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性优势

2022-03-24 23:46王宗礼郎得明
理论探索 2022年4期
关键词:全过程民主国家

王宗礼 郎得明

(西北师范大学,兰州730070)

自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论后,学界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成逻辑、内涵特点、制度体系、价值意义、显著优势等问题展开了不少研究,但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结构以及实践路径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历史逻辑来讲,在解决了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实质民主问题之后,运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民主主要是一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体系,也是人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实践过程。我国的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和实践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部结构是怎样的?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复合性民主是具有显著优势的民主

早在古希腊时期,思想家就认为混合均衡政体是一种优良的政体。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里士多德认为“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1〕66-67,并认为最方便的做法是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结合起来,集中两者的优点而避免其弊端。古罗马时期,波利比乌斯同样也主张一种混合式政体。他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平民制相结合的政体是最稳定的,也是最好的政体,这种政体也是古罗马迅速强盛的原因。在政治实践方面,无论是古希腊的斯巴达,还是罗马共和国,或者后来西欧的一些城市共和国都践行了这样的政治传统,建立了共和制这种具有复合性特征的政治制度。尽管在剥削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统治阶级总是将自己的利益伪装成共同利益,复合性政体所追求的各种利益的混合均衡和公共利益必然是虚假的,但对复合式政体的偏爱还是反映了思想家们对理想政治制度的一种理性追求。

复合性民主是与单一性民主相对应的一种民主类型。单一性民主是指过度强调民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要素,并以此为制度支柱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如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就是主要以公民直接参与为基础的单一式民主制度,公民大会成了人民实行统治的主要制度安排。这种单一式的民主制度,其缺陷是不言而喻的,它也是导致“苏格拉底之死”的制度滥觞。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在其产生初期,虽然一直将“民有、民治、民享”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试图建立具有复合性特征的民主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内在逻辑的作用,资产阶级民主在实践中越来越成为保证有产者利益的上层建筑,选举民主成了资产阶级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其他民主形式则日益被虚置化和边缘化,从而限制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包容性,窒息了其生机和活力,以至于一些西方国家的有识之士也已深刻认识到:西方式民主的最大困难在于“权力关系本能地倾向于垄断”,“政治和经济权势集团为了捍卫自身的地位,长期采用了这些垄断的做法”。〔2〕37这种过度强调选举民主的做法,造成了资产阶级民主价值原则与制度实践的断裂,使得资产阶级民主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金钱政治、恶性党争、社会撕裂等多重困境。复合性民主意指民主结构形式的多样性与一致性的统一,它是指多种民主要素或形式按照一定的序列组合而成的结构有机性和功能互补性的民主制度形式。复合性民主具有显著的优势,其理由如下:

首先,复合性民主能够最广泛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众所周知,民主就其本质而言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无论是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制,还是近代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制,囿于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都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人民并不是一个无差别的整体,它是由不同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群体构成的具有较大异质性的社会集合,不同的阶级、阶层以及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利益、政治诉求以及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就要求民主制度不仅要反映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阶层的利益要求,也要反映社会其他阶级、阶层以及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唯其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的本质,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能动性,才能从根本上超越资产阶级民主为少数人所享有的阶级局限性。具有复合性的民主制度实现了民主主体结构的复合式安排,它通过多样化的民主实现形式,充分吸纳社会各阶级、阶层以及社会群体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反映了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体现了民主主体的有机的多样性和强大的包容性,使得享受民主的主体最广泛、最真实。

其次,复合性民主能够有机融合多种民主形式。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在长期的历史探索中,人类探索并形成了诸如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直接民主、间接民主、精英民主、多元参与型民主、回应性民主、共和民主等多种多样的民主形式。这些种类繁多的民主形式蕴含着人类探索民主政治实现形式的积极成果,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但是,任何一种民主形式也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包打天下”。从民主的形式构成上来说,复合式民主就是以一定的民主制度为主体,广泛吸纳人类多种民主形式而形成的具有多元有机融合的民主形式,它是多种要素、多种形式有机融合而形成的整体,其功能大于各个要素、各个形式功能的简单相加,体现了民主制度的整体功能。如果一个国家过度依赖某一单一民主形式而排斥其他民主形式,则这种片面性的民主制度,势必会走向其反面。如片面依赖“多数决”的民主形式,其结果极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片面推崇“精英民主”,其反面必然是排斥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而复合性民主是一种对多元复合价值的自觉追求,其内在价值和制度实践都体现了复合式的特点,因而,它能够较好地融合多种民主形式的独特价值,有利于发挥民主制度的整体功能,使人民当家作主能够落到实处。

最后,复合性民主能够有效弥合人民民主的实践张力。马克思从实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解放的崇高追求出发,致力于探索无产阶级解放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是马克思发现的“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3〕95因而,公社就不能是旧式的代议机关,而应该是实行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这种工作机关应该是“法国社会的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因而也就是真正的国民政府”〔3〕63,“不代表任何一种特殊利益,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是人民通过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4〕。但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中,马克思所设想的实现这种真正民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人民还不能将国家权力全部收回,人民还必须通过国家这个强制性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统治,这就造成了人民民主本质与实践的内在张力。因此,必须通过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复合式结构,才能有效弥合人民民主的实践张力,从而开辟人民民主的广阔发展空间。

中国共产党始终追求并践行复合性民主的理念及制度,并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优越性。早在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工人、农民、士兵共同构成的一种复合式的政治制度安排。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对“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指出民主共和国“不是一个阶级的国家和政府,而是排除汉奸卖国贼在外的一切抗日阶级互相联盟的国家和政府,其中必须包括工人、农民及其他小资产阶级在内”〔5〕382-393。在我们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政权,实行“三三制”的民主建政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小资产阶级;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这种政权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体现了更加鲜明的复合性民主的特点。“三三制”政权建立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虽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精确做到各种阶级成分各占三分之一,但作为一种民主建政原则,在其实施中确实大大增加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扩大了各阶级、各阶层人民的政治参与,极大地缓解了抗日根据地内部的阶级关系,加强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扩大了抗日民主政权的阶级基础,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调动了各方面的抗日积极性,造就了一大批稳定的抗日根据地,为稳定大后方、保证抗日战争最后取得胜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三三制”政权建设的实践,也使中国共产党积累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成为后来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资源。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胜利召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加此次政协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的代表。在政协这一组织形式下,各民主党派作为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政治代表,继续保持和发展同共产党的联盟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政府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复合性特征。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将我国的国家名称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共和”的要义,实际上就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包括各党派、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人民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执掌国家政权的政治制度安排。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为应对新中国建立之初面临的国内外严峻考验,团结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建设新中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社会各方面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性结构样态

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制度,都是由各种要素按照一定的组合方式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这是制度功能发挥的前提。人民民主作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复合性的结构状态。这种复合性的结构状态,由于其广泛性、包容性和整合性的特点,使其大大优于其他民主形式,成为既体现全人类共同民主价值,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民主形式。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主体结构的复合性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复合式结构。人民民主的核心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不仅是政治权力的来源,也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掌控者。从理论上来讲,人民民主的主体无疑是“人民”。但人民是一个集合性概念,是一个整体,如何将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意志,凝聚成人民的整体意志,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际上就成了人民如何当家作主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无产阶级政党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以代表无产阶级及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为旨归,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就成了凝聚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顺应人民期待的政治力量,成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人民通常通过三种途径来掌握国家政权:一是通过作为人民根本利益代表者的先锋队组织即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二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来掌握;三是通过人民各种形式、各种途径的广泛政治参与来掌握。这就决定了人民民主必然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复合性结构。党的领导并不是外在于人民民主制度的,而是内嵌于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中,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障,而人民当家作主则是人民民主的本质所在,二者缺一不可,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割裂。

就我国的政党制度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成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都有它分别联系的一部分人民群众,代表着它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它们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形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积极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通过决策咨询、建言议政等途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国家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虽然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但人民内部又能够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除了工人阶级之外,还有农民阶级包括知识分子和其他各个阶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人民又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就协商民主而言,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人民政协也是由各个党派、各个人民团体和各界别代表人士构成的。可见,我国人民民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构成的复合性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不是单一的代议制民主或选举民主,也不是单一的参与型民主。它将各种民主的实现形式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民主形式结构。一是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的有机统一。民主本质上是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其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人民通过何种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问题,因此,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形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但是,国家形态的民主毕竟只是一种间接民主,人民还必须通过直接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和自身事务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的人民民主还广泛体现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如城市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物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领域的广泛参与,人民群众可以在参与实践中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可见,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的有机结合,也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二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统一。在民族国家这一类规模较大的人类共同体中实行民主,类似古希腊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显然是行不通的,以代议制为基本形式的间接民主就成了必然选项,因此,选举民主就成了实行民主的主要形式,成为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来源。毫无疑问,选举是表达人民意志、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制度安排,没有了选举这一制度,代议制民主是不可想象的。但如果仅有选举制度,而没有人民持续有效的政治参与,民主仍然是不真实的、不完善的。事实上,西方一些民主理论家也早已看到了选举民主的局限性,主张通过多元民主、协商民主、回应性民主来克服选举民主的弊端。我国的人民民主从产生之日起,就不是单纯的选举民主,也不是以追求选举民主为唯一目标的。协商民主一直是人民民主的一种优良传统,它扎根于我国优秀传统政治文化之中,形成并发展于我国人民民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人民内部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机制,既有效克服了选举民主的局限性,又大大拓展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性、广泛性。经过长期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人民民主发展格局。三是参与式民主与回应式民主的有机统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通过一系列制度化程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行使自己权利、表达自身意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我国的人民民主还是一种回应式的民主。无论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把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满足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作为自身的根本价值追求,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四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有机统一。现代民主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即人民能否当家作主和如何当家作主,只有这二者相统一,民主才是真实的、有效的。资产阶级民主只关注程序民主,虽然设计和建立了诸如议会制、政党制、权力分立和制衡制等较为完善的制度程序,但由于它未能解决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占有这一民主的根本问题,因此,无论它的制度程序多么完善,资产阶级的代议机关和政府,充其量只能是管理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则通过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使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掌握国家政权,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此基础上,我国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不断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实现了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有机统一,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带有复合性特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整体和局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模式,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带有复合特征的单一制形式。复合特征主要体现在我国在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一国内部实行两种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如何实现国家统一而提出的伟大构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造。“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个别地区依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其核心是“一国”,“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基础和前提,“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香港、澳门依照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制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澳者治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出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具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因此,必须坚持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国家统一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前提下,既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合法权益,也要更好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关系的和谐。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复合性的路径遵循

“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6〕293确保人民广泛真实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是人民民主本质属性的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我国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民主渠道的宽广性、民主形式的丰富性,人民可以全过程、全方位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和运行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综合者和实现者,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与资产阶级政党代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不同集团的利益不同,“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集团、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7〕11。“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8〕19-20党的历史使命是实现人类解放和工人阶级解放,长期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的重要特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本质的特征。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对人民民主制度的领导核心作用,首先在于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通过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并发展了人民民主理论,为我国人民民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论证和正当性基础,而且还领导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推动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成熟定型,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了制度基础。其次,党对人民民主的领导核心作用体现在党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没有自身特殊利益,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从理论上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离开了先进政治力量的领导,人民不可能自发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共产党运用其强大的意识形态动员功能和自身完善的组织功能,动员和组织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党还通过领导人民群众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表达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利益。再次,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群众路线,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力量源泉。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群众路线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政策的制度化机制。凝聚人民意志并把人民意志变为自己的主张,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此,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高度统一的。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是坚持按人民的意志办事,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

二是人民通过一系列制度体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经过长期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能够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比较完整的政治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它们深深植根于我国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之中,集中体现我国经济基础的要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在我国社会长期发展中形成和演化而来的,是内生性和采借性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人类政治制度文明新形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确保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制度安排。在西方议会制下,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作为立法机关仅仅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平行并且相互制约的国家机关,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一方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局面,避免了西方议会制相互掣肘、相互倾轧的弊端,避免了利益集团左右立法决策的现象。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性质和作用也有根本不同,西方国家的议员基本上是职业化的,是代表党派、选民和利益集团的,我国的人大代表则是非职业化的,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天然的、紧密的联系,能够及时、真实、全面地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反映到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来,确保国家的立法和决策始终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同时,人大代表也能及时将党和政府的决策传递到人民群众之中,从而实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保证了人民的选举权,而且确保了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确保了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也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主要指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模式,实际上是代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不同集团的政党按照一定的规则轮流或联合执掌国家政权的方式。作为西方式民主的一种重要制度,其本质仍然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统治。我国的新型政党制度,主要反映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民主协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代表他们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群众的利益。这一政党制度能够真实有效地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全国各族各界的根本利益,“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能够更好地代表不同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拓宽、畅通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全面、真实、充分地反映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具有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和协调各方关系的优势”〔9〕。它能够通过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也是确保各民族平等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安排。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结构。如何在多民族共存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条件下,实现各民族平等行使民主权利的问题,一直是人类民主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我国各民族历史发展、分布格局等方面的实际出发,探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10〕16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6〕300,一是“坚持统一与自治的结合”,二是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既要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的有效实施,又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发展;既要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也要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直接、自广泛、最生动的实践场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突出特色,就在于人民群众广泛的、直接的参与实践,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失去了其独特价值。在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形式,人民群众通过基层自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选举、听证、协商、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表达社情民意、维护社会治安、实行民主监督等各种形式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这一民主形式,将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统一起来,生动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性。

三是人民通过协商民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传统的民主理论将民主主要看成是一种政体形式,认为只要建立起少数服从多数的政体,民主就一劳永逸地实现了。但人类的民主实践已表明,仅仅建立了民主政体,并不能必然地确保人民主权的实现。只有人民直接地参与决策、执行以及监督过程,民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而人民参与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讨论、协商、妥协的过程。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协商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协商的价值,并且把协商的政治传统升华为协商民主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我国独有的民主形式,它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和实践路径。“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6〕29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6〕292。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积极拓宽协商渠道,深入开展各领域、各层次的广泛协商,把协商贯穿到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使协商民主成为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凝聚人民共识的制度化路径、成为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协商过程中,既要注意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又要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确保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反映。

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基本特性。它内嵌于我国政治制度的全过程,体现于从国家治理到基层自治的各个层次,极大地深化了人民民主的内涵、拓宽了人民民主的渠道、丰富了人民民主的形式,使人民民主贯彻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过程,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方位、立体化地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显著优势。

四是人民通过广泛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完整的制度程序上,而且体现在完整的参与实践中。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对政治生活的广泛有效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尺度。政治参与是指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的过程,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政治参与可以指各类政治主体的政治参与活动,它又可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积极参与和消极参与、有序参与和无序参与等。从狭义上来说,政治参与指的是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主要是指制度化参与或有序参与。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人民的参与实践,也就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第一种途径是民主选举。我国宪法第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1〕23我国公民拥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包括依法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人民依法直接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国家还通过财政支持等各种形式确保人民选举权的真实有效性,使得民主选举成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环节。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第二种途径是参与民主决策。我国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党和政府也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及时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进行综合,转化为党和政府的决策,人民还通过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协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各种形式参与党和政府的决策,使党和政府的决策反映人民要求,符合人民意志,增强人民群众对决策的认同感,激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第三种途径是民主管理。如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人民群众可以依据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如农村村民可以直接通过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行使民主管理权。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第四种途径是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作为人民政协重要职能的民主监督;另一种是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监督。这里的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它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一个闭环。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在与民主人士黄炎培的“窑洞对”中曾提出,共产党人已经找出了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率的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国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化方式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见,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广泛的、真实的,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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