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和哲学价值

2022-03-15 10:50李娟刘若男
宁夏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李娟 刘若男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表现出了人民性、开放性、实践性和包容性的独特理论特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价值集中表现为科学社会主义法哲学观之于资本主义法哲学观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在价值观层面,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弥补了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性假定逻辑缺陷,折射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正义品质。在方法论层面,开启了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新方法,消弭了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之间的冲突对抗,为个体价值和公共价值间的通约关联以及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间的辩证统一筑牢了法治方法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科学社会主义法治;法哲学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2)01-030-0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形成的历史逻辑与作用机理研究”(17ADJ0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法治思想研究”(16ZZD05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 娟(1984- ),女,山东聊城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及其中国化研究。

刘若男(1996- ),女,陕西富平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伟大指导意义,并指出,习近平同志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立者[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同志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什么”、“如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两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提出的富有原创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映射出来的是饱含着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以及坚定的党性和人民性的科学社会主义法哲学思想。它彰显出来的是人民性、实践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理论特质,与西方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根本理念的法治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和哲学价值,可以为夯实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根本指导思想地位、增强法治中国道路自信、回击西方宪政思潮提供理论指导。

一、法哲学视角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折射出来的是富有中国法治基因和科学社会主义元素的理论特质,集中表现为人民性、开放性、实践性和包容性的理论特质。

(一)“人民至上”的法哲学观特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来的根本哲学品格就是人民至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场域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党的意志、中国人民的人民意志以及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性和人民性从来就是一致的、统一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2]。我们的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3]。这一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法治价值、法治目标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以及党内法规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4]。习近平法治思想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作为公平正义维护者和塑造者的法治,它代表的不是“少数人”尤其是特权阶层的公平正义,而是“广大人民群众”这一绝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否则,法治一旦和人民利益、人民需求相违背,就会导致法治衰、国家衰。故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为满足中国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公平正义意愿提供法治保障和规范指引。

(二)与人类优秀文明交流互鉴的开放性理论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将法治视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具有普遍性的成果,而非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所专有。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5](P32)。故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折射出来的富有人民性特质的法治文明是开放的、发展的。开放性表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华优秀法治传统文化、人类优秀法治文明都保持着密切的通约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汲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产主义正义观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而且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纳了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以及德法双治和从严治吏的法治经验,更从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中借鉴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权力制约的现代民主理念和现代法治精神。而且,也恰恰是因为开放性的理论特质,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是不断发展的,它不仅要在积极回应国内外法治问题的实践中发展自我,而且还要在与世界优秀法治文明的进步中“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5](P32),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世界法治文明的前进方向和发展趋势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开放性和发展性理论优势是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历史认同、人民认同、世界认同的前提和基础。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战略导向的实践性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5](P9)。“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意味着法律的理念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6]。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法理贡献就是实现了从“法律”、“法制”到“法治”概念的转变发展。而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一系列法治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渐产生的,这一思想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交互作用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实践面向和实践特质。具体表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为有效解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自建立以来所面临的“人民如何实现当家作主”和“国家如何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两大现实性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一方面,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规律遵循和制度路径。三者有机统一科学调节了党的意志、法律意志、人民利益、国家发展之间的共生性关系。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的内在支配下和“依規依法治党”的治党方略的外在约束下,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的权威力、领导力、引领力,不仅可以将反映着人民意志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宪法法律,而且能够领导人民和依靠人民来制定、修改、实施宪法法律以及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保障权利,这既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项法律制度兼具党性和人民性的政治方向,可以有效避免权力的特殊化、利益的既得化以及民粹主义的产生与泛滥;又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辩证统一,有效防止了民主、平等、自由的虚伪性和形式化,进而能够成功解决“人民如何实现当家作主”的现实性问题。另一方面,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方案和规范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要实现的就是“规则治理”,让法治成为贯穿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轨道始终的标志性方法路径。现代法治的重要性在于:“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7]“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8]。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国家政治权力、调节政治经济关系、化解非线性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应对国际外交风险,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行为标志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熟性展现。基于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性和战略实践性。

(四)平等姿态和方法定位基础上的时空传播包容性特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彰显出来的中国式法治智慧和法治方法更有利于获得世界认同。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涉及的域外法治理念和习近平外交思想是一以贯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都强调:“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9]。这是区别于自私哲学的一种共享哲学观。这种共享式外交哲学观渗透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就表现为一种在平等姿态和方法定位基础上的包容性理论特质。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向世界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尊重基本国情、平等交流互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姿态和行动,这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法治基本规律是相符的。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向世界其他民族国家传达的是中国式的法治智慧和法治方法,而不是中国式的法治模式。“作为模式的根本特点是它的唯一性与独特性,它与具体的时空条件和环境特点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它只具有启发意义,不具有‘照搬’和要求别人模仿的含义”[10]。具体来说就是,在域外法治方面,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带一路”建设下的国际文化交流和商业贸易提供更加公平、完善的规范保障,“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及“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11],而不是搞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平等姿态和方法定位更有利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空传播。以人民为中心、德法双治、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抓“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这些具有中国元素的法治智慧和法治方法之于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建设具有方法论上的借鉴意义。

二、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逻辑缺陷与内在价值冲突

纵观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无疑展现出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当历史发展到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今天,尤其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影响,西方法治制度在应对这一公共危机方面表现出的无能为力足以印证了它的制度缺陷和法理不足。究其根本,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在哲学层面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缺陷和内在价值冲突。

(一)人性预设方面的逻辑缺陷

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在人性预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逻辑问题是,它把本是“现实的人”抽象化为了生而自由、平等、为己的“抽象的人”,陷入了唯心主义的理论窠臼。“人生而自由”“人生而平等”“人生而为己”是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性预设基础。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权利至上、三权分立、政党竞争、民主选举等一系列资本主义法治原则、法治概念、法治制度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生而自由、平等、为己的预设基础之上的。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性预设是存在逻辑缺陷的。主要表现为:它混淆了“现实的人”和“抽象的人”之间的区别,不仅把“抽象的人”的抽象本质当成了“现实的人”的实践本质,而且以“抽象的人”的精神属性僭越了“现实的人”的物质属性。“抽象的人”是西方经典思辨家们创造出来的、具有绝对平等自然权利、毫无差别的个体。比如,孟德斯鸠认为“人人都平等”[12],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13],亚当·斯密认为“人生来就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14]。“现实的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的实践本质的话语表达。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纲》中写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P2)。从实践面向的逻辑基点来看,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存在着差异性的“现实的人”。对于“现实的人”而言,物质利益是第一性属性,精神利益是建立在物质利益基础上的;他们是在具体的物质实践活动之中创造着自身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性预设,一方面将人抽象化为皆具有绝对自由、平等、为己的个体,把“抽象的人”的抽象本质当成了“现实的人”的实践本质,完全抹杀了不同个体在种族、民族、阶级、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分工等方面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又将自由、平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预设为每一个人生来就追求的唯一性目标,以“抽象的人”的精神属性僭越了“现实的人”的物质属性。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性预设违背了人的实践特性,折射出来的是一种唯心主义人性观。

(二)个人自由至上的法治价值困境

个人自由至上的法价值观是导致西方自由主义法治始终无法调和资本家私人价值和人民大众公共价值之间内在价值冲突的价值根源。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法治思想至高无上的目标价值。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就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视为是普通法法理精神的内核之一①。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把法治是否为个人自由(尤其是个人自由的决定生产活动)服务这一价值取向当作是区别“法治”和“专制政府”的“更具普遍性的区别”[16]。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保护个人自由来限制专断权力[17],那么个人自由自然要成为资本主义法治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这是法治人性化的重要体现。但是,把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绝对化为法治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首先违背了人的本质规律,其次导致了西方自由主义法治始终无法调和资本家私人价值和人民大众公共价值之间内在价值冲突。一方面,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价值观颠倒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主次关系,把人的自然属性凌驾于人的社会属性之上,又企图以人的自然属性来建构和决定人的社会属性,故而违背了人的本质规律。马克思揭示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本质规律。他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15](P147)。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作为“肉体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存在所具有的生物需要,表现为吃、喝、睡眠、趋利避害、性、繁衍等;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作为社会人的存在所特有的需求,表现为情感维系、合作分工、阶级立场等;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的自然属性,人延续自我生命的一切需求都是在物质生产生活关系中获得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价值观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的优先性,一味强调人的“自然人”权利,忽视了人的“社会人”责任;一贯注重私人利益,漠视符合绝大多数人民意愿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辩证统一规律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法价值观的支配下,自由主义法治始终无法调和资本家私人价值和人民大众公共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自由的社会关系和市场自由主义经济关系密不可分。自由主义法治保护个人自由和个人主义,意图建构一个以个体利益为价值原点和关联方式的法治规则体系和法治关系模式,本质上服务于私有资本的自由竞争、自由扩张和自由增值。故而,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价值观根本上反映的是私有资本家的私人价值观,它与人民大众美好生活需求和正义秩序期待的社会公共价值相悖且不兼容。所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法价值观依然逃离不了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这一基本矛盾的支配,西方自由主义法治也始终无法调和資本家私人价值和人民大众公共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比较视域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哲学价值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至上”法价值观的哲学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折射出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人民至上”法价值观的哲学价值在于,它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社会的现实需求出发,夯实了法治“治国重器”和“善治方略”的实践功能,弥补了西方法治思想人性假定的逻辑缺陷,折射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正义品质,彰显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正义法哲学观的优越性。

1.“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弥补了西方法治思想人性假定的逻辑缺陷,夯实了法治“治国重器”和“善治方略”的实践功能。“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是马克思实践人性观的本质体现。马克思说,“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关系”[15](P430),“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8]。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的核心首先是物质利益,其次是建立在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精神需求。生活在实践社会中的人们所期望的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公平等一系列的价值观不是抽象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及与物质基础紧密相连的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及相应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期望都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就是从“现实的人”的物质利益和“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为逻辑基点来考量法治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过程中的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作用的,这是对西方法治思想以“抽象的人”作为人性假定逻辑基点的超越。具体表现为,在“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的支配下,法治首先要成为满足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提供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的“治国重器”;其次要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规范、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有机统一的“善治方略”。一方面,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而不是抽象的和虚幻的,人民对自己的工作及劳动收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及居住环境等都有更高更好的需求。故而,社会正义法治首要功能就是要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19]这一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目标方面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20],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美好生活需求提供具体的规范指引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不仅仅包括物质层面的,而且还包括精神层面的。人民群众对家庭层面的婚姻代际关系、社会层面的人际交往关系和国家层面的政治权力运作关系都怀有深切的道德伦理期待[21],而且这种期待具有深刻的实践理性。故而,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法安天下”、“德润民心”[22]。法治要与符合中国人哲学思维的道德、伦理相适应,以法治规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进而满足人民群众对道德、伦理的精神需求和制度期待。

2.“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是科学社会主义正义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彰显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正义法哲学观的优越性。在马克思看来,科学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是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正义需求的理想社会形态。正义的主体是千千万万的劳动人民,也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正义的内容则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正义的实现方式则是无产阶级领导最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革命的手段来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科学社会主义正义哲学的伟大意义在于实现了从观念正义向实践正义的哲学转变[23]。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时代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他们并没有具体的规划科学社会主义的正义到底如何实现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折射出来的“人民至上”的法价值观就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正义法哲学观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一方面,无产阶级运动既然代表的是绝多数人的现实运动,那么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维护的就是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正义,也就是人民正义,绝不是少数人的正义,更不是资本的绝对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说:“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为人民和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的。将人民至上、人民正义的价值观和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国家治理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统一起来,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至上法价值观对科学社会主义正义法哲学观的创新。另一方面,科学社会主义的正义既然是实践的,那它就不仅仅只是一种哲学观,更是一种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谋幸福的正义性实践运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至上法价值观继承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正义法哲学观改造世界的历史使命,首先把人民正义具象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生产和分配正义(物质资料需求)、生态正义(生态环境需求)和制度正义(政策—法律—制度供给需求),而后通过一系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教育实践活动,来确保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体系和实施体系在实现人民正义方面充分发挥实际作用。在人民正义法哲学观的支配下,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利益的规范和保障体现出来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的哲学思维,展现出来的是生产分配正义—生态正义—制度正义相结合的具体内容,这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正义法哲学观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法方法论的哲学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哲学方法论层面开创了“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人类社会法治新方法,这一新模式有效地实现了政党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法律意志之间的高度统一,弥合了自由主义法治思想下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贯通了个体价值和公共价值、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之间的通约性关联。

1.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党系统、法律系统、人民系统(社会系统)间共振耦合的人类社会法治新方法(如图1)。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政党、法、人民三者及其各自所构成的党政系统、法律系统、社会系统之间形成了具有整体性、稳定性、关联性的耦合共振式结构体。

一方面,执政党、法、人民间形成了彼此间具有耦合共振效应的法理角色。人民的利益诉求是支配执政党执政方略和执政方式以及影响法律运行和发展的“振源”。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政党模式得以运作的根本法理和最高法理。离开了这一法理,执政党和法治终将走向特权化和既得利益化的深渊;执政党不仅无优势可言,而且还极有可能演化为专制集权模式。执政党是“集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者、人民幸福的领导者、民族复兴的担当者、社会文化的引领者为一体的民族国家向心力量”[25],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政党模式有效存续和良性发展的政治前提与政治保证。离开了这一政治前提和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只是空谈,法律仅仅是一纸文本。法是治国之重器,它是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的规则化表达,这是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规范依据。离开了法治的规范指引,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和权威性将丧失殆尽,公共权力的行使和人民利益的实现将陷入无序化状态。另一方面,在执政党、法、人民三者各自法理角色的基础上,它们各自所构成的党政系统、法律系统、社会系统之间也存在着具有耦合共振效应的通约性和关联性。党政系统与社会系统间耦合共振关系表现为:“党”和“政”意志实现了党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人民是党政权力分配及运行的最高监督主体。党政系统与法律系统间耦合共振关系表现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能够实现彼此间转化和衔接的机制通道;党政权力分配及运行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形成的是良性互动的非对抗关系。社会系统与法律系统间共振耦合关系表现为:立法、执法、司法的人民立场;人民是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尤其是,法律系统不能独善其身,必须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物质需求和精神诉求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具体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重新反思、批判以及建构关于法治的概念和原则,在自我革命中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交往方式提供合乎社会發展客观规律、人们价值共识以及国家战略需求的规则指引。

2.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方法的法哲学价值在于,它不仅有效弥合了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而且贯通了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之间的通约性关联。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任何事物间的关系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关系。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既有对立,也有统一。要想彻底消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绝对对立关系,就是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新方法首先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上的,其次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政党属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及与其相应的一切政治经济制度牢牢夯实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公”文化价值观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阶级属性筑牢了中国共产党以“天下为公”政党理念和精神引领整个社会积极向公、向善、向上的政治保证。故而,一方面,从经济基础和政党属性两方面结合来看,“公高于私”是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新方法的物质文化基点。而这一物质文化基点为树立社会正义和公共价值的主流价值地位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公高于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杜绝以公谋私、公私不分,这是社会主义中国上上下下形成的一种价值共识。没有这个物质文化基点的引领和规定,执政党、法、人民间是无法做到共振耦合,更遑论执政党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法律意志间的高度统一。另一方面,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新方法和新模式虽然是以“公高于私”为物质文化基点,但是这个物质文化基点是辩证的和现实的,因为支撑它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不仅仅是公有制经济,还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的群众基础“人民”不仅仅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更包括各行各业社会主义劳动者。这就意味着,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的个体正当价值以及私营企业的正当权益,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重要内容。那么,结合这两个方面来看,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新方法既维护了社会正义和公共价值的主流价值地位,又体现了保护个体正义和个体利益的价值追求。这便较为恰当地贯通了个体价值和公共价值、个体正义和公共正义之间的关联。如果个体价值、个体正义符合公共价值和公共正义的要求,也就是实现了个体的存在价值和个体追求的正义,进而便可以把个人发展、社会发展、国家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发展自我的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也会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好、更广阔的平台。总之,在执政党、法、人民间共振耦合的法治新方法支配下,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可以统一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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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oduct of the combination of Marxist theory o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actic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howing the unique theore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affinity with the people,openness,practicality and inclusiveness.?The philosophical value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focuses on the advanced nature and superiority of scientific socialist legal philosophy over capitalist legal philosophy.?At the level of values,it shows the legal values of people being supreme,makes up for the logic defect of human nature assumption in western liberal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and reflects the highest justice quality of scientific socialist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At the methodological level,it opens a new rule of law method of resonance coupling between the ruling party,law and people,eliminates the conflict and confront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value and public value,and establishes a legal method guarantee for the mutual connection between individual value and public value and the dialectical unity between individual justice and social justice.

Key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Liberal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Scientific Socialist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Philosophical Value of Law

責任编辑:春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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