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独立之诉特别程序研究

2022-05-30 17:18陈柳蓁
理论观察 2022年9期
关键词:案外人

陈柳蓁

摘 要:我国现有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存在缺乏诉讼性以及“重刑轻民”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封閉性特征下,应当比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探索建立操作性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特别程序,明确审判组织、启动主体、证据标准、审理期限等内容,形成与刑事责任追究之诉并行,对涉案财物独立审查、处置的刑事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案外人的权利,以实现依法处置涉案财物与保护合法财产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独立之诉;特别程序;涉案财物;案外人

中图分类号:D915.18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9 — 0134 — 06

引言

“涉案财物”最早出现在2006年出台的《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中,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理解主要根据《刑法》第64条①的规定分为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之物,但随着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带来的经济犯罪的激增,涉案财物还应当囊括由案外人所有或占有的、因刑事诉讼活动被牵涉的法律权属不明的财物。[1]“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2]财产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目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行政色彩过浓,诉讼化不足,相关财产权利人缺乏参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途径,进而缺乏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途径;应当尽量通过诉讼形式处置刑事涉案财物,并处理好这种诉讼程序与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关系。这实际是一个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建构问题,对此,目前仅有少数学者对诉讼化必要性、[3]诉讼化路径、[4]独立之诉内部构造[5]及其中的权利保障[6]等问题进行了初探性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观点或建议,但这一领域还有诸多空白之处。基于此,本文将就有关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一、我国目前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涉及刑事涉案财物实体处分的处置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刑事诉讼附带处置程序

这是目前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一般程序,即由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中附带对刑事涉案财物作出相应处置。②我国公检法机关都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权力,实务中通行做法是案件经法定程序受理后,将属于案件证据的涉案财物放置在财物共管中心,由侦查机关对其统一鉴定、保管,然后按照诉讼环节以移送清单的方式移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该模式注重效率及实用性,一般强调对属于案件证据的相关涉案财物的执行,并受便利办案、办案优先的价值选择影响,涉案财物的选择完全依托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性,且因刑事诉讼流程相对封闭,案外第三人较难获取财物强制执行信息,无法主张权利。

(二)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根据该程序,对于特定种类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在符合规定条件时,也可由司法机关通过特别诉讼程序单独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而无需附随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没收特别程序偏重效率和效果,对正当程序进行了有限减损,[7]可以解决因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造成案件被害人及国家利益损失无法执行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三)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改时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案件、被告人患重病无法出庭案件与被告人死亡却可能无罪的案件。这一程序适用于外逃案件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其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2012年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质是“未定罪、先没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这种裁决可能会被那些不承认未定罪没收的国家拒绝给予协助;如果被告人不在案,我们就缺乏恰当的途径处置流向这些国家的刑事涉案财物。为了弥补这一不足,2018年增设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在定罪的基础上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从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关系来看,这也属于刑事诉讼附带处置程序,但与第一种不同的是,这种处置程序实质是在解决涉案财物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前者才是其主要目的。

(四)刑事涉案财物行政处置程序

所谓刑事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置程序,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化途径对涉案财物进行实体性处置。目前这种处置可分为两种:一是对于那些作不起诉处理案件的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置程序,①即此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并非由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内进行处置,而是由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加以处置;二是对部分刑事涉案财物的提前行政处置程序,2007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包括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善后,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财物的部分可经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与刑事诉讼流程相分离,对财物进行提前处置。上述程序的建立,有效防范和处置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矛盾、风险问题,但缺乏对犯罪嫌疑人及案外人的财产保护。

(五)判决前先行返还程序

所谓判决前先行返还程序,是指一定条件下有关司法机关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先行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申请返还主体只能是被害人,返还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是法院,返还的条件有三个:(1)涉案财物的权属为被害人所有,权属不明确的涉案财物不能提前返还;(2)涉案财物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被害人的非法财产、违禁品等,不在返还之列;(3) 返还后不能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涉案财物,才允许提前返还。[8]

(六)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财产权保障方面最大的不足在于对案外人财产权的保障。刑事判决生效前,各个司法阶段、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均可能涉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但此时案外人只能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方式来寻求保障;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这种保障缺位稍有改善: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赋予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实务中该程序受制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封闭性,存在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程序规范问题;二是刑诉法解释中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生效判决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②然而实务中,正如一些研究所说,案外人的申诉是很难启动再审程序的。[9]

二、我国目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各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缺乏应有的诉讼性

诉讼的基本特点就是由中立第三方在充分听取利益冲突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置作出裁决,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性与裁决方的中立性是基本要求,而这两点是各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普遍欠缺的。

涉案财物行政处置程序和判决前返还程序就可以由办案机关自行启动和实施,不需要中立的裁判方的批准或审查:[10]在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置程序中,相关涉案财物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主持作出实体处分;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返还被害人财产则分别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作出实体处分。

至于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不足的问题,如在判决前返还程序中,司法机关实际是通过一种行政化程序作出处分,相关利害关系人不仅难以知悉涉案财物的处分情况,而且即使知情,也没有合理途径有效提出异议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使错误的涉案财物实体处分更加普遍,还会导致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难以得到保障: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此时的返还决定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即使发现决定错误,也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同理,实务中还存在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因行政处置程序导致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优先于刑事裁判,犯罪嫌疑人及案外人对于专案组提前处置资产无切实可行的异议申诉渠道,导致涉案财物处理显失公平。这一点上案外人的程序参与尤其欠缺:对于刑事附带处置程序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来说,案外人只有知情权,无程序参与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财物的保护主要依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然而对于案外人异议程序来说,则存在异议处理难、再审启动难、程序滞后、缺乏效率等问题,[11]且这一救济途径只适用于执行阶段,无法覆盖诉讼全过程。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重刑轻民”问题显著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理”等问题,且不考虑财产权纠纷的特有属性,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段某某合同诈骗案,疫情期间段某某伪造某口罩生产公司工作证明及代收货款声明,通过居间人骗取多个公司信任、签订口罩购销合同,并通过高买低卖、小部分履行的方式,骗取货款上亿元。由于口罩市场波动,无法返还的金额高达7000余万,其中支付给案外人的居间费高达2000万。目前段某某已经入狱,但居间人尚未承担退赔责任。该案中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案外人从犯罪嫌疑人处已经取得的高额收益能否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如果案外人不愿将高额收益退出,根据何种程序由哪个机关认定该回报的性质并及时作出处理?侦查机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对追回的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对被害人的认定是否仅限于已报案的人员?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获得的涉案财物如何启动追缴程序尚未规定操作细则,该案中对于案外人的高额收益侦查机关并未、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即使后期刑事裁判将居间费认定为赃款赃物而追缴,也可能因前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落空。再比如,实务中司法机关主导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时几乎不会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审前财产保全,以至于法院最后作出追缴、退赔判决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经将合法财产转移,判决无法得以执行。

上述问题的出现固然与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有关,但归根结底,刑事诉讼注重实质审查,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偏重证据化审查,而涉案财物权属如有争议往往需要通过民事审查进行判断,民事审查偏重形式审查,二者审查方式不同,因此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的同时厘清涉案财物上的民事权属,确有难度。从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困境出发,建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对于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有着现实紧迫性。

三、比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建构刑事涉案财物独立之诉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建构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其纳入诉讼化轨道,然而这一点实践起来却可能面临诸多障碍。笔者认为,同属刑民交叉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给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独立之诉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我国目前用于解决刑事被害人民事司法救济问题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①已經较为成熟,虽然存在程序上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制约、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12]刑事证据证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存在冲突等问题,但附带民事诉讼相对独立于刑事诉讼之外、对被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模式为刑事涉案财物独立之诉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一)涉案财物独立之诉的性质应当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审查程序

应当明确,与附带民事诉讼不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需要作为独立的刑事审判诉讼来完成:

1.从法律关系属性来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由刑事责任追究诉讼衍生,较为封闭;因此其处置权利及程序与刑事责任追究诉讼联系密切,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可使刑事涉案财物的裁定、程序、证据衔接更好与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

2.从法律程序适用上来看,涉案财物独立之诉应与刑事诉讼分开进行。涉案财物处置涉及案外人,一方面与刑事诉讼并不必然相关,且因财物处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需要优先处置,故如采取附带民事诉讼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并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涉案财物处置涉及财产权衍生权益的保护,比不适用于与财产处置有关的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更广、审理更全面,应与刑事诉讼分开进行。

(二)涉案财物独立之诉比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通常适用于因刑事犯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损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明确限制了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附带民事部分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与之不同,刑事涉案财物独立之诉是当事人、案外人对于因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所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其涉及主体较广,牵涉财物范围较广,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权属界定难。涉案财物之诉实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对于物质权益的保护,实质上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而刑事涉案财物是“因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采信的需要,对案发时表象上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物予以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财物,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刑法调整对象,那么案外人基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主张合法權益,其法律权属尚需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明确。

2.启动主体及证据标准不明。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刑事涉案财物之诉涉及的主体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包括对刑事涉案财物享有合法权益但与犯罪事实无直接关系的案外人,这就带来刑事涉案财物独立之诉启动主体不明的问题,由司法机关启动、当事人及案外人独立启动,还是分阶段启动。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刑事证据采信与涉案财物民事证据采信相冲突的问题,刑事诉讼证据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涉案财物之诉实质上属于民事物权关系,过分依赖刑事案件的认定事实不符合民事关系的证据证明标准。

3.诉讼程序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终结为前置程序不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请求的民事赔偿源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刑事涉案财物之诉有可能是犯罪行为下对所属财物未来利益期待可能性的一种风险预估与保全,如案外人基于担保合同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查封的房产的物权利益,但因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导致房产被查封,在审查终结前并不必然导致所期待的物权利益消失,此时因被查封或扣押导致的利益损失是否需要通过涉案财物独立之诉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四、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具体建构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原则上属于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建议将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有关程序。刑事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违禁品、供犯罪所用之物、违法犯罪所得、由案外人所有或占有的因刑事诉讼活动被牵涉的法律权属不明的财物、因刑事诉讼活动被强制执行的实际属案外人所有的财物。

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应当具备四大功能,即首先对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确认,其次对涉案财物权属进行确权,再次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裁判,最后是对裁判依法执行;其中最核心的前两大功能应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中作出。首先确认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并按照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13]等不同种类确定涉案财物的性质。对涉案财物确权主要是解决刑事涉案财物的权属问题,并依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厘清涉案财物的属性,即受理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财产权保护救济之诉。对于审查后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确属犯罪嫌疑人一人所有的,应当以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也可依据生效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涉案财物审查后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裁决,后将确属于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的部分依据判决书进行赔偿;对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应当裁定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上述财物处置虽然在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但目前的规定很不全面,需要建构完整全面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程序规定,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相关主体的相关财产、权利进行独立地、全方位地、客观的审查,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二)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审理主体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由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审理。从公正性角度来看,需要提起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审理,而非独任审理;而由刑庭之外的审判庭审理、对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不具有公正性上的优越性。从效率角度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与刑事审判程序密不可分,需要熟悉刑事案件案情,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审理均不适宜,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符合效率要求;同时,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要求对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势必会加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与对应刑事案件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为宜。

(三)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启动与程序问题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可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外人依申请启动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启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①、被害人、案外人认为存在涉案财物权属有争议、未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违法所得未得到追缴、退赔等情形时,可及时提出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特殊情况下,刑事审判庭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存在重大争议,需要被害人、案外人参加诉讼甚至需要通知侦查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据后才能查清相关事实时,可以依职权启动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单独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程序,因主要涉及对于财产权属认定,在刑诉法没有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诉法规定。此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一般应当与刑事案件本身并行审理,独立之诉的判决、裁定一般应早于刑事案件本身的判决、裁定,最迟应在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前作出。故在审理期限上,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不同,这也是单独设置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原因之一。

(四)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实质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厘清与涉案财物有关的案外人、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其从制度归属上具有较强的“公权力”属性和封闭性;但独立之诉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又具有较强的私法属性,建构时可以参考民诉法中的规定。因此,在本文所构思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框架下,应通过公开、公告等方式主动告知各利害关系人其诉讼权利,且在涉及不动产处理、公司运营等重大事项时,应赋予各有关主体对涉案财物处置方式的选择权,以更好地保障其财产权益。

(五)证据衔接问题

对于涉案财物独立之诉中,经刑事诉讼所固定的证据情况,应当作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的证据直接采信。对于当事人、案外人就财物权属等提起独立之诉的,如法院审查后认为涉及对定罪或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可移交侦查机关及时查清、依法处理。同時,要注意区分证据标准的适用,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较为严格,需排除合理怀疑,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中对于财物权属的证据认定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审查后认定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与刑事责任追究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及时作出裁判移送执行;经审查涉案财物系犯罪嫌疑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有部分进行确认后移送执行;经审查确认案外人所有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追缴。

(六)检察机关在独立之诉中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定位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中应当为以下方面:首先,在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判断涉案财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以及对涉案财物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得当,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侦查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的,应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改正。其次,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注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引导其提供涉案财物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知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案件办理打下基础。再次,在财产权益受损的被害人、案外人提出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时,根据具体情况于必要时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最后,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能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以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结语

实现依法认定和处置涉案财物与保护合法财产的双重目标,已成为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殷切期待,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更完善程序的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在我国有较强的司法实践前景,对于践行保障公民财产权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在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刑事犯罪结构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对于深入实践法治国家有重大的创新价值,我国有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之诉开展理论及实践探索,并予以制度化。

〔参 考 文 献〕

[1]陈超.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相关主体权利保障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2]张先明.切实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N].人民法院报,2015-03-05(04).

[3][10]方柏兴.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诉讼化及其限度[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7(01):52-64.

[4]陈瑞华.刑事对物之诉的初步研究[J].中国法学,2019(01):204-223.

[5]高洁.刑事对物之诉的程序构造[J].法学论坛,2020,35(05):73-85.

[6][9]纪格非.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权利保护[J].法学杂志,2020,41(08):1-11.

[7]陈卫东,李响.论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J].政法论坛,2015,33(01):73-82.

[8]高源.刑事涉案财物先行返还程序论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3):145-153.

[11]吴光升,方妍馨.刑事案外人涉财执行异议的种类及其救济路径[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

32(04):47-54.

[12]王学成.法律监督权研究新视野[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13]孙茂利.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精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侯庆海〕

猜你喜欢
案外人
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案外人何以排除执行
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益之侵权法救济(上)
浅析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浅谈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审执分离视角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探析
案外人异议之诉:现状、问题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