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2022-04-11 12:24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零工群体劳动

□ 潘 旦

内容提要 零工经济劳动领域存在立法滞后、社保体系不健全、劳资关系不平衡、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等现象,导致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在劳动时长管理、劳动收入分配、劳动信息获取、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弱权状态。增进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政府应在零工行业的法律规划、社保福利、行业监管等方面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企业应在入职资格、评价监管、社保福利、数据安全等方面规范治理机制,零工群体应在集体合作维权、组建行业组织、设置职业互助金等方面有所作为。三方协同合作实现零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突破,从而促进互联网零工经济的健康发展,助力我国经济新业态。

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发展以及移动网络设备的快速普及,聚焦于零工经济的数字平台企业不断涌现。数字平台企业是零工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网络基础,借助多样性的网络生产工具,各种劳动场景均能实现在线化管理,有效破解了非网络模式下劳务需求匹配的时空障碍,也打破了劳务需求匹配的地域界限。我国“零工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据相关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在2019年约有8400 万人从事零工工作,国内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已达4787.69 亿元。①据阿里研究院预测,2036年将有4 亿中国人选择在互联网平台谋职。零工经济带来的新就业形态正快速、深刻的改变传统劳动雇佣模式,使社会群体的就业方式和就业理念发生巨大变革。与此同时,零工经济在劳动信息匹配、劳动效率监管、劳资关系定位等方面呈现独特特征,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社会保障政策尚未涵盖零工经济的新变化,基于工业经济时代建立的劳动社保体系面临巨大挑战。已有制度的不适宜性日渐凸显,新制度的体系建设尚未完成,部分平台企业的用工行为因制度变革的“滞后性”游走在灰色地带,导致零工行业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呈现弱权状态。如何让基于平台就业的零工群体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高质量就业,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本研究在互联网 “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实证调研基础上,分析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弱权特征及成因,进而探讨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的增权路径。

一、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弱权特征

“零工经济”这一概念,目前学界还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本文所指的零工经济,是以独立劳动者为劳动主体、以互联网信息对接技术为技术基础、以按需匹配的项目式工作为劳动单位、以项目绩效为劳动报酬支付依据,劳动时间、地点和方式相对灵活的新型劳动模式。零工经济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借助网络平台匹配工作项目的传统工作方式,主要集中于快递、交通、设备维修、餐饮等服务行业; 一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产生的新型工作方式,如网络直播、在线阅读等行业。为了了解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研究” 课题组于2021年1-5月间开展了实证调查。本次调查面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发放线上问卷,回收有效问卷739 份。被调查对象性别结构中,男性占53.8%,女性占46.2%;年龄结构中,18-20 岁占22.0%,21-30 岁占42.0%,31-40 岁占31.5%,41-60 岁以上占4.5%,60 以上占0%; 婚姻状况中,未婚占38.2%,已婚占54.6%,离异占7.2%。为了便于论述,下文将互联网零工平台企业简称为平台企业,将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简称为零工群体。

(一)算法最优解产生劳动控制

调研数据显示,35.8%以上的受访者认为零工经济最大的优点是劳动时间灵活,大多数受访者都是被零工经济劳动时间的自由度所吸引。尽管互联网零工行业劳动时间灵活,但在算法技术寻求“最优解”的属性之下,平台实现了对零工群体劳动效率的极致控制。数字平台不断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变相延长零工群体的劳动时间,加剧了劳动剥削。②工业化时代以来,泰勒主义、福特主义、后福特主义等生产管理理论都强调充分利用劳动时间的效率至上原则。就平台企业而言,借助算法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全面整合,计算出“最优化”的劳动效率范本,以此作为零工群体工作质量的评判标准。为了保证平台运行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平台企业往往极限压缩零工任务的完成时间,导致劳动效率要求的非理性化和极限化;就零工群体而言,大部分零工任务不存在底薪保障,零工任务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零工劳动的实质报酬,无底线延长劳动时间及提升劳动效率是零工群体提高收入的主要方式,这也意味着零工工作的高强度性和超负荷性。调研数据显示,17.1%的受访者每天工作总时长超过14 小时,35.2%的受访者每天工作总时长在12-14 小时之间,详见表1。

表1 劳动强度

在严格的算法控制下,部分零工劳动者异化为时间效率的奴隶。机械性连续劳动对零工群体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风险,近几年零工群体突发疾病、过劳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规模经济效应引发收入内卷

由于零工经济的就业门槛较低且工作时间弹性大,大量低学历劳动人口涌入零工就业领域。调研数据显示,零工群体的学历水平整体较低,小学学历占8.9%,初中学历占34.1%,高中学历占50.2%,大专及以上仅占6.8%。详见表2。

表2 受教育程度

为了最大限度的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利润增长值,平台企业一般不会主动提高就业门槛以控制就业人口数量,反而利用规模经济来降低运营成本,进而不断加剧零工群体内部竞争,导致零工群体的收入空间不断压缩。调研数据显示,42.2%的受访者零工收入在4000-6000 之间,30.2%受访者零工收入在2000-4000 元之间,仅有2.5%受访者零工收入在8000 元以上,详见表3。

表3 零工收入水平

面对数量众多的竞争对手,零工群体为了获得平台的零工承揽权,不得不接受平台企业的各类处罚性质的“霸王条款”,以降价保质的内卷方式获取持续性的工作机会,自行承担零工任务过程中的部分经济损失,否则他们的零工承揽权很快就被零工劳动力市场中其他竞争者所代替。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零工群体被迫陷入了自我施压、竞相压价的内卷困局之中。

(三)信息寡头控制导致信息不对称

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零工经济模式最大创新在于人力资源的分配形式。零工经济是由不同地域的自由职业者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所形成的经济领域,平台企业成为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主要连接体,利用海量数据快速匹配劳动项目的供需方,完成项目制劳动的雇佣流程。因此,零工群体主要依赖互联网获取就业信息数据。调查数据显示,42.4%的受访者是通过公众号、平台APP等线上信息整合平台获取零工信息,36.5%的受访者是通过qq 群、微信兼职群获取零工信息,15.6%的受访者是通过亲友熟人介绍获取零工信息,仅有5.5%的受访者是通过中介机构线下招募获取零工信息,详见表4。

表4 零工信息来源

大部分零工信息都源于互联网,而网络平台和零工群体之间又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平台企业凭借大量信息源成为信息寡头,利用信息优势在劳动资源调度、劳动规则制定、劳动收益分配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另一方面,零工群体因网络时空阻隔缺乏信息交流机会,原子性、灵活性、松散性的劳动特征使零工群体难以获得等量、有效的平台劳动信息。信息不足严重阻碍了零工群体间的信任建构,进而因缺乏信任基础难以形成集体身份认同。缺乏集体身份认同的零工群体无法有效且明晰的争取群体合理利益,零工群体与平台企业的劳资协商能力遭到弱化。

(四)劳动关系不明确影响劳动保障水平

零工群体劳动权益弱权特征还体现为劳动关系的不明确性,进而影响劳动保障的保障水平。调研数据显示,37.7%受访者认为零工经济最大问题是劳动关系不明确,27.5%的受访者认为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零工群体劳动保障水平过低。《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是法律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上述《通知》的法律条文,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劳资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包括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任务;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是,零工行业用工实践中的劳动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其一,主体资格合格性难以验证。主体资格合格性一般是指劳动者需符合年满16 周岁的年龄标准、身体健康的体力标准、具备一定文化或职业资格的智力标准及人身自由的行为标准,然而借助海量数据自行匹配的零工模式无法真正验证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合格性。其二,隶属关系的不唯一性。不特定劳动需求方以订单方式在不同互联网平台发布零工劳动任务,零工群体也可以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内承揽不同平台的工作任务,他们依据劳动时间、酬劳高低与不同平台需求方签订劳务合同或经济合同,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零工任务并获取报酬,他们并不为某一平台单位专职工作,用工关系的临时性和非专属性导致零工经济用工关系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唯一性、隶属性特征的劳动关系。

无法确认的劳动关系直接影响零工就业群体的劳动保障实现水平,平台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差异性及复杂性使零工群体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较大困境。③平台企业因不明确的劳动关系拒绝为零工群体提供充分的劳动保障,如拒绝承担五险一金等社保职责,也不会为零工群体提供最低工资标准、带薪休假及其他福利保障,零工群体必须自行承担零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调研数据也显示,70.7%受访者表示平台企业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仅有18.1%的受访者表示平台企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详见下表。

表5 社会保险投保情况

二、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弱权成因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不断拓宽“零工经济”产业领域,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个性化就业需求。然而,“零工经济”领域的零工行业立法滞后、零工社保制度创新不足、劳资关系失衡及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等原因导致零工群体在劳动收入、劳动安全、劳动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呈现弱权状态。

(一)零工经济领域立法滞后

零工经济用工复杂性带来的立法问题成为司法领域必须深入探讨的课题。我国目前关于零工经济的成文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非常少,仅在部分通知中出现了相关政策表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 号)指出,“依法妥善审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特别关注涉及‘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案件”。零工经济领域立法滞后的根源在于劳动关系的界定,在零工经济领域劳动案件中,只有先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责任认定。而现有法律条文中关于劳动关系确立的“三大条件”并不适用于零工经济模式中的劳动行为,导致零工行业劳动案件产生难以裁决的现象,进而导致零工群体的劳动权益受损。

原有以劳动关系为考量基础的两分法对零工经济用工模式的不适宜性已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于2021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指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况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这意味着在现行劳动关系中除了“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之外,新确立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种劳动关系。但是如何合理确立“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的第三种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范围成为立法领域的难点,平台企业的义务责任范围确认过大,平台企业的业务成本将急剧上升,影响互联网零工产业的发展前景; 平台企业的义务责任范围确认过小,那么零工群体的劳动权益将面临巨大损失。立法层面必须兼顾零工群体权益与零工企业活力,如何取得两者的平衡点成为零工经济领域立法的难点问题,进而导致相关法律的难产。

(二)零工社保制度创新不足

随着平台企业的日益增多,零工行业劳动者数量也与日俱增。零工群体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平台企业没有与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因而大多数平台企业不会为零工群体缴纳三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导致零工群体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致使零工群体社会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最为迫切的工伤保险部分,零工经济模式下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未出现实质创新。部分平台公司为了减少零工领域事故责任压力,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就零工群体的人身安全和第三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商业投保,进而降低平台企业的巨额赔偿风险。商业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零工行业就业群体的部分工伤类社保需求,但商业保险体系的工伤赔偿与社保体系的工伤赔偿待遇差异度极大。社保体系的工伤赔偿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且实现条件灵活,如上下班途中的非工作时间行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属于社保体系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而商业保险体系的工伤赔偿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实现条件严苛。因此,商业保险体系的工伤保障水平尚不能充分满足零工群体的保障需求,政府部门在社保制度层面急需为零工群体设计匹配的社保制度体系,以应对不断增多的零工群体的社保需求。

(三)零工行业劳资关系失衡

通过海量数据的汇聚、精准的算法分析,作为资方的平台企业能够精准地把握每位零工劳动者每一时刻的劳动状态,实现“透视型”监督与管理,成为劳资关系中的绝对优势方;而在信息“中央大脑”精准控制下的劳方,零工群体被异化为需要连续运转、高效运作的“机器”,因彼此协作、密切互动概率的下降,大规模、分散化的零工劳动者成为劳资关系中的绝对劣势方,零工行业劳资关系严重失衡。

平台企业与零工关系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作为资方的平台企业掌握绝对的劳动控制权。平台凭借数据收集功能掌握了零工就业群体的海量信息,通过零工等级化、支付电子化、考核奖惩化、监控算法化等方式对零工群体的劳动效率及劳动过程实现绝对控制,并以提高服务品质为由对零工群体进行数字化监管,从而削弱零工群体的劳动自主权。在零工平台严格控制零工群体劳动行为的背景下,零工群体在劳资关系中具有了从属性身份和地位。第二,作为资方的零工平台掌握绝对的合同缔约权。平台企业凭借法律专业部门的知识优势,在零工网络合同中借助法律条例合理规避责任、任意扩大权益,实现平台风险最低化;而处于“独立语境”中的零工群体却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信息,无法在签署零工网络合同时获得充分的法律信息援助,往往无意识状态下被动让渡劳动权益,成为零工平台转嫁风险的被动接受者。④一般情况下,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零工群体难以准确把握零工网络合同条款中各项规则背后的法律内涵,进而影响零工群体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并增加了未知风险。⑤第三,作为劳方的零工群体缺乏议价能力。大部分零工群体学历水平较低且法律知识匮乏,信息互动不足且人员分散,难以形成集体议价能力。同时,零工群体在平台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强的用户粘度,导致其对平台形成了高度依赖性,无法真正意义上挑战平台规则。

(四)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

我国大部分零工平台企业尚处于“野蛮生长期”,企业在管理方式、治理架构和技术应用方面仍旧以资本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忽视其社会责任感的履行责任。平台企业借助AI 算法、内容理解等互联网技术,在平台中设置“隐形”治理,部分治理规则逾越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规则和社会伦理底线。

其一,利用技术优势压缩用工成本。零工平台企业通过海量数据和计算模型,实现了即时性、短期性、非持续性的劳动力供需关系匹配模式。零工经济以项目任务为导向,导致零工群体对企业的忠诚度较低,也使企业不愿意为短期雇用的员工承担劳动保障责任。⑥非固定的短期性用工模式使平台企业减少社保、福利等人力成本的支出,将职业安全风险转嫁给零工群体和社会大众,增加了各类社会风险的隐患系数。其二,信息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零工平台企业是链接用户端、用工端、政府端的三方服务平台,中介平台性质决定其能获得个体和组织的海量数据。在数据智能驱动的零工行业模式中,数据是平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然而大部分零工平台企业在收集、管理数据过程中存在非法收集、信息失真、信息泄露及非法使用的行为,如部分平台企业对零工任务信息的真实性缺乏审核,导致部分零工任务存在欺诈性,使零工群体及服务对象遭受各类损失;再如部分平台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数据安全的保护责任,平台信息安全领域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没有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导致零工群体及用户的信息泄露风险加剧。其三,漠视算法伦理的基本准则。算法伦理是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算法伦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算法透明、算法公正、算法平等、算法包容等方面。然而平台企业在运用大数据进行订单分配、价格形成、任务时间等方面的计算活动时,却忽视了算法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通过流程管理软件对零工群体实施算法控制,快速的信息流不断迫使零工群体挑战劳动的生理极限,间接助长“效率之恶”。

三、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的增权路径

零工经济的出现是新时期人口就业的新机遇,同时也对传统劳动雇佣形式下的劳动保障体系带来新挑战。政府应加快零工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企业主动规范平台治理机制,零工群体积极建设集体性权益协商体系,三方协同共建零工经济发展新生态,助力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劳动权益的良性发展,共享零工经济发展新成果。

(一)政府:前瞻性的顶层制度设计

作为顶层制度设计者,政府需要与零工平台企业、零工群体等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在保障零工市场灵活性和零工群体权益充分性间寻求制度设计的平衡点。

其一,制定零工行业的法律规划。应积极探索符合我国零工经济发展特点的零工群体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一方面,制定专门的零工经济劳动法。零工经济是立足于互联网平台及智能数据计算的新型经济形态,有别于传统雇佣关系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政府部门不能简单套用现有劳动法规,应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把握零工经济核心业务形态,制定适宜的法律制度,避免对经济模式创新原动力造成伤害。在制定零工经济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在兼顾灵活与普遍原则的背景下细化劳资双方的合理权责,如明确各类零工场景模式下从业者的收入来源、职业责任、福利种类、权益保障等劳务要素,判断各类零工平台责任类型及限度,厘清零工个体与服务平台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另一方面,建立零工行业劳资纠纷处理制度。政府应广泛收集平台企业、零工群体以及服务对象等多方主体意见,推动零工经济背景下劳资纠纷处理制度的完善,如对零工平台的准入规则、合同格式进行审核,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及时修订。合同中内容和程序上的错误是引起劳资纠纷的根源,提前明确规则有助于从根源上减少零工领域劳资纠纷的产生概率。其二,创新零工形态的社保机制。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中,劳动者必须借助自身与组织间的固定、长期的劳动关系才能参与社保体系,显然这一条件无法适用于零工行业的灵活用工模式。因此,为适应零工经济行业劳资双方即时性、短期性、非持续性的劳动关系,政府应当突破社保利益必须与长期性、固定性用工模式相对应的惯性思维,针对不同的用工模式分设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适用固定性用工模式的集体组织代管社保模式和适用非固定性用工模式的个体为直接管理单元的社保模式。零工群体应采取以个体为直接管理单元的社保模式,该模式在缴费周期、档次及社保责任方面应更具丰富性、层级性和灵活性。比如在缴费周期上,以天、周为计算单元适应零工经济模式的短期性; 在社保档次上,依据工作时长、薪资水平、个人意愿采用不同等级,依据各地实际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在社保责任上,可根据零工群体在不同平台的工作量、工作时长比例分配社保责任,体现社保责任的公平性。其三,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追求共享经济的规模效应,部分零工平台在薪酬福利、劳动保护方面忽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政府应运用一系列行政手段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核监督,促使零工行业良性发展。

(二)企业:规范性的治理机制创新

零工平台企业的规范化治理是零工经济稳健发展的基石,平台企业应当在入职资格、评价监管、绩效奖励、透明信息等治理机制方面有所创新,避免一些简单、粗暴、苛刻的管理方法,规范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互动行为,切实保护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一,设立考核评分入职制度。随着“零工”数量不断上升,平台企业应重视“零工”入职资格评定工作,以相关资质合格证书、职业经历、工作年限、心理素质等要素设立评分入职制度,提高应聘“零工”的群体素质。其二,设置多维的评价监管机制。评价监管机制是规范零工从业行为、提升用户服务体验的有效措施,然而非理性、无限度、单一性的时间评价监管机制只会使零工群体成为不断赶工的“时间奴隶”,巨大的工作压力降低零工服务质量。零工平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与零工群体双向沟通,围绕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技能熟悉度等要素,构建具有一定人性关怀的多维度评价机制。同时,零工平台企业依据评价结果设置绩效奖励体系,在约定的薪资报酬基础上给予部分奖励,激发零工群体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组织的归属感及忠诚度,保证长期用工稳定性。其三,提供必要的社保福利措施。我国的劳动法及社保福利政策尚未覆盖“零工经济”劳动领域,但零工平台企业应从社会责任感及企业风控监督角度,细化劳务合同条款中社会保障措施,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保障零工群体的工作安全。其四,加强数据安全制度建设。平台企业能够收集个人职业、家庭收入、消费习惯、兴趣偏好等政府数据平台都难以获取的用户信息,更应加强数据安全制度的建设工作。平台企业一方面应采用分类分级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重点保障平台基础架构与控制节点的网络安全,建立符合安全等级需求的科学性、规范性、约束性的数据管理程序,清除企业内部数据管理规约的技术盲点。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制定符合个人、平台、国家、社会等多方利益的信息分类分级标准及流转程序,规范信息采集、分析、开发、共享的过程,严禁企业员工违规使用部分敏感数据,避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数据的不当泄露。

(三)零工群体:集体性的权益协商体系

由于工作时间、场域的不固定性及网络虚拟性,零工群体间难以就平台劳动合同进行信息交流,在“独立语境”中被迫让渡了部分劳动权利,削弱了零工群体的集体话语权。零工群体必须增强群体维权意识,在权益保障的集体协商领域有所作为,实现零工行业权益保障的质性突破。

其一,增强个体维权意识。由于当前法律体系将零工群体与平台企业间的关系界定为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双方类似于“合作共赢、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与处于垄断地位的零工平台企业相比,零工群体因零工订单、用户评价及末位淘汰等方面的内部竞争而呈现分散、弱小且合作性差的群体特征,阻碍了零工群体集体身份认同的形成。零工群体应增强集体合作意识,构建集体维权意识和维权渠道,追求共同利益和劳工团结。其二,建立零工行业协会。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组织边界因数据管理而逐渐消失,零工群体的权益诉求在“组织消失”的背景下依旧旺盛。因此,建立互联网零工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对零工群体、平台企业及政府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零工行业协会可以汇集零工群体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一致性利益诉求,建立劳动者、平台企业及政府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助政府制定符合零工权益保护实质需求的法律法规,协助平台企业把握零工劳动力供需、薪酬诉求、社保福利等方面的信息,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构建更为合理的劳资关系。另一方面,零工行业协会可以制定零工行业用工规范、劳动报酬定额标准,组织签订零工行业性集体协议,解决零工行业因无相关劳动定额和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而产生工作时间长、劳动保护差、缺乏职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组织边界模糊”的背景下提升零工群体的集体归属感与安全感。总之,零工行业协会可以提升零工群体与政府、平台企业间沟通协调的组织资本,帮助零工群体增加集体话语权。其三,倡导“零工经济职业互助金”的设置。由于目前社保政策未能覆盖零工群体的职业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大病救治等相关费用支出,零工群体因职业风险陷入困境的新闻屡见不鲜。零工群体应积极倡导零工群体、平台企业及政府等各方出资成立“零工经济职业互助金”,互助金的日常管理、运营和劳动者职业伤害的认定、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重大事项通过三方机制协商完成。⑦

结 语

作为互联网技术创新衍生的新型经济模式,零工经济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助推下蓬勃发展。零工经济在促进市场经济动能、灵活用工模式、高效配置劳资需求、挖掘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技术创新迭代过程中,若是缺乏社会制度及人性标准的规制,将会引发技术弱势方的焦虑和异化。“强控制—弱契约”的零工经济劳资模式使零工群体在劳动过程中竭力追求平台企业要求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效率,平台企业对劳动剩余价值的过分压榨将零工劳动推向了人性的反面——劳动手段错位及劳动目标异化。

政府应对零工经济模式保持科学、慎重的监管态度,在保证市场灵活运行和相对公正的基础上,明晰零工群体面临的劳动弱权现状,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互联网“零工经济”领域的劳动立法保障模式,提升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平台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研究零工经济中算法劳动控制及应用边界问题,制定科学、适度的零工管理制度,有效降低零工群体的劳动风险,切实保护零工经济的良性发展; 零工群体则应克服个体分散维权的困境,共建组织维权路径。

注释:

①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EB/OL]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2021-02-22/2021-09-22.

②唐虹、费翔:《零工经济时代数字平台控制劳动力的供给行为》,《财经科学》2021年第4 期。

③邹开亮、王米娜:《互联网“零工经济”下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11 期。

④王俐、周向红:《结构主义视阈下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治理困境研究——以网约车为例》,《江苏社会科学》2019年第4 期。

⑤胡安琪、李明发:《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司法规制之实证研究》,《北方法学》2019年第13 期。

⑥涂永前、王倩云:《零工经济崛起与零工劳动者权益保护——来自美国《加州零工经济法》的启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0年第5 期。

⑦魏巍、冯喜良:《零工经济中的工作关系研究与政策优化》,《经济与管理研究》2020年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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