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打拐严刑

2022-04-20 01:43
今古传奇·人物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人贩子团伙人口

古代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人”。在可以考证的古代法律规定中,无不对“略卖人”处以严刑重罚。不少朝代都曾出台严厉的法令法规,从多方面进行管理,不仅严惩拐卖人口者,还打击买方市场,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本专题通过介绍清代乾隆时期对人口拐卖行为的严刑重罚,旨在从中一窥古代打拐的举措与力度。

清朝雍正年间,皇帝的心腹大臣鄂尔泰出任云贵总督。一般认为,鄂尔泰此次调任是为了推行雍正的“大手笔”改土归流政策。实际上,他此行还有另一个目的——打拐。

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给皇帝上了一道奏折,说他发现云贵川一带人口拐卖问题十分严重。高其倬对此进行一番整饬,下令捉拿了一些人贩子,但仍有大规模的拐卖团伙藏匿于云贵山区。在高其倬之后接任云贵总督的鄂尔泰依照雍正的指示,进一步肃清拐卖团伙。

最早对非法贩卖人口的打击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中规定,如果人贩子拐到了人还没有出售,人贩子要被处以车裂之刑;如果出售了,除了人贩子要被车裂,买家也要被车裂。魏晋南北朝时期,人贩子一旦被逮到只有一个下场:死。

《唐律疏议》规定,如果人贩子将拐来的人卖出去当奴婢,要判处死刑;如果卖给别人当家兵,则要流放三千里(在古代,流放的震慑力仅次于死刑);如果卖给别人当妻、妾、子、孙,则必须做三年苦力。宋朝的相关规定和唐朝基本类似。

元朝在唐宋刑罚的基础上,加入了贩卖人数的考量。据《元史》记载,如果人贩子把一个人贩卖为奴婢,则杖责一百七十,再发配流放;如果贩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奴婢,则处死。此外,如果人贩子在贩卖人口过程中造成了伤亡,则直接判处死刑。明朝对人贩子的处罚更重。明太祖朱元璋下令,凡是人贩子的家属,知情者斩,不知情者也会被流放边疆。一人犯罪,全家获刑。

清朝对于人贩子的处理方式与明朝基本相同。

除了严惩人贩子,古代政府对于渎职的官吏同样毫不手软。宋朝规定,如果地方官明知本地有买卖人口的情况却置之不理,地方官会被罢官判刑;清朝规定,如果拐卖人口者因关卡守卫盘查不力而从关卡顺利通过,则关卡守卫要被杖责八十之后开除;若是关卡守卫明知人贩子在拐卖人口仍然将其放走,杖责之后流放;如果地方官为人贩子提供庇护,一旦被发现就要加以严惩。

为了及时发现非法买卖人口的行为,部分朝代的政府会对举报者加以奖赏。如,元朝规定如果能举报他人非法贩卖人口,政府会给予现金奖励。有的朝代的政府还规定,百姓有义务监督邻里之间的非法买卖人口行为。《大清律例》规定,明知邻居参与非法买卖人口而不举报,杖责一百。如果敢为邻居参与非法买卖人口提供便利,处罚更加严厉。

在古代,一些政府官员会在现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加重惩罚来震慑人贩子。《新唐书》记载,孔子后代孔戣在出任岭南节度使时,因为当地买卖人口成风,他干脆宣布再有任何人当人贩子,一旦逮到,不分主从一概处死。当地拐卖人口的风气因此大为改善。

清代云贵川一带拐卖猖獗

有清一代,拐卖流毒于人间。

在《大清律例》中,拐卖人口罪被归类为“略人略卖人”。略卖,即以诱骗、强迫甚至是劫掠的方式,将良家百姓据为己有或卖给他人。

高其倬在人贩子活动频繁的云贵川交界考察时,发现当地已经形成一条拐卖人口的“产业链”。外地的人贩子与当地的流棍相互勾结,靠买卖人口牟利。

流棍是本地的流氓团伙,他们为人贩子物色好对象,对受害者进行诱拐、劫掠,并接应人贩子将受害者运送出省。这些流棍作案前常藏匿于山林之中,一旦遇到只身一人的路人或无人看守的儿童,就将他们劫持走。

人贩子从这些流棍手中收购人口,坐地分赃,可以有几两到十几两的利润。然后他们将被拐卖人口带入经济比较发达的四川、湖广、江浙等地,层层转手,又可以获利二十余两。清代《巴县档案》中有关案例记载,人贩子拐卖一次妇女儿童,赚到的钱比一个长工三年的工资还要多好几倍。

清代云贵川一带拐卖猖獗,也是因为云贵二省的人口价格较为便宜。正如高其倬在奏折中说的:“贵州接壤四川,四川人价颇贵,川贩往往嘱托贵州土棍,土棍又复勾串诸苗,俾捆掠人口,互相授受。”

在古代,云贵高原山高地瘠,田野荒芜,百姓生活困苦,当地妇女又不擅长针线活。有时遇到荒年,“以致生计日窘,鬻卖与人”。

于是,各省的人贩子纷纷来到云贵偏远山区,巧取豪夺,拐卖人口,“各省拐匪前往伙买,藉此渔利”,被略卖的受害者大部分是贫民、灾民或流民。人贩子将被拐卖人口运送出省时,大多走深山密林的小路,他们白天潜伏,夜间行走,途中还有帮助他们渡江的船家和可供人贩子歇脚的人家,官兵沿江巡查也难以将其抓获。

即便有人贩子落网,云、贵、川、广等省交壤之地形势复杂,界址多有不清,当地官员时常互相推诿责任,造成管理缺失,“若一省拿获,必递还本省发落,往返既多时日”。等到那时,人贩子的同伙接到风声早已脱逃。这些问题,着实让高其倬头疼。

康雍乾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人口不断增长。与此同时,拐卖人口在多地蔓延,危害甚广。无论是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云贵川交界,还是经济较为繁荣的京师、江南、广州等地,人贩子的生意都做得风生水起,而且拐卖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丧尽天良。

受害者主要为妇女儿童,其中女性受害人占86%左右

《红楼梦》开篇是一起儿童拐卖案。故事中,姑苏士绅甄士隐有一个独生女,名叫甄英莲。一年元宵,甄家仆人带着三岁的小英蓮去看花灯。元宵夜街头人来人往,摩肩接踵,有个人贩子趁甄家仆人不备,偷偷将小英莲拐走。

英莲长到十二三岁,被卖给了金陵公子冯渊。随后,美貌的英莲又被“呆霸王”薛蟠看上。薛蟠仗着势强人多,将冯渊打死,抢走了英莲。甄英莲从此改名叫香菱。

且不说曹雪芹为何以这样一桩拐卖案为全书的引子,他肯定对江浙一带的人口拐卖有一定了解。小说中借一个小沙弥之口描绘了当地的人贩子情况:“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

如此手段,只是清代人口拐卖罪行中的冰山一角。清代史料中有大量关于拐卖犯罪的记载。康熙十九年(1680年),山东人刘耀闾一家八口为了逃荒,打算前往蒙古地区打工,路上遇到巴天容、巴世忠等人假称正想雇佣人种田,一家人被骗到京师,卖给了人贩子陈三。

人贩子团伙将刘耀闾一家关起来,严加看管。刘耀闾后来回忆道:“我们略一声言,他就把我們绑起来往死里打,他要另卖我们,常有人来想看。”在这段苦日子中,刘家小女儿竟被活活打死。

刘耀闾全家被拐的案例看似荒诞,从中却可见当时拐卖团伙“凶焰日炽”的现实情况。

乾隆五年(1740年),江浙一带破获一起恶性拐卖人口大案,罪犯陈大、俞九龄、富子交及妻沈氏等八人拐带幼童,除了贩卖之外,还杀掉食用,并将其骨头制成药丸出售。

乾隆十年(1745年),嘉、湖二府的人贩子富大、陈大等人专门用迷药诱拐儿童,“拐到子女,凌虐残忍,最为惨毒”。此类心肠歹毒的拐卖行为比比皆是。团伙作案的人贩子为了拐卖妇女儿童,往往还会犯下诈骗、杀人、抢劫、强奸等罪行,“竟有杀其夫而捆其妻者,杀其父母而捆其子女者”。

男女分工合作也使得拐卖犯罪防不胜防。据《清稗类钞》记载,人贩子谢明庵听闻官员唐若卿喜欢蓄养婢妾,便假装把自己的婢女卖给唐若卿,暗地里嘱咐她与唐若卿的女儿多加亲昵。等到唐若卿的女儿对婢女产生信任,婢女就想办法将她骗走,带去给谢明庵贩卖,唐若卿的女儿从此下落不明。

针对人口拐卖的现象,时人痛斥道:“诱拐人家子女,贩卖远方,使人骨肉分离,最为可恶!”民众对人口拐卖的传闻可以说是风声鹤唳,很多人年幼时都听过这么一句恐吓:“再不听话,就把你卖给人贩子!”

清代《巴县档案》中有一起因为老百姓担忧拐卖引发的“张彝商诬控刁拐一女案”。有一天,巴县农民张彝商的妻子杨氏不知何故回了娘家,事先没有告知丈夫。张彝商干完农活回家发现妻子不见了,一时吓坏了,请来地主岐丰与同为佃户的于君尧四处寻找,到处都找不到。恰好此时于君尧的儿子于大伦进城收账,张彝商找不到妻子,就认定是于大伦将其妻拐走。于大伦有口莫辩,因此锒铛入狱。不曾想,过了几天,杨氏就在舅舅的护送下回家了。当地官员这才知道于大伦被冤枉了,此事竟是一场误会。

据统计,清代《刑案汇览》“略人略卖人”篇收录的案例中,受害者主要为妇女儿童,其中女性受害人占86%左右。

被拐卖妇女被明码标价,其结局或是被卖入府邸为奴;或卖给单身男性作为配偶;或坠入烟花柳巷,沦为妓女、暗娼。一旦遭受拐卖,她们的人身自由与尊严都将惨遭无情践踏。

年纪大的妇女,有可能被卖去当工人,如清代云贵川的人贩子常用船载妇女,从长江顺流而下,“至湖北沙市、汉口等处贩卖,少者卖为娼妓,老者卖往江西景德镇瓷器行工作”。

清朝对“略买略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有“买卖同罪”的原则

雍正四年(1726年),轰轰烈烈的“改土归流”在西南诸省展开,新任云贵总督鄂尔泰对当地的拐卖团伙采取了派兵剿灭的铁腕手段。

在总督云、贵的数年间,鄂尔泰对当地人口拐卖团伙发起了两次大规模打击。鄂尔泰的理由是,人口拐卖已经危害到“改土归流”的实施。他认为,大量人贩子团伙藏匿于当地村寨,不仅对社会治安带来隐患,还有可能煽动蛊惑苗民作乱。

上任当年,鄂尔泰就要求各级官员“劫掠之事,即时擒拿,不使漏网”,派兵进驻人贩子聚集的柳罗塘、老虎硐等地,势如破竹地扫荡拐卖团伙的窝点,前后共抓获大小人贩子数百人,对其中的要犯“拟斩决各犯十三名、监候绞犯十三名”。

在鄂尔泰搜获的人贩子名单上,犯人的名字多极为随便,如:阿捣、阿捞、李老二、邓胡子、任瞎子等。由此可以推测,人贩子团伙的成员很多也是社会底层出身,他们见钱眼开,又深知底层的困窘,泯灭良心,干起了拐卖人口的罪恶勾当。

雍正七年(1729年),鄂尔泰对云贵川人贩子团伙进行第二次打击,又陆续擒获了多名人贩子。史料记载,鄂尔泰在雍正七年五月十八日呈交给皇帝的报告中称,他已经在短时间内连续侦破了10起人口拐卖案件。

鄂尔泰通过严刑峻法对当地拐卖团伙进行威慑,该判刑的就判刑,该杀头的就杀头。

《大清律例》中,对人口拐卖本就有严格的处罚规定,“略人略卖人”一条的律文提到: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

康熙、雍正以后,针对“略人略卖人”有增修的条例,总体上更加严厉。用迷药诱拐儿童的,“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另有一条,如果是团伙开窑,拐卖良家妇女儿童来此,“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清朝对“略买略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还有“买卖同罪”的原则。如果买方明知被卖之人是被拐卖的,还参与人口买卖,将被判处和卖方同等的处罚,中间人也要被判处刑罚。

在西南地区,对于参与牵线、窝藏包庇人贩子的人,高其倬在任时对此严厉打击。他规定将为首的人“割断两只脚筋”,从犯“割断一只脚筋”;或戴上枷锁,并在两边脸上刺上“拐贩”二字。由于刺字过小,经常有些犯人用药水将字迹腐蚀掉,政府便规定刺的字每个长宽一寸,且刺完字后要在衙门关三天再放还,避免有人耍小聪明。

对于审理人口拐卖案的官员,也有一套赏罚制度。一年之内,地方文武官员如果能够捉拿人贩或捆掠人口的流棍,都将记录在册,抓获越多奖励越多,“再能多获者,照其递加”。

在拐卖案中渎职的官员也会受到处罚。假如一地出现人口拐卖而未能抓获犯人,反而被别处官员查获的,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原事发地的官员“每五人罚俸一年,十人罚俸二年,十五人降一级调用,二十人降二级调用,满五十人者革职”。

在高其倬、鄂尔泰等人的治理下,西南地区的人口拐卖现象一度得到缓解,但仅靠几次行动,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

清廷想要从法律上彻底禁绝人口贩卖,但各种形式的人口买卖罪行在当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人类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做起了这种买卖同胞的生意,一时难以考证。可以知道的是,清廷在打击非法拐卖的同时,也支持部分人口的“合法”买卖。从《唐律》到《大清律例》,法律中除了以士、农、工、商划分良民,还有所谓的“贱民”,包括奴婢及娼优、隶卒等。

清朝允许“贱民”的正常买卖,设有“人口市场”,与马市、牛市、羊市等并列,北京顺承门(今玄武门)外就曾有专门买卖奴婢的“人市”,王公大臣的府邸中盛行蓄奴之风。

清朝对“贱民”买卖的许可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造成拐卖犯罪的横行。人贩子团伙分工合作,四处奔走,或以各种手段拐骗良家妇女,或以低价购买贫困人家的子女再转手倒卖,甚至直接用暴力手段劫掠人口,将良民包装成“贱民”大肆买卖,酿成无数骨肉离散的惨剧。

政策对人口买卖的默许,也造成官员的懈怠。鄂尔泰在云贵时发现,当地官员大多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有差役小吏收受贿赂,借机收敛钱财,给人贩子打掩护。

鄂尔泰上奏折说:“川贩勾通黔棍,略卖民间子女,向来文武各员惟利无事,并不实力拿惩,而差役兵丁遂尔得钱纵放,互相容隐,以致毫无顾忌。”他跟皇帝说,对于参与人口拐卖的犯人“当尽法处之,再严加访缉,务令此风尽息方可”。

当时,在经济发达的江苏清江、浦口等地,也有人贩子将贩来的妇女数十成群,分藏舟中,直驶江左,一路上没有查察而截留者,官府种种文告不过形同虚设。政策的默许、官员的纵容以及人贩子的猖獗,导致清代人口拐卖现象屡禁不止。

雍正十三年(1735年),贵州“改土归流”地区土民叛乱,鄂尔泰平叛时有所失策,遭到削爵降职的处罚。之后,人口拐卖团伙再度活跃于西南地区。

嘉庆十七年(1812年),有贵州官员给朝廷上奏说:“黔省近年略贩人口之风甚炽,地棍、关役窝藏包庇,且有隐语,目为贩卖‘高脚驴’。”

人贩子将拐卖的人口贬称为“高脚驴”,贩往湖广、江浙等地发卖,“地方官俱不行查办”。当初高其倬、鄂尔泰为之痛心的黑暗买卖再度猖獗。

直到清王朝即将覆灭之际,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在清末新政的背景下,终于颁布禁革人口买卖的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不仅奴婢一项,亦有为妻、妾、子、孙者。今既以不准买卖为宗旨,自应一律禁止。”

清廷想要从法律上彻底禁绝人口贩卖,但各种形式的人口买卖罪行在当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愿天下无拐。

(责编/李希萌 責校/陈小婷、张超 来源/《人口拐卖往事》,佚名/文,《中国国家历史》2022年3月5日;《对人贩子严厉惩处,但自古以来的人口买卖为何屡禁不止》,李杰/文,《中国国家历史》2022年2月18日;《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姚家儒、郭丽萍/文,《铁路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中国汉代重刑打拐》,十年砍柴/文,《政府法制》2011年第12期;《刑案汇览三编》,祝庆祺等著,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清稗类钞》,徐珂著,中华书局2010年版;《清史稿》,赵尔巽等著,中华书局1998年版;《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马玉山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李清瑞著,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人之殇:全景透视下的拐卖人口犯罪》,刘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赖惠敏著,中华书局2020年版;《晚清民国禁革人口买卖再探》,黄源盛/文,《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2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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