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困境及建议

2022-04-25 22:01李兴宸
西部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建议

李兴宸

摘要: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并拉动内需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仍存在不少困境,如民众对遗产税的排斥,相关制度不健全,对经济发展会造成间接影响,人们创业热情降低等。建议开征遗产税应:(一)选择总遗产税制;(二)设置合适的遗产税起征点;(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四)与赠与税相互配合,以使遗产税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法律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2-0108-03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也是愈发严重。新冠疫情的暴发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影响,国家相关部门为了减轻民众的经济压力,发布了一系列税收的优惠政策。虽然此举保证并且改善了民众的生活,但也着实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前背景下,遗产税作为一种全新税种,其是否应该被征收的问题受到了广大民众以及各界学者的的关注,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遗产税内涵及税制模式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或相续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制目前包括三种:一是总遗产税制,是指对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来征收遗产税。也就是先对被继承人去世以后遗留的全部财产征税,然后将税后剩余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简单来说就是“先税后分”[1]。其程序相对简便,征收效率较高,成本也相对较低,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中,大多都采用总遗产税制。

二是分遗产税制,该制度模式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時遗留的财产分给每一位继承人,然后分别对每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税的征收。对于和被继承人关系亲密的继承人,如直系亲属税收较轻,反之对于关系亲密不高者税收较重,可概述为“先分后税”的税制模式,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三是总分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死亡后先行征收一次总的遗产税,待第一次征税完成后,将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各个继承人,再对每一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进行二次征收。可概述为“先税后分再税”的税制模式,相比于前两种模式,虽然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效果更加显著,但是两次的征税过程必然会加重民众对于遗产税征收的不满,其程序也是更加复杂,效率低下,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取了总分遗产税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

目前,我国一些发达城市地区已经达到富裕水平,但是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成为了当前的社会难题。我国基尼尔系数①长期居高不下,贫富差距的增大也成为了我国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通过国家层面的道德教化促使高收入阶层出资回报社会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并且以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难以缩小因财富的不断累积而造成的贫富差距。遗产税立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有效再分配[2],改善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从长远角度来看有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国千万富豪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企业家”“职业股民”“炒房者”和“金领”②,他们分别平均拥有415万元的自住房和近47.5万元的汽车[3]。大量的财富在资本家手中不断集中,然后再通过继承方式一代代地向后世流转,造成了后代之间某种程度地不公平竞争,遗产税的征收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机会不均等。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与其他税种一起调节收入不均问题,对于一般所得通过个人所得税等进行调节,而遗产税则主要是有针对性地调控通过遗赠或者继承等方式流转积累下来的财富,有效防止财富过度集中,促进资源跟随市场需求加以流通,进而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都采用了属地原则。基于该原则,如果我国公民在国外行使继承权,当地国家会征收其相应的遗产税款。但是,由于我国遗产税尚未开始实施,外国居民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则不必缴纳税金,这必然导致我国的税收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与国家利益,同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

(四)有利于拉动内需,增加财政收入

过高的居民储蓄额会造成资金流动性的损失,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刺激投资[4]。我国公民普遍都有强烈的储蓄观念,热衷于攒钱存入银行。大量的资金在银行里必然会减少社会中用于流通和交易的资金量。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促使民众从心理上更倾向于将其储蓄资金投入到消费领域,可有效拉动内需增长。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政府财政收入锐减势必会导致社会再分配的不足,而遗产税是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压力的良好选择[5]。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一)民众传统观念对遗产税的排斥

中西方文化有着明显的差异,中国人一直希望自己的事业,乃至生命能够得到传承与延续。相比于其他国家对于遗产税的态度,中国人理所当然地希望自己生前拥有的财富也能够被自己的后代传承下去。这是从古至今,国人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例如,中国民营企业中,80%属于家族企业。其中,90%以上的家族企业会选择子承父业的模式。由此可见,国人都希望将自己的家业以及财产通过后代继承的方式,得到永存。这种“自己的财富理应由自己的后代继承”的观念根深蒂固,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因此,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人从心理上排斥征收遗产税。

(二)相关制度不健全

目前,国家无法全方位地掌握已逝者的资产,我国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评估制度尚有缺陷。国家只有完全掌握公民的财产状况,才能保证遗产税的实行。虽然我国银行储蓄自2000年起已经采取实名制度,但现在我国有些富人会采取各种手段隐藏财产,如将现金兑换成外币藏匿,甚或在国外银行开户存款,将资产转移到其亲属账户等,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利益。

个人财产评估对于遗产税的征收而言十分重要,其结果直接影响着遗产税税款数额的大小。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还十分落后。专业评估人才的缺失、不够畅通的市场信息渠道以及尚未完全形成的资产评估准则,都有可能导致遗产税征收难以顺利开展。

(三)开征遗产税间接影响经济发展

根据社会调查,我国目前有近七成的人反对开征遗产税。征收遗产税可能使公民在生前有意采取相应的避税措施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财产外流。根据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其征税对象范围相对有限,遗产税也是一种富人税,其征收对象多集中于掌握大量社会财富的富人阶层,对于广大民众的个人家庭财富影响并不大。遗产税的征收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私人财产所有者通过长期奋斗积累起来的财物,无疑会遭到其本能的抵制[6]。我国倘若在人民根深蒂固的继承观念尚未改变时就强行征收遗产税,一定会造成民众心理上的不满。这种情况下将有极大可能会导致部分富人想尽一切办法将自己大部分财产进行转移,甚至用永久性移民等形式将财产转移到尚未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是可逃避遗产税征收的国家,最终导致大量资本外流,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十分不利。

(四)开征遗产税会打击人们创业的热情

人们尚不能接受关于遗产税文化思想时,无法深刻理解遗产税的原理和内涵,也就意识不到其对于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心理往往都不能接受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到最后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征收一部分。一种常见心理就是觉得通过自身的努力及才识获得的财富越多,国家最终收走的也就越多,是“吃亏”与“不值”,这种心理会阻碍人们投资创业的热情,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当下有很多年轻人心怀创业理想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想获得高收入以提升自己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二是想创下一份基业,光宗耀祖并且留给下一代。遗产税的开征必然会使部分人觉得创业本身就有风险,即便创业成功最后创造的可观的财富还要缴纳给国家较大部分,反倒不如找份收入不高但求稳定的工作,降低创业热情。

四、遗产税开征的建议

(一)建议选择总遗产税制

根据我国当前国情、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等因素,建议选择总遗产税制。第一,遗产税的征收不单要靠税收部门,其他部门也要予以协助,采用总遗产税制的征收方式可减小征收的难度。第二,税务机关可直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征收,简化繁琐的程序,提高征税效率,便于征税程序的管理。相比于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对不同遗产税人征收不同的遗产税引发的繁琐程序,总遗产税制则很好地规避了这个问题[7]。第三,总遗产税制从形式上来看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进行一定数额的征收,其征收的税额是由被继承人承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人的心理不适,同时也减缓了社会民众对开征遗产税的抵触情绪。分遗产税制则是根据每一位继承人的情况进行征税,而总分遗产税制更是进行两次征税。相比之下,总遗产税制相对更易于被民众接受。

(二)设置合适的遗产税起征点

对于遗产税的起征点的确定需要十分谨慎,应根据遗产税在一段时期内想要达到目标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起征点。遗产税并不是涵盖全国人民,这样明显不能发挥遗产税在再分配环节的调节作用[8]。由于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因此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必是固定不变的,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进行调整,使我国的遗产税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合理纳税之间保持良好的动态平衡。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为了税源的真实全面,我国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力求在政府监管之下能准确地掌握公民个人财政情况。此外,我国资产评估制度尚有很多不足,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资产评估制度势在必行。为弥补这些不足,开征遗产税前,还需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以有效防止评估结果同实际价值相差过大等问题。同时,要严格依法对资产评估的整个过程以及结果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公平性,严厉打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国家应加大对专业资产评估人员培养,注重资产评估人员职业技能與素质的提升,确保遗产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与赠与税相互配合

遗产税开征之后可能出现部分富人在生前将自身财富赠与他人,或通过一些手段将财富转移到国外等行为。纵观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几乎也都开征了赠与税,两种税种相互配合,能够大大提高征税效率,亦能够很好地规制逃避遗产税征收的行为。建议遗产税与赠与税相互配合,适用相同税率,避免利用税率的不同来逃避税收的现象,真正使遗产税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基尼尔系数:也译作基尼系数(英文:Gini index、Gini Coefficient),是指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基尼系数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组织或教科书给出最适合的基尼系数标准。但有不少人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时,居民收入过于平均,0.2-0.3之间时较为平均,0.3-0.4之间时比较合理,0.4-0.5时差距过大,大于0.5时差距悬殊。

②金领:(Gold-collar worker) 金领是社会对这些人的知识结构、公关能力、团队协调能力、管理经营能力、社会关系资源等综合素质的认可。一般认为,金领,不仅是顶尖的管理高手,而且拥有决定白领命运的经营权。

参考文献:

[1]陈格.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2).

[2]陈文.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高新区,2017(10).

[3]白晓峰.遗产税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法学论坛,2014(3).

[4]刘春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10).

[5]李梦杭.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1(15).

[6]徐松.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宿州学院学报,2018(6).

[7]唐细宗.我国遗产税立法设计之构想[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8]李永刚.境外遗产税制度比较及其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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