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思考

2022-05-17 07:46程雪
文教资料 2022年2期
关键词:漏报事项法规

程雪

摘 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剑,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领导干部必须把对党忠诚视作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并严格遵守,精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高校应严格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认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干部精准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推动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完善发展。

关键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两项法规 高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组织掌握干部家事、家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前移干部监督关口的必要保证,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的有效方法。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为各级党委(党组)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和行动指南。

一、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伊始就非常重视党内重要情况请示与报告工作,重视党员对党组织的绝对忠诚,1948年1月,中央制定并下发《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中央于1995年4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2006年、2010年三次修订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于2010年5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更是多次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把它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2017年4月出台的“两项法规”对报告主体、内容、漏报瞒报情况、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更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广泛的现实基础

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施以来,填报内容逐步细化充实、填报要求逐渐规范精准、抽查核实比例有所提升,中央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随着管党治党新形势的发展,原有的规定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由此“两项法规”应运而生,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现实需要,回答和解决了制度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领导干部手中握有权力,往往容易成为围猎对象。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涵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崇尚造福人民的公德,崇尚严于律己的品德”[1],增强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防微杜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干部忠诚度的试金石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首次概括阐述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指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建党精神中包含的“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是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需要,更是党员干部自身抵御各种风险诱惑和不正之风侵蚀的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中指出,“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无小事[2],严格执行“两项法规”,也是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纪律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领导干部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其对党忠诚、老实与否的试金石。报告制度旨在加强干部自我监督,增强干部自我净化能力,干部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3],时刻慎独慎微,严以律己、清正廉洁,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对于填报对象范围作出规定,其中提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按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确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领导人员范围。自2017年“两项法规”执行以来,高校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有据可依,工作质量总体提高,填报一致率有所提升,查核处理更加科学合理,但因为多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漏报和瞒报现象还时有发生

“两项法规”对于漏报和瞒报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关于漏报、瞒报情节轻重的处理办法基本成熟,查核处理力度不断增强,执行以来,总体上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但此类情况仍然无法杜绝,不同程度的漏报、瞒报现象屡禁不止,例如未报告或少报告普通护照、车库(车位)、投资型保险、基金、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分析其原因,存在组织填报指导不够,未将规定制度的重点进行充分传达,对于敏感易漏之處未进行特别提醒等;领导干部自身重视程度不够,对于需要报告的家事、家产等规定认识不到位,对于查核处理规定未深刻领会,思想上存在偏差;少数领导干部尚有抵触情绪,未能正确认识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填报时心怀侥幸,或漫不经心、敷衍了事,或故意对抗、有意回避,或因忙于业务工作等,不经仔细查核,不与家人充分沟通,凭个人印象填报,以致出现漏报、瞒报情况。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精准度和时效性还不够高

执行“两项法规”以来,出现漏报情节较重或瞒报情节的情况相对减少,更容易出现的是漏报情节较轻、填报基本一致但存在少量未报告的情况。虽然少量轻微的填报不精准,可以进行补报归档,不影响干部的提拔使用,但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严肃性、精准性、权威性要求尚有差距。另一方面,对于年度集中填报和拟提拔使用时的重点填报,领导干部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填报,但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主要是8个家事)在集中填报后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而是置于下一年度集中报告时填报。分析其原因,存在组织指导针对性不够,以及领

导干部仍没有高度重视,认为只要填报该事项即可,对于总面积、总金额等细节问题,有时凭印象估算,不愿意花时间去研究政策规定、细致查询相关证件材料,不够严谨细致;对于发生变化的事项不及时报告,组织未定期及时提醒,领导干部主观上刻意回避,抱有“不查不报、不通知不报”的思想,或对于政策把握不清晰,主观认为年度集中填报就可以,及时补报意识不强。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结果运用还不够充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对于高校,一般按照规定组织年度集中填报和随机抽查,涉及重点查核对象包括拟提拔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范围内的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进一步使用人选和其他需要查核的情况等。抽查核实结果可作为干部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结合实际来看,高校对于查核结果的运用处理还存在畸轻畸重情况,重在将查核结果处理归档,而不是用于加强对干部的日常动态监管和分析。分析其原因在于,“两项法规”对于漏报、瞒报情形以及认定处理规定清晰,为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提供了依据,但实际操作中总会遇到主客观因素的干扰,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加大组织认定的难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目前使用重在随机抽查和“凡提必查”的重点查核,而未充分运用于熟悉干部现状和掌握干部动向,以数据分析干部的力度不够。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尚有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两项法规”共同构成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机制,报告事项包含14项(8项家事和6项家产),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配偶和子女,涵盖因私出国(境)、工资劳务、投资产品、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明确查核处理办法和抽查核实纪律。但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新时代的新变化新要求,“两项法规”也存在可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可在需要报告的事项中适当增加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类投资型产品、亲属代持的个人资产等,以免存在党员干部为规避填报核查而将财产进行转移等情况,致使组织对于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全面、不真实;查核处理规定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制定未报告情况的量化处理依据,这样利于组织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更容易把握政策规定,处理更规范精准。

三、就高校如何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的运用上,要坚持“五个一律”: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4]结合高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故意隐瞒不报的少,漏报、填报不精准的多,从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干部的角度出发,本着严管厚爱的原则,各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精准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本目的和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肩负起应有的责任,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干部要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养成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廉洁从政、廉洁齐家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巩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

高校党委要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填报对象范围,加强部署培训工作,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做好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各院系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要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职责,从严从实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做好教育引导和宣传提醒,确保填报一致率,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夯实组织部门的指导责任

高校组织部门是“两项法规”贯彻落实的具体承担者,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直接负责者,从指导填报到查核处理全过程参与。高校组织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加强政策解读和教育引导,可在干部填报时发放《填报指南》《致填报对象及家人的一封信》《重点注意事项清单》等,同时采取集中培训、面对面辅导、一对一指导等方式将相关政策规定传达至每位填报人员。要熟悉掌握“两项法规”等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对待抽查核实结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精准判断、合理规范处置,避免处理畸轻畸重,切实把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评判领导干部政治觉悟高、组织观念强的重要标准,将其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

(三)强化领导干部的主导责任

领导干部作为每份报告表的填报主体,是保证精准填报的第一主体责任人,要以对组织负责、对本人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规范地填报个人事项,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看,认真学习“两项法规”政策规定,仔细阅读有关通知要求和《填报指南》《重点注意事项清单》等资料,重视报告表每一填报栏目下的《填表须知》,理解并掌握填报要求;二是全面查,涉及需要填报的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证件、合同等正式文本,准确填报,对于把握不清楚的,要及时赴银行、工商局、房产局等部门进行核准;三是多方问,填报过程中要与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充分沟通,宣传政策规定,逐项梳理,以免出现遗漏,同时就有疑惑的填报事项,须向组织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确保正确理解填报要求;四是慎重写,掌握清楚各事项后,要如实规范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重点把握细节部分,注意房产面积、市值单位、总份额、持有总金额等的精准填报,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五是回头想,报告表填写完成后,要进行回看回想,逐项进行梳理是否完整填报,自行复印留存备查,如有回想起遗漏项或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等,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J].求是,2021(13):4-15.

[2] 人民日报评论部.习近平用典:第1輯[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

[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4] 韩向辉.如实亮家底 甘做“透明人”——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综述[N].中国组织人事报,2017-08-11.

基金项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立项课题(SK2020 A0145),2020年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sztsjh- 20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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