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域外适用中“域”的含义考量

2022-06-01 06:00刘政德郭向军
学理论·下 2022年4期

刘政德 郭向军

摘 要:准确界定国内法域外适用中“域”的含义,有助于科学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首先通过对“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相关词条“域外效力”“域外管辖”“法域”概念的分析,总结出学界对“域”的含义的一般理解;其次通过对法条中采用“管辖领域”“境”“领土”表述适用范围的规范分析,总结出其使用的不同语境;然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域”的广义、狭义和折中三种含义假说;最后通过比较折中说、广义说、狭义说的区别,提出采用折中说的优势。

关键词:国内法域外适用;域外效力;域外管辖;管辖范围;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4-0080-03

界定词条概念,首要的是掌握构成该词条字词的核心含义,进而将其适用于词条之中。该适用既不能无限扩张以超过字词含义的外延,也不能太过限缩而使字词无法全面涵盖其本义。考量国内法域外适用中“域”的含义,有助于正确界定其概念,准确把握其定位,进而科学构建其体系。一般认为,“域”意为范围,有抽象的范围如“领域”,有具体的范围如“区域”。《现代汉语词典》对“域”的释义有二:一为“在一定疆界内的地方”,二是“泛指某种范围”[1]。单个字词含义的准确把握需要放到具体的语境中。国内法域外适用中“域”的语境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相关词条,二是法律中表述适用范围的法条文。因此,考量国内法域外适用中“域”的含义,一方面要从相关词条概念的定义上加以分析,另一方面要从相关法条的表述上加以分析,最后则应基于上述分析对其含义进行进一步精准界定。

一、相关词条的概念分析

(一)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概念分析

目前,国内法域外适用并没有权威定义,相关的“域外管辖”“长臂管辖”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也未彻底厘清。因此,涉及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文章,作者在行文伊始首先要对其进行概念界定。有学者指出:“国内法域外适用,指的是国家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管辖范围之外的人和行为。”[2]也有学者把“物”作为适用对象,认为应指“位于或发生在本国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适用本国法律规则的过程。”[3]167-170以上概念,前者将“域”界定为一国的“管辖范围”,后者认为是“管辖领域”,并在文中指出“管辖领域”的范围比领土的范围大:一国拥有管辖权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不是该国领土,却是该国的管辖范围。还有人认为“域”是一国的“领土范围”,国内法域外适用“指国家以国内法管辖其领土范围之外的人、财产和行为的过程。”[4]因为管辖范围和管辖领域都是指一国管辖权所涵盖的领域范围。故综上,可暂将“域”的含义分歧概括为:是一国的“管辖领域”,还是该国的“领土范围”。不属于一国领土,但该国根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地是否属于本文讨论的“域”。

(二)域外效力的概念分析

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共同构成了法律的空间效力。对于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其域外效力实现的过程,域外效力是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域外适用对象的法律拘束力。包括国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适用国内法域外管辖的行为,但不含外国机关主动适用本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本国法,或根据国际准据法而适用本国法[3]168。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域”同域外效力中的“域”含义相同。但即便是同一学者的文章中对“域”的含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如有学者在表述域外效力的时候是把“域”作为管辖范围而言的,指出法律的域外效力一般是指法律在本国管辖范围之外产生确定拘束力[3]167。而在关于管辖权原则的论述中,又多把“域”以一国之“境”的含义来表述。如其在论述中国法域外适用属人管辖权时说“主要针对中国公民和企业在境外所从事的行为产生域外效力。”[5]但在属地管辖权中,一国的“管辖领域”“境”“领土”等概念则又都曾被使用[3]170。显然管辖领域要大于领土,而境则可能小于领土。如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我国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或我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也属于出境[6]。

(三)域外管辖的概念分析

域外管辖指一国据国内法对域外行为进行管辖,其域外管辖的权力称之为域外管辖权。域外管辖的实践和理论有诸多不同见解,学界也无一致理解[3]169。但可从权威部门的观点中管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定义其:“一国在其境外行使主权权力或权威。”①可见联合国法律机构在此是用“境”来界定“域”的,但遗憾的是未做详细阐释。域外管辖的实质是超越主权国家管辖权边界,而对边界以外的对象行使管辖权,该边界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域”。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中对一国管辖权边界的论述中指出:除非国际法禁止国家进行此种管辖,国家不能在本国领土内对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的行为进行管辖。据此推理,国际法赋予一国天然的管辖权界限,就是该国主权的管辖权边界。超出该边界,若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则一国可据国内法进行域外管辖。这一规定较好地界定了一国的管辖领域,但却容易造成管辖权冲突。为避免这种冲突,很多国家则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来限制本国国内法的域外效力。

(四)法域的概念分析

法域指的是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一国中可以只有一个法域,常见于单一制国家;也可有多个法域,常见于联邦制国家。采用复数法域的国家中不同法域的存在是该国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如美国除联邦憲法和法律外,各州的州宪法和法律形成了独立的州法域。现美国在全球范围内行使的长臂管辖,最初就是为了解决各州之间法律管辖冲突发展而来的,其理论基础,如“权力论”“联系论”“公平论”,也都是在此过程中提出的。但有学者指出国内法域外适用中的域外并非法域之外[3]167。因为法域是一国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做的管辖权规定,并不涉及该国在国际交往中所进行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比如美国是各州一个法域,中国大陆法在国内其他法域的适用,或美国一州的法在其他州的适用,都是该国主权之下的法律制度安排,均不属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9B744F64-AD13-4FFE-AAB4-6320412952CD

通过相关词条的概念来分析,可见学界对于“域”的含义大致有三种肯定性理解和一种否定性理解。肯定性理解都是以地理空间概念而做出的,包括有“管辖领域”“领土”和“境”,否定性理解指此处的“域”并不是法域。因此,在法条表述中对三个肯定性解释进一步分析将是界定“域”的含义的关键。

二、相关法条表述的规范分析

虽然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整体趋于保守[5]21,却也能从诸多涉外性法律中找出散见于其中的域外适用条款。即便无此条款,也能通过法律中适用范围表述来确定该法所适用的“域”,其与本文讨论的“域”具有同义性。

(一)“管辖领域”的法条表述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见《刑法》是以我国“领域”来区分“域内”和“域外”的,此处的领域就是“管辖领域”。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我国《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等。

(二)“境”的法条表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以上法律都以“境”来表示“域”的含义,不同的是前两部法律以“境”确定属人管辖中的“人”,而后一部法律则以“境”来区别经济活动的行为地。

(三)“领土”的法条表述

我国法律常将“领土”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同主权并用,表述常为“主权和领土完整”。如《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在以上法律的法条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未见“领土”一词。

(四)小结

通过相关法条表述的规范分析可得:一是“管辖领域”和“境”都被用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表述中,而“领土”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则不用于其中;二是“管辖领域”在刑法上用于界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影响地,民法上用于界定民事活动地;“境”常用于法律适用空间效力条文中确定属人管辖中的“人”,以及经济活动地;三是“管辖领域”既包含一国绝对管辖范围,也包含一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相对管辖权的相对管辖范围,而“境”只包含一国的绝对管辖范围。

三、本词条中“域”的含义界定

(一)“域”指的是一国的“管辖领域”

国内法域外适用中“域”的含义指一国的“管辖领域”。该结论也可通过历史分析得出:因国家间矛盾冲突是随着国际交往、国家间往来的实践而产生的,作为解决这一矛盾冲突的机制之一,国际法应运而生。但由于国际法的相对滞后性和缺乏强制执行性,一国为了维护利益,就试图通过国内法来为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内法域外适用由此而生。一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产生于该国法律域内适用之后。在一国没有国内法域外适用需求,或该需求不甚强烈时,该国立法时是基于其域内适用需要而进行的。这些法律的适用范围构成的地理空间正是该国的“管辖领域”。“管辖领域”是动态变化的,它会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管辖权行使边界的扩大而扩大,以致超出该国的领土范围,如上文中所述的毗连区、大陆架等。因此,一国的管辖范围最初指向一国享有绝对管辖权的领土范围,即一国之“境”,而随着国际法实践的发展,一国的管辖权边界逐步超过了绝对管辖权的范围,在绝对管辖权边界之外的部分地域设置了相对管辖权,该国“管辖领域”由此扩大。

(二)“管辖领域”的界定相对模糊

一国的“管辖领域”是相对模糊的:一是因为国际法规定的一国在特定区域内的管辖权具有相对性。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在其毗连区仅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以及声明国家安全的权力。即一国的毗连区是该国的管辖领域,但管辖权受限。二是因为国家间对特定“管辖领域”内管辖权存在冲突。如一国航空器在他国境内驻停,根据“旗国主义”原则,该航空器内管辖权由航空器注册国享有,而驻停地国家据属地管辖原则也享有对该航空器的管辖权。三是因为各国就具体事项所签协议的不同而使“管辖领域”难以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就某一具体事项的管辖权的冲突,不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大都采取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方式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这些协议的效力仅限于签署国,并不能约束其他国家,也不一定就必然会成为其他国家在处理类似事情上协商对话的参考标准。

(三)“域”有广义、狭义和折中的划分

1.广义的“域”指的是一国之“管辖领域”。广义的“域”指的是但凡一国根据国际法,或根据不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在某一地域享有一定的管辖权,那么该地域就属于该国的管辖领域。所以广义的“域”既除了包括该国享有绝对管辖权的区域外,也包括享有相对管辖权的诸如毗连区、大陆架等地,或根据国家间协议享有部分管辖权的使领馆、海外军事基地等。但是,这种含义界定将一国的管辖领域扩大化,易造成国家间管辖权的冲突,甚至有时候存在侵犯他国主权或干涉他国内政的嫌疑,不利于合理且清晰地界定各国的管辖领域。如一国在外使领馆或海外基地本是根据国际条约而享有部分管辖权,若把他们纳入一国的管辖领域,则易造成该国国内法对约定事项的突破,造成管辖权的滥用。

2.狭义的“域”指的是一国之“境”。狹义的“域”指的仅仅是该国的绝对管辖范围,即一国享有完全管辖权的地域,也就是一国之“境”。而狭义的“域”又太过限缩了一国的管辖领域,不利于该国权益的维护。若按照狭义的“域”,我国宪法在港澳地区的实施,以及《反分裂国家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适用就变成了“域外适用”。另,该观点也无法解决在我国现行多个法域并存的情况下,清晰地解释本文所述的“域”不是指“法域”。9B744F64-AD13-4FFE-AAB4-6320412952CD

3.折中说的“域”指的是一国的“管辖领域”,但在相对管辖权的地域仅限于管辖拥有相对管辖权的事项。无论广义的“域”,还是狭义的“域”都不符合现有国际交往的实践。或许采取“折中说”的观点更为妥帖,即域外适用中“域”指一国的“管辖领域”,而一国的管辖领域除包括该国享有绝对管辖权的地域外,还包括一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相对管辖权的地域,而在享有相对管辖权的地域,该国仅在处置相对管辖权事项时才属于该国的管辖领域。

(四)小结

1.区别于广义说,折中说对一国相对管辖权的地域,以及在该地域上所能管辖的事项有所限制。首先,一国在某一地域拥有相对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具有国际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而不包括双边或少数国家间协定。其次,在相对管辖权的地域上,一国的管辖权仅指该国享有的相对管辖权事项。据此,一国对其海外使领馆中享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及其事项的管辖,因其所依据的国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属于该国的管辖领域。而一国根据双边条约设立的海外基地,则因条约不具有国际普遍拘束力,而不能作为该国的管辖领域,该国在对其海外基地上条约约定事项的管辖属于管辖范围以外的管辖,即域外管辖。

2.区别于狭义说,折中说对一国的管辖领域有所扩大。不同于狭义说中一国的管辖领域仅指该国享有绝对管辖权的“境”,折中说所称一国的“管辖领域”还根据“旗国主义”原则包括在该国注册登记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拥有相对管辖权事项的地域,如一国的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该国处置相对管辖权诸如海关、移民、海洋资源等事项的时候,这些地域属于该国的管辖领域。

3.非一国的“管辖领域”并不是说该国没有管辖权。虽然按照折中说,一国的海外军事基地并不属于该国的管辖领域,但是该国根据与海外基地所在国签署的條约,可以根据该国国内法规制享有管辖权的事项。此时的法律适用不属于该国国内法的域内适用,而是域外适用。折中说的观点既有助于尊重国家间主权,避免管辖权冲突,有利于国际交往,又有助于一国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内法的充分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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