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何以失效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

2022-03-12 06:21余粮红
中国土地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村干部集体农户

余粮红,高 强,郑 珊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1 引言

土地托管风险事关小农户切身利益与土地托管的可持续发展,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亟需破解的理论与实践难题[1]。在农户与托管服务组织直接对接的土地托管模式中,一方面,由于土地托管作业具有不可逆性及监督难度大等特征,私人利益凸显的托管服务组织易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降低托管质量或提高托管价格,农户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极易“退出”托管,产生农户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户规模小、数量多,呈现分散且分化趋势,异质性农户的土地托管需求多样化使服务组织对接农户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2],在利润不稳定情况下易“跑路”,引发服务组织违约风险。为降低双方的违约风险,我国在实践中探索出以村集体为中介的土地托管模式[3]。理论上,村集体可通过发挥协调作用以降低交易成本,并通过监督和背书功能以降低双方违约等土地托管风险。村集体内生于乡村社会,具备合作传统、组织基础以及“政经合一”的治理优势,在实现资源整合、促进市场主体与农户对接方面具有天然优势[4]。然而,在实践中,村集体在土地托管风险防范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多数村干部为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不愿参与到土地托管中[5],对土地托管的协调动力不足,调动村干部的协调积极性成为当前土地托管面临的组织难题[6]。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村干部与大户结成利益联盟,村干部成为大户的村中代理人[2],或村干部与服务组织“合谋”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这一系列现实问题制约了村集体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使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现实困境[7],村集体协调没有达到理论预期的效果。那么,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何以失效?这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随着土地托管各参与主体间的协调问题逐渐暴露,学界关于土地托管风险的研究逐渐升温。供销社主导的土地托管因具有关系嵌入结构的商业、政治、政策、社会4类制度逻辑而显露头角[8],具有经济与生态等多重价值[9]。但科层治理理性限定了相关主体的行为边界,政策支持的形式化以及供销部门与农业部门的职能重叠,导致供销部门主导的土地托管遭遇风险[5]。从风险类型来看,土地托管风险包括契约风险、道德风险等内生风险,同时还涵盖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等外生风险[10]。相比于风险主要由承租方承担的土地租赁模式,土地托管通过订立风险共担型合约,有效分散、转移或规避了土地租赁模式中的部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1]。尽管土地托管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外生风险,内生风险依旧是其痛点。为此,学者从不同视角提出土地托管风险防范机制与对策,如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12];由服务组织为全托管的土地购买农业保险[13],或通过政府政策支持与经济补偿建立农业保险体系[14];充分激发村集体的组织动员和协调治理潜能[15]。但已有研究仍存在如下可改进之处:其一,已有关于村集体协调与土地托管风险的研究较少,且多为立足于经典理论的定性分析,缺乏相应的经验证据支撑;其二,现有以村集体为中介的土地托管模式研究大多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村集体协调能够降低服务组织对接小农户的交易成本与违约风险,却忽视了农户与村集体、村集体与村干部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的代理人,其工作积极性难调动[6],这种委托代理问题可能改变村集体协调对土地托管风险的作用大小与方向,但现有研究并未涉及,有待进一步厘清。

据此,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分析了村集体协调对土地托管风险的影响并提出研究假说,构建农户、服务组织、政府与村集体参与的土地托管风险演化博弈模型,基于675份微观调查数据,数理推导并实证检验了村集体协调对土地托管风险的影响。相较于以往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如下:第一,本文突破了已有文献认为村集体协调能够显著降低土地托管风险的研究思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将委托代理问题纳入分析框架,揭示了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的原因与机理。第二,本文基于演化博弈模型与回归分析,从数理模型、数值仿真与计量实证三个层面检验了村集体协调对土地托管风险的影响,并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提升结论可靠性。

2 理论分析

2.1 土地托管风险及村集体协调作用分析

土地托管风险是导致土地托管系统不健康运转或解体的威胁,涵盖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外生风险和违约风险等内生风险[16]。外生风险中,土地托管的自然、市场风险与土地流转风险的表现形式相似。内生风险中,违约风险是指土地托管参与方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包括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引发的土地托管系统不稳定甚至瓦解等风险。农户违约风险是指农户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的可能,如农户的“敲竹杠”或单方面退出等行为。服务组织违约风险是指服务组织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的可能。服务组织面向农户的契约缔结和履行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且规模化农业服务供应需要大量专用性资产投入,契约的不稳定导致农业服务供给主体受到冲击,服务组织“毁约弃耕”风险增大。土地托管风险的发生将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托管参与主体间的信任危机。其中,农户的违约行为会导致农业生产性服务缺少稳定性和持久性[17],进而导致服务组织托管规模不经济。服务组织的违约行为,甚至“跑路烂尾”,导致农户收益无法兑现并留下一堆“烂摊子”[18],必将严重损害农户利益。为此,迫切需要引入村集体等第三方,以协调农户与服务组织的关系。

村集体协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托管中农户与服务组织双方提供合同签订、供需对接、纠纷协调等服务,以降低双方的不信任程度,减少服务组织与农户直接对接的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村集体作为土地发包方,还为双方提供信用背书,防控道德风险。作为回报,村集体从中收取一定的协调费用。“政社合一”的村集体在化解交易成本问题、应对社会嵌入困境和利益分配难题等方面具备组织优势、协调优势和制度优势[1]。例如在“企业+村集体+农户”模式中,村集体利用与村委“二合一”的治理优势降低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力,并作为农户代理人,降低企业的违约可能性[4],在农户与市场主体对接中发挥重要的催化剂作用。在土地托管协调服务产生之前,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协调中功不可没[19-21],在土地托管中依然可扮演重要的协调角色。当前,土地托管市场不完善,尤其是价格机制、产权保护、契约履行制度不健全,价格、股份、合作、要素等市场化联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只能转向人际关系、中介组织对接等非市场化联结途径。通过村集体对接农户一直是服务联结机制的重要内容[22],然而,现实中,村集体协调下的土地托管风险依旧较高,甚至出现村干部“合谋”服务组织以监督农户,侵害农户利益的问题。那么,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何以失效?下文将从委托代理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2.2 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的原因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当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便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故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无法对代理人进行完全监督,易引发努力程度、风险偏好、资产使用等方面的委托代理问题。例如在公司治理中,管理层与大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23],投资者选择“合谋”管理层而“监督”大股东的行为[24]。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作为代理人的核心社员可能侵害中小社员利益与合作社整体价值[25]。在土地托管实践中,村集体与村干部为典型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其一,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唯一合乎法定体制的正规制度安排,承担着村集体产权代理人职能[26];其二,村干部与村委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代理问题,亦将在以村集体为中介的土地托管中显现,最终表现为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其影响机理如下。

第一,代理人激励不足,村干部协调态度较差。首先,土地托管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压力,部分地区甚至将土地托管纳入绩效考核,与村干部的工资和奖金挂钩。但协调土地托管对村干部来说是“费力不讨好”的工作,村干部更多地是迫于上级压力而应付工作[6]。其次,近年来,合村并组、精简村组干部改革后,村两委的工作人员数量有所缩减,精力与能力都无法胜任土地托管的协调任务。此外,土地托管协调工作由村干部具体落实,而协调服务费用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并非村干部个人所得,因而村干部协调热情不高。村干部协调动力不足导致其协调态度较差,进而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未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供需不平衡、责任划定不清,村干部协调成本较高。首先,大部分村集体缺乏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转移支付维系组织运转,而土地托管协调工作的组织成本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承担。其次,委托人(农户)对土地托管的多样化需求使代理人(村干部)协调土地托管面临多重阻碍[27],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分散的农户在品种选择和耕作安排上不统一,农户难以与规模化的农机服务对接;二是农户分化使其对托管服务需求差异明显;三是地块的分散加剧了村干部与服务组织的对接难度[6]。此外,委托人与代理人责任边界不清晰,农业生产亏损责任主体易转向村干部,若发生土地托管风险或托管服务组织“跑路”,农户往往将其归咎于提供协调服务的村干部, 甚至使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由于委托代理问题,村干部的协调成本较高,影响了村干部的协调意愿与协调态度,进而导致村集体协调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

综上,由于以上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作为代理人的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较低,在农户与服务组织的供需对接、沟通协调中消极懈怠,甚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败德行为的现象。这将使村集体协调的效果大打折扣,产生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改变了村集体协调对土地托管风险的作用方向,最终将导致农户与服务组织对接不畅,加剧土地托管风险。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1:由于委托代理问题存在,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H2:协调态度在村集体协调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具有正向调节作用。H3:协调成本在村集体协调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

3 模型、数据与变量

3.1 模型构建

3.1.1 演化博弈模型

本文设定农户进行土地托管的概率为w,服务组织高质量服务的概率为x,政府补贴的概率为y,村集体积极提供协调服务的概率为z。假设小农户进行土地托管或自种的成本分别为Cw和C1-w,对应的收益函数分别为Sw和S1-w。由于土地托管具有节本增产效应,故Cw<C1-w,Sw>S1-w。服务组织为托管土地购买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的固定成本为SCx。服务组织按亩收取服务费,托管土地获得的收益为Sx。服务组织提供高质量或低质量服务时,其服务的可变成本分别为Cx和C1-x。地方政府向小农户发放的补贴为C1y,向服务组织发放的补贴为C2y。开展土地托管为地方政府带来的政绩收益为Sy。如若不支持土地托管,地方政府的政绩损失为S1-y。村集体对托管土地按亩收取协调费,获得的土地托管收益为Sz。若不提供托管协调服务则无形中损失的收益为S1-z。村集体积极协调或消极协调时,付出的协调成本分别为Cz和C1-z,显然有Cz>C1-z。综上,可得四方演化博弈各主体的收益矩阵与期望收益①囿于篇幅限制,此处不报告四方演化博弈各主体的收益矩阵,感兴趣的读者可向笔者索要。,进而得到农户托管策略、服务组织托管策略、政府补贴策略、村集体协调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见式(1)—式(4)。

3.1.2 回归模型

为检验协调态度与协调成本的调节作用,本文借鉴徐志刚等[28]的模型设定方法,设定的回归模型见式(5)。

式(5)中:y为被解释变量;x为核心解释变量;adjust为调节变量;z为控制变量向量;αi为解释变量的待估参数向量;ε为残差项。

3.2 数据来源

(1)回归模型的数据来源。本文的数据来自课题组于2020年8月在山东省开展的“土地托管基本情况”调查。山东省土地托管起步较早,2020年开展土地托管服务2 900万亩,打造的土地托管齐鲁样板成效显著,已在全国推广。故本文选取山东省作为样本地区具有典型代表性。本次调查的地点主要为莱西市、平度市和胶州市,分别选取7个、5个和3个镇作为样本点,每个镇随机选取6个村进行入村调查。一是与村干部座谈,获取村干部协调概率、协调态度、协调成本等数据。二是与服务组织座谈,获取服务组织违约风险、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托管成本、亩均托管收费、托管质量等数据。三是向农户发放700份调查问卷,剔除错填、漏填等无效问卷,共获得有效样本675份。最终进行不同主体间的样本数据匹配,形成回归分析所需的截面数据。

(2)演化博弈模型数值仿真的数据来源。本文在借鉴骆永民等[29]的参数赋值方法基础上,通过调查土地托管参与主体获取相关数据,并对所有同一调查对象的数据求均值并取整,得到模型参数值。具体如下:通过农户调查得到w= 0.2,Cw= 5.5,C1-w= 7.0,Sw= 14.0,S1-w= 12.0。通过服务组织调查得到x= 0.7,Cx= 2.0,C1-x= 1.0。通过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得到y= 0.9,= 0.5,= 1.0。通过村干部调查得到z= 0.6,Cz= 4.0,C1-z= 2.0,以上数值的单位为百元每亩。

3.3 回归变量选取

首先,基于理论分析,本文选取村集体协调与否(x)为核心自变量,协调态度(m1)、协调成本(m2)为调节变量。其中,协调态度与协调成本为村集体对协调态度、协调成本的自评,以李克特五级量表衡量,数值越大代表协调态度越好或协调成本越大。其次,根据土地托管风险的界定,本文选取土地托管风险(y)、农户违约风险(y1)、服务组织违约风险(y2)为因变量。其中,农户违约风险为农户对未来不继续托管土地可能性的自评,服务组织违约风险为服务组织对未来不继续服务托管可能性的自评,均以李克特五级量表衡量,数值越大,表示风险越高。土地托管风险为农户违约风险与服务组织违约风险的综合值,本文借鉴高堃等[30]的综合评价模型,使用熵权法确定两种风险的权重,并取两种风险的加权平均数作为土地托管风险值。关于控制变量选取,在农户方面,相关研究[31-32]表明,户主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个体特征,是否参与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特征会影响农户土地托管行为。本文借鉴,选取户主性别(z1)、户主年龄(z2)、受教育程度(z3)、村中职务(z4)与托管面积(z5)为控制变量。此外,由于演化博弈模型中包含多个主体,本文各主体均纳入实证模型。在政府层面,选取政府给予的农户补贴(z6)与服务组织补贴(z7)为控制变量。在服务组织层面,选取服务组织托管收费(z8)、固定资产投资(z9)、托管成本(z10)、托管质量(z11)为控制变量。各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如表1。

表1 变量及描述性统计Tab.1 Variables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4 结果与分析

4.1 基于演化博弈模型的结果与分析

4.1.1 模型结果分析

土地托管模式下,多群体演化博弈的稳定解必然为纯策略纳什均衡,本文根据Lyapunov第一法则,对四方演化博弈中的16种纯策略均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基于前文各主体的复制动态方程,得到复制动态系统的雅可比矩阵JF(w,x,y,z),将16个纯策略均衡点代入雅克比矩阵,得到均衡点的4个特征值γ1=J11,γ2=J22,γ3=J33,γ4=J44。由特征值符号均为负时纯策略均衡点稳定,得所有均衡点的稳定性。所有均衡点的特征值符号与均衡点的稳定性如表2。

由表2可知,在没有村集体协调情形下,土地托管模式中四方博弈主体的稳定策略为(1,1,0,0),也就是说,使土地托管模式达到最理想状态的组合策略为:农户托管土地,服务组织高质量服务,村集体消极协调,政府不补贴。但该情形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在没有外部监督下,服务组织可能会低质量托管,这正是土地托管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村集体协调情况下,复制动态系统不存在稳定点,即土地托管四方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说明村集体协调下的土地托管面临瓦解的风险。这表明,村集体并未给土地托管带来预期的协调效应,土地托管风险依旧存在,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假说H1得以验证。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行政力量推动下,以村集体为中介的土地托管模式的弊端。为此,应进行“股社分离”改革,将村两委与村集体股份合作社机构分设、资产分置、权责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立[33]。下文进一步分析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的原因。

表2 复制动态系统均衡点渐进稳定性分析Tab.2 Asymptotic stability analysis of equilibrium points in a replicated dynamic system

4.1.2 模型数值仿真结果分析

第一,村集体协调态度对土地托管风险抑制的正向影响。将所有参数值代入式(1)—式(4),计算得到数值仿真结果。为更直观展示,利用MATLAB2019软件中PLOT3函数,以三维立体图形展示村集体协调对土地托管风险的影响。在参数取值范围内,假定村集体积极协调概率z分别为0.3、0.6和0.9,此时,农户、服务组织与政府博弈策略的演化过程如图1所示。可知,随着村集体积极协调概率的提升,农户、服务组织与政府的行动策略向(1,1,0)均衡点收敛和集聚。各方博弈达到的稳定状态为农户托管土地,服务组织高质量服务,政府不补贴。这表明:一是当村集体积极协调时,土地托管风险不会发生,即村集体的协调态度越好,土地托管风险越低;二是随着土地托管的发展与成熟,政府补贴可逐渐退出。当前,土地托管作为新生事物,农户接纳需要一个过程,服务组织托管质量控制与提升也需不断摸索,政府补贴仍为必要的支持方式。

图1 村集体积极协调对各方博弈策略的影响Fig.1 The influence of village collective active coordination on the game strategies of all parties

第二,村集体协调成本对土地托管风险抑制的负向影响。为进行对比分析,在参数取值范围内,假定村集体积极协调成本分别为1、4、5,此时小农户、服务组织、村集体与政府四方博弈策略的演化过程如图2所示。可知,当村集体积极协调成本较低时,农户托管土地,服务组织高质量服务,村集体积极协调,此时不存在土地托管风险。当村集体积极协调成本较高时,农户托管土地,但服务组织不一定高质量服务,村集体消极协调,此时存在土地托管风险。这表明村集体积极协调成本对土地托管风险抑制产生负向影响。因此,需通过减少村集体的协调成本来降低土地托管风险。

图2 村集体协调成本对各方博弈策略的影响Fig.2 Impact of villag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cost on game strategies of all parties

4.2 基于回归模型的结果与分析

4.2.1 基准回归模型

为进一步验证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的原因,本文基于675份样本数据,采用Stata14.0软件,分别以土地托管风险、农户违约风险、服务组织违约风险为因变量,以村集体协调为核心自变量,以村集体协调态度、协调成本为调节变量进行OLS估计,得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在考虑协调态度情况下,表3模型(1)中村集体协调变量的系数为-0.758,交乘项的系数为-0.251,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协调态度对村集体的协调效应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假说H2得以验证。进一步结合表1中的协调态度统计结果,可知村集体的协调态度较差导致了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模型(2)—模型(3)的交乘项均显著为负,进一步验证了上述结论。此外,模型(2)中交乘项的绝对值(-0.298)大于模型(3)中交乘项的绝对值(-0.161),说明协调态度对农户违约风险的调节效应大于协调态度对服务组织违约风险的调节效应。

表3 基准回归结果Tab.3 Baseline regression result

在考虑协调成本情况下,模型(4)中村集体协调变量的系数为-0.301,交乘项系数为0.245,说明协调成本越高,村集体协调在降低托管风险方面发挥的作用越弱,协调成本对村集体的协调效应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假说H3得以验证。进一步结合表1中的协调成本统计结果,可知村集体的协调成本较高,限制了协调作用的有效发挥。模型(5)—模型(6)也证实了此结论。模型(5)中交乘项的绝对值(0.235)小于模型(6)中交乘项的绝对值(0.264),说明协调成本对农户违约风险的调节效应小于协调成本对服务组织违约风险的调节效应。

4.2.2 异质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1)异质性分析。农户分化产生的异质性农户资源禀赋、托管需求存在差异,村集体协调对不同类型农户的风险抑制可能产生差异化影响,故本文从农户分化视角考察村集体协调效应的异质性。借鉴李宪宝等[34]的研究,本文基于务农时间、农业劳动力占比和土地经营规模,将样本农户划分为小规模纯农户、兼业户与专业大户。据此,将样本划分为3个子样本,以土地托管风险为因变量进行OLS估计,得到回归结果如表4模型(1)—模型(6)。结果显示:一是村集体协调态度的调节效应中,小规模纯农户的交乘项为零,兼业户为-0.311,专业大户为-0.246,说明协调态度的调节效应在兼业户中最显著,其次为专业大户,在小规模纯农户中没有发挥作用。这可能是由于兼业户与专业大户的土地托管需求更大,更易受村集体协调态度的影响。若协调态度差,小农户可能会随时取消托管。二是村集体协调成本的调节效应中,交乘项大小依次为小规模纯农户(0.260)、专业大户(0.256)、兼业户(0.247),说明协调成本的调节效应在小规模纯农户中最为明显,专业大户与兼业户次之。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小规模纯农户数量众多,土地分散且托管需求多样化,导致村集体的协调成本高。我国2.3亿承包户中,小农户占绝大多数,迄今为止仍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土地托管风险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亟需破解的理论与实践难题,降低村集体协调小农户的成本是土地托管风险防范的着力点。

(2)稳健性检验。为保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使用如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多重共线性检验显示,主要变量的VIF值均小于10,说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第二,回归模型更换检验。由于因变量为有序分类变量,本文使用Order Probit模型进行回归检验,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4模型(7)—模型(9)所示。可知,村集体协调变量、交乘项回归系数的大小及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第三,内生性检验。样本中的农户与村集体并非随机产生的,可能存在样本自选择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本文采用PSM方法进行检验①囿于篇幅限制,此处不报告PSM法检验的过程及结果,感兴趣的读者可向笔者索要。,样本匹配估计结果与基准回归估计结果的显著性、方向均具有一致性。综上,本文的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4 异质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结果Tab.4 Heterogeneity analysis and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5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分析了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的原因。得到如下研究结论:第一,村集体协调能够降低土地托管风险,但这一作用的发挥受委托代理关系的调节,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村集体协调并未发挥预期效果,即村集体协调在抑制土地托管风险中失效。第二,村干部的协调态度与协调成本对村集体协调效应的发挥具有调节作用,村干部的协调态度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协调成本发挥负向调节作用。第三,农户异质性分析表明,协调态度的调节效应在兼业户中最显著,其次为专业大户,在小规模纯农户中未发挥作用。协调成本的调节效应在小规模纯农户中最为明显,专业大户与兼业户次之。

据此,本文得出如下政策启示:第一,强化村集体的协调作用。鼓励村集体牵头组建土地托管风险防控体系,一是成立土地托管风险基金,从政府托管补贴、土地托管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注入其中。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通过村集体参与来解决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二,鼓励村干部转变协调态度,降低协调成本。地方政府应适度增加对村干部的经济激励,提升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统筹农户的种植品种与耕作时间安排,推进土地集中连片化,降低协调成本。划清农户与村干部的责任边界,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土地托管利益联结机制。第三,因人施策防范化解土地托管风险。面对异质性农户,村集体需分类指导,协同推进。鼓励兼业户选择全过程、全环节托管,降低协调成本。将分散且不断分化的小农户纳入重点协调对象,规避因协调成本高而引发的只关注专业大户而忽视小农户的现象。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研究结论是基于实证调查区域的分析,但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模式、作物类型存在差异,村集体与村两委的组成与运行情况也不尽相同,村集体协调对农地托管风险的影响还有待更加广泛地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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