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对数字经济主体的影响与规制

2022-04-16 21:17李清宇谭理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爬虫计算机信息使用者

李清宇 谭理文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不断地更新升级,数字经济愈发显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亦时有发生。例如当前网络上出现了一种新型链接工具,其能够获取并下载目标网页中包含的目标资源,为使用者下载资源提供了极大便利。但由于对该链接的认识不清、规制不明,其在运行过程中对于目标资源平台、平台中的创作者等数字经济主体产生了一定影响并造成了不小损失,有必要对该种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加以分析审视,并将之进行合理规制,以免该类技术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阻碍。

一、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对数字经济主体有何影响?

(一)何谓新型链接运行技术

新型链接运行技术类似于“手动爬虫”技术,该技术可以在使用者的操作下解析特定网页中包含的资源与文件,并供其下载。该技术常见于一些链接(网站)与软件当中,后文用以例证的A链接与C链接均系通过该技术制作出的链接。通常我们比较熟悉的信息资源获取工具采用的是爬虫技术,常见的可分为通用网络爬虫、聚焦网络爬虫、增量式网络爬虫及深层网络爬虫 。[3]孙立伟、何国辉、吴礼发:《网络爬虫技术的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年第15期,第41页。新型链接的运行方式是将目标网页内包含的资源(例如视频及音乐)复制在链接解析框内,在链接读取目标网页中包含的资源后进行手动下载。[4]除了网络链接的方式,还有通过该技术制作出的手机端APP与电脑端后缀为.exe的运行程序。此类APP及程序可以将诸如喜马拉雅等其他平台上的音视频资源解析后通过用户手动操作储存在本地,由于运行方式与原理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其运行方式与聚焦式爬虫有一些相像之处,如均可对特定主题内容进行抓取和解析,可以更为准确和全面地抓爬目标网页内容。但对新型链接而言,使用者必须手动操作,要手动筛选出自己欲想获取资源的目标网页并将其复制到解析框内方可完成对于资源的抓取。从运行原理来看,此种链接更类似于资源嗅探器[5]资源嗅探器是存在于浏览器内的工具或插件,可以检测并捕捉网页内包含的音视频资源,并将嗅探到的资源通过窗口弹出供以下载。的运作方式。在当前各种浏览器中,捕获资源的嗅探器多以插件形式存在于浏览器的工具栏中,用以帮助用户下载特定网页中包含的资源。资源嗅探器的“自动化”程度较高,在嗅探器已经安装完成或者浏览器已启用该功能时,用户只要访问包含相应资源的网页,资源嗅探器就会自动探测网页内包含的视听资源并提供给用户下载。新型链接的“自动化水平”并没有达到此种程度,其自身的链接形式决定了它不能像嗅探器一样自动捕捉网页中包含的视听资源,而只能根据使用者的需求,对于复制入解析框内的资源进行解析。可以说,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并不属于上述三类外的新型爬虫工具,其更像是“手动化”的精准抓取爬虫或者手动的资源嗅探器。

新型链接运行技术与资源嗅探器最大的不同在于,嗅探器作为各大浏览器的内置插件或扩展程序,往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网站协议或嗅探规则。以腾讯公司的QQ浏览器为例,当用户使用该浏览器访问各大音视频平台并嗅探资源时,会弹出提示框显示“当前网站不支持嗅探,请到其他网站尝试。”而使用新型链接获取资源时则没有上述严格的规则,除去一些付费专享类视频外,大多数视频资源都可以依靠该种技术获取,也即该种方式能够获取的资源更为丰富却未必获得下载授权或严格遵守平台协议。

(二)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影响数字经济主体获益

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和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6]朱晓武、黄绍进:《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报告,经测算的47个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了31.8万亿美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高达41.5%。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为全球第二。[7]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白皮书,第1页(前言部分)。该报告指出,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明显快于工业与农业,数据保护与开放共享成为数字化战略的新焦点。[8]同上书,第23页。就新型链接运行技术而言,当前其对相关数字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目标平台点击率及收益有影响。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对目标平台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减少了用户通过平台观看或者收听目标音视频资料的频次,也即实际上会减少目标平台网站的点击量与访问总数。目前,众多的音视频平台逐渐由传统的“播放器式”盈利转变为通过引入流量提升热度与增加访问量与点击率等此类方式进行盈利,并通过大数据甄别用户喜好,针对性地推送相关内容。广告植入是另一种常见的盈利方式。许多新媒体平台一般不再使用旧式的贴片广告,而是通过将广告转化为表单、设置按钮跳转为其他合作平台或者APP引流等形式获利,另外还会在首页和播放页通过大小图的形式投放广告位,同时在手机端和PC端分别采用CPC(按照点击量来进行收费的推广方式)和CPM(按照千次曝光率进行计算收费的推广方式)两种不同的收费模式。[9]鲁仪、吴雨馨:《亚文化视频网站商业盈利模式分析——以哔哩哔哩弹幕视频网站为例》,《财务与金融》2021年第3期,第68页。一般说来,用户访问或者点击板块与板块之间或者内容播放页上方显示出的图片广告的频次越高,[10]参见余柯:《弹幕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以哔哩哔哩弹幕网为例》,《青年记者》2016年第14期,第97页。平台的盈利就越多。因此,新型链接运行技术很容易对平台点击率与热度产生影响,进而减少平台通过运营产生的收入。

第二,对创作者流量及点击率有影响。如前述,新型链接运行机制一方面会减少相关目标平台的用户访问量;另一方面由于用户跨过平台获取资源后本地使用,这也对目标资源的点击量以及根据点击率高低为创作者提供的收益产生了影响。虽然目前新型链接尚未达到像百度云网盘、迅雷下载器等此类工具的普及程度,并且运行模式也比不上自动化程度更高的爬虫工具,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为创作者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再者,现在各大平台上的全职创作者越来越多,因此要更加注重对于此类创作者的保护,尤其要保护其通过平台获得的经济收益。

第三,对“独家合同”的使用有影响。当前各大视频服务商构建用户入驻体系时,借鉴了类似音乐独家授权的运营模式。尤其是B站与腾讯视频,这两个平台都会与有意向的创作者签订独家直播合同或者达成独家激励计划。法律实务中也存在着因为“独家合同”产生的纠纷。在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诉李鑫一案中,被告李鑫原本与原告幻电公司签订了独家直播合同,而后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了二者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93195号。由于新型链接技术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对平台作品仔细加以甄别,因此极有可能下载到与目标平台签订独家合同的创作者的作品。假设使用者通过新型链接下载与B站签订独家合同的作品后并上传至其他平台,这一行为便会牵涉到对于独家合同作品的违反。

二、新型链接技术获取的数据资源属性界定及保护

实现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必须确立合理清晰的产权归属。而合理数据产权的安排,必须实现为数据生产者和所有者创造价值,同时不能给社会增加外部性风险。[12]高富平、张英、汤奇峰:《数据保护、利用与安全——大数据产业的制度需求与供给》,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8页。国际社会通例是不保护原生性、事实性数据集,我国亦采用此种观点。但经过加工处理分析之后形成的数据产品或信息是否可被保护,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尚未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行使的是智力成果在特定时期的商业化权利,而智力成果本身的内容被公开,允许人们接触、学习和继续创新。[13]同上书,第112页。运用新型链接技术获取的数据资源,主要表现为上传与各网络平台的文字、图像、音频与视频资料,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作品的具体类型不应固定在一个封闭的范围内,[14]第三次修订之前的《著作权法》在“其他作品”前加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限制。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资源只要具有独创性并系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尽管可能无法将之完全归属于某种法定作品种类之中,但也应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有学者指出,“数据权利是指主体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数据的占有, 或要求返还数据, 或要求承认数据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15]李爱君:《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65页。还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涉及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活动自由关系的协调……数据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来自于其合法收集、存储,并支付了对价这一事实行为。”[16]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2页。因此,如果新型链接技术获取的资源能够被资源所有者或者主张者行使相应的权利,那么此部分的资源可以视为一种数据权利。而对于新型链接的网页制作者(即散播新型链接技术的行为主体)而言,只有在其对资源的处理满足合法收集、处理等要件后,其才可能视为“数据企业”而享有相应的数据权益。但当下常见的新型链接并不满足这一条件。事实上,利用该技术进行资源收集与储存的行为往往未经许可私下进行,没有获得数据资源所有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更没有支付对价。

数据资产是一种类似于“货币或者贵重金属一样的资产”,[17]Carrero, J,"ACCESS GRANTED: A FIRST AMENDMENT THEORY OF REFORM OF THE CFAA ACCESS PROVISION".Columbia Law Review,p136(JANUARY 2020).平台中的音视频资源对于运营商与创作者而言均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在运用新型链接将目标平台的资源搬至本地或者其他平台时,也应当遵守平台的搬运规则与创作者声明。而且,在相关平台的官网以及对应的音视频页面中通常亦列明搬运资源时应遵守的协议。以B站对站内视频的管理为例,B站没有对下载到本地的行为加以禁止,[18]虽然B站没有对该行为予以禁止,但是通过手机APP原本就可以下载视频,但是下载后的视频有特殊的格式予以保护,不能被手机的视频播放软件识别及本地播放。此类链接跨过平台特殊保护(加密)的技术使得二次上传及二次修改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但是对于搬运视频则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则,即《小黑屋处罚条例(V1.7)》。[19]https://www.bilibili.com/blackboard/blackroomrule_v17.html,2022年6月9日访问。其中规定了在用户冒用转载授权与冒充自制原创时对用户进行限时封禁或是永久封禁的处罚。站内很多视频均在醒目位置标明拒绝下载等内容,如BV号为1mF411W7me[20]BV号系B站作品编码,可以凭借BV号直接搜索到作品。的视频在标题中写明“原创不易,禁止搬运!”同时在标题下方也有“未经作者授权,禁止转载”[21]B站up主在投稿时可以选择该项自制声明表明转载自己的作品需要经自己授权,也可以选择无需授权转载。的字样。但是,新型链接作为一种“解析后的下载器”,很难对上述条款进行仔细审查与筛选。以A链接[22]A链接网址:https://bilibili.iiilab.com/,该链接便是基于新型链接技术搭建出来的一新型链接,该链接可以解析数个热门平台的音视频资源,使用者仅需将特定资源的网络链接复制在操作框内,解析成功后即可下载到本地。为例,其可以解析的音视频资源主要来自于哔哩哔哩、Youtube、Facebook等社交媒体平台。而A链接本身无法做到自动化筛选,剔除那些未开放权限的作品。这方面实质上是更依赖于使用者获取资源时的主观态度,也即链接使用者是否仔细阅读创作者对于转载下载等方面的权限要求。另外,A链接并不能解析上述诸多平台网页中包含的文件。例如,对于需要开通B站大会员才能观看的番剧,A链接并不能成功地完成解析并进行下载。由此可见,运用新型链接技术下载作品类型的范围较大程度地依赖于平台对于相关作品的保护与隐私措施。也即对于目标网站而言,此类链接获取平台资源的范围与平台本身的保护和加密措施有极大的关系。

三、对新型链接技术运行之规制

(一)以Robots协议予以规制

Robots协议亦称机器人协议,是一个面向计算机网络搜索引擎的,以Robots命名的文本文档(robots.txt)。[23]宁立志、王德夫:《“爬虫协议”的定性及其竞争法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161页。robots.txt的作用在于为搜索引擎蜘蛛程序爬行于本网站的路径提示, 成为搜索引擎蜘蛛程序访问网站默认的第一个文件。如果网站不希望被搜索引擎收录相关内容, 最好设置robots.txt以指示搜索引擎的访问路径。[24]杨华权、曲三强:《论爬虫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第30页。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新型链接并不属于众多爬虫工具中的一种,并且对于Robots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有学者提出过疑问,认为其不能很好地规制爬虫工具的运行。但是由于新型链接具备一定的爬虫性质,并且目前对其尚未有妥善、明晰规制方法。因此,以作为规制爬虫行业惯例和商业规则的Robots协议对其直接进行规制,是一种当前无选择时较好的防范数据隐私与权益的方式。其通过技术层面的要求禁止链接解析下载特定资源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对平台与创作者起到保护作用,防止数字收益的流失。

(二)从著作权侵权规制角度

使用链接解析并下载的行为最直接侵犯的即为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以音乐作品为例,在当下的音乐市场中音乐软件公司与唱片公司或者音乐公司签订合同,由软件公司独家播放音源。这种授权方式在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这两大音乐平台极为常见。此种独家授权的模式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许可方式,而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出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25]参见钱晓强:《网络时代下数字音乐市场独家版权模式探析》,《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8期,第23页。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2015年7月31日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来,各大音乐服务商一方面下架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强着对付费会员体系的搭建。[26]参见喻国明、郭超凯:《线上知识付费:主要类型、形态架构与发展模式》,《编辑学刊》2017年第5期,第7页。

音乐商业化发展至今,衍生出各大音乐平台享有音乐作品独家权与VIP付费的模式。以C链接[27]C链接网址:https://3g.gljlw.com/diy/qqmusic.php?yyue=a21bo.50862.201879,该链接是基于新型链接技术搭建出来的另一新型链接,该链接可以解析来源于QQ音乐的音频资源,使用者仅需将特定音频资源的网络链接复制在操作框内,解析成功后即可下载到本地。为例,该链接主要解析的文件类型是来源于QQ音乐平台的音乐文件,在解析后会弹出下载网页供使用者下载。其不能解析独家运营的数字付费专辑(即只有付费后才能收听),但是可以解析需要VIP才能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以免费收听,但是下载需要开通VIP或者付费)并提供下载方式。此类网页的排版上一般都会明确标注其非盈利性质,表明资源归相关网站及作者所有,该站不存储任何音频及图片,并且明确说明其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下载后应当于24小时以内删除等。除此之外,此类链接有些也并没有出现弹窗广告等明显用于牟利的痕迹,但是这此种免责声明并不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当其已经侵犯相关运营商的独家权及付费技术[28]在当今的音乐市场下,虽然许多音乐可以在音乐软件上免费收听,但是有许多音乐在下载时仍需要开通该软件的VIP,并且在VIP到期后便不能继续本地播放。时,新型链接页面上的免责声明并不能成为其“免罪牌”,散播新型链接技术的行为主体同样不能免责。因为新型链接运行技术虽然不能破解需要开通会员、直接性付费后才能观看或收听的内容,但其可以破解需要具备下载“资格”的媒体文件所具备的间接性付费的保护措施。因此,其提供下载的运行机制无疑是对众多音乐平台数字运营的侵害,也是对音乐创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而对于以视频作品为主的网站,如果创作者明确其作品未经允许不得以其他方式下载,或者不允许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与传播其作品,那么新型链接的技术主体为了网页的合法运行则应当向用户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警告,不能仅以免责声明草草了事。但在现实中,此类技术主体往往没有履行以上义务,而使用者在解析时往往又会无视类似声明性质又不具备技术强度的“软性”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链接的制作者就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与提醒义务,侵犯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保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能否进行刑事归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则应当符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制作者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行为的条件。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以营利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就新型链接技术运行而言,第一,关于营利目的。如果链接的页面布局中包含了引导性和容易误触的广告,也就是俗称的放置“广告位”,技术主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广告商”的流量获利,则可以相应的认定其具有营利目的。第二,关于是否经过制作者许可。由于该技术的运行方式就是解析网站资源成功后直接下载相应资源,因此让此种“忽视许可下载器”一个个向目标资源的制作者或创作者获取“许可后下载”授权便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也即通常该行为不会去获取许可。第三,是否实施了复制发行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之内涵,复制行为指的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行为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而意图通过新型链接牟利的主体往往不会实施上述行为,大多还是通过放置广告位获利。当然,也不排除在以后的技术发展或者实践中出现利用新型链接实施复制发行行为的情况。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对利用此类技术的牟利者以该条进行归罪的可能性较小,这无疑也带来了由于很难认定刑事责任,使其更有恃无恐地使用新型链接进行牟利的问题。

另外,如果新型链接的制作者恶意设置脚本代码,致使新型链接使用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网络连接,或者对使用者的计算机安全以及正常使用产生消极影响,制作者有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首先,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中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的认定。由于学者们普遍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本身,[29]姜灜:《“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的不当倾向及其应对进路》,《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2期,第113页。而非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30]参见周立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分析与刑法规范调适——基于100个司法判例的实证考察》,《法治研究》2018年第4期,第74页。因此,在对这二者认定时,都应当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能否正常运转和实际损害程度来进行,而不应当单单从使用者或者合法用户主观的角度进行认定。[31]笔者在用笔记本电脑试用A链接探究其运行方式时,曾经遇到过无法成功连接到WIFI并打开工具栏的WLAN按钮的情况。且该情形持续了约6个小时,为笔者正常使用电脑及网络带来的不便,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电脑内置的软件和电脑系统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也没有删改、修改计算机系统。此类对于网络链接的轻微影响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其次,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之进行了列举。概括而言,如果新型链接在运行过程中致使一定数量[32]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遭受非法操作,或者获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33]司法解释中还列举了“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上述列举的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因此省略列举此两种情形。那么对于其链接制作者应当以该罪论处。

再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的系统应当系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只有新型链接侵入上述系统的情况下,才能以该罪论处。该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入的是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系统,也即一般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以该罪论处也应当满足“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件。

最后,如果恶性新型链接删改、修改或者对使用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其他非法操作,则不能一概以上述罪名论处,而是要严格按照上述列举行为的程度、后果及情形定罪量刑,避免主观归罪。在程度尚未达到或者不符合特定系统的情况下,也可以以民事性质的数据侵权或者经济侵权进行认定,避免上述罪名成为兜底罪名,实践中也应当着力去其在网络犯罪中的“口袋化”趋势。[34]参见杨志琼:《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口袋化”的实证分析及其处理路径》,《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第163页。

四、余论:链接使用者的责任

新型链接运行技术是一种科技工具,这一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通常所说的“技术中立”之中的“中立”仅仅指的是“技术本身”的中立,而非“技术使用行为”的中立。[35]吴太轩、郭保生:《技术中立: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抗辩事由的证成与适用》,《科技管理研究》2020年第20期,第251页。然而,使用行为的“好坏”与否实际上取决于使用者利用技术的态度以及利用技术实施的行为,如果对使用者的行为不加以规制,也极易带来“人类在利用技术时违背技术自身规律而产生的社会风险。”[36]参见王学忠、张宇润:《技术社会风险的法律控制》,《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4期,第3页。虽然对于链接使用者而言,其仅仅是以此种链接作为工具来下载相关资源,但是若使用者将之用以实施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利用新型链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集中于与著作权以及信息网络相关方面。第一,如果使用者在未经创作者授权或者同意的前提下通过该链接下载其他创作者的音视频作品,并将其上传发布到其他平台上,就侵犯了创作者对于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有权要求该使用者也即侵权人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作为上传发布该侵权作品平台的管理者同时也负有删除或者下架该作品的义务与责任。第二,若使用者下载创作者的作品后进行删改,或者通过恶意剪辑破坏作品原意,则侵犯了创作者对于该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此种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前者更大,因此往往要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同时,如若使用者在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同时冒用创作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则侵犯了创作者的署名权。当然,在实践中使用者利用新型链接实施行为并不仅限于上述所列情形,对于具体情形仍可通过具体分析来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于使用者而言,使用新型链接获取所需资源确实是轻松之举,不必重复访问和点击目标平台的相应资源即可实现多次本地播放,节省访问目标平台过程性时间的花费。但是,在享受新型链接的便利的同时,使用者也应当保持谨慎甚至是警惕心理。一方面要防止自身的使用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影响平台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防范恶意链接破坏计算机系统或者实施非法操作,影响其正常合法使用。简言之,对新技术包容欢迎的同时,也需警惕其对数字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在法律触手未及之处,善用已有“武器”对之加以监管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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