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涉违法解雇去职没商量

2022-05-18 22:35
农村百事通 2022年5期
关键词:学历证书罗某试用

【案例】罗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该岗位要求机械制造相关专业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罗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某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试用期间,公司发现罗某经常出错,甚至连基本的机械常识都不懂,导致公司顿生疑窦。随后,公司查知罗某学历证书系伪造,遂以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之前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罗某又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解除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其一,员工伪造学历证书,其行为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二,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的,要求劳动者符合相应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劳动者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罗某采用伪造学历的手段骗取公司信任,使公司作出错误认识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得知后立即解除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行使正常的用工自主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广东   谢炳城)

【延伸思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赖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用人单位应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完善招聘工作流程,通過相关技术手段认真审查求职者的资质及材料,避免劳动者使用虚假材料入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应遵循诚信原则,向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以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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