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GIF可版权性及保护路径研究

2022-03-14 11:40黄秋艳林晓婷
传播与版权 2022年3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版权保护

黄秋艳 林晓婷

[摘要]GIF动图是赛事节目的衍生物,在节目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从节目画面中截取的赛事GIF同样具有独创性。我们从体育赛事GIF独创性及技术中立的角度来看,体育赛事GIF亦具有可版权性,实务中也承认赛事GIF属于版权客体。未经授权以体育赛事视频画面为素材制作GIF动图,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一般都能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平台对体育赛事GIF的商业性使用,很可能构成侵权。为避免侵权风险,实现传播信息与版权保护的平衡,我们可将体育赛事GIF的使用纳入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

[关键词]体育赛事GIF;可版权性;版权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一、问题的提出

体育赛事GIF凭借体量小、碎片化、无广告等优势,成为人们快速了解体育赛事的方式,但其传播很可能会产生版权问题。“天价”购得的体育赛事版权,若以GIF动图形式流出体育赛事信息,必然会损害赛事获授权双方的经济利益。以最近举办的欧洲杯、2020年东京奥运会为例,微博上相关的赛事报道主要有三种形式:短视频、图片、GIF动图,发布主体常常会在内容里加上自己的logo。但若发布主体没有得到版权授权,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在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仍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体育赛事GIF具有版权保护的必要性?界定其法律属性是探讨版权保护路径的前提。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虽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推动下主动性的制度变革[1],但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并没有在本次修法中解决GIF动图的版权问题。未经授权传播赛事GIF的行为损害了赛事主办方与合法获得授权赛事转播方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在充分了解体育赛事GIF的产生和传播过程的基础上,判定其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进而探究其保护路径。

二、体育赛事GIF的可版权性分析

(一)体育赛事GIF独创性认定

独创性是体育赛事GIF可版权性最主要的考量要素。体育赛事GIF欲具备可版权性不仅要满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还应符合以一定形式呈现等条件。有观点认为,GIF动图制作者只是通过动图制作软件抓取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某些精彩片段,这仅是简单的截取行为,很难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判断,并非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但实际上,GIF动图的制作需要制作者将赛事视频放入动图制作工具里进行拆解,拆解完的视频会转化为一帧帧图像,其可以选择性地添加文字、动画,也可以重新编排图像顺序,最后将多幅图像保存为一个图像文件,并输出为赛事GIF。从赛事GIF的制作过程来看,GIF动图是没有声音、内容更凝练的短视频,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类比短视频来判断其独创性。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都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虽然体育赛事GIF的时长比较短,但是若GIF动图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体现个性化表达,其GIF也可能构成作品。

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是赛事GIF能获得版权保护的关键。体育赛事GIF的制作素材来源于赛事节目,其内容属于赛事节目的一部分。GIF動图是赛事节目的衍生物,在节目满足独创性的情况下,来源于节目的赛事GIF同样具有独创性,即体育赛事GIF能获得版权保护。

(二)从技术中立的角度分析

只要我们证明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根据技术中立原则,GIF动图也就理所当然具有可版权性。无论是体育赛事节目,还是体育赛事GIF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技术的进步促使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不断扩张,但立法者通过不断更新法律来适应技术的发展显然是不现实的。技术中立原则要求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妨碍技术的进步,换言之,技术中立原则是解决法律滞后性的立法技术。有关技术中立的研究指出,著作权法适用于以所有技术形式为载体的著作权材料,也适用于所有复制该材料的技术[2]。著作权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也可以称之为复制技术发展的历史[3]。因此,如果认为GIF动图是一种新的传播技术,那么体育赛事GIF这种复制体育赛事节目的新型技术方式,是具有可版权性的。

(三)实务中赛事GIF属于版权客体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GIF动图属于作品,但是我国及域外司法实践都承认赛事GIF版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域外主要将赛事GIF分为三类:Highlight GIF、Expressive GIF、Commentary GIF。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等体育联盟一直以《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为由要求用户删除创建的体育赛事GIF。这些体育联盟依据DMCA提出的删除要求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户根据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所创建的体育赛事GIF是否成立合理使用,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美国1976年修正案明确了体育赛事直播受版权保护,如GIF动图是由受版权保护的广播节目制作而成,然后保存在电子设备上,则对其未经授权的创作就构成了对版权所有者专有复制权的侵犯。创作者制作的动图是将侵权作品固定在一系列静态图片中,亦符合作品固定性、可复制性的要求。在美国,未经授权使用赛事GIF还可能侵犯版权所有者的表演权利。根据规定,表演的定义是通过“以任何顺序展示其图像或使其伴随的声音可闻”的行为,表演的范围包括GIF动图。因此,创作者通过赛事GIF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体育节目)可能构成侵权。

在我国,GIF动图可以是集锦、动态图片,体育赛事GIF对应的是赛事集锦、体育赛事动态图片。体育赛事GIF虽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但是实务中默认了其属于版权客体。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笔者发现,赛事授权合同中的赛事版权客体包括“赛事集锦、GIF等动态图片”,未经许可制作、传播赛事GIF将构成侵权。这从侧面印证了体育赛事GIF的可版权性。

三、体育赛事GIF版权归属及使用行为分析

(一)使用体育赛事GIF的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体育赛事GIF使用的主体主要分为网络上的个人用户与体育赛事传播相关的平台。就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而言,其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第一,自行截取已经播放的赛事节目画面,以供个人欣赏的行为;第二,为更好地说明或评论某一体育赛事,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复制、传播GIF动图。第一种使用行为明显是可以被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所囊括的,不构成侵权。在第二种情形中,传播范围转到了更大的网络公共空间,其是否还属于我国立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一般认为,非商业性目的使用行为更易成立合理使用,但即使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性目的,也未必完全不能成立合理使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转换性使用”,若制作者制作体育赛事GIF是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并且符合引用程度适当等其他要件,则可能成立“适当引用”而不构成侵权。因此,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一般都能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只有“适当引用”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两种情形与平台使用行为较为接近。第一种情形即便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介绍赛事,但在报道中若将赛事所有精华画面以GIF形式上传至社交媒体,显然会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而第二种情形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构成时事新闻。一般认为时事性文章是具有较强时效性且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文字,显然体育赛事报道不符合该要件。二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即便体育赛事报道也纳入时事新闻的范畴,但其对GIF动图的使用绝非不可避免,传统的文字报道足以说明赛事亮点。无论体育赛事GIF定性为制品还是作品,都可能侵犯权利主体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避免侵权,用户制作、传播体育赛事GIF应征得版权方许可。

(二)赛事节目画面的权利人仍是GIF动图版权主体

如果体育赛事GIF有版权,则版权主体依然属于赛事节目的转播方[4]。网络平台或用户直接在赛事节目画面上截取的GIF动图,并不能使其版权主体发生转移,此种版权归属模式在知识财产法哲学上是成立的[5]。版权方与公众之间在获取体育赛事信息方面的博弈,是既“冲突”又“一致”的。“一致”体现在双方都希望让体育赛事信息可以充分得到传播,“冲突”表现为版权方希望信息传播带来尽可能高的收益,而公众则不愿付出过高成本。版权专属必然会减少体育赛事GIF传播,阻碍公众获得赛事信息,不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四、保护路径探索

(一)反不正当竞争并非最佳保护路径

在版权法缺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但这种保护模式并非民事权利的积极赋权,而是对体育赛事产业的“消极”保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格主体范围限制在同行业经营者,网络平台是否为适格主体有待考证,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平台传播体育赛事GIF属于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所谓“已作穷尽性规定”指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明确规定,上文论证了平台经营者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体育赛事GIF会构成侵权,可以推知属于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过多介入。对体育赛事GIF的保护应优先考虑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内解决,设立法定许可制度。

(二)可归入法定许可使用范畴

体育赛事终究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新闻事件,作为公有领域当中的事物,任何人都有权利接触体育赛事的相关信息[6]。重大体育赛事除了赛事本身具有高度观赏性,更重要的是拓宽公众交流的社会价值[7]。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我们可以对体育赛事GIF使用做以下限定。除非获得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体育赛事GIF进行商业性使用。由于体育赛事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在体育赛事结束一段时间后,赛事方应允许人们以非商业性的方式使用体育赛事GIF,对体育赛事信息进行传播。

1.将法定许可范围延伸拓展至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体育赛事GIF动图的商业性使用,最重要的是解决海量授权问题。体育赛事GIF动图具有“准新闻”的特点,立法上可将赛事GIF使用归入法定许可使用范畴,以保证体育赛事信息传播,而这又涉及传统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能否延伸拓展至网络平台的问题[8]。赛事GIF的制作、传播通常发生在节目播出后,符合“作品刊登后进行转载”的特征。但法定许可的适用主体仍限定为传统纸质报刊,并不适用于网络平台这种新媒体。但不可否认,法定许可制度不仅可以解决GIF动图授权难的问题,而且保证了体育文化的传播。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定许可的范围扩大至网络平台,并对网络平台使用赛事GIF的行为附加一定的时效条件。

2.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法定许可配套措施

法定许可制度要求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但现实生活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使用人无法寻得权利人,或因收付机制不完善致使使用人付款效率低下,以及收转机构的不专业而造成付酬成本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定许可在美国的定位是一种调和产业矛盾的工具,为解决互联网环境中大量授权问题,其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承担部分本属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使用方与授权方之间的付酬通道和延迟支付使用报酬惩罚性机制。目前,我国并没有成立体育赛事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现有机制下我们可以适当拓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以降低授权成本,提高授权效率。

五、结语

体育赛事GIF的流行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交媒体的发展。当前的媒体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创造和分享内容。赛事GIF很容易被用户创造出来,并且能够有效地传达大量的赛事信息,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赛事GIF侵犯了授权方对其所有内容的独占权。这种展示体育内容的方式冲击了传统版权商业模式,直接干扰了其长期确立的授权市场。从版权经济激励理论角度来看,为了激励创作者创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应确保赛事内容所有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换言之,通过法律保护作品并激励人们去创作作品,这对体育产业长期发展既是有利的,也是合理的。为保持生产更多作品的能力,赛事授权方需要足够的金钱回报来支付创作成本,这部分收入来自那些希望传播和消费GIF形式的体育内容的人。如果赛事授权方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将无法继续为人们制作赛事内容,赛事GIF也就失去了创作来源。因此,我们应在充分了解体育赛事GIF的产生和传播过程的基础上,明确体育赛事GIF动图的版权地位,厘清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实现传播赛事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体育赛事GIF作品种类及保护路径问题仍须我们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刘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评析[J].东岳论丛,2020(01):164-171,192.

[2]梁志文.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J].法学,2011(03):84-95.

[3]馮晓青,胡梦云.动态平衡中的著作权法 “私人复制”及其著作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陈全真.体育赛事GIF动图的版权规制路径[J].编辑之友,2021(02):90-94.

[5]陈全真.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投资者对创作者的超越[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6):26-32.

[6]吴雨辉.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新路径[J].知识产权,2018(12):31-40.

[7]黄世席.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8(06):77-85.

[8]蔡元臻.新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头条”事件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4):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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