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视域下智能机器人相关法律责任归属

2022-03-18 07:02吴芊玮
绥化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主体机器人人工智能

吴芊玮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如今机器人在人类生活中的参与感越发浓烈,那我们的法律又是否准备好了呢?从辩证主义的思想来看,任何一项科学技术都无法摆脱其利弊两面性的影响,智能机器人亦是如此。对智能机器人带来的消极影响的把控主要在于人类自身,即人类是否能够针对智能机器人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伦理制度等来应对智能机器人带来对各种法律关系的冲击,法律体系的动摇,影响司法的正常运行等诸多情况,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就是对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能否有准确的定位,能否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等问题始终是热议的话题。

一、探讨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一)智能机器人伤人事件及隐患现实之扰。世界各地,不同时间段,不论涉事机器人是误伤,还是完全由于机器人自身失去控制从而出现的伤人、杀人事件,都在用活生生的例子告诉我们机器人带给我们的还有伤害,应当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抛除机器人伤人事件来说,智能机器人随着科技的进步其自主性从无到有,并且逐渐增强,微软小冰、洛天依的专辑、单曲的发表都已经证明强智能时代的到来。诸如此类,法律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在遭受着冲击,知识产权关乎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科技文化产业,如果不能得到符合历史发展符合国情的解决,只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二)影响法律制度的状态及法律效果。

1.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影响相关人权利的行使。智能机器人是作为法律主体出现还是作为法律客体出现,对于相关人来说,在他们权利受到损害时,相关人主张权利会产生不同的方式,法律效果有时也会大相径庭,能够得到的挽救和补偿的区别也会很大。

拿机器人的自主创作来说,如果不能确定机器人所做出来的诗集、专辑、歌曲等的著作权是属于机器人的创造者、创作者所属公司还是机器人自身的话,那么就会出现两个大问题:第一,如果该诗集、专辑等创作品在某些方面有抄袭、盗取他人的创作品的侵权行为,被侵权的著作人该向谁讨要说法;其二,著作权的归属也直接影响着机器人创造者、以及其公司的利益,该诗集、专辑等作品的版权财产收入应该属于谁?

2.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影响相关人义务的履行。创造机器人的第一宗旨是为人类提供服务,这是机器人存在的首要价值,如果说由于机器人的存在使得人类的义务更加繁重,在某些角度来说就是违背了机器人存在的价值。可是问题就在于,机器人的技术的发展有些问题是不具备预设性的。若将智能机器人确定成法律主体,并且为其设置相应的机制,那么这些义务就能够在机器人制造者以及使用人做出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安心地使用机器人,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智能机器人自身存在的问题而造成的侵害等后果就可以由机器人自身承担。从这个角度分析,相关人义务履行的差别,往深层次上探究更多是影响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如果始终让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履行了其他足够的法律义务的机器人制造者以及使用者一直需要履行不确定的、无尽的义务,那么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则会有着不可小觑的阻碍之影响。

(三)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影响相关人责任的承担。机器人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归责规则却没有确定地写入法律制度。智能机器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它的行为还是其主人的行为?[1]即现在机器人的致害问题,侵权问题屡有发生,但是原因是否明确,是机器人构造编程方面出现问题还是机器人的主人利用机器人去做出,或是机器人自身的意志促使它做出。同时机器人致害问题,是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还是机器人与人类之间等都应该影响着归责原则的确定,但是就像现在大多归责是完全避开机器人自身来说,已经是在冲击着法律责任的的承担和归责原则。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法律责任往往都是谁侵害谁承担,那么如此机器人不承担责任的话就是在对法律责任构造进行冲击。

目前来看,智能机器人的致害案件责任的承担主要还是归责于制造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似乎这一归责方式已经有所不妥。智能机器人不再只是仅仅依据创造者给其设定的云计算、算法、编程而处理所面对的问题。阿尔法狗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打败围棋大师,自主学习能力已经初备雏形。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一味地将所有的过错一股脑地全部归于生产者,那么发展人工智能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

二、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证成

(一)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支撑。

1.机器人的智能技术基础。现阶段,人工智能飞速地在朝在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合成智能”,区别于普遍意义上的编程,它不再只是按照编程算法的设定去完成他应该完成的工作,而是实现了一个突破。只需要给予人工智能足够的大数据供其浏览,这也是人工智能的优点,在大数据面前人类的能力很难超越人工智能。给予足够的数据之外,再设置个想要实现的愿望,这使得人工智能就会冲破制造者的想象做出不可控的、具有创造力的、独立于创造者的结果。

2.当代法律技术的成就。法律技术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存在的目的多是为了表明法律材料在形式方面的属性、联系和依从关系,说明法律材料在结构、逻辑语言等方面的特点。主要用于揭示以及用于解决相应的法律形式的问题,法律研究技术、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等都属于它的领域范围。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主体并不只是因为有足够的人工智能的技术基础,同样不具备自主意志,没有七情六欲,没有像人一样的法律主体所具备的条件的法人为其提供了指引,将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刚开始的时候同样存在争议,但实践表明这个做法是正确的并且符合法律的历史演进以及法律主体具备扩张性的客观规律的。

(二)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政策支持。

1.中国2017年的《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现阶段正处于重大机遇期,为使我国能够抓住机遇,站在人工智能的高处引领世界的科技发展,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从战略步骤、发展态势、战略目标、整体要求(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等提出了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人工智能的优化发展,如果法治不能与之相适应,只会阻碍整个人类的发展。

2.欧盟有关智能机器人的文件。2016年5月,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颁布《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简称《报告草案》);2016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研究成果《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2017年1月12日,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一份决策,对于人工智能相关如何立法提出了较为清晰的建议,同时对欧盟委员会在机器人和人工智能领域催促其提出立法提案。由此可见,经济发达的欧盟其实十分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管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三)赋予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的价值。

1.促进经济发展。赋予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能够给经济带来更多质的飞跃。首先能够调动机器人制造者、制造商的创造研发、生产积极性。对于制造者而言,他们只需要按照出产要求对制造的机器人严格把关。其次,它为刺激消费者的购买与使用起到积极作用,刺激经济飞速发展。赋予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令其承担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能够激发创造者的积极性,更能刺激到消费者的购买力。

2.有利于法律制度完善。最关键的就是法律主客体地位的认定,影响着以下法律制度,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责任的归属、人格财产权的维护等。只有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够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将被冲击的法律主体制度在此作用下进行修复。就像将法人作为法律主体一样,将虚化、无法惩罚、不知痛、不具备情感的智能机器人更好地为法律所控制。从而实现他们在法律关系中的积极作用,给予相关人行使权力便利,给予自身有限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机器人产业能够更加蓬勃发展。将智能机器人的出现给法律带来冲击下的法律漏洞弥补上,要确定法律主体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便于相关法律的实施。

3.便于司法裁判。让智能机器人拥有了法律主体地位,使其具备有限人格,以此制定相关的法律,使智能机器人拥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存在时,这些制度就应该对其产生限制,应该按照制度中的规定接合其有限法律人格享有和人类劳动者一样的权利,如报酬权利。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提醒着我们,交通运输相关法律的实施正在遭受着冲击,无人驾驶汽车在由于无人驾驶系统出了交通事故,事故主体在现有的法律下是无法认定的。当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的地位存在,就可将其认定为肇事者,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救济。[1]智能机器人处在独立学习意识时,刑事制度的实施也会面临着威胁。当赋予了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后就可借鉴“单位”这个主体的刑事处罚方法及罚金刑,情况极其严重的可将智能机器人送进“监狱”进行改造,或者判处“死刑”,即销毁。在民事方面,王迁教授就曾定义智能机器人的作品,若创作方式是从无至有,那么应该称之为完全原创作品。[2]那么由智能机器人的原因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或者他人侵犯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就应该以二者为同样的法律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维权无门”的状态。也就是说,当确认了法律主体地位,有关责任的承担,就会相对确定和明晰。

三、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实现方式困境及突破

(一)实现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困境。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学术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点是意志力的有无,第二点是它如何负担起它可能带来的破坏及危害。对于第二点,它的争议是当承认了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后,它能否像其他法律主体一样很好实现。其中智能机器人的意志力,依据现在的科技,智能机器人已经能够自主学习,在对与“人类劳动者”来说它也开始区别于简单的人工智能,这个群体已经拥有了独立的创造力。对于如何承担,用什么来承担无疑成为将智能机器人列入法律主体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称之为物质性条件(财产)。国外对智能机器人能否拥有个人独立的财产也曾展开激烈的讨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能够拥有自我意识的结构机器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有权拥有属于其个人的财产。[3]

(二)突破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存在困境的路径。

1.建立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每个具有人工智能功能的机器都需要买保险,形成潜在的资金池支付保险金。假设人工智能参与保险并需要承担责任,任何支付结算数额均限于保险金,所有权人和制造商永远不会支付更多费用。”[4]前提是非人为致损。这是外国学者给予我们的启发。

首先建立强制保险并非智能机器人是头一例,它早已存在于我们生活中了,机动车辆的强制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的运行机制比较完善,有利于智能机器人强制险的建设和完善。其次,应该规定智能机器人强制险由智能机器人的生产商或者消费者进行购置,一旦为智能机器人投了保险就可以解决因非生产质量不合格(包括出自智能机器人自身判断错误)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避免了生产者和所有人承担智能机器人出于“成长”而带来的不可预测的“无尽”的风险以及打击创造积极性和消费积极性问题,可以解决针对智能机器人自身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扯皮的问题,有效地解决受害人的救济问题。

2、设立智能机器人的有关基金。基金的资金从哪里来,主要应该有两方面的来源:一个是消费者生产者,另一个则是捐赠,成立公益项目。具体来说就是由政法或者相关法律制定相关制度来规定生产者每卖出一个人工智能产品可根据不同的种类缴纳不同数额的税费,从这些税费中抽取一定数额再投放到智能机器人基金之中。对于消费者,他们购买人工智能产品要付出超过购买人工智能产品的价钱,超过的部分可以投入到基金的建设之中。捐赠就是呼吁社会中重视科技的企业家等爱好者,为解决智能机器人创造的后顾之忧尽自己的一份力。当特定事故出现时,由基金里的财产进行赔付,当然这仍需要制定完善的规定,如最高数额等。

结语

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到来,已经动摇了当前的法律主体构造,影响着司法裁判的稳定秩序。就像王利明教授所说:“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它不仅改变人类世界,也会深刻改变人类的法律制度。”[5]它能否可以像法人一样成为新一代的法律主体始终为法学界所争议。我们应该清楚的是,不是有了法律主体才有了法律关系,而应该是有了法律关系才有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具有开放性,不能因为智能机器人和人类诸多本质区别就否定其法律主体地位。智能机器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法人法律主体的成功实践、法律主体的历史演进以及其开放性的本质特征和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主体后能够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提高和法律漏洞的解决,都向我们证明着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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