30.

③在自然科学领域,还存在着“超人工智能(ASI)”理论构想,就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来看,在法律领域讨论该问题尚缺乏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

④古印度种姓制度下掌管祭祀的贵族,该制度将人划分为为四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参见《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頁。

⑤“人文”一词是一个西方舶来品,涉及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而中国人所讲的“人本”或称“民本”,多与政治相联系,通常指一种治国方略,二者既相区别又有联系。

⑥关于人工智能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此前已出台相关行政命令,试图维持其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See Brett Velicovich,Trump'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ecutive order will ensure America doesn't lose the AI race to China,https://www.foxnews.com/opinion/trumps-artificial-intelligence-executive-order-will-ensure-america-doesnt-lose-the-ai-race-to-china,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3月8日。

⑦实际上,劳伦斯在二十世纪末就已对此进行过深入的分析,他探讨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受托人”和“宪政人格”两种场景,虽然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但他认为“人”这一概念的边缘是模糊的,现有的人格理论带有先验性。未来,在与AI或其他星球的智能生物的互动中我们可能需要作出有原则的妥协,重新完善人的概念,See Lawrence B.Solum,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70,Issue 4 (April 1992) ,pp. 1231-1288.

⑧“社会契约论”由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该理论认为国家的建立和政府的权力源自全体国民的一致同意,本文用“社会契约”来指代数据控制者、数据本身和数据来源者之间的关系。参见[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六章、第七章。

⑨See Edmund DeMarche ,Pope Francis is said to have told gay men,“This is how God made you and loved you.”,https://www.foxnews.com/world/pope-francis-reportedly-tells-gay-man-god-made-you-that-way-and-loves-you,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3月8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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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江磊,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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