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问题探究

2022-05-21 09:39赵永贵
法制博览 2022年11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关系财产

赵永贵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2021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离婚登记程序的调整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对行政协议登记离婚程序进行了新的变革,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即是将之前的申请离婚—登记程序变化为申请离婚—30天冷静期—登记程序。社会对于该程序实施的利与弊可谓是各抒己见,但总的来说,其对于遏制当下的草率离婚现象具有突出的作用,但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为充分展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前瞻性意义及其出现的实践性不足,我们查阅了各方资料并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离婚冷静期适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

一、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景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任何制度的出现及实施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就是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有效做法,提出的解决我国草率离婚现象的具体实施制度。

(一)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

1.原《婚姻法》修改后我国的离婚率变化情况

自2001年原《婚姻法》修改以来,我国关于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出现了很多突出问题。如离婚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协议离婚比例逐年提高、离婚当事人婚姻存续期短,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现象层出不穷。及至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修改以后,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根据民政部官方数据统计,在这一时期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而选择协议登记离婚结束婚姻的比例从2003年的50%左右上升到了2018年的80%左右,而这一时期的粗离婚率由2002年的9.5%快速增长到了2016年的24.5%,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峰期。[1]

2.离婚冷静期产生的现实原因

离婚率不断上升,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是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的影响,父母的离婚问题,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状况产生影响。二是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恐惧心理也日益严重,单身主义、不婚主义人数也在持续增加,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十分不利。三是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抛弃、虐待未成年子女,婚姻成本进一步上升等。除以上社会问题的增加引起社会各界对婚姻问题的广泛关注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于离婚问题的解决措施提出了提案和建议,种种原因的推动下,促成了离婚冷静期的实施。

(二)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实践

1.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实践

我国河北张家口阳原县首先进行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地方立法的试点。河北张家口阳原县在2004年试行“试验离婚”,7起离婚案件中有6起主动撤诉。河南濮阳前台县在次年试行,10起离婚案件中有9对夫妻和好如初。2009年3月到7月,濮阳成功挽回102桩破裂婚姻。湖北荆州沙市区民政局在2010年推行“预约离婚”,离婚率降低10%,次年降低15%。2012年4月起,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试行了“预约离婚”的做法,即当事人要在预约一周之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变相地给申请离婚当事人一周的冷静期,使其在该期间内冷却冲动的心情,理性对待离婚问题。

2.离婚冷静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效实施

引理 3 当8-点v关联3个三角形,且它的邻点均为3-点,如果这3个三角形中有两个为穷的,第3个三角形一定为富的。

在对2021年1月至10月间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婚姻变动情况的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共计接到18170对夫妻的离婚申请,而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有223对夫妻主动撤回了离婚申请,6629对自动撤回离婚申请;其中石嘴山市共接到2125对夫妻的离婚申请,而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有23对夫妻主动撤回了离婚申请,而另有744对夫妻超时未办理离婚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自动撤回离婚申请;中卫市共接到2492对离婚申请,而有9对主动撤回离婚申请,922对自动撤回离婚申请,实际离婚人数仅为1561对。根据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重要意义,见图1。

图1 宁夏回族自治区离婚冷静期适用情况

二、《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价值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不仅是对自身婚姻状况的重新审视,也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管理、老人的赡养问题,特别是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等相关协议的重新考虑。一个良好制度的实施必定会对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具有积极作用,接下来,我们就对离婚冷静期的立法价值进行研讨探究。

(一)利于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在刑事犯罪中,抢劫、抢夺罪、强奸罪的男性服刑人群中,未婚比例在总体样本中占54.7%,而已婚服刑人员比例只有27%。[2]这表明婚姻存续关系对于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关系。虽然我们无法证明婚姻的优良是一定影响着社会治安,但是我们依旧不难看到在抢劫、强奸等案例中,未婚人数以及离婚人数确实在该类案件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离婚冷静期能够有效降低离婚率,那么也就能从侧面展示其对社会治安有着一定的影响,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即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予以确立的根本价值。婚姻关系之间的和睦不仅关系着夫妻双方的个人生活,也对家庭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老人的赡养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稳定而又和谐的婚姻关系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的发生,从而加强民众对于婚姻关系的信心,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给予即将结婚或已在婚姻关系之中的年轻夫妻更为重要的指引信息:个人的婚姻关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需要每一个年轻夫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正确地对待婚姻关系,理性地处理夫妻之间不必要的家庭矛盾,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三)加强管理婚姻“自由”不负责行为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是否影响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自由,是该制度实施以来较为争议的话题之一。相对于大张旗鼓的结婚过程来说,离婚更为隐秘和简单,两人之间的合意登记就可以终结双方的身份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婚姻更像是“快餐式的恋爱”,而不是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婚姻,这种对于婚姻不负责的行为更容易受到情绪的引导,从而作出冲动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30天的离婚冷静期”正是减少情绪对于判断的主观影响,而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限制,换种角度来说,30天的冷静期更能够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对其生活未来作出更好的规划,断然地结束婚姻关系并不是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手段,只有心平气和地去考虑父母、子女抚养等多方问题之下的婚姻关系决定才能使婚姻自由发挥更大的价值。

(四)有利于节约公共资源

三、离婚冷静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实施以来,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不足,如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期间归属、对于财产使用问题的期间保护、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及心理辅导,将家庭问题的解决模式又返回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解决,未凸显出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的积极协助。

(一)缺乏配套的社会救济程序

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最新的法律规定的创设,为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进行辅助,否则必将沦为一场空谈。《民法典》中只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而没有配套机制的相辅相成,夫妻双方仅仅通过自我调节的方式,面对婚姻问题如果缺少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在此期间也就很难修复。只是被动等待冷静期的终结,离婚冷静期反而成为最煎熬的时期。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更需要有专业的心理疏导、价值观的引导、专业建议等给予双方当事人帮助,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矛盾而造成的冲动型离婚心态。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未有明确规制

离婚冷静期制度所规制的是冲动型离婚、草率型离婚所引发的夫妻双方矛盾问题,这种矛盾是在可解决范围内的,并具有现实救济意义。但是有道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处于离婚风险的家庭所面对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一刀切式的适用离婚冷静期反而可能使得一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虽然我国有关于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但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我国目前的教育接受程度、受不同思想文化熏陶的客观因素及出于未来人际交往的主观原因,婚姻问题非必要皆不希望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而有一些问题已经无法通过调节予以解决时,如对配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者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婚姻关系存续每多一分钟,都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对于此类的离婚申请,不应当包括在调解范围之内。因此对待此类特殊情况的离婚申请,应当尽快让受害者从中解脱。

(三)缺乏冷静期内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对于家庭抑或社会角度来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视角来看,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在离婚中的合法权益,也是离婚问题中应当处理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但是当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关注了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忽视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一是并未就冷静期内未成年人子女的居住事项进行明确,而相当一部分婚姻当事人均不愿意与子女共同居住,尤其对于因子女事项而产生离婚念头的部分当事人而言,甚至将未成年子女视为拖累。二是未对未成年子女在冷静期内的抚养问题予以规范,而统一交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致使在冷静期内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缺乏社会关注和司法保障。

(四)冷静期内的财产保障缺乏有效手段

对于离婚率居高的原因,有27%的人认为是双方经济收入差距过大,但是接近60%的民众对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具有较高关注。对于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的家庭,离婚冷静期往往不会起到挽回婚姻关系的作用,那么在此期间一方面会进一步加重夫妻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也给了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的可乘之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虽然对于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有所规定,但是转移财产大多数情况是较为隐蔽的,当事人很大可能处于不知情状态。除此之外,对处于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处置共同财产的问题,离婚冷静期后双方既可能出现离婚的后果,也可能重归于好,那么最终形成离婚法律后果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情况就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冷静期内的财产处置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财产的处置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最为关心的实际问题,其对于之后的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冷静期内可以随意处置财产,那么就可能对另一方的财产期待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正确地界定财产处置范围对于规制冷静期内的财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意见建议

任何制度的出现和实施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依旧存在着不足,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挖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对其进行弥补,从而使其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一)建立必要的心理咨询部门

为减少因缺乏专业知识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在冷静期内因为情绪问题而加剧双方矛盾,建立必要的心理咨询部门就有相当的必要。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于解决冲动型离婚的婚姻关系,正确处理夫妻双方之间的情绪问题,离婚冷静期能够有效地降低冲动型离婚的概率,还可以通过定期回访或电话问询等方式来确定双方是否具有修补关系的举动[4],有无和好的可能,也能更好地为之后的处理离婚问题起到示范作用,给予双方更多的为他人考虑的时间,从而修复双方婚姻关系。心理咨询部门的建立也能够及时地了解双方当前存续的婚姻关系是否确实难以恢复,此时也应当尽快停止离婚冷静期的实施,而准予当事人离婚。

(二)建立特别审核程序

对于无法通过调节予以解决的家庭问题,如对配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者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我们应当区别对待,建立特别审核程序对于提起离婚冷静期的家庭予以实质性审核,对于确实具有以上现象的离婚申请家庭,应当立即予以离婚,从而降低离婚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等可能存在的权益损害可能性。另一方面,建立离婚特别审理部门,对于具有此类现象的家庭进行必要的追踪,并根据“弱势方群体保护原则与利于子女原则”,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救助行为,并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根据“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审查,确保弱势方群体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制度

离婚冷静期不仅要关注夫妻双方的利益交织问题,更要对未成年人利益问题作出实质性规范。尤其是因为子女问题而产生家庭矛盾的,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内,社会及司法保障应当合理介入未成年子女问题。[5]一方面,可以在有效实施分居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年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让其自行选择跟随母亲、父亲抑或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另一方面,对尚在哺乳期的或者未年满2周岁的儿童,应当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应当协商抚养问题,对于协商具有争议的,特别审核机关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予以指定。

(四)建立财产申报及期间财产保全制度

对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的财产转移问题,笔者认为行政部门在夫妻申请离婚之时,第一,应当建立必要的财产申报制度,期间除双方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商业运转的正常开支外,应该对其财产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进行的,同时财产申报也能对后期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和老人赡养问题具有前瞻性作用,避免双方当事人为争夺财产而进一步破坏双方关系,加剧双方矛盾。第二,适用离婚冷静期前就需要对双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梳理清算,申报婚内财产,制作财产清单,等待期内如果双方感情确定无法挽回,必须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就清单上的财产进行协议分割或提起诉讼。第三,对于特别情况下的财产问题,如当事人对于财产问题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的或对于协议内容反悔而可能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财产问题提起期间财产保全,对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保护及对使用条件进行限制。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始终坚持婚姻自由这一原则,“离婚冷静期”仅仅只是对冲动型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制,其目的在于促进离婚当事人客观地去认识婚姻问题、理智对待离婚问题,提高自身的婚姻质量。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婚姻问题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来进行指导,但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也不意味着对恶性家庭行为的容忍,一旦出现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婚姻当事人应当勇敢地对其说“不”。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和政府应当肩负起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服务的责任,促进发展良好的家庭关系。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有限的措施,使婚姻当事人认真对待婚姻、珍惜良人,用更为完善的婚姻秩序和相应的社会协助义务,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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