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均衡视角下短视频二次创作问题研究

2022-03-31 21:36周洁
传媒 2022年6期
关键词:侵权版权保护短视频

周洁

摘要: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繁荣,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获得大众青睐,其中涉及的侵犯原作品著作权问题也引发大量争议。本文从利益均衡视角出发,尝试剖析短视频市场中权利人、社会公众与短视频平台的利益纠纷,并尝试为各方利益平衡提供解决策略,以形成合作共赢格局。

关键词:利益均衡  短视频  侵权  版权保护  二次创作

借力于5G、AI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短视频为代表的网络视频市场用户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凭借生动、多样化的呈现形式,短视频被认定为信息传播的优质载体,成为新时代网络用户最为青睐的媒介对象。其中一类以“二次创作”为基础的自媒体作品受到不少网友的追捧。这些作品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在获得巨大流量的同时,也使原作品再次博得关注,重回公众视野。

不过,此类文化现象繁荣的背后,存在许多版权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争议,关于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引发大量讨论。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電视剧制作协会等影视协会发表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此后在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中,腾讯、优酷、爱奇艺等长视频版权方联合斥责短视频侵权问题,将二次创作行为称之为“软盗版”,认为“盗版短视频”不但侵犯了著作权,还逃避平台内容审核机制,严重损害了创作者及版权方的正当权益,令行业丧失公平性。

伴随着2021年6月1日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施行,关于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例逐渐完善,各方讨论也日趋深入。面对短视频二次创作引发的版权争议,如何在保护原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鼓励文化繁荣、推动产业发展,从利益均衡的视角出发去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护相关者权利不受侵害,是笔者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短视频二次创作的界定与侵权问题

在人人皆为创作者的时代,用户在各类平台上创作的短视频数量也呈指数型增长。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此类作品可大致分为三个类别:原创作品、复制作品及二次创作作品。对于二次创作作品的界定,学界与业界存在许多争论,尚未有统一的判定标准。有些从业人员直接将二次创作定义为一种将影视作品剪辑、切条、搬运行为,将其称为“软盗版”,忽视了其原创性。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坚持把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划归到“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中,并将其视为公众参与文化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拥有一定的原创属性,是指用户以已存著作权的短视频、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为基础,加入新鲜元素进行剪辑、引用与改编,从而生成的文化产品,实现恶搞、致敬、评论、戏仿等目的。区别于直接的复制与剽窃,多数二次创作者引用与改编的意图较为明确,并非含有占据原作品的目的,是对原作或其中的角色进行改写和戏仿。落实到具体的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既涵盖公众对于某类蹿红作品的竞相模仿,最终成为围绕某一主题、情境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全民短视频”现象,也包括对于影视作品的剪辑和传播,包括各类影视解说视频、情节混剪等。

在版权共享或者说“合理使用原则”的观念影响下,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被广泛传播,成为吸引网民触网的重要因素。但随之而来的侵权问题也导致了创作者和相关平台巨大的经济损失,短视频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失灵的重灾区,版权所有者与流量拥有者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利益失衡状况。首先表现在庞大的侵权数量上,《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五个月内检测到短视频侵权账号数量达300万,二次创作侵权视频达到1478.6万条,而权利人维权成功的案例数量较为稀少。其次,授权数量与未授权数量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二次创作短视频向原视频著作权所有者请求授权的情况屈指可数,多数创作者版权意识薄弱,或者盈利为先,短视频平台维护著作权的行为也较为消极。

二、利益失衡:二次创作引发的各方博弈

短视频市场版权保护问题涉及权利人、平台、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涵盖经济利益、法律权益及表达自由等多方面。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打破了三者间利益平衡的格局,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利益纷争,著作权保护与公众知情权、表达自由存在着博弈关系,作品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

1.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纷争。原作品权益人拥有保护其视听作品的商业价值不受侵害的权利,但是版权的过度保护会对用户的知情权造成一定的冲击,损害他们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公众的表达自由也可能被限制。

著作权保护可能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冲突。传统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绘画作品等,拥有可触及的物质载体,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接触的方式判断作品价值,再决定是否进行消费。但是网络平台上的数字文化产品却没有物质载体,用户只能通过内容简介、精心剪辑的预告片等形式去判断是否付费,致使大众与权利人之间出现了信息不对等的状况。用户很难通过精心包装过的营销宣传去判断影视作品的真实质量,而且交易的价格及付费方式都由平台单方面决定,用户的基本权益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中更加弱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版权合理使用范畴之内的影视作品解说类短视频,可以被认定为对观众知情权的补充,有利于消费者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

著作权的保护经常与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发生摩擦。技术措施的使用一方面减少了数字环境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权利人自身利益的维护,一方面也为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不利于公共领域的构建与维护。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版权制度滞后性的问题,加强了对短视频的关注,将短视频纳入视听作品之列,受到视听作品规定的统一保护。权利人以法律与技术为武器,展开自我救济,以对抗网络中侵权的行为以恢复利益均衡的状态,客观上为版权制度增添了新生命。不过,合理使用制度与之有着迥异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版权人滥用专有权,给社会公众留下必要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存在的意义在法律与社会层面均得到肯定,能够保证创作者拥有源源不断的素材,保证版权与相关法律制度正常运转。因此,对版权制度的过度强烈保护,是对公共领域的压缩。

2.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的利益冲突。权利人在短视频平台等市场权威面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两者间存在着利益分配上的严重不平等,权利人承担着平台方经济利益压榨的同时,自身的著作权却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时常向平台利益让渡。新兴数字技术加持下,大规模网络用户成为短视频内容的创作者与提供者,为平台引入了巨大流量,资本方因此获利。平台也会出台相应的支持策略,包括快手、哔哩哔哩、抖音在内巨头公司发布了各自的“创作者激励计划”,与创作者签署协议,提供培训、扶持、激励等服务。创作者因为平台扶持收获巨大流量的同时,也被“零工经济”的盈利模式嵌入其中。短视频平台往往通过算法来榨取超额利润,创作者收获的利润与平台方不成正比,后者无形间沦为数字劳工,为平台创作高昂价值的同时,自身的诉求也被忽视。

权利人的著作权并没有得到短视频平台的有效保护。短视频平台可通过日益更新的算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所上传视频进行监控、审核、处罚,通过一系列措施达到打击侵权的目的。但出于对用户黏性的维护与经济利益的考量,平台方并不会主动承担审查等任务,对于网络侵权活动表现消极。甚至出现平台方直接搬运他人作品到自己的服务器中,利用自身渠道推荐给用户,主动侵权的现象。当著作权遭到侵犯时,权利人的维权活动困难重重,承担高额诉讼成本的同时,还要承担维权难、周期长、赔偿标准模糊等风险。

三、利益均衡视角下各方权益再平衡

为保障著作权法的顺利推进,协调权利人、社会公众、短视频平台等多方利益,笔者引入利益均衡理论来平衡三者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在权利人与公共利益间做出恰当的平衡。首先应优化授权许可模式,为用户获得授权与维护权益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其次,合理界定“适度使用原则”,维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公共言论自由的保护;最后,利用数字技术改善利益分成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多项策略共同施行,以推进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发展。

1.优化授权许可模式,明确维权渠道。针对难以获得授权的问题,可以积极发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作用,提高用户尤其是个人用户获取授权的效率。我国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在音乐、影像等作品授权中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但是对于个人用户的版权使用问题并无明确的标准。因此,传统影视剧著作权管理组织与网络服务平台应深度合作,针对个人用户使用方法与收费标准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二次创作者即可免去分别授权所带来的困难,仅需在管理网站中提交使用作品、使用时长、创作用途等基础信息,根据规则合理付费,即可获得授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既可自行维权,也可以委托集体管理组织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避免因平台方的强势地位导致维权困难情形的发生。

2.合理界定“适度使用原则”,维护公共利益。贯彻落实《著作权法》规定的判断标准“三步检验法”,去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并用“适当引用”原则来规范合理使用条例,“适当”关注于短视频作品所引用的数量与篇幅,是否超出了合适的限度,合理范围的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应该被否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样重要。除此之外,还要判断新作品有没有从原作品中生成新的功能性转变,产生不同的意义与价值表达。如若短视频作品不符合以上使用条例的规定,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过,在实际执行时,还要注意到法律保留的弹性空间,需考虑短视频作者取得授权时交易成本所造成的障碍,以及个人通过作品去创作与表达的强烈愿望,以实现保证公众言论自由的目的,也尊重影视剧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3.改善分成方式,實现利益平衡。在新的媒介生态环境下,权利人的实际收益与“流量”息息相关,流量带来的广告收入是最重要的盈利方式。因此,除了传统的“付费许可”外,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可以通过协议分成的方式将利润返还给原作品的权利人。如果造成了侵权这一实际伤害,损害权益可根据版权收益的情况进行计算,也可以通过侵权作品的信息浏览量赔偿实际损失。事实上,数字技术可以成为保障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权利人、短视频平台、社会公众可以用更积极的心态推进合作,保障弱势方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扩宽思路以实现新的平衡与共赢,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系长治学院中文系讲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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