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地理标志商标之争

2022-05-19 09:18
新传奇 2022年18期
关键词:肉夹馍景德镇维权

日前,有网友反映,因为某商家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被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

近年来,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批量化起诉了全国多户商家,要求赔偿的侵权金额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多户商家认为,他们面对的是恶意诉讼。到底是恶意诉讼还是正当维权?为什么近年来地理标志维权问题频发?

商户质疑:给钱就撤诉,维权还是“碰瓷”

天津的周女士经营茶叶生意多年。2021年5月19日,其店铺卖出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却在5个月后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她赔偿3万元。

周女士说,当地做茶叶生意的彼此私下都有联系,一打听发现,差不多同一时间,有十几家商户都收到了法院传票。更蹊跷的是这十多户商家被诉侵权的茶具都是在2021年5月19日同一天卖出的。

在一个“全国抵制景德镇茶具维权群”,群内成员都是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的个体商户。调查发现,有多个不同省份相邻市县的商家被诉商品都在同一天售出,商户收到法院传票的时间也非常接近,且同一省份被索赔的侵权金额相同。

浙江的黄先生提供了他和相邻店家被诉商品的交易记录,二人都是在5月25日当天分别卖出一套带有“景德镇”字样的茶具,交易时间前后仅相隔19分钟。他们在11月5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传票,要求的赔偿侵权金额都是8万元。

记者在企查查检索“景德镇陶瓷协会”,发现截至2022年4月18日,其作为原告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有423起,有360起已结案。其中,由协会方主动撤诉而了结的案件达343起,占到了95%以上。

多名商家表示,一部分撤诉的案件实际上是店家与协会私下和解了。和解后商家会赔协会一笔钱,有些还会签署保密协议。

“我在开庭前就收到了要求和解的电话,一听要打官司就挺害怕的。”山东潍坊的一名商家说,“刚开始原告索赔3万,我们5家商戶一起请了一名律师,经过和解最终每家赔偿给景德镇陶瓷协会4000元,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景德镇陶瓷协会:依法维权,受当地政府部门支持

此前,景德镇陶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孙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商标的持有者,所进行的维权打假是依法依规的,受当地政府部门支持。

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记者发现“景德镇”牌注册商标由景德镇陶瓷协会1997年6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咖啡具等,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黄骥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依法开展商标维权。

但是,同地、同时、多家、被索赔相同金额,这样的“巧合”让商家们怀疑他们面对的是否为一个有组织、有计划、专业的商业维权团队。该团队锁定各地售卖瓷器的店铺后,进店购买有“景德镇”标志的瓷器,后将购买的瓷器封存,并由公证员公证,随后将贴有公证处封条的“证物”送至法院起诉。这样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为恶意诉讼?

黄骥认为,专业维权、代理维权、批量维权作为权利的运营方式,本身没有问题。维权行动是否合理,关键在维权的基础是否真实,维权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杨宁律师分析,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首先需要厘清恶意诉讼的法律概念和法定标准。恶意诉讼的第一个前提是侵权不成立;第二个前提是侵权不成立是明显的,而且起诉方对侵权不成立是明知的。在上述两个前提下,才能够结合起诉方的其他行为和意图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杨宁表示,目前在商标领域比较典型的恶意诉讼行为包括:并非出于正当使用目的,抢注他人品牌或其他标识,通过起诉谋取利益;抢注通用名称或通用装饰元素,通过起诉他人谋取利益;伪造权利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而景德镇陶瓷协会并没有构成上述恶意诉讼情形的证据。

商品的合法来源认定成困局

在360起已结案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除了景德镇陶瓷协会主动撤诉的343起,其他17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均要求被告向协会方赔偿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侵权金额。为何小商户会被判侵权?被判是否侵权的关键是什么?

杨宁表示,商品是否来源于景德镇地理商标指定的区域范围是首要的判断标准。其次,法院通常也会考虑品质标准,即除了来源于特定地区外,还会考虑是否具有特定品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认为,一是权利基础方面,景德镇陶瓷协会具有稳定有效的注册商标。二是被控侵权产品大多在产品底部标注了“景德镇”字样,被告既不能证明产品实际产自景德镇且符合特定品质标准,又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故被认定为侵权。

“我们店只有两个品茗杯和一个泡茶的盖碗是带有‘景德镇字样的,是我在天津批发市场正常进货购买的,开店都20多年了,只知道景德镇是地名,哪知道还是商标。”周女士说。

很多商家讲述的情况也类似周女士所言,即具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是从当地的批发市场进货购买,购买时单纯觉得好看,只知道“景德镇”是地名,不知道是注册商标。

根据现有法律,被诉侵权设有免于赔偿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些小个体商户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或者进货年份较为久远,交易凭证等信息记录未能有效保存,且应对诉讼的财力、精力有限,虽然并非有意侵权,但未能有效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专家:理性看待地理标志商标维权问题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到如今的“景德镇陶瓷”,这一系列引发争议的维权案件有何异同?

从商标类型来看,“逍遥镇胡辣汤”并非地理标志商标,而是普通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是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景德镇”则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杨宁分析称,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和之前的“潼关肉夹馍”案的维权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潼关肉夹馍”案中,原告曾许可地理标志特定区域以外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其地理标志商标,并向区域外的商品经营者收取加盟费,这些行为是不恰当的;二是“潼关肉夹馍”案中,肉夹馍这类商品的品质跟当地的地理人文有多大关系也引起了一些争议,而景德镇陶瓷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所涉及的陶瓷商品与当地的自然、人文等条件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适格性争议应该更少。

杨宁认为,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属于比较生僻和专业的法律领域,公众对其缺乏了解,部分人从朴素认识角度把问题归结为“批量诉讼”“起诉小商户”等,针对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误解,需要进行正确科普和引导。

在“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曾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问题回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商家在景德镇进货,如当地供货商未加入协会会员就算商家侵权吗?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这些资金如何支配?为什么不去找大的生产商、批发商起诉维权?如何保证起诉完小商家后其不再销售?”等问题,截至发稿前,景德镇陶瓷协会尚未回应。

(央广网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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