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关系网络、创客空间运营模式与创新成果商业化

2022-04-11 12:24袁启刚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商业化创客成果

□ 袁启刚 温 科 汪 楠

内容提要 基于创客关系网络和运营模式视角,运用结构方程分析方法对2018年中国主要地区的44 家创客空间的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从创客关系网络角度看,中国主要包括服务导向型、盈利导向型以及企业导向型等三类运营模式的创客空间;“技术指导”、“商业化指导”、“投资指导”以及“促进创客间的联系”是各类创客空间的“一般性”功能;“无法直接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成为各类创客空间的“普遍性”问题;创客关系网络与“创客成果商业化”功能的异质性直接导致了各类创客空间“创客成果商业化”过程的多样性。

引 言

当前,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一些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已经呈现出革命性突破的先兆。物质构造、意识本质、宇宙演化等基础科学领域取得重大进展,信息、生物、能源、材料和海洋、空间等应用科学领域不断发展,带动了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变革突破的能量正在不断积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主要国家抓紧制定新的科技发展战略,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在此背景下,我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深入推进“双创”工作,全国掀起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了“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新态势,启动了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引擎。作为实践共享经济、大众生产和公民科学的重要载体①,作为一种新型的“创业者与创新创业资源有效对接”的平台,创客空间有效提升了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效率,为国家、区域、产业以及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对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创客空间的发展涉及区域协同、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各个方面,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支持创客空间的政策以及制度。一方面创客空间在全国范围内高速发展。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创客空间数量达到2300 多家;截至2016年底,全国纳入火炬计划统计的创客空间有4298 家;2017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创客空间5500 余家;2018年和2019年,我国创客空间数量分别为6959 家与8855 家;2015-2019年创客空间的平均增长率在57%左右。创客空间数量的飞速增长带动了各地双创氛围以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创客空间作为解决创新源泉问题②、公众参与创新③、创新成果孵化、加速以及商业化④的专业化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企业、发展经济新动能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另一方面在创客空间“遍地开花”的同时,由于同质化、过分依赖政府补贴、选址距离城区远、盈利方式单一以及空心化等问题,大批创客空间长期亏损、难以为继。如在2015年,全国的创业咖啡90%都处于亏损状态、O2O 创业服务企业有数百家倒闭。在2016年底又迎来新一轮“倒闭潮”,包括北京的联合办公空间“Mad Space”和“绿客屋”、深圳的“地库”、“克拉咖啡”以及“孔雀机构”等国内著名创客空间相继倒闭。在2017年底,美国最成功的创客空间“Tech Shop”宣布倒闭,这是全球“创客圈”的大事件。2018年,发展缓慢、濒临破产倒闭状态的创客品牌占全国总数的28.1%。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创客空间的发展问题在全球和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普遍性,其中原因包括社会经济整体下行致使资本市场低迷⑤、创客专业知识受限⑥以致创客空间带来的互联网融合创新生态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创客空间专业化配套服务严重缺乏⑦等方面,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创客空间的运营模式无法为其带来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现金流⑧。尽管众多创客空间在规模结构、功能定位、发展环境、文化基因、存在形态、机构性质以及运行机制等特征方面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但盈利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创客收取会员费以及办公空间或设备租金,二是对创客的创新成果进行产权化分配,即创客空间基本都具有创新创业孵化器的功能,在帮助创客将其创新成果商业化的同时,与投资方合作,与创客协商,将创新成果合理产权化、份额化。前者仅用来维持创客空间的日常运营,后者能够为创客空间的持续性发展提供有效资金保障。创客空间的主要特色是面向社会公开运营,创客创新成果商业化成功效率和创新收益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创客空间知名度、吸引更多创客和研究人员,并进一步带动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权化,在此过程中,创客空间运营者通过密切合作保证了双方收益,即创客空间运营者通过契约关系获得了创客收益的分享承诺,在此基础之上,提供给创客综合性商业化服务,并形成“创客空间→创新成果商业化→创客空间收益提升→更多创客入驻创客空间→更多创新成果商业化→创客空间收益进一步提升”的良性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如何,创客的成功即为创客空间的成功,创客的创新成果即为创客空间的创新成果。已有研究指出,不同运营模式的创客空间对创新成果商业化会产生不同方式上的影响⑨,但具体原因何在?具体的影响过程表现如何?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的“黑箱”密码是什么? 未来创客空间如何更好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提供更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服务? 创客和创客空间作为创新源和创新成果的最主要载体,是研究以上问题最有力的切入点。

本文基于创客关系网络和运营模式视角对创客空间创新成果商业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揭示创新成果商业化的过程机理,对于探寻创新成果商业化成功或失败之成因,明确不同创客空间的发展定位,提高创客空间的生存机率,推动创客及其团队创新绩效的提升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创客空间能够作为民主化创新、全民创新的重要平台⑩,其中原因一是在于它可以通过有效的支撑保障机制为创客及其团队提供一系列有偿或无偿的基础和衍生服务⑪,其中包括办公设备和场所、技术指导和培训、资本投资对接、创业和商业化辅导以及企业和客户对接等方面; 二是在于它具备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以及社群平台的创新氛围,创客及其创客团队之间能够灵活地进行创意和成果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创客空间中的创客关系网络主要包括“创客与创客空间”、“创客与技术指导”、“创客与商业化指导”、“创客与投资指导”、“创客与创客”以及“创客与企业”等关系类型。具体来说,“创客与创客空间” 关系是指创客与创客空间运营方之间围绕空间的开源软硬件条件所建立的契约关系。“创客与技术指导”关系是指创客空间通过构建互动共享平台,以提供技术导师、创新训练服务和虚拟体验等方式,为创客提供技术方面的指导。“创客与商业化指导”关系是指创客空间在聚合全产业链力量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协同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创客空间、创投机构、供应链资源和营销渠道等资源,以提供商业化导师以及建立商业化交流平台等方式,为创客提供项目商业化落地的全方位、全流程解决方案。“创客与投资指导” 关系是指创客空间通过建立创客与投资机构和企业投资方之间的对接机制或者直接提供资本导师等方式,为创客辅导众筹、融资方面的知识,解答创客投资方面的相关疑问。“创客与创客” 关系是指创客空间作为创客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社群平台,为不同创客团队的创客之间进行资源共享和共同学习提供各种条件。“创客与企业” 关系是创客空间创新成果能否成功商业化的直接体现和根本原因,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投资企业或者专业化创投公司通过出资购买或赞助创业成果与创客建立的正式或非正式关系,是创客获得资金支持的主要来源;二是创客空间运营方自身作为投资方对创客的创新活动或成果给予直接资金支持; 两者分别为促进创新成果商业化的外生和内生作用。

自从“创客”⑫和“众创”⑬等概念提出以来,创客空间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功能就一直被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如Sheridan 等描述创客空间如何帮助创客识别问题、建立模型、学习和应用技能、修正想法以及与他人分享新知识⑭。Kera、Taylor 等认为创客在创客空间可以共享各种工具、技术与知识⑮。Fourie 和Meyer 强调创客空间的开发性有利于发掘创客的创新潜能,凝聚创新资源,实现发明成果的产权化和产业化⑯。黄钟仪等从生态角度,指出创客空间是创客群落、服务支持群落、用户群落以及外部资源群落共同组成的创客生态系统。⑰李振华等认为创客空间通过线上的“互联网+”平台和线下的实体空间,为创客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协作交流和资源共享提供途径,并制造各种学习情境,使创客及其团队在创意和成果商业化⑱。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技术指导”关系的改善;

H2:“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商业化指导”关系的改善;

H3:“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投资指导”关系的改善;

H4:“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创客”关系的改善;

H5:“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改善。

创客空间的发展和壮大得益于四大技术条件,一是“DIY”创作工具,二是“3D”打印,三是“互联网+”,四是“Living Lab”。因此,作为学习科学技术的场所以及多种“技术实验室”的综合体⑲,创客空间为创客创意的产生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创客运动也预示着基于一系列新兴技术的生产模式的革命性变化⑳。如Kemp 研究指出创客空间是一系列技术资源的综合体㉑,为“DIY”电子硬件、编程和制造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创造一个动态的空间。Knibbe 等从功能角度提出创客空间可以通过提供“协作工具、设计工具、测量工具、分析工具”等技术环境为创客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创造条件㉒。解学芳和刘芹良认为创客空间与“Living Lab”的结合有利于完善创客空间生态体系,推动创客科技成果的转化㉓。黄紫薇等强调各种开源软硬件平台是创客实现各种创意的手段㉔。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6:“创客与技术指导”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改善。

H6a:“创客与技术指导”关系在“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中介效应。

创客活动的本质和目的就是将创意商业化㉕,创客空间建设的核心在于服务㉖。因此,商业化服务就成为创客空间管理服务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商业化服务的本质是知识服务,包括思想碰撞、隐性知识感悟、创意探讨、创业培训等方面㉗,它不仅能为创客空间带来持续收入,也构建起创客和企业间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桥梁。如Mcgrath 和Guglielmo 认为创客空间或社区能为创客提供足够的技术和专业指导㉘。Oliver 也指出创客空间通过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帮助创客将创意向产品转化㉙。创客空间作为新兴的开发式创业和创新社区,社区激励是创客发挥创业和创新能力的主要内生动力,其中,创业导师的态度和行为对创客具有引导和激励作用。如李燕萍和李洋研究指出中国创客空间主要定位于创业孵化器㉚,创业导师引导创客开拓思维、制作产品,推动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权化。由此可见,创客空间的技术指导服务对于创客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7:“创客与商业化指导”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改善。

H7a:“创客与商业化指导”关系在“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中介效应。

由于信息不对称㉛、契约约束力差以及产权分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创客与企业” 关系可能会面临机会主义风险、违反合同以及创新成果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等问题。如赵坤等研究指出创客极有可能在融资过程中隐匿核心信息㉜,形成道德风险。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进而获得创新产品或成果的股权,创客及其团队可能也无法通过获得充足资金使项目顺利孵化,这就需要具有创投和风投资源以及融资知识的专业人士协助创客及其团队与投资者共同建立创业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㉝,提升项目孵化效率以及项目评估的准确性,降低创客及其团队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如王军和李燕萍认为创客空间的创投服务为风险投资家参与创客项目㉞,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H8:“创客与投资指导”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改善。

H8a:“创客与投资指导”关系在“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中介效应。

创客空间普遍实行的是“社区自治”的运行方式,创客们被鼓励建立各种正式(项目组)或者非正式(兴趣小组)联系,共享各种技术工具、创新思路以及创业经验。如李振华等通过研究发现创客空间符合情境学习理论中实践共同体的组织结构范式㉟,创客能够在相互协作交流中提升技能;尹国俊和蒋璐闻认为创客空间是创客们聚集在一起通过分享知识、共同工作进而创造新事物的实验室㊱。并且,基于自身价值以及创新创业生态等内外部动机要素㊲,创客及其团队之间的关系形成具有一定的自组织性㊳,这保证了创业成果转化的反复性和持续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9:“创客与创客”关系的改善正向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改善。

H9a:“创客与创客”关系在“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影响“创客与企业”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中介效应。

基于以上假设,可以得出本文的概念模型(创客关系网络模型),见图1:

图1 概念模型(创客关系网络模型)图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与变量定义

本文拟采用结构方程分析方法,研究创客关系网络中各个类型关系之间的作用机理,探析创客空间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有效途径,并对不同类型运营模式的创客空间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进行比较。基于各个潜在变量的性质、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以及研究目的,本文按照李克特量表调查问卷的形式,在问卷问题与观察变量之间建立对应关系,选项从1—5 分别代表完全不同意至完全同意(见表1)。

表1中,VAR1—VAR15 代表观察变量在问卷中的问题序号,为了保证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通过不放回随机抽取方法确定观察变量问题序号。

表1 潜在变量与观察变量测度表

(二)数据采集与样本概况

本文选取全国典型地区的典型创客空间中的创客作为调研对象发放问卷。创客空间的选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北上深”等特大型城市或者地区的创客空间;二是创新资源基础较为雄厚、产业发展较好并且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心城市的创客空间,如天津、广州以及杭州等城市或地区。

首先进行预调研,由两个调研分队同时进行走访,时间跨度为2018年4-6月,主要目的是对通过预调研结果修正和完善问卷量表,并对创客空间的运营模式进行笼统地分类,以明确进一步调研的对象和重点。预调研地区确定在京津和深圳等城市,共走访10 家创客空间,京津6 家,深圳4 家;共向创客发放问卷1334 份,回收问卷1277份,有效问卷1202 份。选择京津是主要基于其地缘优势,选择深圳主要是由于其作为中国的“创客天堂”,是中国最重要的创客空间中心之一。

其次进行正式调研,采用上门面访的形式,时间跨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8年7-8月,以京津等华北地区为主;第二阶段为2018年8-9月,以上海、杭州等华东地区为主;第三阶段为2018年11-12月,以深圳、广州以及成都等华南和西南地区为主。正式调研共走访44 家创客空间,北京11 家,天津5 家,上海6 家,杭州3 家,深圳13 家,广州3 家,成都3 家;共向创客发放问卷6154 份,回收问卷5800 份,有效问卷5513 份。综合正式调研和预调研的情况,可以发现,第一,在产业领域方面,以京津为代表的华北地区的创客空间“软件”色彩浓烈,但智能硬件以及集成电路等硬件方面也是众多创客空间专注的方向; 相对于华北地区,以上海、杭州为代表的华东地区的创客空间“软件”色彩逐步减退,更多的是以开源硬件、机械制造以及机器人等硬件方面为专注对象,以联合办公为主要特色的创客空间也有所增加;相对于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以深圳、广州以及成都为代表的华南和西南地区“硬件” 色彩更加浓烈,大多创客空间专注于开源硬件、智能硬件以及各种智能设备等硬件方面,另外,创客空间的“公益”特征也比较突出,如创客文化和教育方面。第二,在运营模式方面,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服务导向型、盈利导向型和企业导向型(见表2)。

表2 各类运营模式的创客空间的特征情况表

其中,服务导向型创客空间的主要获利方式不是收取办公空间和设备的租金,而是基于创新成果商业化之后的股权提成;创客与创业导师、技术导师以及投资导师等创客生态系统中的各个主体联系比较紧密,创客空间能够积极利用各类创业创新资源为创客提供技术、投资以及商业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社交空间,并定期举办项目展示以及路演等活动,但由于各个创客团队所专注产业领域的异质性较强,创客之间的实际联系较少。

盈利导向型创客空间收取相对高额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租金;基于创客提出的普遍性问题,定期为创客提供技术、投资以及商业化指导等各类服务;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硬件”环境较为突出,但大都并不以为创客团队及其成员提供各种服务作为主要职能。

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没有为创客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因此,此类创客空间并不以收取办公空间的租金作为盈利来源; 创客空间大都由某个企业所建立或支持,创客团队项目的研究方向主要由创客空间所依托企业的经营和需求方向决定;在创客不进驻创客空间的前提下,创客空间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通过“线上管理运营”的方式招募多个创客团队,并就项目完成的条件、时间以及基准与各个项目团队订立契约,完成项目较早和质量较高的项目团队,在创客空间所依托的企业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核后,可以就项目成果的商业化或者产权归属问题进一步与创客空间及其依托企业进行协商或合作,并且各个创客团队之间基本不会产生任何“联系”;在愿意与创客空间所依托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创客团队可以获得相应的转让费用,项目与创客团队完全“脱离”,项目后期研发以及市场投入的过程由创客空间所依托的企业来进行; 在不愿与创客空间依托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创客团队可以“自主”与其它企业、创投机构或投资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但创客空间依托的企业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产权或交易利润;以“满足企业创新需求”为目标,通过“提供订单”以及“优者居先”等方式,激励创客团队高效率地对项目进行研发,进而尽可能地提高创新成果产生的成功率。

创客空间的运营模式作为其发挥作用的形式,是影响创客是否能够有效进行分享和交流信息和知识的主要因素,它有利于创客获取社会认同感并使创客群体保持黏着度㊴。

三、实证分析

在根据问卷情况总结出创客空间的运营模式及其特征后,本文将进一步从运营模式视角对创客关系网络的相关假设进行验证。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各个观察变量的数据分布情况以及样本数据是否适合运用极大似然值估计法对概念模型进行估计和验证(见表3)。

表3中,各个类型创客空间的样本数据标准差值基本分布在0.7-0.8 之间,说明各个观察变量的样本数据分布情况较为接近; 峰度和偏度分别小于5 和2,说明样本数据分布基本是正态的。因此,样本数据适合用结构方程的极大似然值估计法对概念模型进行验证。

表3 描述性统计分析表

(二)信度及效度检验

在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对样本数据的信度和效度进行研究,前者代表样本数据的可靠性,后者代表样本数据的有效性。其中,信度主要运用“内部一致性”法进行测度,通常用克朗巴哈阿尔发指数(Cronbach’sα)表示。信度的具体测度结果如表4所示。

表4中,可以发现各个潜在变量以及问卷总体的Cronbach’s α 值都大于0.7,说明对于各类创客空间而言,样本数据具有较高的信度。

表4 信度检验表

在进行信度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样本数据的效度进行检验(见表5)。

表5中,可以发现各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因素负荷系数均大于0.7、C.R.值均大于2,各个潜在变量的CR 值均大于0.7、AVE 值均大于0.5,这说明样本数据的构造效度较高。综合以上分析,信度和效度的结果说明观察变量对潜在变量具有较强的解释力,问卷设计的质量也较高。

表5 效度检验表

(三)模型拟合及假设检验

在对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概念模型与问卷数据的拟合情况进行分析(见表6)。

表6中,除了“相对卡方值”外,其他的拟合指数符合要求。但是,由于本文问卷调查中所搜集的个体所组成的样本容量较大,“相对卡方值” 很难满足拟合指标的标准,因此,在分析概念模型与问卷数据的拟合情况时,“相对卡方值” 不必作为判断标准之一,也不必进行修正,这时主要参考其他拟合指数来对模型和问卷数据的拟合程度进行判断㊵。综合以上拟合指数的表现,可以发现概念模型与问卷数据拟合良好。

表6 拟合指数表

其次,本文将对模型的标准化路径系数进行分析,以检验本文所提出的理论假设是否合理(见表7)。

表7中,可以发现对于各类创客空间而言,H1、H2、H3 以及H4 均成立,这说明为创客提供“投资”、“商业化”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已成为创客空间的“一般性”职能,并且都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另外,无论是相对开放的盈利导向型创客空间,还是相对封闭的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都能为创客及其团队之间的交流提供有利条件。尽管“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并不为创客及其团队提供固定的办公空间,但可以通过建立“创客交流论坛”等线上平台以及“创客交流区”等线下平台为创客及其团队的交流、联系与合作创造条件;H5均不成立,说明创客空间与创客之间的联系无法为创新成果商业化的实现提供直接帮助,创客空间更多地是一个功能集成体和资源整合平台,无论其是为创客提供“实体”还是“虚拟”空间,其自身不是“天然”地具有促进“创新成果商业化”的作用。因此,创客进驻创客空间或者与创客空间产生有形以及无形联系的目的不应是仅为无偿地利用“空间”或者享受某种政府“资助”,而是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有效应用创客空间的“资源” 或“功能”。

表7 假设检验及路径系数表

对于服务导向型创客空间,H6 和H8 成立,这说明此类创客空间可以通过其依托的“研究院”等技术平台和“创投公司”等投资平台为创客提供专业化“导师”或服务,进而促进创客创新成果的成功商业化。

对于盈利导向型创客空间,H9 成立,这充分体现了此类创客空间的特点,即开放的办公空间以及“社区化”服务为创客及其团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条件,并且这种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升创客创新成果成功商业化的概率。

对于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H7 成立,尽管此类创客空间大都并不主动向创客提供商业化指导等各种服务,但创客在与创客空间进行沟通和联系时,创客空间会将其所依托企业的创新方向和意图传达给创客及其团队,这使得创客及其团队能够按照正确的市场需求方向进行研发等创新活动,此过程实际上是创客空间通过其依托企业向创客及其团队提供了商业化指导。由于其依托企业处于市场“第一线”,因此,这种市场化指导能为创客及其团队生产出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成果提供帮助。另外,创客在通过此类创客空间与其依托企业进行联系时,还可以进一步间接了解其它企业以及投资机构对于创新活动及其产品的需求和投资方向,这实际上是创客空间起到了“投资指导”的作用,这也是H8 成立但并不十分显著的主要原因。

根据表7的检验结果,可以揭示出各类创客空间的“创新成果商业化”的过程黑箱(见表8)。

表8 各类创客空间的“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

四、结论与对策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全国各主要地区创客空间的实地调研以及提出假设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技术指导”、“商业化指导”、“投资指导”以及“促进创客间的联系”是各类创客空间的“一般性”功能。第二,“无法直接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成为各类创客空间的“普遍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创客与创客空间”关系从根本上是“创客与创客空间运营方之间围绕空间的开源软硬件条件所建立的契约关系”,众创空间并没有“必须” 促成创客的创新成果商业化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创客空间能够积极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资源为创客提供技术、投资以及商业化指导等各类服务,但收取相对高额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租金是众多创客空间维持日常运营的主要手段和物质基础,而基于创新成果商业化之后的股权提成并不是大部分创客空间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并且创客空间也大都不直接投资创客的创新成果,以避免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大部门众创空间的服务体系并不完备,具有非专业化以及被动性等特点。虽然“企业导向型” 众创空间并不以收取办公空间的租金作为盈利来源,但在创客不申请的情况下,基本不为创客主动提供任何投资、技术以及商业化指导。因此,从本质上看,创客空间对于创客而言更多地是一种功能载体和资源整合平台,无法对创客的创新成果商业化产生直接影响。第三,各类创客空间在促进创新成果商业化方面的功能表现并不一致,这是由各类创客空间的运营特征以及创客关系网络特征所决定的。其中,服务导向型创客空间依托“研究院”以及“创投公司”等创新资源载体所提供的“技术指导”以及“投资指导”等服务为创新成果商业化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条件; 盈利导向型创客空间提供的“开放性”和“社区化”办公空间加强了创客之间有形和无形的联系,这为创新成果商业化的实现提供了创新思路和各种知识信息资源; 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及其依托企业通过为创客及其团队提供各种市场信息,为创新成果商业化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对策建议

在问卷调查以及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实证结论以及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政府引导,协助创客空间完善自身的内生化服务体系。从以上的问卷调查得知,服务导向型创客空间所提供的服务是外生的;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的服务内容除了开放性的办公空间外,其它服务内容基本缺失;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基本不提供任何服务。因此,政府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应加快改革创客空间“二房东”服务机制,协助创客空间形成“孵化+投资支持+技术指导+市场引导+社区化服务”的新型服务和运营模式,推进创新链、服务链、利益链以及市场链的有机融合,建立“府产学研资介用”的“创客空间共同体”。

第二,加快创客空间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发挥各类创客空间在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对于服务导向型创客空间,应在服务程序和质量上进行改进,在创客亟需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等服务方面提升服务力度,努力实现对创客的精细化与个性化服务;此外,应努力实现与产业对接,建立“创客中心”等企业对接平台,与相关企业建立创客合作网络,促进企业与创客们进行交流与洽谈合作,推动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市场产品。对于盈利导向型创客空间,应进一步提供自由开放的协作环境,鼓励跨界交流,促进创意的实现以及产品化。另外,在此基础上,也应加大“创意原型开发设备”的投入力度,并以此为科技和文化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创客活动,激发更多创意,推进创意以及创客文化的传播。对于企业导向型创客空间,在充分利用其依托企业产业资源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咨询、创新思维、新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性服务,形成“市场化引导+知识服务体系”的轻资产运营模式,进而从技术和教育层面上激发创客潜能,推动创客快速成长,实现创新型企业的衍生。

第三,集聚创客空间的闲置资源,推动创客空间的转型升级,提升创客空间的运营效率,进而使创新空间的发展适应创客、产业以及国家创新发展的需要。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首先,以“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为导向,推动创客空间建立垂直型的产业化平台,提升创客成果的商业化效率。各个创客空间应该基于自身的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以某个特定产业为切入口,推动和吸引同类企业,使创新空间成为创客创业的产业平台,这有利于创客空间在不断集聚某个产业特定优势的基础上,利用已有技术,为新入驻创客提供更加优质技术支持、服务支持和市场支持,使得创客的创新成果更加“接地气”、更容易被市场所接受,同时也使创客空间成为相关产业链体系中的主要一环,增强了创客空间的整体竞争力。其次,通过加强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引导,进一步拓展创客的生存空间。现阶段,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大都是凭借其商业经验以及关系较为“主观”地“筛选”所要投资的创客项目,其结果往往是“投资方向失误”、“所投资产品市场前景不足”。面对如此低效的投资模式,创客空间应当设法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与联系,使投资者在充分“吸取”创客空间意见的基础上,为“有效”的创客项目通过提供“资金、商业、法律、市场、人才、技术”等多元化支持,提升创客的创新动力和效率。最后,创客空间应该通过加强与政府合作,使其发展真正融入所在地区的发展规划。创客空间通过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与发展”、“产业”以及“国土空间”等方面的规划,熟悉和把握所在地区的重要发展方向,使创客空间的发展方向契合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这有利于创客空间获取地方政府支持并借助其集聚各种创新资源。

注释:

①Niaros V,Kostakis V,Drechsler W.Making(in) the smart city: the emergence of makerspaces [J].Telematics &Informatics,2017,34(7):1143~1152.

②㉗林祥、高山、刘晓玲:《创客空间的基本类型、商业模式与理论价值》,《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34 期。

③赵雷、柴国荣、宗胜亮:《企业与创客空间创新合作网络发展演进研究》,《科学学研究》2017年第35 期。

④AssenzaP.If you build it will they come? The influence of spatial configuration on social and cognitive functioning and knowledge spillover in entrepreneurial coworking and hacker spaces [J].Journal of Management Policy and Practice,2015,16(3):35~48.

⑤Han S Y,Yoo J,Zo H,et al.Understanding makerspace continuance: a self-determination perspective[J].Telematics and Informatics,2017,34(4):184~195.

⑥Oliver M.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onsiderations for makerspace leaders,part one: addressing “what?” and“why?”[J].Techtrends,2016,60(2):160~166.

⑦解学芳、刘芹良:《创新2.0 时代众创空间的生态模式——国内外比较及启示》,《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36 期。

⑧周新旺、霍国庆、张璋:《双创背景下我国创客组织的盈利模型研究》,《中国软科学》2017年第4 期。

⑨㉔黄紫微、黄杜鹃、胡登峰:《众创空间协同硬件创业的过程控制机理研究》,《科学学研究》2020年第38 期。

⑩刘志迎、武琳:《众创空间:理论溯源与研究视角》,《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36 期。

⑪⑱㉟李振华、刘迟、吴文清:《情境学习视角下创客空间构成及运行机制》,《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36 期。

⑫⑳克里斯·安德森著:《创客:新工业革命》,萧潇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44~49页。

⑬㊳刘志迎、陈青祥、徐毅:《众创的概念模型及其理论解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年第36 期。

⑭Sheridan K,Halverson E,Litts B,et al.Learning in the making: a comparative case study of three makerspaces[J].Harvard Educational Review,2014,84(4):505~531.

⑮Kera D.NanoSmano lab in Ljubljana: disruptive prototypes and experimental governance of nanotechnologies in the hackerspace [J].Journal of Science Communication,2012,11(5):37~49.

Taylor N,Hurley U,Connolly P.Making community:the wider role of makerspaces in public life[J].Bioinformatics,2016,29(5):1415~1425.

⑯Fourie I,Meyer A.What to make of makerspaces[J].Library Hi Tech,2015,33(4):519~525.

⑰黄钟仪、赵骅、许亚楠:《众创空间创新产出影响因素的协同作用研究——基于31 个省市众创空间数据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科研管理》2020年第41 期。

⑲Maxigas P.Hacklabs and hackerspaces: tracing two genealogies[J].Journal of Peer Production,2012,(2):1~10.

Joseph E.What are makerspaces,hackerspaces,and fab labs?[M].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5:112~117.

㉑Kemp A.The makerspace workbench [M].Maker Media,Inc,2013:86~90.

㉒Knibbe J,Grossman T,Fitzmaurice G.Smart makerspace: an immersive instructional space for physical tasks[C].In Proceedingsof the 2015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teractive Tabletops & Surfaces,2015: 83~92.

㉓解学芳、刘芹良:《创新2.0 时代众创空间的生态模式——国内外比较及启示》,《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36期。

㉕㉝Nikitina S.Hackers as tricksters of the digital age:creativity in hacker culture[J].The Journal of Popula Culture,2012,45(1):133~152.

㉖Nichols J,Melo M,Dewland J.Unifying space and service for makers,entrepreneurs,and digital scholars[J].Portal Libraries & the Academy,2017,17(2):363~374.

㉘Mcgrath L,Guglielmo L.Communities of practice and makerspaces:DMAC’s influence on technological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teaching multimodal composing[J].Computers& Composition,2015,36(1):44~53.

㉙Oliver M.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onsiderations for makerspace leaders,part two: addressing “how?”[J].Tech Trends,2016,60(3):211~217.

㉚李燕萍、李洋:《价值共创情境下的众创空间动态能力——结构探索与量表开发》,《经济管理》2020年第42期。

㉛韩莹:《众创空间中企业创业拼凑对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科学学研究》2020年第38 期。

㉜赵坤、郭东强、刘闲月等:《互联网创客孵化项目融资成效研究——基于海尔海创汇平台的实证分析》,《科研管理》2018年第39 期。

㉞王军、李燕萍:《创客资本的结构与测量》,《科学学研究》2020年第38 期。

㊱尹国俊、蒋璐闻:《基于产权共享的众创空间资源聚合模式研究》,《科学学研究》2021年第39 期。

㊲胡海波、卢海涛、王节祥等:《众创空间价值共创的实现机制: 平台视角的案例研究》,《管理评论》2020年第32 期。

㊴Barma S,Romero M,Deslandes R.Implementing maker spaces to promote cross -generational sharing and learning [M].Game-Based Learning Across the Lifespan,2017:81~87.

㊵吴明隆:《结构方程模型——AMOS 的操作与应用》,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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