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还要哪些考量?

2022-04-22 08:41谢飞君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建言婚育考量

谢飞君

今年两会对于三孩生育政策关注颇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各地代表委员关于鼓励生育的建言献策也明显增多。针对影响家庭生育意愿的要素构建促进生育支持计划,倡导第三孩免费上幼儿园,以及为因承担家庭养育责任辞职的家庭成员提供劳动社会保障等建言,从不同方面对影响家庭生育的客观因素给予了关注和回应,对提升社会整体生育意愿有积极意义。

三孩政策推出以来,社会呼声很高,但一些年轻人表达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并不高。有调研显示,部分家庭不想生二胎、三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昂的生育、教养成本。在这个层面,两会建言中涉及的现金发放、税收补贴、购房补贴、三胎免费上学等一系列措施,直面现实难点,若能逐一落实,确实能降低家庭生育成本,对鼓励生育起到促进作用。

但这些政策和建言要落地实施,还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考量,并通盘考虑多方的实际情况。比如,一些针对女性权益保障的呼吁,就有必要考虑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有委员提出男女平等的育产假,以及“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初衷是好的,但若真正推行,可能显著增加雇佣单位的用人成本,有关单位特别是企业,是否有可能减少此类人员的录用,进而造成隱性的就业歧视?这将是政策推行中绕不开的问题。

两年前,人社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曾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部分企业正是出于经营成本考量,直接或通过各种隐蔽方式减少招录女性,或者以较低薪酬招聘女性岗位。

同理,新政策倡导推行夫妻双方共同实施育儿责任,以及呼吁为因生育辞职的家庭成员提供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也应有配套机制,避免用人单位直接在招聘筛选阶段就把应聘者的婚育情况作为考虑要素,造成就业歧视。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一套合理的、成本共担的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完善的支撑体系,对用人单位正常使用女性职工、生育职工给予正面引导和激励。只有彻底消除用人单位的用人疑虑,政策才能真正惠及年轻生育群体,提振生育意愿。

摘自“上观新闻”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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