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还需要做些什么?

2022-04-13 16:06温如军
中国慈善家 2022年2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受害人买家

温如军

建立在买卖关系上的婚姻,都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婚姻。

“今年拐卖妇女的话题太热了,媒体排着队采访我,看得出来社会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在全国两会期间告诉《中国慈善家》。

15年来,宝贝回家寻子网已经帮助过4000多个家庭寻找被拐卖的家庭成员,张宝艳也见证并深刻体会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有的(被拐妇女)外号叫八百,有的叫万三,就是花800元和13000元买到的。当地乡邻、村委会甚至乡政府都了解情况,但因为是熟人社会,谁都不愿或者没有那个意识,把拐卖的情况举报给相关部门。”张宝艳说。

针对拐卖妇女这一顽疾,当前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应采取更严厉、更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

买卖同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种最朴素的价值观获得大部分人的认可与支持。

两会期间,包括张宝艳在内的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拐卖妇女应当“买卖同罪”。

“在一些拐卖重灾区,目前有些案件还没有浮出水面,还存在以‘捡来为借口的‘智障女‘聋哑女,导致有些被拐妇女还生活在炼狱之中。”张宝艳说。

在张宝艳看来,对被拐妇女造成痛苦最深的是买家,伤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也是买家。

多年来,张宝艳一直在呼吁修法加重对买家的处罚,她认为,如果没有买方市场需求,就没有人贩子行当;而正因为买方市场的需求兴旺,人贩子才会铤而走险。

今年两会上,她提出建议:买家的行为应视同绑架罪,10年起刑。

“很多妇女被拐时还是个孩子,被拐后父母精神失常,甚至无法忍受失女之痛自杀,家破人亡的案例太多了。”张宝艳说。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她同样主张提高买家的定罪量刑标准,建议买卖同罪。

“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了基本人权,更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张婧婧说。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麒提出了更具体的建议:对于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精神分裂)、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麒呼吁,要拿出“至少倒查二十年”的决心,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采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调查摸底,尤其针对重点地区,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认为,有必要提高买家的刑期。一是通过修改刑法对买家进行严厉打击,二是通过数罪并罚来提高买家的犯罪成本。“买家同时伴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犯罪行为,应该严格执法,数罪并罚,可判2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对于那些极端案例,由于长期虐待受害人而致死的,应以杀人罪论处。”

蒋胜男认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买家是主谋,只有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拐买人口现象的发生。她还建议,有些买家的价值观极度扭曲,意识不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公然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炫耀或博同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应该纳入法律“加重处罚”的情节中。

保障妇女权益、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还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让法律“长出牙齿”。目前,正在修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随后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一些专家认为,在拐买妇女问题上,目前的《草案》虽然明确提出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也规定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但未提及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责任后果。专家认为,此次修法,应当把有关追责的要求列入法律当中。

兩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应增加收买方的法律责任及程序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责任和相关部门应承担的监督、移送等责任,包括因怠于履职或履职不力导致受害妇女未得到及时的救济措施。

“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使命,不可能解决所有难题,它需要配合刑法、民法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一位参与修法的专家告诉《中国慈善家》。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期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买家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还可以从轻处罚。

“现行法律对买家一方过于包容,惩治力度太小,对有需求的买家及其家族势力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张宝艳说。

婚姻无效

张宝艳告诉《中国慈善家》,在绝大多数的拐卖妇女案件中,受害者的身份通过基层组织的各种证明,实现了合法化。而合法化的“夫妻关系”对认定为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缔结“有效”婚姻关系的,并不会因为拐卖行为触犯刑法就认定存在的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判婚姻无效的只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4种情形,并不包括拐卖建立的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婚姻必须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明确向法院提出请求为前提。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国慈善家》注意到,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多起被拐妇女起诉离婚案的判例中,法院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有些法院甚至认为他们组成的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认为,建立在买卖关系上的婚姻,都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婚姻。因为一旦承认这种婚姻,就会将受害人认定为“家庭成员”,买家就会以“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来开罪,犯罪性质随之发生变化,量刑也会随之改变。

“通过买卖建立的婚姻,不仅违背法律,也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其最终目的是使女性沦为生育机器,使婚姻关系沦为买卖关系,而不是真正自由平等的婚姻。”蒋胜男多年一直坚持呼吁,一旦破获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后,所谓婚姻、收养关系都应自动解除。

“我们不应该承认非法建立的关系,这是对法制的践踏。一旦发现,地方民政部门就应立刻出具婚姻无效证明、户口迁出证明等。”蒋胜男说。

她还建议,应该建立起追责制度,曾经给受害人办结婚证、出生证的部门,都应该被问责。女方提出以拐卖婚姻为由诉讼离婚时,如地方法院不予判离,应追究其责任。

异地救治

与拐卖儿童相比,拐卖妇女问题长期以来所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明显较低——不同于许多寻子父母的坚守往往引发社会共情,拐卖妇女案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处于沉默甚至是隐身的状态,对她们的解救也更为复杂和困难。

警方在历次的解救行动中发现,被拐妇女往往已经生下孩子,买方乃至整个家族会用孩子来在精神上绑架受害人,而为了孩子,受害人不得不选择留下。

在许多案例中,受害者因长期受虐而导致精神失常,或者因为长期处于与世隔绝状态,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于是孩子就由买方继续抚养。而即便受害人在健康的情况下选择离开,孩子也会留给买家。这一做法实际上也助长了“买老婆生孩子”之风。

“即使被拐妇女被解救,但她生的孩子留给了买家。对买家来讲,已经达到了传宗接代的目标,加上几乎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们的犯罪成本几乎为零。”一位不具名的公安部门打拐民警告诉《中國慈善家》。

针对这个问题,他建议,被拐妇女获救后,孩子首先应由妇女选择是否带走;如果条件不允许母亲抚养孩子,孩子应该由福利机构收养,绝不能将错就错继续留给买家。

被解救妇女的安置,当前也是一个难题。由于被拐妇女离开原籍多年,不光失去了学业、工作,甚至连户口也被以失踪人口为由注销,实际上是“社会性死亡”。

蒋胜男建议,对于一些回不到原籍的被拐妇女,应由民政部门和妇联牵头,成立救治小组来收治受害人,最起码应该让她们离开拐入地,进行异地安置,并解决户籍、工作问题,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如果被拐妇女被虐待,出现健康问题,无法回到原籍地治疗,也不能把她们留在拐入地治疗,以防问题又回到原点,容易发生二次侵害。”蒋胜男说。

强制报告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汽车集团董事长王麒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被拐卖妇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

她认为,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防范拐卖人口职能的相关部门,比如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可能是涉嫌拐卖案件,就应该及时报案;再比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送到医疗机构的孕妇分娩过程中,如相关情况涉嫌拐卖,工作人员需及时报案;又比如村委会,发现被拐妇女也应强制报告。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4月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就已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由于只是原则性规定,缺少相应的罚责,在一个熟人社会很难落实。”一位有法律相关背景的人大代表说。

“立法要考虑民意,还要符合法律程序,强制报告会不会写进这部法律,要经过系统充分的论证。”一位参与全国人大立法讨论的专家告诉《中国慈善家》。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强制报告入法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建议,可借鉴《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确定强制报告人,发现可能涉嫌拘禁或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被拐妇女生育等情况的,县乡村居委会、妇联及学校等基层干部以及卫生所、医院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报后必须马上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解救受害者,打击犯罪,绝不姑息。

全国普查

目前,公安部正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时间为今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在这一背景下,张宝艳建议,各地应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底排查,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疾病患者及聋哑女性,排查后应将信息公开,帮助她们寻找亲人。

为了形成全国性摸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张宝艳还建议,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之中,与领导提拔任用、公务员绩效工资等指标挂钩。例如,当地主动上报、主动干预、主动解救,可以在考核中加分;如果等到外部举报、警方解救,就应减分。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如果一个地区新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涉及的村、社区、县市政府以不作为论处,干预或解救不力,应该进行责任追查。”张宝艳表示,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基层政府主动干预,及时发现,尽早解救受害人。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建议,要落实被拐卖妇女儿童落脚地乡镇、县(市、区)一把手的法律责任,严格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法律责任,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法在当地落脚,无法办理户口。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认为,对于包庇隐瞒情况、“捂盖子”的政府官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反拐”出现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报告时表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拐卖妇女受害人买家
买家秀和卖家秀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
热图
拉风买家秀
边民跨边境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